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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個資法真的需要修法了,現在隨便一個補習班,或者投放廣告的人都會知道你的電話,弄得簡訊裡面有一堆的廣告。另外,調閱資料的流程應該更有規範吧,不然個資實在很沒有保障。
個資在台灣就是個笑話,銀行和電信業者乃至政府都把我個資流出,遇過太多用我個資來詐騙的在公職體系的系統查一下也是一目了然,他拿去亂用你本人根本不知道
我的想法就是:每次在註冊帳號的時候,有時候因為懶得看他們的條款和協議,直接點同意,這實在不應該。雖然我還是不想把整個系統看完,但是一些重要的部分(例如個資)還是要稍微瀏覽一下,不然可能連自己的個資被用到哪裡都不知道。
Dcard被搜索的新聞其實是要拿來蓋黃國昌跟鄭文燦的辯論,鄭文燦在fb上跟黃國昌辯說他沒有袒護廠商,沒想到被層層的證據捶爛黨就趕緊拉了一個月前被搜索的Dcard上新聞,不意外馬上就蓋掉了辯論的新聞
我手機都有拍照到手機裡面程式裡面去跟法官說關到死了
網路違法&個資保護~確實政府和社群網站都必須有SOP取得平衡!
網路時代根本沒隱私
Dcard 牽涉的是詐騙案、詐欺案,都是刑事案件,如果受害者眾多,已經有搜索票還不給資料,最後就會在檢察官指揮下被被強制搜索。
所以來函就是好聲好氣跟你問搜索就是open the door(撞門是這樣吧,台灣個資該修修,辦個電話,就準備接下來要收一堆廣告跟詐騙還封鎖不完
沒錯,搞得我都不太想去看簡訊了,因為裡面有一堆垃圾,我也懶得封鎖了。
"依法行政"在台灣就是天方夜譚,個資法定在那邊,清清楚楚的寫著"調取個資需要調取票",結果警察根本不鳥,檢察官嫌麻煩,就隨便去函要資料。民不與官鬥,不配合的結果就是Dcard的下場,不給資料就開搜索票弄得你公司天翻地覆,好像有什麼罪大惡極的人藏在公司一樣。你敢不給嗎???不過Dcard到底式收到搜索票還是調取票?這有本質上的區別! 假如是調取票只要配合提供就好,什麼問題都沒有,合法合理。假如是搜索票那就是殺雞儆猴,違反比例原則,在我看來就是在警告Dcard乖乖配合,警告意味比較多。但最後 中華電信都是乖乖配合,個資不存在的!!!笑死
台灣檢察官是否會依法行政很難令人信任!
感覺很多公司應該看這集不然好像大家個資很容易就被一些函文取得看到"選民服務"有點嚇到😱
知道個資法怎麼運作後,我從沒在低卡註冊過,問題很多啊
請問 若曾經同意過Dcard資料,就等於個資要永久同意被調取嗎?若現已非大學生,也已刪除或不再使用Dcatd帳號,是否可以要求Dcard 刪除我的個資,不再使用呢?因為就像律師說的,如果有人亂告,我們的個資就有洩漏風險那未來會不會詐騙集團只要看到他不喜歡的留言/貼文 就提告取得我們的資料呢?
記憶主可註銷自己的帳號吧
你可以依個資法要求服務業者刪除資料,當然帳號也就不能再用了
@@brlin請問~意思是指對方在dcard 匿名罵我 我有截圖去提告 但是對方在一禮拜內把程式停用刪除 這樣還抓得到對方嗎
不回資料以簽結為主,動用搜索還是看案類,而且聲請多累多麻煩一般人無法想像的
不好意思打擾,我因洗錢詐欺被判緩刑三年,附待條件就是跟受害人和解,也每個月還款但昨天收到其中一個受害人跑去台北地院強制扣薪我薪水那其他倆個我是不是也請他們一起強制扣我薪資還是我去台北法院聲請異議讓她不要扣我薪資
其實不爽的是對於外國跟本土的企業大小眼為什麼沒聽過檢調搜索FB、GOOGLE 就因為公司在國外沒有辦法所以就不辦了嗎?如果我是DCARD那我也把公司搬到國外好了
國外的公司本國本來就無權搜索公司就在國外是要搭飛機去辦案膩?英國想跨海去查美國的公司也做不到OK?都看法律頻道了有點法律常識好不好
"司法管轄權僅限於主權所在地", 這是基本常識. 你想要跨國偵辦, 要請國外政府配合. 這就涉及台灣要花多少人力資源和時間金錢去請國外調查, 以及國外願不願花人力和時間金錢配合台灣調查. 除非重大案件, 否則你會願意台灣人花稅金用來跨海找國外政府偵辦一些網民罵"幹您娘"之類的小案件嗎?
你先跨國提告再說。
是啊,所以臺灣人被詐騙只能摸摸鼻子自認倒楣去報案還會被警察先打預防針說這個基本上抓不到喔對於這種外國公司兩手一攤無能為力活該被稱詐騙之島我是DCARD還是早點搬到國外留在這裡幹麻呢
@@3cblog 你先請警察找到嫌犯再說
還是telegram好用
4:46 用戶要留偏激的言論 ,就專門罵人/誹謗/恐嚇的空機,只限定在國外連網路,回台灣不要開機。
會說誹謗罪小布拉基真是令人遺憾。以加重誹謗罪而言,雖然法定刑是有期徒刑二年以下,但是平白無故被抹黑的人卻有可能會去自殺或丟了工作等(如指揮溫x仁、記者郭x蘭、駐大阪經濟文化辦事處處長蘇x誠)。112年憲判字第八號詹森林大法官協同意見書寫道:流言可畏,已是事實;言論殺人,亦非妄語。詹大法官的一番話充分展露他高度的同理心,是能看透誹謗罪對被害人傷害至深的法律人。我認為,刑法第310條應增訂第四項,仿照同法第226條第二項立法(因而致被害人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誹謗罪是絕無可能除罪化的,如果真有那天,那中華民國應該會暴動。
確實,的確有人講話都不負責任的!(低等言論)
誹謗罪到底要不要除罪化還有待商榷但公然侮辱罪肯定是有除罪化的空間的
那你一定不知道dcard個資以前亂給,導致一堆訟棍,一次告四、五百人,成不成案都告,警察光通知到案說明就崩潰了, 我也贊成小罪不應該義務提供。主要是誹謗是否起訴是看檢察官,民眾想亂告,警察根本沒資格拒絕受理
毀謗罪和妨害名譽的起訴率很低...現在有訟棍在網路上一告就告幾十百人 最後被起訴的人有多少? 這條法律在網路上被濫訴 應該回歸民事或是不被起訴時 原告應該負擔相關責任 不應該讓司法資源被濫用
司法界現狀就是有這種心態
個資法?那是什麼東西?不認識的孩子呢
低能卡
台灣人貪圖方便的結果,不EY😅
一堆假帳號在dcard不提???
❤
搜索本來就是令狀的不是嗎,詐騙這麼猖獗還有人幫忙增加檢警調查的困難度,那大家被詐騙就個人承擔了
不任意提供會員個資並不是為了增加調查難度,而是保護大家的隱私例如影片中提到,只要去提告刑事,就能任意取得個人的資料的話,這樣對於民眾也太沒有保障
那如果那個被告最後無罪呢?誰要賠償他?
資料被調出來只是詐騙集團到手資料+1,可不保證就會循線抓到首腦喔詐騙集團獲得資料,可不只是存款清零這麼簡單,拿妳的資料去借地下錢莊/人頭販毒,都是有可能的一般人如何能經受這樣的風險希望您想清楚後果
收到無罪判決後如果認為告訴人無正當理由亂提告的話可以反告誣告啊在合理範圍內本來就要配合檢警提供相關資料,不然哪天你權益受損報案提告,檢警跟你說小案報了沒用他們也無權調閱,你能接受嗎?總歸一句魚與熊掌不可兼得,要完整的個資保障又要檢警完美的偵查效率,只能說理想美滿現實骨感
@@安-k6h你這就是標準的法盲,濫訴不構成汙告喔
我是其他案件的受害者,覺得超扯看到後面我只知道如果是ㄌ色的要求肯定沒問題ㄌ低ㄎ內部早就不公正了
這個時刻查水表蠻奇怪的
嘴巴管好就不會被告了好嗎😅
實際上用妨害名譽,沒侮辱意思都可能會被告。就像你這留言有人看到"嘴巴管好" 不開心都能提告。即使事後高機率不起訴,但如果youtube會因為提告行為而主動向警方提供你的個資,你會同意嗎? 根據通保法保障,本來起訴前警察想要甚麼資料除非拿到法院來函,否則機構有權不提供。要是警局拿到資料,也不只是個資損失的問題,後續會有一連串麻煩。首先警方會先寄信到你家,要你去報案地配合接受調查,如果你住台北,報案地在屏東,那請假造成的薪水損失跟車馬費也是你自己承擔。如果確定起訴那還要再請假跑法院開庭,要是不去,會有人去你家把你銬上手銬押走更難看。即使事後審判無罪,你損失的時間、錢、形象都沒人需要補償。遇到瘋子就是自認倒楣,你想反告誣告實務上也不容易成案
@@jason_lee6077 沒遇過瘋子,如果遇到能用誣告罪反擊嗎?
@@jason_lee6077 沒侮辱意思就等不起訴啊後續誣告不成就換打民事庭啊不會自己想辦法賺錢嗎?
我覺得為言行負責是言論自由的基石,而不應該因為處於網路而視為法外,既然如此,認為自己權益被損害的一方,向網絡公司要求提供資料,讓雙方面對網路言論爭議又有什麼不對呢?🤔️
@@蘿薇薇芯首先我上述主要是回應你一開始說不罵人就不會被告的部分,明明就會被告好嗎😂即使不起訴,個資在偵查階段就被外流了,這損害怎麼評估?請假出庭的民事損失,法院實務就是不開放求償,不信可以自己查〔無相當因果關係〕反之,要是意外起訴成功,即使最終無罪,期間有出國旅遊或是遊學規劃肯定大受影響。除非自己時間不值錢,不然誰有那麼多時間去跟別人耗,這些公司一開始在確定用戶被起訴前,如果能好好把關個資,就能避免後續衍生的一堆麻煩
台灣的個資法真的需要修法了,現在隨便一個補習班,或者投放廣告的人都會知道你的電話,弄得簡訊裡面有一堆的廣告。另外,調閱資料的流程應該更有規範吧,不然個資實在很沒有保障。
個資在台灣就是個笑話,銀行和電信業者乃至政府都把我個資流出,遇過太多用我個資來詐騙的
在公職體系的系統查一下也是一目了然,他拿去亂用你本人根本不知道
我的想法就是:每次在註冊帳號的時候,有時候因為懶得看他們的條款和協議,直接點同意,這實在不應該。雖然我還是不想把整個系統看完,但是一些重要的部分(例如個資)還是要稍微瀏覽一下,不然可能連自己的個資被用到哪裡都不知道。
Dcard被搜索的新聞其實是要拿來蓋黃國昌跟鄭文燦的辯論,鄭文燦在fb上跟黃國昌辯說他沒有袒護廠商,沒想到被層層的證據捶爛
黨就趕緊拉了一個月前被搜索的Dcard上新聞,不意外馬上就蓋掉了辯論的新聞
我手機都有拍照到手機裡面程式裡面去跟法官說關到死了
網路違法&個資保護~確實政府和社群網站都必須有SOP取得平衡!
網路時代根本沒隱私
Dcard 牽涉的是詐騙案、詐欺案,都是刑事案件,如果受害者眾多,已經有搜索票還不給資料,最後就會在檢察官指揮下被被強制搜索。
所以
來函就是好聲好氣跟你問
搜索就是open the door(撞門
是這樣吧,台灣個資該修修,辦個電話,就準備接下來要收一堆廣告跟詐騙
還封鎖不完
沒錯,搞得我都不太想去看簡訊了,因為裡面有一堆垃圾,我也懶得封鎖了。
"依法行政"在台灣就是天方夜譚,個資法定在那邊,清清楚楚的寫著"調取個資需要調取票",結果警察根本不鳥,檢察官嫌麻煩,就隨便去函要資料。
民不與官鬥,不配合的結果就是Dcard的下場,不給資料就開搜索票弄得你公司天翻地覆,好像有什麼罪大惡極的人藏在公司一樣。你敢不給嗎???
不過Dcard到底式收到搜索票還是調取票?這有本質上的區別!
假如是調取票只要配合提供就好,什麼問題都沒有,合法合理。
假如是搜索票那就是殺雞儆猴,違反比例原則,在我看來就是在警告Dcard乖乖配合,警告意味比較多。
但最後 中華電信都是乖乖配合,個資不存在的!!!
笑死
台灣檢察官是否會依法行政很難令人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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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好像大家個資很容易就被一些函文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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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若曾經同意過Dcard資料,就等於個資要永久同意被調取嗎?
若現已非大學生,也已刪除或不再使用Dcatd帳號,是否可以要求Dcard 刪除我的個資,不再使用呢?
因為就像律師說的,如果有人亂告,我們的個資就有洩漏風險
那未來會不會詐騙集團只要看到他不喜歡的留言/貼文 就提告取得我們的資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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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依個資法要求服務業者刪除資料,當然帳號也就不能再用了
@@brlin請問~意思是指對方在dcard 匿名罵我 我有截圖去提告 但是對方在一禮拜內把程式停用刪除 這樣還抓得到對方嗎
不回資料以簽結為主,動用搜索還是看案類,而且聲請多累多麻煩一般人無法想像的
不好意思打擾,我因洗錢詐欺被判緩刑三年,附待條件就是跟受害人和解,也每個月還款但昨天收到其中一個受害人跑去台北地院強制扣薪我薪水那其他倆個我是不是也請他們一起強制扣我薪資還是我去台北法院聲請異議讓她不要扣我薪資
其實不爽的是對於外國跟本土的企業大小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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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的公司本國本來就無權搜索
公司就在國外是要搭飛機去辦案膩?
英國想跨海去查美國的公司也做不到OK?
都看法律頻道了有點法律常識好不好
"司法管轄權僅限於主權所在地", 這是基本常識. 你想要跨國偵辦, 要請國外政府配合. 這就涉及台灣要花多少人力資源和時間金錢去請國外調查, 以及國外願不願花人力和時間金錢配合台灣調查. 除非重大案件, 否則你會願意台灣人花稅金用來跨海找國外政府偵辦一些網民罵"幹您娘"之類的小案件嗎?
你先跨國提告再說。
是啊,所以臺灣人被詐騙只能摸摸鼻子自認倒楣
去報案還會被警察先打預防針說這個基本上抓不到喔
對於這種外國公司兩手一攤無能為力
活該被稱詐騙之島
我是DCARD還是早點搬到國外
留在這裡幹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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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telegram好用
4:46 用戶要留偏激的言論 ,就專門罵人/誹謗/恐嚇的空機,只限定在國外連網路,回台灣不要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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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刑法第310條應增訂第四項,仿照同法第226條第二項立法(因而致被害人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誹謗罪是絕無可能除罪化的,如果真有那天,那中華民國應該會暴動。
確實,的確有人講話都不負責任的!(低等言論)
誹謗罪到底要不要除罪化還有待商榷
但公然侮辱罪肯定是有除罪化的空間的
那你一定不知道dcard個資以前亂給,導致一堆訟棍,一次告四、五百人,成不成案都告,警察光通知到案說明就崩潰了, 我也贊成小罪不應該義務提供。主要是誹謗是否起訴是看檢察官,民眾想亂告,警察根本沒資格拒絕受理
毀謗罪和妨害名譽的起訴率很低...現在有訟棍在網路上一告就告幾十百人 最後被起訴的人有多少?
這條法律在網路上被濫訴 應該回歸民事或是不被起訴時 原告應該負擔相關責任 不應該讓司法資源被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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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那個被告最後無罪呢?誰要賠償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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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如何能經受這樣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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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理範圍內本來就要配合檢警提供相關資料,不然哪天你權益受損報案提告,檢警跟你說小案報了沒用他們也無權調閱,你能接受嗎?
總歸一句魚與熊掌不可兼得,要完整的個資保障又要檢警完美的偵查效率,只能說理想美滿現實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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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其他案件的受害者,覺得超扯
看到後面我只知道如果是ㄌ色的要求肯定沒問題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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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時刻查水表蠻奇怪的
嘴巴管好就不會被告了好嗎😅
實際上用妨害名譽,沒侮辱意思都可能會被告。
就像你這留言有人看到"嘴巴管好" 不開心都能提告。即使事後高機率不起訴,但如果youtube會因為提告行為而主動向警方提供你的個資,你會同意嗎?
根據通保法保障,本來起訴前警察想要甚麼資料除非拿到法院來函,否則機構有權不提供。
要是警局拿到資料,也不只是個資損失的問題,後續會有一連串麻煩。
首先警方會先寄信到你家,要你去報案地配合接受調查,如果你住台北,報案地在屏東,那請假造成的薪水損失跟車馬費也是你自己承擔。如果確定起訴那還要再請假跑法院開庭,要是不去,會有人去你家把你銬上手銬押走更難看。
即使事後審判無罪,你損失的時間、錢、形象都沒人需要補償。遇到瘋子就是自認倒楣,你想反告誣告實務上也不容易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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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_lee6077 沒侮辱意思就等不起訴啊
後續誣告不成就換打民事庭啊
不會自己想辦法賺錢嗎?
我覺得為言行負責是言論自由的基石,而不應該因為處於網路而視為法外,既然如此,認為自己權益被損害的一方,向網絡公司要求提供資料,讓雙方面對網路言論爭議又有什麼不對呢?🤔️
@@蘿薇薇芯
首先我上述主要是回應你一開始說不罵人就不會被告的部分,明明就會被告好嗎😂
即使不起訴,個資在偵查階段就被外流了,這損害怎麼評估?
請假出庭的民事損失,法院實務就是不開放求償,不信可以自己查〔無相當因果關係〕
反之,要是意外起訴成功,即使最終無罪,期間有出國旅遊或是遊學規劃肯定大受影響。除非自己時間不值錢,不然誰有那麼多時間去跟別人耗,這些公司一開始在確定用戶被起訴前,如果能好好把關個資,就能避免後續衍生的一堆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