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知識|賣房|土地法】土地法34-1條重大改革!少數人站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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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Опубликовано: 29 сен 2024

Комментарии • 36

  • @Sunday11
    @Sunday11  11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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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ueh1222
    @yueh1222 11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2

    很實用的資訊,老一輩留下來的土地真的問題很多

    • @Sunday11
      @Sunday11  11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感謝支持

  • @user-mt4k
    @user-mt4k 10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那房屋是共有的但土地所有權是丁的呢
    怎麼解決

  • @joannetsao9290
    @joannetsao9290 3 месяца назад +1

    請問假設ABCDEF,由於EF向法院提出變價拍賣,而A願意將其房屋購買下來,然而EF提出的價格遠大於市售價格,因而A與BCD討論是否可透過土地法34-1條且以合理的市售價格,將BCD的份賣給A,再由代書寄存證信函給EF,請問這樣是可以實施的嗎?

  • @草小乖
    @草小乖 7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1

    多數決變成假買賣贈送,來達成超過1/2所有權又多數人,根本是一個惡法,又在問如果是私有巷道都這樣子搞,不就都來封路,擋路妨礙通行,再來提告代地通行權? 真的是很智障的法條

  • @kuakuapao
    @kuakuapao 7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1

    這條法令如果用於買賣, 那是不是也適用區分所有權建物重建呢?

  • @judyoo1354
    @judyoo1354 9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2

    請教如四子女繼承 兩人要賣 兩人不賣 那也是算多數 同意 超過半數 就可賣嗎 ? 及 只能法拍賣嗎? 謝謝

    • @Sunday11
      @Sunday11  9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假設持分比例都一樣,必須人數以及持分大於2分之1,剛好是不行的。
      繼承人之間溝通上有疑問,可以先到調解委員會試試看,看能不能達成一定共識。

    • @judyoo1354
      @judyoo1354 9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2

      @@Sunday11 前幾個月有看到一 律師 影片 說四人有兩人 要賣 既可形成 法拍 如雙方沒共識 的話 因剛看別人影片也說明年一月一日也 實行這類 ? 感謝回答

  • @陳潔-m3d
    @陳潔-m3d 4 месяца назад +1

    增加公務員的工作量😂

  • @pinkya30
    @pinkya30 9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4

    解說非常清楚❤

    • @Sunday11
      @Sunday11  9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謝謝支持跟鼓勵唷🙆

  • @srliu83081
    @srliu83081 4 месяца назад +1

    請問,這些少數人提起異議時,是否要以優於買方的條件承購呢?!謝謝您

    • @Sunday11
      @Sunday11  4 месяца назад

      提出異議跟是否優於買方承購是不一樣的,若你們要發動優先購買權,只要同一條件同一價格就可以

  • @Jerry-uk9mf
    @Jerry-uk9mf 10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1

    請問目前是有1/32的原告直接跟法院請求裁判分割-變價拍賣,但第一次開庭我們有跟法官請求分割,如果原告不同意分割,是否可以跟法官請求自行找第三方的人來購買?我們目前除了原告以外,有超過3分之2的地主都同意出售,這樣可執行土地法34條之一嗎?

    • @Sunday11
      @Sunday11  10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1

      老實說,變價拍賣實務上我尚未碰到,如果你們同意出售比例符合土地法34-1條要件,是可以執行,但看了內容,你們案件有複雜,建議可以再諮詢律師或代書較為保障。

    • @Jerry-uk9mf
      @Jerry-uk9mf 10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1

      @@Sunday11 已經有詢問過律師了,謝謝回覆

  • @miko5599
    @miko5599 11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2

    好複雜的土地法😵‍💫😵‍💫😵‍💫謝謝周叔叔整理好跟粉絲們分享❤

    • @Sunday11
      @Sunday11  11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感謝支持跟鼓勵❤️

  • @wufan6451
    @wufan6451 5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直接住進去,就無法點交了。買到一個麻煩……

  • @ela19820503
    @ela19820503 10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1

    這是不是,未來的土地,更加複雜化。
    更難推動。
    只要有人不賣。基本土地就動不了。變成廢地

    • @Sunday11
      @Sunday11  10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2

      實際情形要等上路才會比較明朗,現在看條文內容,的確有可能會造成無限循環狀況發生,多數決通過,少數人異議,法院駁回,然後再一次多數決通過,少數人異議,法院駁回,現在就是擔心會有這樣狀況。
      等未來正式上路時,再觀察看看實際案例

    • @wutommy8824
      @wutommy8824 10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3

      依修正法規,少數人向法院提出異議,就能持此向地政機關提出駁回申請,無限循環,這條修正保護少數人的權益!會這樣修正只因太多案例多數人坑殺少數人案例太多了!

  • @alonzohsieh8121
    @alonzohsieh8121 11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2

    周叔叔解說的太好了

    • @Sunday11
      @Sunday11  10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感謝支持,再請幫忙按讚訂閱分享🙆

  • @chw6910
    @chw6910 5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2

    舉例上甲、乙、丙、丁各繼承1/4持分房產,其中丁的1/4持分借名登記在丙名下,乙持分因故轉讓與甲。
    今丙不經丁同意,賤賣丙、丁共有持分共1/2于甲,達成甲完全持有該房屋全持分,並完成房屋移轉登記之目的。(內部買賣,懷疑真有否金流往來)。
    請問:這樣甲以不合理價格取得該房產算合法嗎?丁可作何主張以維護自已的權益?

  • @shokanful
    @shokanful 9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4

    以前用34條之1霸凌 少數人就造成傷害,少數人是無孤的弱勢者。

    • @莊淑媚-c2j
      @莊淑媚-c2j 2 месяца назад +1

      少數人其中一人,私下賣女兒一部份。第二個人也再賣自己兒子一半持分。這樣原來只有持分兩個人。現在變成四個人。這樣就可以不可以賣了

    • @莊淑媚-c2j
      @莊淑媚-c2j 2 месяца назад +1

      少數人也有解決方法。士林有人一塊地等記給很多人共同共有。這樣少數就變成多數人了

  • @blondiebish
    @blondiebish 2 месяца назад +1

    建議戒煙,唇黑了

    • @Sunday11
      @Sunday11  2 месяца назад

      啊啊,拍謝,我沒抽煙,嘴唇一直以來都是這樣,感謝您提醒。

  • @user-mt4k
    @user-mt4k 6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1

    假設房屋共有土地我一個人的請問我不同意
    共有人可以賣房子嗎

    • @Sunday11
      @Sunday11  6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1

      我的理解是這樣,給您參考
      假設房屋為ABC,3人共有,土地是C單獨所有,現在AB兩人,要將房子賣掉(房子人數、持分都過半數)
      1、C有優先承購權嗎?
      2、AB可以單獨出售房屋嗎?
      3、C可以不同意AB出售房屋嗎?
      1.有 34-1共有人有優先承購,104構不構成不知道要看狀況。
      2.出售房屋 要看如果是透天只出售建物是允許的,以建物來看符合多數決
      4.C可以不同意 行使優先購買
      為了你,我有特別去請教專業代書再確認過

    • @user-mt4k
      @user-mt4k 6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1

      @@Sunday11 感謝

    • @Sunday11
      @Sunday11  6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不客氣唷,希望可以幫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