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有部分不符土地法34-1,有沒有方法可以全部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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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Опубликовано: 1 мар 2022
  • 除了講解共有物分割的基本概念外
    也會帶一下 34-1多數決,與共有物分割的互相關係
    以及市場投資客利用拍定持分不動產,請求變價分割

Комментарии • 4

  • @aNaNLi13
    @aNaNLi13 2 года назад

    更新了👏

  • @smboygod
    @smboygod Год назад +1

    原來如此 這就是為什麼有人去買持分地 畸零地的原因

  • @131alena
    @131alena 2 года назад +1

    我有問題
    請問公同共有的所有權人 可以出售或贈與自己的應有部分嗎?謝謝老師

    • @user-cg8kg7hu4v
      @user-cg8kg7hu4v  2 года назад

      公同共有 屬於隱藏持分 無法賣賣 或贈與 自己應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