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堂之上不准提老木!侮辱公務員罪及侮辱職務罪之合憲性?--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十分鐘讀判決-家康憲法EP.2|SENSE思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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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Опубликовано: 30 сен 2024
- 公堂之上不准提老木!侮辱公務員罪及侮辱職務罪之合憲性?
家康憲法|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解析
#憲法 #刑法 #公職考試
本號判決涉及言論自由的審查,小編幫大家統整幾個重點:
📍「侮辱職務罪部分」應採用嚴格標準;「侮辱公務員罪」 則應採用中度標準
📍侮辱公務員罪部分之討論→合憲性解釋+限縮處罰範圍
-人民當場侮辱公務員之行為應限於「出於妨害執行公務目的」+「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刑法第140條關於侮辱公務員罪部分始為合憲
📍侮辱職務罪部分之討論→違憲
-侮辱言論是針對職務本身而非公務員個人,此種人民對政府及職務之異議、質疑、批評等,本有監督施政促進民主之功能,國家不應予以禁止
-人民縱使使用刻薄粗俗之言論,甚至 單純發洩情緒之言論,仍屬質疑或批評公權力之言論,受言論自由保障
-此種言論,難以想像會對於公務執行產生明顯、立即之妨害。而手段上縱 使處以罰金刑,也已經與刑法最後手段性有違而侵害言論自由之核心保障
本號判決還有其他需要學習的點嗎?
看完影片就知道啦!
#黑板上的筆記一定要抄
講義連結:reurl.cc/6vYRWy
其實公堂上不只不能提老母
還不能說髒話 不能提他人之老爹老母 不能提性器官
是因為八府巡撫有特權
尚書大人才很為難讓他提老媽
我怎麼覺得尤大法官在胡說八道?
可能他沒有在第一線看過當事人有多瘋,才會說出這麼不食人間煙火的話。
是個「人」都知道,有些人就是喜歡講垃圾話,講垃圾話的目的是什麼?
難道是為了公務能夠圓滑進行嗎?
如果放任這些神經病、瘋子無所限制的使用言語暴力對待公務員,公務員不會選擇消極執法?「反正不要去招惹他就好了」消極執法對人民是好的?
出事了又說,這應該是羈束裁量了,要國賠,倒楣的是誰?還是人民啊。
我也覺得這個有些扯,有些鯛民面對公務人員的嘴臉真的Gy 到不行,真正的目的就是逼你知難而退而不敢在公務上對他依法執行,罵髒話甚至語帶恐嚇的都有,而且還抱著你也不能把我怎樣,如果敢回嘴就投訴你的心態
謝謝老師
這垃圾法條早該除罪化了 胡亂執行公務的公務員不能罵 還以為活在什麼威權體制國家
13:09 是刑法309不是319吧?
謝謝同學,小編字幕修正ㄌQQ
影響公務執行要怎麼判別?🤯
內文有舉例(黑板右邊也有)。
考卷出現這段文字加上你的理由才是重點。(案例與抽象解釋不同)
這次限判字不難,理所當然。
照老師黑板上面的,先把140條兩個手段(兩個構成要件)分清楚,法條看清楚就能知道大法官在說什麼。
簡單來說對人,對公務員部分限縮使用,能達到目的(目的也要看清楚,有三個可能性,大法官說哪個?)。
對事部分完全用不了,無法達成目的。
@@lin19970128就刑法構成要件 這樣主觀構成要件會變成『影響公務執行』的故意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