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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父借子土地蓋房,若要申請建照,需開立土地使用同意書0:50父子吵架,父想將土地收回,叫兒拆屋還地1:16當初情況屬“使用借貸”,因沒定期限,要借到他使用目的完成。此例要等到屋倒才算使用目的完成。1:50民法470條,未定期限者,應於借貸目的達成後返還2:12父敗訴2:15拿不到地租。因為這是借,不是租2:33父氣死後,由三兄弟繼承。2:48甲&丙能告乙拆屋還地嗎?2:54不行,你還是要讓其繼續使用。因民法1148條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的一切權利&義務3:16因地在市區,地價稅很貴,甲&丙能和乙收地租嗎?不行3:54土地法34條之1多數決,雖然土地上有乙的房子,但將土地賣給外人,看乙要不要優先購買4:30乙不買4:42外人X買走4:55X告乙拆屋還地5:21X具有物權,物權>債權,買賣可以破借貸6:16,6:40法院3種看法:1.買賣可破使用借貸7:00民法425條-5年內,而且超過5年要去公證,且要在占有中買賣才可破租賃7:26 2.買時房屋已在那,其具“公示性”。買時土地已有土地使用同意書,其附有建照。私有土地附有一個公法上的負擔,買地方要繼受此負擔。因此判不可拆8:43債權物權化10:30 3.折衷,法院看個案情況決定。ex.土地貴而房子破舊->拆屋,房屋完好->不拆11:08土地投標注意事項11:57若案例當初有約定期限,可拆。或者租賃12:28訂租約或借貸的好壞差別
感謝整理,好人一生平安。
難怪老屋會無故自燃燒光光 。 🤔🤔🤔
講的清楚.簡潔.又明瞭.連我沒有學過法律的.都能輕鬆聽得懂.太厲害了!!!
借就是暫時性何來永遠使用
这就像台湾的土地被反贼占了不归还中国,最后只能动武收回
@@taipeicindywang當初沒有寫期限,法律也沒規定沒寫的話就是幾年,這就很麻煩囉
法律沒有保護到土地所有人。只能冀望未來能在土地所有人有變動後,能修法強制從借予變租賃;沒租賃契約,這個買賣不成立。很多廟宇的信眾,借出土地後,信眾的後輩對借出的土地,無可奈何。
🎉已經持續一星期的寒流,老師還是繼續努力普及法律知識,感謝您🎉
故意在親友土地上蓋房子的人都是存心佔便宜。千萬不能心軟讓親友在自家土地蓋,哪怕當時感情再好都不要。我家就是這樣一塊土地卡2代,將來下一代又不能不能解
只能等房子不見為止,唉
這道理告訴我們,法律懂一個輪廓~不要被騙就好!細節花錢交給專業!!
我覺得這種節目很好👍希望可以多多教授給大家法律常識!推一個
常理是有借有還,矛盾點在於是沒有限定時間,沒限定時間在法律上是借的人權益比較大,但應該要說雙方利益有衝突時要有個協調方案,例如說改成租賃土地使用,或是讓土地使用權的人去收購房屋(或相反),而不是偏頗某一方,甚至說有兩個法官就兩種截然不同的判決,代表法律有問題
非常同意,法律條文就是用來裁決糾紛的,如果會因為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見解導致不同的結果,那就如同一桿秤陀,甲跟乙測同一塊鐵,結果重量卻不相同,腦子正常的人都會認為是秤陀有問題了。
太認同了,明明房子可以再找一個住,土地漲十幾年住上面卻甚至連租金都不用,偏袒的很誇張
如果借的人沒寫借用的合約,這樣這間房子的人就變成,偷占地蓋屋,去告應該是可拆吧,
賣掉就會有外人用外力去處理了..............其他的事情遇到再說了~
我家鄰居還真有這情況,他爸爸在40年前不知是何原因把土地借人蓋了棟房子,還完全不收租金。現在土地越來越有價值了,後代子孫想要他們拆屋還地,可想而知他們當然各種阻擋,地主自己也不想當壞人。
為了錢,我才不會管當不當壞人,直接撕破臉。
以前人真是知識不足==真好騙==!!!!
@@小明-l6d現在人也是一樣,不讀書不學習,永遠都被當韭菜割。
直接賣掉就會有人專門處理了我老家也一樣我爺爺當初借一塊約五百坪的地給人後面也是收不回來後來開家族會議直接賣掉當時的買家比較狠晚上下班時間直接叫人把電線剪掉半夜直接在他家門口擺桌烤肉沒一個月那戶就搬走了
我老家是類似問題…我爺爺有三個孩子,去世後分房子,我爸很早就去世了,家族的耆老人擔心我媽改嫁,地暫時過戶給我小叔,但房子一樣是我的,說兩年後18歲會歸還給我,現在我都48歲了,地就是不過還,10多年前我就有覺悟了,對方就是希望你「提錢」來講,只有我媽和一些親戚覺得親情拜託有用,(我也被強迫拜託對方,結果叔叔說我理解有問題,地是長輩給他的),人心不就是這樣。
早期台灣普遍教育程度不高,老一輩的人都是口頭上,導致後代很多糾紛
真的 本來我們家有好大一片地現在變成別人的了 要也要不回來 幹
+1
+1😢😢😢
感謝陳大所長講解,非常詳盡解說。
超白話、超易懂,謝謝分享
真的是很實在的台灣土地房屋現況;我們家就是3代前兄弟的狀況;慘的是當時父母自蓋房時還沒有什麼建管法。後來到我手上也就是舊違建~~繼續過著買水喝的日子!
我們家以前也是這樣但當時房子是舊房子所以房子拆掉~
真的簡單明瞭重點是很白話,很多介紹法律的都文皺皺的~推一個~
在現在來說 這條真的是惡法
感謝寶貴專業知識的分享!
說明非常清楚,長知識了!
🎉多多保暖,保持長期身體健康🎉
非常清楚!感謝您🙏訂閱了❤
解說得非常清楚!謝謝律師!
陳老師謝謝您有您真好🎉
講的很清晰,謝謝老師。
真的很糟糕的法律!借東西給人還不能拿回來⋯⋯⋯
超級有條理又簡潔~! 太適用了!
感謝陳法官🎉
台灣其實侵占法沒修,人家佔用你家地產超過15年期間你沒對他提出付租金或是要求搬離,那他有權去地政機關改所有人名字,所以有租賃關係的每年租賃契約都要更新一下。
法律真的是給懂的人使用😮
很多糾紛是自己親信的人所造成,沒有白紙黑字,最後求償無門。
非常受用🎉感謝老師分享❤❤❤❤❤
不管如何都是借來蓋的,哪一點可以判不用拆,根本不是保障土地所有權人😂
淺顯易懂
法律上有包含口頭承諾的合約精神 借地這種情況 很容易舉證成為口頭承諾 而且借時間愈長愈成為有力證據其中成立要點 是當中沒有黑紙白紙條款的文書簽名 所以借任何東西 只要打着要人家還的想法 最好是有條款有簽名的立據 否則搜證會十分困難概念上 法律上 借這種想法是雙方同意協議 如果中間沒有協議 很多東西都是爭議性 比如 還多少 期限 怎樣還 都可以搬上法庭的 法庭靠的只是證據合理性在我個人看法 這不屬於法律漏洞 因為本身有借有還這種想法 如果只是一廂情願 那不叫借 而是給予而已 你自己放棄了立據立條款的權利 法律如何保障你的利益就如 鄰居借油一樣 根本借這個字 不代表會還 所以借 絕對是一個很含糊的字眼 你不在借前協議好還 法律幫不了你
請問陳律師,所有權人可以依土地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4款申請由占有人代繳地價稅嗎?又貸與人可否依民法第469條主張地價稅屬借用人應負擔的保管費用?謝謝陳律師!
既然知道法律有陷阱,就統一改進補充啊。啊嫲97歲農保繳了好幾十年,因為遷戶口前沒有先韆農保接下來的福利就沒了!家人根本不敢講
謝謝老師的教學。
土地名字是我的,地上有建物阿嬤的,原本是說要給我的,後面被親戚拿去辦變成父輩的兄弟姐妹共有,但房子沒有設計圖,自己蓋的,不知道有沒有辦法把房子拿回來😢我是想撕破臉畢竟於我來說跟親戚來往不深,於父母輩氣歸氣又不想大家太難看😅
有時候法律人真的是不知道怎樣講一個無償的使用借貸,居然可以把原所有權人迫到跳樓,那法律的目的何在?一個無償的合約,本身就不應該受到太多的保護,尤其是針對所有權人時。所以,有問題的,明顯就是民法典。針對無償的借用合同,應該在賦予所有權人一定限制的情況下,可以無理由解除才行。否則,目前的情況就是律在保護一開始善意的出借人,和惡意的借用人有人會經常拿甚麼要保護居住權利,避免無辜人流離失所,拜托,地租是所有權人交給政府的,怎麼保護弱勢人的義務,不是政府而是所有權人?這種惡法,就是在剝削土地所有人,和中共的 打土豪,有異曲同工之妙,並且還套上法律和正義的光環,簡直令人嘔吐🤮
你這樣說就蠻微妙的,既然是無償借貸,又強調要能夠要回來....那你的無償到底是真無償,還是假無償? 因為影片中最終說道,不要用借的,要用租的。你租1元也是租,租1億也是租,租0元也是租,用"借",那本身就會回到借的意義是啥?借來蓋房子自己住,那是不是就是要完成借貸人的需求,才算完成吧? 那沒完成就要討回去.............回到我說的真無償還是假無償? 真善意還是假善意?假借善意無償,實質則是討回來房子自己住? 🤣相信我,這通常地主並不會自己開口說,不然你房子我買回來....再者法規本來就不能預先立場,而是必須站在客觀事實上,不是嗎?我認為重點在於並非法源不完善,而是你合約自己打得如何?合約啥都不打然後怪法規不完善=_=? 這很莫名其妙。那是不是同理,要求拆屋還地,地主必須支付房屋費用? 房屋折舊、修繕、借用人搬遷費用等等....
是台灣的民法該修了,甲把土地無償借給A不代表甲願意將土地無償借給A的兒子孫子,唯一值得慶幸的土地所有權是登記制而非佔有制不然還有地玩,因為人無法想像人的下線到底有多低
@@chenjosi 你就把它當作合約來看就知道了,口頭說也能成為合約。你把它當合約看就明白,一般來說會有這問題大都是借的理由是"自住"既然是自住,那直到建築物損毀或者他不願意住了,這才是完成“合約”內容吧…🤣至於你說的,我記得是有繼承效果,除非他放棄繼承,不然一般來說是會繼承,所以這點也很合理……坦白說,既然怕這怕那怕土地回收不回來,為何不打好合約就好…………你怕土地收不回來,別人就不怕他花錢蓋的房子被白嫖嗎…🤣
法律定的不好,違反群眾的直覺,造成社會紛擾,讓法匠有動手腳的空間,明顯必須修法彰顯正義
自己的親朋好友甚至於是兒子借土地通常不會搞的那麼正式,就好像借錢給朋友你可能打個欠條或是LINE幾個訊息而已,結果就會被鑽了空子,如果有心算無心後面要討都是血淚....
我聽懂了, (三)的判決會參照X在地方上的勢力大不大導致判決有所不同!
🤣🤣🤣🤣
借土地給別人,不收分文,最後等同成別的,稅金還的自己幫牠繳.這樣算有正義嗎.
司法亂源一直存在,該修法的不修,不該修的修一堆!
真的
基隆NET商場的案例也能用此影片邏輯去做決斷嗎?既然當初有租約在,合約到期是否可連同租約外加蓋的部分一同收回?
我想,這個應該全體民眾連署,要求基隆市政府將全案清查公佈。包含連2至4樓建物,起造有無建照及使照,因為NET最後拿出的謄本,至今建物都還是一樓,正常花了這麼大的資金蓋,應該要登記確保物權,為何沒這麼做?
既然這樣會有糾紛為何不修法?
立院豬公不是叫假的
不知道在案例中的乙(借用人)如果死亡,乙的子女能否繼承到這借貸關係?或是借貸關係直接消失?
這就是法官沒有以双面情形思維、以地借人蓋屋、法官可以判土地、借地蓋屋者须購買斷、或须以地價稅在加兩成給地主.(這就合乎情理法三要件判處)以上實際情理法、該可以取用、如果屋主多不願意、就該判拆屋還地
借地蓋屋者须購買斷>合理地價稅在加兩成給地主>很可能不合理,在台灣眾所皆知地價稅其實不貴,其因公告地價遠遠不及於市值。地價稅是以公告地價去算,而土地增值稅則是土地轉交時候作為索取依據...所以你應該是說土地增值稅再加2成吧?🤣(台灣公告地價通常是市價20%,而公告土地現價是市價90%,但也僅供參考)
講的很詳細 也很容易了解 剩下的就缺沒土地借人而已
新聞好像有播過找人開車去撞房子的柱子讓他變危樓😂
都是半夜莫名其妙的無名火處理掉的
感謝老師,新年恭喜
老師~如果乙過世了,可以要求繼承人拆嗎?
超級感謝Many thanks
借別人土地可以不還不交租,損害土地持有人利益...... 通常昰殖民管治下才有的現像
如果X取得土地後,擅自拆屋達成達成借貸時的使用目的(造成危樓或推平地上建物),X照價賠償地上建物價值後是否可以請乙返還土地
這應該還有故意侵害他人所有物的刑事責任在吧
這種有法定地上權的適用嗎?
借地建屋存在很大的法律漏洞,需要小心。
我沒有法律的相關知識,就只是以邏輯跟概念去推論我想問一下例如法官是偏向私有土地有公法上負擔所以不拆屋的時候我可不可以提出乙本方也是地主之一,也是這次買賣完成條件之一(有拿錢)所以他有收錢但使我無法使用其土地使用權的狀況(簡單的說就是拿錢但不給我可以用的地,騙我買了一塊沒辦法用的地使我遭受損失)所以視同是已經將土地使用權也一併交給新地主了所以需要主動地去拆除(除非買賣土地合約有特別提出)地上的所有權物沒有拆除拿走視同放棄地上所有權物的所有權當然房子是很貴又無法拿著搬走的一種所有物所以針對這種狀況是不是應該要主動去協商一個新的租用土地使用權假設這個協商也破裂,可能新地主獅子大開口或是堅持不要租,或是老賴不想付那是不是視同這筆交易未完成,新地主可以不予給付乙這筆土地的費用(第三方銀行暫時扣著的概念)並且這段時間內的土地增值稅等等依然是屬於乙要付的而且乙也沒辦法再把這塊地賣給其他人/貸款抵押了(已有交易行為,只是交易未完成狀態)這樣X本來買這種有爭議土地便宜的風險依然存在(甲丙的地買到手無法開法使用)但乙本身使用土地需要負擔的公平公理的花費也有解套或是乙本方雖不同意買賣,但在被地主多數決把土地賣掉後,放棄優先購買權他也知道這塊土地即將被轉作他用,卻把自己物產(房子)置於他人物產(土地)之上導致他人蒙受損失卻也沒有與新地主簽訂新的租約,所以視同他主動放棄了這塊土地的使用權(畢竟可能是因為本身財力不足,無法選擇優先購買,但也不願意跟新地主簽訂租賃合同卻要收買土地的錢,就相當於是賴皮了)
我在看影片的時候就有這種感覺了,本例中的乙真是個無賴,照理說三個兒子繼承土地,各有各的持分,甲丙賣地頂多賣自己手上的三分之一,問題是老師說乙也拿錢了,代表說乙不但未行使優購,還主動把自己的持分也給賣掉,那就是仗著他老爸簽的土地使用同意書準備佔下一任地主的便宜,真是惡質。
民法470條還有第2項關於未定使用期限的借貸規定
很實用!
請問一下,如X購入土地之後,法官又判決乙不用拆屋。在土地所有權為X的狀況之下,X是否能在土地其他空地處興建建物?例如:蓋個垃圾回收廠之類的?
一般能蓋房子的地目蓋不了廠吧
買方能否主張: 甲丙當時賣出, 乙未優先購買, 以至於買方只能購買有瑕疵的土地? 7:33
所以才會有很多建築物自燃阿😂
基龍市府以身做給基龍人民學習,把地,房出租,就要不回
我沒學過法律,但看完之後總感覺怪怪的借貸並不是本人借貸的,買到了這種地,居然還要去支持別人當初的借貸?法律不都講究公平公正,這不是要雙方都覺得合理的狀況下完成判決?例如:1.借地的人買下地2.地主買下建物3.用現有地價去算租金vs建物成本(會計的累計折舊)去折算,約定幾年後一起跟建物去做歸還動作4.其他雙方都同意的規則5.沒講清楚購買到這種土地的話,要退還金錢及土地聽完總感覺,就是要有一方贏,一方輸的感覺
土地法是有規定土地和房屋不同人時,兩邊都互有優先權可以購買。但目前律師說的這個官司,可能是兩邊都不想行使優先購買權,尤其是土地所有權人。他就是不想買下他的屋,所以才需要打官司請法院裁決。
當上市長,能指揮警察破門換門鎖,不就輕鬆要回來了!
據說高雄鹽埕城中城就是個例子,地是借的,上面蓋樓,地主兒子痛哭無淚白白繳稅。最後發生大火,現在拆了。
有細節
七分零秒租賃,租吝,不是租任
念對也能說念錯~根據教育部國語辭典重編本,賃語音ㄌㄧㄣˋ,讀音ㄖㄣˋ
希望早日AI成熟,能代替法官判決,法條怎麼寫就怎麼判,哪裡來的這麼多法官都是隨自己的喜好判決
❤😊
未定期借貸 應以混凝土平均使用年限40-50年為期等蓋好後開始計算40-50年 不然等倒塌太不合理 可能會拖到200年後
那要請立委豬公修法了
這就是司法亂源。統一見解原則,依法奉行就好,弄到可以各自解讀,就是亂象來源。
條文寫死,講在明白也一樣,落於私情別人來判,也只能各自解讀。就算統一了,不過種種生活實例,也不是要找漏洞,在繼承那裡早就要協議好。比較奇怪的是借出後為什麼不能收回?從這條開始以後都歪。(這就是一種不管現實的統一見解)我繼承了,我不能主張所有權的權利時,早就該知道。假設這條不破,甲乙丙都拋棄財產繼承變成國有,那還不是一樣不能破,私權大於公權在人死後繼續擁有?!
那要怎麼確定運行的統一見解是對的?
立法根本沒修改,結果法官依照個人見解在那變來變去,還敢怪立法委員,台灣根本不是法治國家
土地權狀是我家的,借給10位別人種菜,家裡又不管,那會不會有什麼問題!首先那首先那10位人都不認識只知道他們是住社區的人!!!
不要堆放雜物或雜草高於60公分被檢舉,被環保局會開單罰錢勒令改善就好。在現場一個一個等,問清姓名電話記錄起來。
如果不怕毀損罪 趁半夜沒人在叫人把房子偷拆 夜市 菜市場就是這樣 地主要收回 地上攤販不肯搬
謝謝律師!
好奇一問 如果借的時候寫了借據 說地主任何時候都能收回土地 借土地的那一方就必須立刻拆屋還地 這樣行嗎?
「經公證逕受強制執行」,建議要公證
結論不要借土地要借不如直接賣
可惜老一輩都便宜行事😂,雖然口頭的等老的走了也死無對證
以公權力(建物執照)來判定不能拆, 不算是公法侵害私人財產權嗎? 建物執照是建立在"原有"借貸關係上, 但原借貸關係已不存在, 建物執照應失效吧?
直接拆,後面在賠錢XD
刑法353條毀損建築物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
租賃:是唸租令,還是租任
所以耍無賴是有效的
地價稅你在繳 房子別人在用 笑死
由此可見,借地建屋是有很大的問題 可見法律還有不足之處,而且這個"借"只要沒講歸還期 就可以永遠不還?? 到法院又是變成公說公有理 婆說婆有理由法官自由心證 感到可悲
難怪青農借不到土地蓋溫室
請問老師2:37秒您說爸爸有三個兄弟~想請問是三個兄弟還是三個小孩?謝謝老師
應該是口誤,三個小孩才對
如果又過到第三代!產權!
謝謝!
謝謝您的支持!
那 已經租借出去的土地 可不可以因為永遠沒有收租 所以請對方付土地稅?
就簡單明了的法規訂製這樣不就好了嗎???如果假設子女不孝,,又遇到這樣的情況當父母的不就不能收回來了
如果沒有同意書呢?土地借用只是口頭借地呢?有差別嗎?
有可能會成是對方是占地建屋
前面立法就有问题,后面才会有这么多事。
事实上私法民事法官未釐清法律法理原則!蓋行政公法處分要件要式/优於私法民事而优先爰引適用的!?
想請教說明過程中有提到優先購買權一說,但乙已經放棄,才導致售出,這個情況不會納入判決參考嗎?
法律真不知道誰設計的父親借出的東西居然要不回來
法律不應該凌駕於倫理、道德之上
父親無償的給兒子用自然是基於親情父親強迫要回來顯然兒子是不孝,這時候法律就應該站在道德的一方,房子再貴也得拆掉,也能教育百姓孝道的重要。
於誰有利就是誰設計的法律權益!
感謝你🙏
太有趣了
請問10:21,有該決議的網址嗎?
如果一把火把房子燒了, 可以終結它的使用並收回房子嗎@@?
如果房子已經一壞了,可拆 屋嗎?😊
請問,兒子既然沒有租金給與土地所有人(父親),那民法上的借貸關係是否就可以不成立。
學會了,什麼都不能借給他人。騙子太多。
上訴提告、該寫、請以情理法、雙面思维、借地蓋屋者、該把地承購、或以承租方式地價稅加兩成給地主、(法律就不會侵犯無辜百姓須替屋主承擔地價稅、)如果法官不依以上情理法三要素判決、土地所有權人就去以土地抵押借款、赔少不赔大、
看起來很不公平 當初法律為什麼會這樣訂呢?
鄉下一堆。 我的鄉下老家一堆地現在都蓋房子,已經共有繼承幾百個人嘍,收不回來。
0:35父借子土地蓋房,若要申請建照,需開立土地使用同意書0:50父子吵架,父想將土地收回,叫兒拆屋還地
1:16當初情況屬“使用借貸”,因沒定期限,要借到他使用目的完成。此例要等到屋倒才算使用目的完成。1:50民法470條,未定期限者,應於借貸目的達成後返還2:12父敗訴2:15拿不到地租。因為這是借,不是租
2:33父氣死後,由三兄弟繼承。2:48甲&丙能告乙拆屋還地嗎?2:54不行,你還是要讓其繼續使用。因民法1148條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的一切權利&義務
3:16因地在市區,地價稅很貴,甲&丙能和乙收地租嗎?不行
3:54土地法34條之1多數決,雖然土地上有乙的房子,但將土地賣給外人,看乙要不要優先購買4:30乙不買4:42外人X買走4:55X告乙拆屋還地5:21X具有物權,物權>債權,買賣可以破借貸6:16,6:40法院3種看法:1.買賣可破使用借貸7:00民法425條-5年內,而且超過5年要去公證,且要在占有中買賣才可破租賃7:26 2.買時房屋已在那,其具“公示性”。買時土地已有土地使用同意書,其附有建照。私有土地附有一個公法上的負擔,買地方要繼受此負擔。因此判不可拆8:43債權物權化10:30 3.折衷,法院看個案情況決定。ex.土地貴而房子破舊->拆屋,房屋完好->不拆11:08土地投標注意事項11:57若案例當初有約定期限,可拆。或者租賃12:28訂租約或借貸的好壞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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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就是暫時性
何來永遠使用
这就像台湾的土地被反贼占了不归还中国,最后只能动武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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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沒有寫期限,法律也沒規定沒寫的話就是幾年,這就很麻煩囉
法律沒有保護到土地所有人。
只能冀望未來能在土地所有人有變動後,能修法強制從借予變租賃;沒租賃契約,這個買賣不成立。
很多廟宇的信眾,借出土地後,信眾的後輩對借出的土地,無可奈何。
🎉已經持續一星期的寒流,老師還是繼續努力普及法律知識,感謝您🎉
故意在親友土地上蓋房子的人都是存心佔便宜。千萬不能心軟讓親友在自家土地蓋,哪怕當時感情再好都不要。我家就是這樣一塊土地卡2代,將來下一代又不能不能解
只能等房子不見為止,唉
這道理告訴我們,法律懂一個輪廓~不要被騙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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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理是有借有還,矛盾點在於是沒有限定時間,沒限定時間在法律上是借的人權益比較大,但應該要說雙方利益有衝突時要有個協調方案,例如說改成租賃土地使用,或是讓土地使用權的人去收購房屋(或相反),而不是偏頗某一方,甚至說有兩個法官就兩種截然不同的判決,代表法律有問題
非常同意,法律條文就是用來裁決糾紛的,如果會因為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見解導致不同的結果,那就如同一桿秤陀,甲跟乙測同一塊鐵,結果重量卻不相同,腦子正常的人都會認為是秤陀有問題了。
太認同了,明明房子可以再找一個住,土地漲十幾年住上面卻甚至連租金都不用,偏袒的很誇張
如果借的人沒寫借用的合約,這樣這間房子的人就變成,偷占地蓋屋,去告應該是可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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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鄰居還真有這情況,他爸爸在40年前不知是何原因把土地借人蓋了棟房子,還完全不收租金。
現在土地越來越有價值了,後代子孫想要他們拆屋還地,可想而知他們當然各種阻擋,地主自己也不想當壞人。
為了錢,我才不會管當不當壞人,直接撕破臉。
以前人真是知識不足==真好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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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賣掉就會有人專門處理了
我老家也一樣
我爺爺當初借一塊約五百坪的地給人
後面也是收不回來
後來開家族會議直接賣掉
當時的買家比較狠
晚上下班時間直接叫人把電線剪掉
半夜直接在他家門口擺桌烤肉
沒一個月
那戶就搬走了
我老家是類似問題…
我爺爺有三個孩子,去世後分房子,
我爸很早就去世了,
家族的耆老人擔心我媽改嫁,
地暫時過戶給我小叔,但房子一樣是我的,
說兩年後18歲會歸還給我,
現在我都48歲了,地就是不過還,
10多年前我就有覺悟了,
對方就是希望你「提錢」來講,
只有我媽和一些親戚覺得親情拜託有用,(我也被強迫拜託對方,結果叔叔說我理解有問題,地是長輩給他的),
人心不就是這樣。
早期台灣普遍教育程度不高,老一輩的人都是口頭上,導致後代很多糾紛
真的 本來我們家有好大一片地現在變成別人的了 要也要不回來 幹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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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陳大所長講解,非常詳盡解說。
超白話、超易懂,謝謝分享
真的是很實在的台灣土地房屋現況;我們家就是3代前兄弟的狀況;慘的是當時父母自蓋房時還沒有什麼建管法。
後來到我手上也就是舊違建~~
繼續過著買水喝的日子!
我們家以前也是這樣
但當時房子是舊房子所以房子拆掉~
真的簡單明瞭重點是很白話,很多介紹法律的都文皺皺的~推一個~
在現在來說 這條真的是惡法
感謝寶貴專業知識的分享!
說明非常清楚,長知識了!
🎉多多保暖,保持長期身體健康🎉
非常清楚!感謝您🙏訂閱了❤
解說得非常清楚!謝謝律師!
陳老師謝謝您有您真好🎉
講的很清晰,謝謝老師。
真的很糟糕的法律!借東西給人還不能拿回來⋯⋯⋯
超級有條理又簡潔~! 太適用了!
感謝陳法官🎉
台灣其實侵占法沒修,人家佔用你家地產超過15年期間你沒對他提出付租金或是要求搬離,那他有權去地政機關改所有人名字,所以有租賃關係的每年租賃契約都要更新一下。
法律真的是給懂的人使用😮
很多糾紛是自己親信的人所造成,沒有白紙黑字,最後求償無門。
非常受用🎉感謝老師分享❤❤❤❤❤
不管如何都是借來蓋的,哪一點可以判不用拆,根本不是保障土地所有權人😂
淺顯易懂
法律上有包含口頭承諾的合約精神 借地這種情況 很容易舉證成為口頭承諾 而且借時間愈長愈成為有力證據
其中成立要點 是當中沒有黑紙白紙條款的文書簽名 所以借任何東西 只要打着要人家還的想法 最好是有條款有簽名的立據 否則搜證會十分困難
概念上 法律上 借這種想法是雙方同意協議 如果中間沒有協議 很多東西都是爭議性 比如 還多少 期限 怎樣還 都可以搬上法庭的 法庭靠的只是證據合理性
在我個人看法 這不屬於法律漏洞 因為本身有借有還這種想法 如果只是一廂情願 那不叫借 而是給予而已 你自己放棄了立據立條款的權利 法律如何保障你的利益
就如 鄰居借油一樣 根本借這個字 不代表會還 所以借 絕對是一個很含糊的字眼 你不在借前協議好還 法律幫不了你
請問陳律師,所有權人可以依土地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4款申請由占有人代繳地價稅嗎?又貸與人可否依民法第469條主張地價稅屬借用人應負擔的保管費用?
謝謝陳律師!
既然知道法律有陷阱,就統一改進補充啊。
啊嫲97歲農保繳了好幾十年,因為遷戶口前沒有先韆農保接下來的福利就沒了!家人根本不敢講
謝謝老師的教學。
土地名字是我的,地上有建物阿嬤的,原本是說要給我的,後面被親戚拿去辦變成父輩的兄弟姐妹共有,但房子沒有設計圖,自己蓋的,不知道有沒有辦法把房子拿回來😢我是想撕破臉畢竟於我來說跟親戚來往不深,於父母輩氣歸氣又不想大家太難看😅
有時候法律人真的是不知道怎樣講
一個無償的使用借貸,居然可以把原所有權人迫到跳樓,那法律的目的何在?
一個無償的合約,本身就不應該受到太多的保護,尤其是針對所有權人時。
所以,有問題的,明顯就是民法典。
針對無償的借用合同,應該在賦予所有權人一定限制的情況下,可以無理由解除才行。
否則,目前的情況就是律在保護一開始善意的出借人,和惡意的借用人
有人會經常拿甚麼要保護居住權利,避免無辜人流離失所,拜托,地租是所有權人交給政府的,怎麼保護弱勢人的義務,不是政府而是所有權人?
這種惡法,就是在剝削土地所有人,和中共的 打土豪,有異曲同工之妙,並且還套上法律和正義的光環,簡直令人嘔吐🤮
你這樣說就蠻微妙的,既然是無償借貸,又強調要能夠要回來....
那你的無償到底是真無償,還是假無償? 因為影片中最終說道,不要用借的,要用租的。
你租1元也是租,租1億也是租,租0元也是租,用"借",那本身就會回到借的意義是啥?
借來蓋房子自己住,那是不是就是要完成借貸人的需求,才算完成吧?
那沒完成就要討回去.............回到我說的真無償還是假無償? 真善意還是假善意?
假借善意無償,實質則是討回來房子自己住? 🤣
相信我,這通常地主並不會自己開口說,不然你房子我買回來....
再者法規本來就不能預先立場,而是必須站在客觀事實上,不是嗎?
我認為重點在於並非法源不完善,而是你合約自己打得如何?合約啥都不打然後怪法規不完善=_=? 這很莫名其妙。
那是不是同理,要求拆屋還地,地主必須支付房屋費用? 房屋折舊、修繕、借用人搬遷費用等等....
是台灣的民法該修了,甲把土地無償借給A不代表甲願意將土地無償借給A的兒子孫子,唯一值得慶幸的土地所有權是登記制而非佔有制不然還有地玩,因為人無法想像人的下線到底有多低
@@chenjosi
你就把它當作合約來看就知道了,口頭說也能成為合約。
你把它當合約看就明白,一般來說會有這問題大都是借的理由是"自住"
既然是自住,那直到建築物損毀或者他不願意住了,這才是完成“合約”內容吧…🤣
至於你說的,我記得是有繼承效果,除非他放棄繼承,不然一般來說是會繼承,所以這點也很合理……
坦白說,既然怕這怕那怕土地回收不回來,為何不打好合約就好…………
你怕土地收不回來,別人就不怕他花錢蓋的房子被白嫖嗎…🤣
法律定的不好,違反群眾的直覺,造成社會紛擾,讓法匠有動手腳的空間,明顯必須修法彰顯正義
自己的親朋好友甚至於是兒子借土地通常不會搞的那麼正式,
就好像借錢給朋友你可能打個欠條或是LINE幾個訊息而已,
結果就會被鑽了空子,如果有心算無心後面要討都是血淚....
我聽懂了, (三)的判決會參照X在地方上的勢力大不大導致判決有所不同!
🤣🤣🤣🤣
借土地給別人,不收分文,最後等同成別的,稅金還的自己幫牠繳.這樣算有正義嗎.
司法亂源一直存在,該修法的不修,不該修的修一堆!
真的
基隆NET商場的案例也能用此影片邏輯去做決斷嗎?
既然當初有租約在,合約到期是否可連同租約外加蓋的部分一同收回?
我想,這個應該全體民眾連署,要求基隆市政府將全案清查公佈。
包含連2至4樓建物,起造有無建照及使照,因為NET最後拿出的謄本,至今建物都還是一樓,正常花了這麼大的資金蓋,應該要登記確保物權,為何沒這麼做?
既然這樣會有糾紛為何不修法?
立院豬公不是叫假的
不知道在案例中的乙(借用人)如果死亡,乙的子女能否繼承到這借貸關係?或是借貸關係直接消失?
這就是法官沒有以双面情形思維、以地借人蓋屋、法官可以判土地、借地蓋屋者须購買斷、或须以地價稅在加兩成給地主.(這就合乎情理法三要件判處)以上實際情理法、該可以取用、如果屋主多不願意、就該判拆屋還地
借地蓋屋者须購買斷>合理
地價稅在加兩成給地主>很可能不合理,在台灣眾所皆知地價稅其實不貴,其因公告地價遠遠不及於市值。
地價稅是以公告地價去算,而土地增值稅則是土地轉交時候作為索取依據...所以你應該是說土地增值稅再加2成吧?🤣
(台灣公告地價通常是市價20%,而公告土地現價是市價90%,但也僅供參考)
講的很詳細 也很容易了解 剩下的就缺沒土地借人而已
新聞好像有播過找人開車去撞房子的柱子讓他變危樓😂
都是半夜莫名其妙的無名火處理掉的
感謝老師,新年恭喜
老師~如果乙過世了,可以要求繼承人拆嗎?
超級感謝
Many thanks
借別人土地可以不還不交租,損害土地持有人利益...... 通常昰殖民管治下才有的現像
如果X取得土地後,擅自拆屋達成達成借貸時的使用目的(造成危樓或推平地上建物),X照價賠償地上建物價值後是否可以請乙返還土地
這應該還有故意侵害他人所有物的刑事責任在吧
這種有法定地上權的適用嗎?
借地建屋存在很大的法律漏洞,需要小心。
我沒有法律的相關知識,就只是以邏輯跟概念去推論
我想問一下
例如法官是偏向私有土地有公法上負擔所以不拆屋的時候
我可不可以提出
乙本方也是地主之一,也是這次買賣完成條件之一(有拿錢)
所以他有收錢但使我無法使用其土地使用權的狀況
(簡單的說就是拿錢但不給我可以用的地,騙我買了一塊沒辦法用的地使我遭受損失)
所以視同是已經將土地使用權也一併交給新地主了
所以需要主動地去拆除(除非買賣土地合約有特別提出)地上的所有權物
沒有拆除拿走視同放棄地上所有權物的所有權
當然房子是很貴又無法拿著搬走的一種所有物
所以針對這種狀況是不是應該要主動去協商一個新的租用土地使用權
假設這個協商也破裂,可能新地主獅子大開口或是堅持不要租,或是老賴不想付
那是不是視同這筆交易未完成,新地主可以不予給付乙這筆土地的費用
(第三方銀行暫時扣著的概念)
並且這段時間內的土地增值稅等等依然是屬於乙要付的
而且乙也沒辦法再把這塊地賣給其他人/貸款抵押了
(已有交易行為,只是交易未完成狀態)
這樣X本來買這種有爭議土地便宜的風險依然存在(甲丙的地買到手無法開法使用)
但乙本身使用土地需要負擔的公平公理的花費也有解套
或是
乙本方雖不同意買賣,但在被地主多數決把土地賣掉後,放棄優先購買權
他也知道這塊土地即將被轉作他用,卻把自己物產(房子)置於他人物產(土地)之上導致他人蒙受損失
卻也沒有與新地主簽訂新的租約,所以視同他主動放棄了這塊土地的使用權
(畢竟可能是因為本身財力不足,無法選擇優先購買,但也不願意跟新地主簽訂租賃合同卻要收買土地的錢,就相當於是賴皮了)
我在看影片的時候就有這種感覺了,本例中的乙真是個無賴,照理說三個兒子繼承土地,各有各的持分,甲丙賣地頂多賣自己手上的三分之一,問題是老師說乙也拿錢了,代表說乙不但未行使優購,還主動把自己的持分也給賣掉,那就是仗著他老爸簽的土地使用同意書準備佔下一任地主的便宜,真是惡質。
民法470條還有第2項關於未定使用期限的借貸規定
很實用!
請問一下,如X購入土地之後,法官又判決乙不用拆屋。在土地所有權為X的狀況之下,X是否能在土地其他空地處興建建物?例如:蓋個垃圾回收廠之類的?
一般能蓋房子的地目蓋不了廠吧
買方能否主張: 甲丙當時賣出, 乙未優先購買, 以至於買方只能購買有瑕疵的土地? 7:33
所以才會有很多建築物自燃阿😂
基龍市府以身做給基龍人民學習,把地,房出租,就要不回
我沒學過法律,但看完之後總感覺怪怪的
借貸並不是本人借貸的,買到了這種地,居然還要去支持別人當初的借貸?
法律不都講究公平公正,這不是要雙方都覺得合理的狀況下完成判決?
例如:
1.借地的人買下地
2.地主買下建物
3.用現有地價去算租金vs建物成本(會計的累計折舊)去折算,約定幾年後一起跟建物去做歸還動作
4.其他雙方都同意的規則
5.沒講清楚購買到這種土地的話,要退還金錢及土地
聽完總感覺,就是要有一方贏,一方輸的感覺
土地法是有規定土地和房屋不同人時,兩邊都互有優先權可以購買。
但目前律師說的這個官司,可能是兩邊都不想行使優先購買權,尤其是土地所有權人。他就是不想買下他的屋,所以才需要打官司請法院裁決。
當上市長,能指揮警察破門換門鎖,不就輕鬆要回來了!
據說高雄鹽埕城中城就是個例子,地是借的,上面蓋樓,地主兒子痛哭無淚白白繳稅。最後發生大火,現在拆了。
有細節
七分零秒
租賃,租吝,不是租任
念對也能說念錯~
根據教育部國語辭典重編本,賃語音ㄌㄧㄣˋ,讀音ㄖㄣˋ
希望早日AI成熟,能代替法官判決,法條怎麼寫就怎麼判,哪裡來的這麼多法官都是隨自己的喜好判決
❤😊
未定期借貸 應以混凝土平均使用年限40-50年為期
等蓋好後開始計算40-50年 不然等倒塌太不合理 可能會拖到200年後
那要請立委豬公修法了
這就是司法亂源。統一見解原則,依法奉行就好,弄到可以各自解讀,就是亂象來源。
真的
真的
條文寫死,講在明白也一樣,落於私情別人來判,也只能各自解讀。
就算統一了,不過種種生活實例,也不是要找漏洞,在繼承那裡早就要協議好。
比較奇怪的是借出後為什麼不能收回?從這條開始以後都歪。(這就是一種不管現實的統一見解)
我繼承了,我不能主張所有權的權利時,早就該知道。
假設這條不破,甲乙丙都拋棄財產繼承變成國有,那還不是一樣不能破,私權大於公權在人死後繼續擁有?!
那要怎麼確定運行的統一見解是對的?
立法根本沒修改,結果法官依照個人見解在那變來變去,還敢怪立法委員,台灣根本不是法治國家
土地權狀是我家的,借給10位別人種菜,家裡又不管,那會不會有什麼問題!首先那首先那10位人都不認識只知道他們是住社區的人!!!
不要堆放雜物或雜草高於60公分被檢舉,被環保局會開單罰錢勒令改善就好。
在現場一個一個等,問清姓名電話記錄起來。
如果不怕毀損罪 趁半夜沒人在叫人把房子偷拆 夜市 菜市場就是這樣 地主要收回 地上攤販不肯搬
謝謝律師!
好奇一問 如果借的時候寫了借據 說地主任何時候都能收回土地 借土地的那一方就必須立刻拆屋還地 這樣行嗎?
「經公證逕受強制執行」,建議要公證
結論
不要借土地
要借不如直接賣
可惜老一輩都便宜行事😂,雖然口頭的等老的走了也死無對證
以公權力(建物執照)來判定不能拆, 不算是公法侵害私人財產權嗎? 建物執照是建立在"原有"借貸關係上, 但原借貸關係已不存在, 建物執照應失效吧?
直接拆,後面在賠錢XD
刑法353條毀損建築物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
租賃:是唸租令,還是租任
所以耍無賴是有效的
地價稅你在繳 房子別人在用 笑死
由此可見,借地建屋是有很大的問題 可見法律還有不足之處,而且這個"借"只要沒講歸還期 就可以永遠不還?? 到法院又是變成公說公有理 婆說婆有理由法官自由心證 感到可悲
難怪青農借不到土地蓋溫室
請問老師2:37秒您說爸爸有三個兄弟~想請問是三個兄弟還是三個小孩?謝謝老師
應該是口誤,三個小孩才對
如果又過到第三代!產權!
謝謝!
謝謝您的支持!
那 已經租借出去的土地 可不可以因為永遠沒有收租 所以請對方付土地稅?
就簡單明了的法規訂製這樣不就好了嗎???如果假設子女不孝,,又遇到這樣的情況當父母的不就不能收回來了
如果沒有同意書呢?土地借用只是口頭借地呢?有差別嗎?
有可能會成是對方是占地建屋
前面立法就有问题,后面才会有这么多事。
事实上私法民事法官未釐清法律法理原則!
蓋行政公法處分要件要式/优於私法民事而优先爰引適用的!?
想請教說明過程中有提到優先購買權一說,但乙已經放棄,才導致售出,這個情況不會納入判決參考嗎?
法律真不知道誰設計的
父親借出的東西居然要不回來
法律不應該凌駕於倫理、道德之上
父親無償的給兒子用自然是基於親情
父親強迫要回來顯然兒子是不孝,這時候法律就應該站在道德的一方,房子再貴也得拆掉,也能教育百姓孝道的重要。
於誰有利就是誰設計的法律權益!
感謝你🙏
太有趣了
請問10:21,有該決議的網址嗎?
如果一把火把房子燒了, 可以終結它的使用並收回房子嗎@@?
如果房子已經一
壞了,可拆 屋嗎?😊
請問,兒子既然沒有租金給與土地所有人(父親),那民法上的借貸關係是否就可以不成立。
學會了,什麼都不能借給他人。
騙子太多。
上訴提告、該寫、請以情理法、雙面思维、借地蓋屋者、該把地承購、或以承租方式地價稅加兩成給地主、(法律就不會侵犯無辜百姓須替屋主承擔地價稅、)如果法官不依以上情理法三要素判決、土地所有權人就去以土地抵押借款、赔少不赔大、
看起來很不公平 當初法律為什麼會這樣訂呢?
鄉下一堆。 我的鄉下老家一堆地現在都蓋房子,已經共有繼承幾百個人嘍,收不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