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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老師無償提供!受益良多
You're welcome
謝謝!
最近在讀債總,如此清楚地講授複雜的法律真是救命稻草,已訂閱~
有幸能聽到講授如此清楚的民法相關課程 !
歡迎新朋友加入
謝謝老師的講解,有了這些影片,課後複習方便很多!
37:03 電腦中毒應該是輔助功能嗎?因為乙對甲這個契約的目的沒有實現(電腦中毒無法使用電腦),而保護功能是要使相對人「安全」,中毒應該不會使相對人有甚麼安全疑慮吧
輔助功能可能是指擴大契約的義務,讓契約目的能夠實現。保護功能則是要擴大損害賠償責任。從造成契約標的以外的損害來看,是違反保護功能。
14:28 違約有效率。第一次聽,覺得很驚訝,原來前候各簽約,都有效力喔?😮
對,都有效。
謝謝老師,期中考前來復習,反而比老師上的好懂呢
感謝
請問可以支付命令與民事告訴去同時做損害賠償的金額要求嗎?
我覺得不行。但其實我不熟支付命令
老師好, 12:41 乙能不能用, 丙侵害他依約受領土地的權利告丙??? 也就是說, 後約有沒有可能產生侵權行為??感謝
若要用侵權行為,我們在侵權行為那個單元討論到,債權受到傷害,可以用第184條第1項後段故意被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所以,1.乙必須證明,丙是故意的(明知甲有先賣給乙)。但是2,乙也只能求償買不到土地產生的損害。既然如此,以直接跟賈求償違約造成的損害,其實是一樣的。
@@yangjames 謝謝老師,.............頻道品質超高, 不下於補習班, 非常感恩
20:37 如果乙仍是甲,那麼丙能對甲提出所有物返還嗎?意思就是,甲將土地賣給丙(有移轉登記),但地上物無保存登記,仍占有丙之土地上,這時丙能對甲提出所有物返還之請求權嗎?
可以請求履行契約完成最後的交付,也可行使767。不過此時可能會有425之1的問題。
@@yangjames 依民法第767條,丙應該會比較適用。由425之1來推論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似乎太牽強。實務上的見解應是甲既將土地賣給丙,應等同視為連地上物(無保存登記)也一起售出,要不然土地若無地上使用權就失去了其意義。此系爭房屋應是此案例的爭議,如果丙行使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是否會更好?再者,若甲提出無使用該系爭房屋之事實,即無受任何利益,則丙依179條不當得利請求權是否成立?
謝謝老師
請問老師 授課教材是否為 王澤鑑的 民法概要? 第幾版?
就是王澤鑑老師的民法概要,最新版。但是目前買不到最新版,王老師改版中。
教的比我們學校老師好……= =上課有聽沒懂,聽楊教授的就懂了
不敢當
請問老師說的違反平等原則 可以請求額外的賠償是什麼 🤔
這裡講的債的關係的平等原則,從你的問題感覺你沒看懂。建議再看一次。
@@yangjames 了解了 謝謝老師
@@yangjames (甲違反平等原則,乙可以向甲請求解約+賠償。) 楊老師,我的理解是對的嗎?
@@bleble110這裡指的平等是兩個債之關係契約間的平等,所以甲沒有違反平等原則,至於乙的確可以因為甲債務不履行(給付不能)而依照民法226條第一項請求賠償併依民法256解除契約
請問教授使用的是哪本教科書呢?
主要用王澤鑑老師的民法概要。但額外補充一些東西。
謝謝老師!講得好清楚~
謝謝。希望對你有幫助
謝謝老師無償提供!受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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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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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 電腦中毒應該是輔助功能嗎?因為乙對甲這個契約的目的沒有實現(電腦中毒無法使用電腦),而保護功能是要使相對人「安全」,中毒應該不會使相對人有甚麼安全疑慮吧
輔助功能可能是指擴大契約的義務,讓契約目的能夠實現。保護功能則是要擴大損害賠償責任。從造成契約標的以外的損害來看,是違反保護功能。
14:28 違約有效率。第一次聽,覺得很驚訝,原來前候各簽約,都有效力喔?😮
對,都有效。
謝謝老師,期中考前來復習,反而比老師上的好懂呢
感謝
請問可以支付命令與民事告訴去同時做損害賠償的金額要求
嗎?
我覺得不行。但其實我不熟支付命令
老師好, 12:41 乙能不能用, 丙侵害他依約受領土地的權利告丙??? 也就是說, 後約有沒有可能產生侵權行為??
感謝
若要用侵權行為,我們在侵權行為那個單元討論到,債權受到傷害,可以用第184條第1項後段故意被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所以,1.乙必須證明,丙是故意的(明知甲有先賣給乙)。但是2,乙也只能求償買不到土地產生的損害。既然如此,以直接跟賈求償違約造成的損害,其實是一樣的。
@@yangjames 謝謝老師,.............頻道品質超高, 不下於補習班, 非常感恩
20:37 如果乙仍是甲,那麼丙能對甲提出所有物返還嗎?意思就是,甲將土地賣給丙(有移轉登記),但地上物無保存登記,仍占有丙之土地上,這時丙能對甲提出所有物返還之請求權嗎?
可以請求履行契約完成最後的交付,也可行使767。不過此時可能會有425之1的問題。
@@yangjames 依民法第767條,丙應該會比較適用。由425之1來推論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似乎太牽強。實務上的見解應是甲既將土地賣給丙,應等同視為連地上物(無保存登記)也一起售出,要不然土地若無地上使用權就失去了其意義。此系爭房屋應是此案例的爭議,如果丙行使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是否會更好?再者,若甲提出無使用該系爭房屋之事實,即無受任何利益,則丙依179條不當得利請求權是否成立?
謝謝老師
請問老師 授課教材是否為 王澤鑑的 民法概要? 第幾版?
就是王澤鑑老師的民法概要,最新版。但是目前買不到最新版,王老師改版中。
教的比我們學校老師好……= =
上課有聽沒懂,聽楊教授的就懂了
不敢當
請問老師說的違反平等原則 可以請求額外的賠償是什麼 🤔
這裡講的債的關係的平等原則,從你的問題感覺你沒看懂。建議再看一次。
@@yangjames 了解了 謝謝老師
@@yangjames (甲違反平等原則,乙可以向甲請求解約+賠償。) 楊老師,我的理解是對的嗎?
@@bleble110這裡指的平等是兩個債之關係契約間的平等,所以甲沒有違反平等原則,至於乙的確可以因為甲債務不履行(給付不能)而依照民法226條第一項請求賠償併依民法256解除契約
請問教授使用的是哪本教科書呢?
主要用王澤鑑老師的民法概要。但額外補充一些東西。
謝謝老師!講得好清楚~
謝謝。希望對你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