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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律師, 受用良多
請問如果公司是外商設點分公司在台灣,員工是在台灣分公司上班,勞資合同事與外商簽訂,那雇主強制以海外法律和條例來解雇員工,這樣員工還能按照台灣勞資法來執行嗎?
個人認為應以台灣勞基法為準,如有爭議,建議千萬不可簽下任何自願離職文件,速速寄出存證信函,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求恢復僱傭關係。
請問一審判決前定暫有通過,選則不服勞役只領薪資,一審判決勝訴,也不知資方要不要上訴,是要馬上回去服勞役嗎,不馬上回去會不會用曠職連續三天把你解僱?
老師請問,第48條因生計困難定暫時狀態處分的,[生計困難]怎麼定義.我符合要件.可法扶律師說[定暫時狀態]處分只用在回復雇用關係....
律師是對的,正確來講應該是:勞動事件法 第 49 條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法院認勞工有勝訴之望,且雇主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者,得依勞工之聲請,為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
感謝律師, 受用良多
請問如果公司是外商設點分公司在台灣,員工是在台灣分公司上班,勞資合同事與外商簽訂,那雇主強制以海外法律和條例來解雇員工,這樣員工還能按照台灣勞資法來執行嗎?
個人認為應以台灣勞基法為準,如有爭議,建議千萬不可簽下任何自願離職文件,速速寄出存證信函,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求恢復僱傭關係。
請問一審判決前定暫有通過,選則不服勞役只領薪資,一審判決勝訴,也不知資方要不要上訴,是要馬上回去服勞役嗎,不馬上回去會不會用曠職連續三天把你解僱?
老師請問,第48條因生計困難定暫時狀態處分的,[生計困難]怎麼定義.我符合要件.可法扶律師說[定暫時狀態]處分只用在回復雇用關係....
律師是對的,正確來講應該是:
勞動事件法 第 49 條
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法院認勞工有勝訴之望,且雇主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者,得依勞工之聲請,為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