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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很實用,幫助台灣日常生活法律透明,不讓雇主威脅弱勢員工!
真的,爛公司太多了
加班費試算系統法令依據及解釋:一、 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正常工作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二、 勞動基準法第32條: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三、 勞動基準法第36條: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四、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如雇主有使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者,或每週工作超過40小時者,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其標準為:(1) 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2)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3) 雇主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使勞工於平日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五、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時,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其標準為:(1) 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2) 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3) 工作超過8小時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2又2/3以上。(4)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即必須計入一個月46小時內)。(5)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出勤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其工作時數不受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六、 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出勤工資: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1日工資。七、 例假出勤工資:勞動基準法第40條:沒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若因前揭原因有使勞工出勤者,該日應加倍給薪,並應給予勞工事後補假休息。八、 舉例而言:勞工月薪30,000元,於平日加班3小時,休息日加班6小時,國定假日出勤8小時,其加班費算法如下:((30,000/240x4/3x2)+(30,000/240x5/3x1)+(30,000/240x4/3x2)+(30,000/240x5/3x4)+(30,000/240x8x1))=2,708.33…
1:08驢 ❤好可愛哦
下一個是地雷同事的話,交接完等你離開時,也差不多忘了當初你交接什麼了,剩下留著的就痛苦了
請問前公司不給離職證明可以提告損害賠償嗎?
我月底要離職,早在月初就告知,我屬於做滿3個月到6個月之間的員工,為了給老闆方便才說月底離職我想請問,關於老闆要求我把9~12月份的簽到表先做好,這樣我可以拒絕做10~12月份的嗎?如果遇到我這種接近年底要離職的員工,但老闆要求員工把剩下月份的工作提前做好給他,我可以說只要做這個月份的嗎?還是說我有其他請求方式?
請問我是做保全。平常國定假日沒休息,公司也沒給雙倍薪水,我是不是可以以這個當依據,不用等10天預告直接離職
想請問如果是餐飲業 未滿三個月 提前幾天跟主管提離職 但主管說太臨時提出 人手不足 要我等到下個月底如果提前找到人才可以讓我提前離職 我該怎麼辦 我原本想好月底要離職
如果直接連3曠 那還需要交接嗎?
交接時是給薪還是不給薪?離職後交接是當免費工?
我我想问一下如果被老板炒鱿鱼我可以告他😮
過程細節最好全程錄音錄影 這最有保障
簽名交接
聲音偏小哦
被告
我遇過爛老闆 ,要求提前3個月提離職,工作約2年,每天都在老闆+同事的冷嘲熱諷中度過最後要離開時還遭到瘋狂洗臉說什麼以我的工作能力外面沒人敢用我,說害怕我連怎麼交接都不會,叫我不用交接 新人給同事帶結果3個月還沒到就要我簽同意提前離開,而且當天才告知我做到那天事後又故意傳訊息說要跟我討論班表???!!有病嗎?現在又鬧說 什麼我工作沒做完沒交接???當初說都有按照政府法規,結果檢舉結果出來1.薪資未全額給付2.勞退整整8個月未提撥3.未依規定給特休4.休息日出勤未給加班費5.常態加班未給加班費6.國定假日未休未給加班費7.健保前6個月高薪低報請問符合規定在哪裡???有夠噁心的破英文補習班 破制度 破人破事,希望大家都不要遇到是私人小補習班夫妻經營,只有2名員工一位資深5、6年的員工P,再來就是我工作期間所有政策朝令夕改非常難以適應 除了我以外其他人已經配合工作多年,根本不會考量新員工的難處
交接人是主管,主管自己簽了名,還搞不清楚,就沒離職人的事吧
1:19蠟筆小新
教這些,公司還能好好經營嗎?🥺 遇到很多亂交接的同事。那不是惡性循環嗎?
很好!很實用,幫助台灣日常生活法律透明,不讓雇主威脅弱勢員工!
真的,爛公司太多了
加班費試算系統
法令依據及解釋:
一、 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正常工作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
二、 勞動基準法第32條: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三、 勞動基準法第36條: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四、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如雇主有使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者,或每週工作超過40小時者,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其標準為:
(1) 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
(2)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
(3) 雇主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使勞工於平日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五、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時,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其標準為:
(1) 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
(2) 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
(3) 工作超過8小時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2又2/3以上。
(4)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即必須計入一個月46小時內)。
(5)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出勤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其工作時數不受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
六、 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出勤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1日工資。
七、 例假出勤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40條:沒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若因前揭原因有使勞工出勤者,該日應加倍給薪,並應給予勞工事後補假休息。
八、 舉例而言:勞工月薪30,000元,於平日加班3小時,休息日加班6小時,國定假日出勤8小時,其加班費算法如下:
((30,000/240x4/3x2)+(30,000/240x5/3x1)+(30,000/240x4/3x2)+(30,000/240x5/3x4)+(30,000/240x8x1))=2,708.33…
1:08驢 ❤好可愛哦
下一個是地雷同事的話,交接完等你離開時,也差不多忘了當初你交接什麼了,剩下留著的就痛苦了
請問前公司不給離職證明可以提告損害賠償嗎?
我月底要離職,早在月初就告知,我屬於做滿3個月到6個月之間的員工,為了給老闆方便才說月底離職
我想請問,關於老闆要求我把9~12月份的簽到表先做好,這樣我可以拒絕做10~12月份的嗎?
如果遇到我這種接近年底要離職的員工,但老闆要求員工把剩下月份的工作提前做好給他,我可以說只要做這個月份的嗎?還是說我有其他請求方式?
請問我是做保全。平常國定假日沒休息,公司也沒給雙倍薪水,我是不是可以以這個當依據,不用等10天預告直接離職
想請問如果是餐飲業 未滿三個月 提前幾天跟主管提離職 但主管說太臨時提出 人手不足 要我等到下個月底如果提前找到人才可以讓我提前離職 我該怎麼辦 我原本想好月底要離職
如果直接連3曠 那還需要交接嗎?
交接時是給薪還是
不給薪?
離職後交接是當免費工?
我我想问一下如果被老板炒鱿鱼我可以告他😮
過程細節最好全程錄音錄影
這最有保障
簽名交接
聲音偏小哦
被告
我遇過爛老闆 ,要求提前3個月提離職,工作約2年,每天都在老闆+同事的冷嘲熱諷中度過
最後要離開時還遭到瘋狂洗臉
說什麼以我的工作能力外面沒人敢用我,說害怕我連怎麼交接都不會,叫我不用交接 新人給同事帶
結果3個月還沒到就要我簽同意提前離開,而且當天才告知我做到那天
事後又故意傳訊息說要跟我討論班表???!!有病嗎?
現在又鬧說 什麼我工作沒做完沒交接
???
當初說都有按照政府法規,結果檢舉結果出來
1.薪資未全額給付
2.勞退整整8個月未提撥
3.未依規定給特休
4.休息日出勤未給加班費
5.常態加班未給加班費
6.國定假日未休未給加班費
7.健保前6個月高薪低報
請問符合規定在哪裡???
有夠噁心的破英文補習班 破制度 破人破事,希望大家都不要遇到
是私人小補習班
夫妻經營,只有2名員工
一位資深5、6年的員工P,再來就是我
工作期間所有政策朝令夕改
非常難以適應 除了我以外其他人已經配合工作多年,根本不會考量新員工的難處
交接人是主管,主管自己簽了名,還搞不清楚,就沒離職人的事吧
1:19
蠟筆小新
教這些,公司還能好好經營嗎?🥺 遇到很多亂交接的同事。那不是惡性循環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