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講:修憲界限-釋字 499 & 721 號解釋➤〈憲法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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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Опубликовано: 23 ноя 2024

Комментарии • 10

  • @JezzHu
    @JezzHu Месяц назад +2

    謝謝湯大法官願意分享授課內容 對其他學校的法律系學生簡直是福音😭

  • @loveqqq202
    @loveqqq202 Год назад +19

    邊看這堂課,深刻回想起大學時上美派老師們報告思辯教學方式的課,那種報告時被grill的感覺,真是一邊懷念一邊冒冷汗😂
    499真的很不好報,分到499的同學真是辛苦了😂😂

  • @JPAG-Jinaldo
    @JPAG-Jinaldo 5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7

    499這組 真的很強

  • @MuhsuanTsai
    @MuhsuanTsai 3 месяца назад +1

    大法官會議取消了威權時代以來的速紀錄,對所謂司改的評論極為犀利,推薦1:06

  • @weishanlei8682
    @weishanlei8682 3 месяца назад +1

    29:14 就算違背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的程序規定,直接連結到修憲無效,似乎違反不當聯結禁止的規定。
    譬如,憲法訴訟法第17條程序事項明定,憲法法庭應將聲請書送達於相對人,但縱令憲法法庭僅於網站上公告聲請書,並未將聲請書送達相對人,對於聲請釋憲無影響。詳見以下網站憲法法庭開會紀錄0:39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的諭知:「我們就進行了,時間寶貴。」
    網址:ruclips.net/video/LERxkl4MYpU/видео.html以
    以此觀之,國民大會修憲時因為時間寶貴,採用無記名投票,且上網公告,本不須要遵守程序事項。憲法法庭釋憲與憲法本文有同等效力,憲法法庭本身不需遵守程序事項,卻要國民大會修憲時遵守記名投票,顯然有輕重失衡,嚴以律人寬以待己之嫌。

  • @E杰
    @E杰 3 месяца назад +1

    25:22 修憲的正當程序

  • @johnyeh8560
    @johnyeh8560 Месяц назад +1

    學生「野百合」運動?=法律人云,猶如「野學生」運動?!啊哈!絕妙比喻!
    大法官教授,在教學生要宏觀的學理之哲理邏輯「原則」確立/再依相同性質為篇.章.節.再定微觀法律之條.項.款.目.點…!
    論述/闡明/援引適用,要有適正/適法/適用之「体,相,用」的邏輯章法始(程序)/(实質內容)「義貫圓融通達」始正真合法成立!?

  • @Vib-j3q
    @Vib-j3q Месяц назад

    我真是生錯時代,不然起碼政大法律畢業。

  • @weishanlei8682
    @weishanlei8682 3 месяца назад

    但若大法官對於已經由人民選出的修憲機關依法所通過之修憲條文本身仍能宣告違憲,似乎有將自己地位凌駕在人民意志之上的歧議,且釋憲機關對於修憲機關依法通過的憲法本身宣告違憲,邏輯本身即有繆誤。舉個例子,修憲機關若通過台灣獨立(或是台灣與美國或是中國統一)的憲法,或是修憲認為婚姻只能限於男女之間,或修憲認為總統應至國會受國會議員質詢,那大法官是否能夠認為此條文違憲?
    此時只能回到人民來判斷,在下次選舉時對於修憲機關之修憲行為做出政治上判斷,而非由釋憲機關做出憲法解釋。

  • @merora
    @merora 5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這才是大學生該有的上課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