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34-1條執行要點-113年版修法說明-地政國家考試重要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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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Опубликовано: 31 авг 2023
  • 1.雖然113年1月1日才施行,112年經紀人國考還是要有基本了解
    2.113年地政士國考應是熱門考點
    3.本次修法新增3點,其餘要點也都有重要修法,內容相當豐富,要帶大一點的容器來裝
    4.課程講義下載網址與密碼,請至謝志昌老師不動產考照通line社群記事本查詢

Комментарии • 16

  • @user-ys4do5pl2n
    @user-ys4do5pl2n 9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5

    謝謝老師

  • @angelashyu4859
    @angelashyu4859 7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2

    老師專業🎉

  • @MrMoset
    @MrMoset 8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2

    感謝老師~已訂閱

  • @iassphsu8577
    @iassphsu8577 9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4

    已訂閱

  • @Rockpower-nl1kx
    @Rockpower-nl1kx 16 дней назад

    謝謝老師+1

  • @huangrichard6044
    @huangrichard6044 8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3

    想詢問一下~
    此次34-1執行要點修正後,當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為共有土地之承受人時,是否還有土地法第104條優購權之主張?
    若無法主張,是否其他不同意之他共有人就可主張土法34-1 第4項 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購此出售之土地?

  • @judyoo1354
    @judyoo1354 5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3

    請教如繼承房子有四子女 但只有2位要賣房 算是多數嗎? 這樣就是有算超 過2分之一 ㄌ嗎? 明年113年開始 如兩位子女可優先購買 2位兄弟姊妹想賣的繼承房子 如沒 現金可買 所以不賣 請教 如4子女 只有2子女 要賣 這樣是不 是 也會被法拍 阿 ? 感謝回答 因之前問過代書 回答 4人有2人要賣房 不 算 多數 所以 賣 不成功 但之前看過別律師 卻說4人有2人要賣 就可賣出 因答案不一 所以想請教一下 非常感謝!

    • @happycorsa41
      @happycorsa41 2 месяца назад

      持分過半數,如果4子女均等狀況下,就是要三人同意才可以,只有兩位並沒有過半數喔。
      假如4子女持分比例不同,例如男生比較多,那就是看持分,多的講話大聲的意思。

  • @dwarfking8585
    @dwarfking8585 8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2

    請問在22:00的時候
    假設他共有人有兩位,那怎麼決定誰有優先購買權?
    就是假設部分共有人甲乙丙,他共有人丁戊。甲乙丙依土法34-1設地上權典權給 己 。
    丁戊依照這次修法有優先購買權。那他們倆人之間都想買的話該如何決定?

    • @huangrichard6044
      @huangrichard6044 8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2

      34-1執行要點 第12點 第3項 有規範,應按各主張優先購買權人之應有部分比例而為主張!

    • @dwarfking8585
      @dwarfking8585 8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1

      @@huangrichard6044 謝謝您,我把影片看到後面也有看到老師解答

  • @user-vp1pc1iu1h
    @user-vp1pc1iu1h 3 дня назад +1

    謝老師好'想問你関於土地問題曾祖母買兩座山.57年前被鄰地周家所有權狀被搶,也被他們88年作為周家與羅家所有杈我可以請求返還嗎?

    • @landedu
      @landedu  2 дня назад

      您的敘述比較簡略,建議您加我的line提供詳細一點的資料,比較能給您適合的建議

  • @user-ol1rc4cx3b
    @user-ol1rc4cx3b 5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台糖也有考到地政這相關,明年初考題也會更新?

  • @user-bx9gd9ni7d
    @user-bx9gd9ni7d 5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十二點第四項怪怪的,因為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我是覺得就算多數決設地上權等,造成往後處分時地上權人也有優先購買權,此時優先購買權處於競合狀態,想想,傳統上土地沒他物權存在而處分,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但部份共有人切結已通知他共有人,土地移轉登記,他共有人只能向部份共有人請求損害賠償,在實務上很難證明有損害,最後就是提存金領一領,而這次雖明確設定他項物權後,他共有人仍有優先權,但其他共有人還是切結已通知,然後過戶,結果是一樣的,所以我個人覺得還是一樣沒啥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