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34之1條多數決處分已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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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Опубликовано: 17 ноя 2024
- 土地法第34-1條執行要點,即將在2024年修正施行。「多數決處分已死」這個標題雖然下的聳動,但是與事實部分相符。如果你是不動產從業人員、地主、或有持分的物件要處理,一定要看這集影片喔!如果只想看執行要點修正,可以從第20分鐘開始看起。
重點幫你標好了:
2:50 共有物分割的方法
20:00 土地法第34-1條多數決處分已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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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方法可以破解嗎?我們不想貪只想拿自己該有的部分,明明占多數可是還要跟貪心的親戚在那邊浪費律師費打官司
不然律師怎麼賺錢?
大鬍子律師的講解讓小弟獲益匪淺!
在合法範圍內多數持有人依法去函通知不同意買賣的少數持有人,合法送達、內容詳細說明、符合行情的買賣價金,提醒對方可行使優先購買權。如果土地法34條之一的「多數決」如此輕易被推翻,不知提出異議的合理基礎是什麼?土地法34條之一的多數決基礎不是為了消除共有關係嗎?修訂條文的基礎應該建立在補足漏洞,而不是駁回多數決吧?
請問大鬍子律師對此有何解套方式?
謝謝律師的分享,有您
這樣佛心的分享,讓我們這些少數派可以免於擔心,目前一片土地,被那些仲介、中間人、奸商等等給玩弄,去呼隆那些不懂的長輩,還有一些已經不管事情的年輕人,然後再拿超過一半的人已經簽名了來嚇唬鄉下的長輩們,長輩們一天到晚擔心著房子土地哪一天會被賤賣,想到就開始生病等等,我相信人心本善,但是在巨大利益的金錢誘惑下,我個人認為不可能有公平這件事情。總之真的謝謝大鬍子律師的解說,讓我可以更清楚少數人的權益,才可以去捍衛少數人可以得到合理的分配,謝謝您。
真好!我等這天等很久了,這本來就是個霸道的法條
不能這樣看吧,畢竟本來就是因為紛爭不清,而且金額也沒給少還不用給付代書其他額外費用,實領多少就多少,又有優先購買權。賣方還要去給付工本處理費。更何況萬一還有地上障礙物怎辦? 像非土地共有人的非法侵占建築,誰也不願意花錢去提告拆屋還地,又無法用34-1去賣給他人然後由他人提告侵占並處理地上物,無止盡的送件駁回內耗。
事情有兩面,實務上就有見過,有錢親戚想便宜收購其他人的持分,生病沒錢的想賣地賣不掉,被逼得要賤賣給其他共有人,說真的這條真的是雙面刃,而不是單純好或壞。
34-1被不良建商濫用才是最大問題,原本是想讓地盡其利、簡化地權的立意良善法條,被居心不良的人用來壓榨單純的共有人,假如再有不良法官配合奸商更是天下大冤
@@jeffreyshih5978有親友什麼資訊都不給,就在賣房的。那就真的不是內耗,而是保護自己的財產權利了。 像身障者沒有收入 真的就是被人欺負到死的那種地步 你能了解嗎
沒有移轉就沒有傷害,尊重少數人權益,以行政作為處理,也是防範不當侵害。
沒有方法可破解嗎?
非常浪費司法資源。
原本的土地法34-1實行的時候,契約裡面藏那條"如果有被提出優先購買則契約失效" 這點應該可以視為牴觸法律才對啊,既然要修,怎麼不從這邊的法律修,是因為法律不好修改、行政要點可以單方面修改比較簡單嗎?
如果這真的是慣用的手段,那等於是剝奪少數方唯一能反制的武器
少數方提出異議也是要付出時間成本,給多數方多搞幾次,真的吃得消嗎?一個不動產上千萬的,不知道提出異議的訴訟裁判費會怎麼算
感謝支持 :)
土地分割是因協調不成後,但我兄弟三人,只要有一人申請法院分割就可嗎?
請問如果是少數人想要賣房子跟法院提起訴訟,多數人不同意賣房子,一樣可以用駁回的方式嗎!
請問,如果他共有人是外國人,在送達通知的部分有什麼要注意的地方嗎
謝謝大鬍子律師的分享
謝謝老師按1
個人認為此修訂條文很難實施,因為完全不合理!!!
哪裡不合理你一定是薪水很高的人後,對生活沒有一塊錢的人來說哪裡不合理?
對於侵站祖厝的釘子戶(少數),如何保護其他持分人權益?
我也很好奇,多數人的意見無法被採納。有點跳出民主學習的思維
@@merckx2535 您說的很對,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已經少承辦處理費用又可以優先購買,一分錢都沒少。
請問優先購買權的通知是寄掛號嗎
謝謝大大,你超棒... ^^😁😁😁
戴律師您好,請問執行多數決處分是一定要上法院訴訟嗎?
請問賣出持分,辦理過戶時,代書沒有告知需要告知共有人, 這樣怎麼算?
請問當被告損害求償時, 是否可以向代書主張連帶賠償。
有可能有損害賠償責任
很棒
感謝支持 :)
請問大鬍子哥。我持有4/3。原物分配的機會大不大。謝謝
有賴可以聯絡嗎?
請問多數方賣不動產登記時 少數方怎會知道呢?
一般是會發存證信函通知你
@@glorylu5611 所以收到後可以去法院做提告民事 說價金不平等 阻卻買賣行為?
有前輩遇到祭祀公業不是1/1的嗎?
請問這影片所說的內容,現在已經是113年4月啦!是否已執行了。
@@chuelora0306 我也很好奇!如果執行了、是否和律師影片所說的那樣?
執行了
謝謝您!@@Josh-ts8cv
如果我被隱瞞遺產。我又要繳高稅率。我該如何處理
建議找律師諮詢,避免誤判
如果我是三分之一價格差異太大我也不接受 如何處理
新的辦法實施後,收到存信,按照程序異議
我們有五個人持分126坪,我和另外兩位親戚三人有地上物分別有一人13坪、兩人共有41坪,但是現在有另一持分人w先生向法院申請調解分割(w先生40坪),另有A先生有32坪也想分割,請問我們三人共54坪不想同意分割,W和A先生想分割,請問法院會強行判決分割嗎,W先生並沒有地上物使用或占用過,而我和親戚目前都有住在使用地上物,請問法院會怎麼判,我們該如何跟應對
如果能協議權利分割最好,你們沒使用的地直接分割給W,A先生,或可行使優先購買權
您好,請致電02-2391-0086(成鼎律師事務所)預約諮詢,因案件需要看過資料再討論,答覆才會確實
聽不懂
請問律師事務所地址本人想和律師聯繫。
Robert好,謝謝來訊,
請在上班時間致電02-2391-0086(成鼎律師事務所),服務人員會向您說明預約諮詢方式及費用。
應該沒有武器不公,多數派應能走共有分割,法院那多數派少數派可以辯論,才不會有多數派"暴力"的清形
通常就是因為私底下談不好才走34-1,少數派辯論不如直接申請協議分割算了,通常能協議就不用34-1了,所以無限迴圈。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沒完沒了。
請問大鬍子有聯絡電話嗎
請問如何與律師聯絡?
如果土地上還有他人侵佔祖厝的釘子戶(非土地共有人),如何保障多數持分人權益? (PS.少數共有人不願出資金處理無地上權的他人佔有人建物,此佔有建物為過去協議分割時留下)
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
@@老頭-l8j 重點是少數共有人不願出資處理物上請求權的建物
@@jeffreyshih5978 如果是我的話,我會對建物所有人提竊佔罪的告訴
@@老頭-l8j 建物方早已經破產,所以產生額外的處置費用包含清運費用,費用不知道由誰出呢??
覺得這樣修正是不合理的,少數服從多數是天經地義,像國家選舉也是這樣,少數提出異議可以,但是理由太荒誕應該駁回,或是要提出異議次數限制,不然這個法條真的不完善.
市價是指公告地價嗎
市價指市場行情,類似實價登錄,且經估價師估算後
對請問是公告地價嗎
收獲滿到爆炸,而且馬上動身至士林地院實際操作
我之前是用別的辦法,但不知道效力(上個月的事而已)
感謝支持^^
我確實馬上前往法院,也諮詢駐院律師(他不知道此事),後來考量裁判費不是小數目,對方也有可能反復操做,我不就要陪它一直玩,再者我的目的是要跟對方談合建,也不宜撕破臉,最後沒提起訴訟
@@李孝維能請問裁判費是多少嗎
@@李孝維你就一直繳裁判費
這有大前提,已登記為所有權人,未登記為所有權人?
只能說政府智障,重點落實優先購買及優先購買權的絕對權利保障就可以了。
3. 寄優先購買權 通知書給1/3
持有人,用的是假地址,例如
不寫樓層,或12號 寫成2號。
4. 造成無回應,無人招領。
5. 到 偏僻鄉鎮 登不知名報紙
公告,例高雄 屏東 。
6. 剪下 登報公告,做提存。
7. 提存金額 扣除 「造假支出」
所剩無幾。
8. 1/3受害人收到法院 寄的
提存書 才知道被賤賣,去
找律師。
9. 律師:「只能 提出損害
賠償。提告蟑螂代書,
業務過失 負共同賠償。 」
10. 對方與蟑螂代書 名下均無
資產,或已經脫産。
以下的行為都是律師和法官的營運空間,如是絕對的保障優先購,绝對通知及放棄優先權力如巳知又無能力同價購買即適放棄優先購買。還須要玩懂法律人的遊戲嗎?
@@line4258 不當程序、偽造文書或是使公務員不實登載,都有相關的法條可以修法延伸保障,而且也可以修於提存單可以上訴緊急停止,而且不是損害賠償而是回到原點,提存書方式失效費用退回。
解釋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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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支持^^
您講解清楚,語氣不溫不慍,讓人容易親近,相信您是位好律師。
各5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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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y
謝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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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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