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單元7:行為能力、監護宣告、輔助宣告、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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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Опубликовано: 7 янв 2025

Комментарии • 4

  • @luluwang5573
    @luluwang5573 Год назад +1

    老師您好:想請問受輔助宣告之人行為能力相當於限制行為能力人,那他結婚是否亦需得法代允許呢?那是不是也類推適用981條跟990條的規定呢?

    • @yangjames
      @yangjames  Год назад +1

      親屬法我不熟。981和990好像這次修法刪除。我自己感覺,輔助宣告主要是在財產行為方面,在身分行為方面,沒有明確規定。也許不受到限制。不過還是建議去你看親屬法的課本。

  • @a23921468
    @a23921468 Год назад

    楊教授你好,我遇到一起車禍損害賠償的案件關西較為複雜,車禍發生時,被告駕駛17歲10個月屬限制行為能力人,但其父親因販毒入監10年服刑,母親自幼失蹤無法行使監護權,奶奶是失智狀態在養老院,現住是在沒有血緣關西的奶奶意定的輔助人收養家庭裡住長達五年時間了,對方說他不是法定代理人,那我要請求損害賠償的時候的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對象會是誰呢?

    • @yangjames
      @yangjames  Год назад +1

      被告就是肇事者。監護人就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但對方應該會主張187條第2項:[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