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講:婚姻忠誠義務 v. 性行為自由 ➤〈憲法專題:憲法第22條大法官解釋會通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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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Опубликовано: 23 ноя 2024

Комментарии • 31

  • @johnyeh8560
    @johnyeh8560 3 месяца назад +8

    這班學生有此老師真有幸有福報!
    教授教學精彩有料!有如得道禪師開示引導弟子的逼問,直心當下承担見性手法!若得精髓傳承並「圓融通達義貫」學子將可為未來法界龍象可期!?

    • @楊如月
      @楊如月 2 месяца назад

      但是這些學生念起書來聲音小又含糊不清,表示這些學生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念甚麼

    • @johnyeh8560
      @johnyeh8560 Месяц назад

      ​​@@楊如月 蓋要昇級既往的(死背法條)初階/法條明文易讀但語意深奧.要知審慎思辦啊?
      1,要明法條要旨,要件!2,法法環環相扣,要分(位階)及立法宗(本)旨目的3,要不違反/牴觸/逾越法學法理的基礎總則(總体適用的法律原則) !?

  • @yehcc7808
    @yehcc7808 19 дней назад

    最後4分鐘真好看 XD

  • @曾六郎
    @曾六郎 7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5

    其實老師言語中都表示了那群法官認定社會進步了,所以不需要科以刑罰,但他們也不是民意基礎的官員,導致除罪化後一堆社會問題更嚴重,男人外遇用錢賠償就可以買下女人幾十年的青春,背離民意

  • @haoweihu1255
    @haoweihu1255 8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6

    講得真好

  • @Enthe-x9n
    @Enthe-x9n Месяц назад +1

    原來許宗力大法官從以前就喜歡直接用 Z > B 結論,完全活在平行時空。大法官治國 🙃

    • @Jiao-er3cb
      @Jiao-er3cb 6 дней назад

      其實許宗力有提了意見書,能看看

  • @牙仙子-v9k
    @牙仙子-v9k 8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好喜歡這堂課❤

  • @akirakiko4998
    @akirakiko4998 3 месяца назад

    教授講述的太好了!

  • @DennyHung87006
    @DennyHung87006 7 дней назад

    這樣如果yumma跟ryu都為台灣人的話,算不算互不信任忠誠,這樣就能擁有性行為自由嗎?

  • @jeffchen71804
    @jeffchen71804 7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民進黨指責在野國會改革擴權「毀憲亂政」,會請大法官釋憲,想請問教授如何辨別這是否違憲?

  • @pourosvon7688
    @pourosvon7688 8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2

    性自主权比性行为自由涵盖的范围要大。
    谁提出的通奸罪违宪,根本就是捣乱分子。
    性自主权根本没有那么重要,与婚姻制度相比。
    因为性行为不是生活的全部,也不是所有人都主张什么性自主权。而所有人却都是在婚姻制度所维护的社会结构中产生的。婚姻制度比性自主权涵盖的范围要大的多。

  • @王治平-f2d
    @王治平-f2d 8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1

    請老師講一下總統選舉改兩輪投票是憲法層級?還是一般法律層級?謝謝

  • @kkhsu2529
    @kkhsu2529 4 месяца назад +3

    幫老師補充三階六層的閱讀資料連結
    ocw.aca.ntu.edu.tw/ocw_files/105S104_CT20L01.pdf

  • @kib695690926
    @kib695690926 5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脫離社會!門當戶對是常態!

  • @nameless4017
    @nameless4017 8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1

    1:29:33 先射箭再畫靶?

  • @janson7463
    @janson7463 8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4

    法學的研究可行,適合基於事件不緊急與關係者可限定的議題。但對於生命衝突與戰爭之類對於行為人自身權衡可能無法被理解事物時,很容易脫離他人理解範圍。比如精神疾病造成之犯罪與行為異常時,有損他人利益。為防範可能性之發生,勢必需要高於一般可理解之並具有平衡性範疇之處罰,用於嚇阻或阻絕未來可能發生之危害行為。可多多參考歐盟的罰則基準,當以受害者為主觀認定,其所謂的平衡點。

  • @b5888888
    @b5888888 8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13:50秒,是性行為之自由,自應受婚姻與......"自應受" 應改為"得應受"..這樣是否可補足你課堂上說的連結

  • @neric8709g
    @neric8709g 8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2

    請問教授 立委成立調閱小組 有違憲嗎?

    • @a310432
      @a310432 5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1

      你可以去看 搜尋釋字325 解釋,釋憲其實蠻白話文你可以網路搜尋去看看,立法院原本早就有調查權。
      湯教授(大法官)他在一個影片 第七講 585 這一個影片有,我記得是立法院可以調查,但要成立另一個部門就專門調查這件事情。
      依照現在法案的說法,最後調查完的結果 還是由法院去定奪。

    • @whteoff751
      @whteoff751 16 дней назад

      調閱有其權限,不是想到哪裡調到哪裡喔

  • @a198170
    @a198170 Месяц назад

    結婚後的性行爲自由受到家庭及婚姻的制約,得到配偶同意,不在此限,應該是這樣說吧

  • @EquipteHarry
    @EquipteHarry Месяц назад

    Williams Anna Johnson Elizabeth Thomas Anna

  • @willpigeonho8794
    @willpigeonho8794 Месяц назад

    老师面对这些学生好无奈

  • @tissue157
    @tissue157 8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每當老師說聽懂了嗎?我都拉回去重新看一次
    大法官釋字可以說的在白話一點嗎😢例如25:58

    • @J.DL.Initial
      @J.DL.Initial 8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4

      老師的意思是說,大法官在解釋文裡面有寫:「針對通姦罪之附加追溯條件,此乃立法者就婚姻、家庭制度之維護與性行為自由間所為之價值判斷。」,那請問此處所稱之價值判斷到底是何等意思?接下來老師就舉三種可能性:
      第一種:婚姻與家庭制度之維護更為優越,所以應以刑罰法律規範通姦罪,並依此制定追溯條件,以達到維護婚姻與家庭制度之目標。
      第二種:雖然婚姻與家庭制度之維護更為優越,並嚴格的制定追溯條件,但基於各種考量(避免嚴刑峻法、符合罪責原則、家人的宥恕等),故應限制追溯條件,降低通姦罪的處罰力道。
      第三種:婚姻與家庭制度應與性行為自由為綜合考量,而非只強調婚姻與家庭制度,比較衡量下應將附加條件弄得較為寬鬆。

  • @qdrrtyui6675
    @qdrrtyui6675 8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社会变迁的意思是,现在不必以限制性自由的手段,来确认亲自血缘关系了。 婚姻的社会目的是为抚养孩子而达成的经济关系,是为男人花钱买子宫使用权。 所以pcr的手段可以确保血缘关系的前提下,限制性自由的手段不是维系家庭关系的唯一方法了。 且等之后技术进步,人造子宫成熟之后,婚姻关系都不再是维系社会运转的必要组成了。 这就是社会变迁的意思。

    • @曾六郎
      @曾六郎 7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可以再白話一點,就是某些人不想被婚姻義務綁住,意圖用人工受孕的未來推翻既有的婚姻義務,也可以解釋成與他人受孕方式之未來去推翻既有婚姻義務
      很顯然是兩碼子的事硬要用文字混雜在一起

  • @pourosvon7688
    @pourosvon7688 8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1

    554号解读就是在扯吧。过度解释宪法解释文的含义了吧。第554号解释文是论述不够精准的问题吗?性行为自由,要以不伤害社会公共秩序为前提,这很难理解吗?婚姻制度就是一种社会公共秩序。人格自由与公共秩序,就是一种共生并互相制约的关系,这个条文里面就没有讨论到谁高于谁的问题吧?涉及到婚姻和公共秩序,性行为就要受限,这一点很难理解吗?
    为什么要把焦点,放到性行为自由和婚姻制度,孰高孰低的问题上

  • @cipher3010
    @cipher3010 29 дней назад

    學生的中文能力真的.....中文字都看得懂,湊在一起看不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