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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檢署
Добавлен 13 сен 2016
生活與法律 避免踩雷!如何遠離高報酬的投資陷阱?
113年11月26日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游欣樺檢察官
一、主題:避免踩雷!如何遠離高報酬的投資陷阱?
二、新聞發想:
肉商吸金30億如「龐式騙局」 社群炫富取信被害人投資
tw.news.yahoo.com/%E8%82%89%E5%95%86%E5%90%B8%E9%87%9130%E5%84%84%E5%A6%82-%E9%BE%90%E5%BC%8F%E9%A8%99%E5%B1%80-%E7%A4%BE%E7%BE%A4%E7%82%AB%E5%AF%8C%E5%8F%96%E4%BF%A1%E8%A2%AB%E5%AE%B3%E4%BA%BA%E6%8A%95%E8%B3%87-100102445.html
林姓肉商為了讓投資人信服,平時都在社群曬出百萬跑車炫富,就是要讓投資人以為他口袋深,再用各種話術誘騙民眾投資。一開始也都會真的發放紅利,用新資金填補舊坑洞,宛如龐氏騙局,而且,利用話術,讓被害人不知不覺投入更多資金。
從對話就聽得出來,林姓肉商聲稱事業做很大,從漁會取得大量魚貨,再進行後續代工。透過訊息、以話術取信投資人,對話紀錄清楚寫下,他跟投資人的回報,本利回本利息9%,確實相當可觀;此外,他還會跟投資人說,每個月的利潤約在2.5到8%,也就是說最快一年就可以回本,許多投資人一開始丟一、兩百萬試水溫,確定獲利穩定,才又陸續投入資金,林姓肉商透過"誠意"取得信任。今年中秋節前夕,林姓肉商謊稱肉品需求大增,還真的有人投入百萬投資,最後紅利沒拿到,才發現肉商跑路。
三、Q&A:
Q1:什麼樣的投資行為可能會違反銀行法?
A1:根據《銀行法》第29條規定,非銀行...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游欣樺檢察官
一、主題:避免踩雷!如何遠離高報酬的投資陷阱?
二、新聞發想:
肉商吸金30億如「龐式騙局」 社群炫富取信被害人投資
tw.news.yahoo.com/%E8%82%89%E5%95%86%E5%90%B8%E9%87%9130%E5%84%84%E5%A6%82-%E9%BE%90%E5%BC%8F%E9%A8%99%E5%B1%80-%E7%A4%BE%E7%BE%A4%E7%82%AB%E5%AF%8C%E5%8F%96%E4%BF%A1%E8%A2%AB%E5%AE%B3%E4%BA%BA%E6%8A%95%E8%B3%87-100102445.html
林姓肉商為了讓投資人信服,平時都在社群曬出百萬跑車炫富,就是要讓投資人以為他口袋深,再用各種話術誘騙民眾投資。一開始也都會真的發放紅利,用新資金填補舊坑洞,宛如龐氏騙局,而且,利用話術,讓被害人不知不覺投入更多資金。
從對話就聽得出來,林姓肉商聲稱事業做很大,從漁會取得大量魚貨,再進行後續代工。透過訊息、以話術取信投資人,對話紀錄清楚寫下,他跟投資人的回報,本利回本利息9%,確實相當可觀;此外,他還會跟投資人說,每個月的利潤約在2.5到8%,也就是說最快一年就可以回本,許多投資人一開始丟一、兩百萬試水溫,確定獲利穩定,才又陸續投入資金,林姓肉商透過"誠意"取得信任。今年中秋節前夕,林姓肉商謊稱肉品需求大增,還真的有人投入百萬投資,最後紅利沒拿到,才發現肉商跑路。
三、Q&A:
Q1:什麼樣的投資行為可能會違反銀行法?
A1:根據《銀行法》第29條規定,非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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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與法律 偷改文件犯法嗎?淺談偽造特種文書及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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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新聞事件:偽造車牌事件層出不窮,交通部昨表示,將修法提高罰鍰上限,從現行的新臺幣(下同)1萬800元,提高至3萬6000元,並當場沒入車輛銷毀;汽車駕駛若非車輛所有人,也將一併開罰,汽機車都適用。交通部表示,後續會盡速呈報行政院,並交由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即可實施。 二、 特種文書及準文書 文書分為「公文書」、「私文書」、「特種文書」及「準文書」4類。依刑法第212條規定:「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9 千元以下罰金。」,該條係偽造特種文書之規定。所謂「特種文書」係指的是能力、資格的一般證明文件,例如身分證、健保卡、汽車駕駛執照、車牌、工作證、學士學位證書,而車牌為公路監理機關所核發之行車許可憑證,亦歸納為特種文書之一種。至於「準文書」,規定在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
生活與法律 小心抖音詐騙──當詐騙集團遇到抖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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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1.12(星期二)廣播法令宣導 一、題目:小心抖音詐騙 二、新聞發想: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676600 取代臉書成新興詐騙溫床 〔記者姚岳宏/台北報導〕來自中國的抖音影音,已成為新興詐騙溫床,甚至取代臉書,成為詐騙案件高速成長的火車頭,警方統計,五年來經由抖音詐騙案件數暴增十倍以上,且令人意外的是,遭詐民眾年齡層有向上鎖定長者趨勢,警方提醒,抖音平台充斥各式詐騙訊息,一旦發現對方談到錢、投資,就可能落入詐團圈套,民眾千萬要小心。 談到錢或投資 當心落入詐團圈套 警政署一六五反詐騙專線統計,自2019年起,就有民眾檢舉在抖音平台遇到詐騙,當時報案加檢舉、整年僅8件,但隔年2020年起,暴增為330件,之後逐年攀升,去年達2733件,今年統計到9月,已有4250件,5年來在抖音平台詐騙案暴增逾10倍。 刑事警察局指出,詐團通常...
可以販售貓爪嗎?貓抓販售與肉類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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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爪販售與肉類進口案例解析 一、貓爪販售之犯罪事實: A明知Felidae spp.係經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已改制行政院農業部)列為貓科保育類野生動物加以保護,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其產製品,竟仍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之犯意,於民國0年0月0日前某時,在社群軟體Facebook上向不詳泰國廟方以新臺幣(下同)3,500元,購買Felidae spp.產製品貓爪10只(下稱本案貓爪),復意圖販賣而自0年0月0日起,在其所經營之Facebook專頁貼文陳列、展示前揭本案貓爪,欲以1只1,200至1,400元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之人。嗣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九大隊執行網路巡邏發現上情,並喬裝買家與之聯繫相約交易,並查扣本案貓爪1只,並送請國立屏東科技大學野生動物保育服務中心鑑定,結果為保育類貓科之爪類製品,而查悉上...
生活與法律 113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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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10月29日 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楊舒雯檢察官 一、主題:什麼是緩起訴?──淺談緩起訴處分 二、說明: (一)條文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1年以上3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 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①犯罪之動機、目的。 ②犯罪時所受之刺激。③犯罪之手段。④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⑤犯罪行為人之品行。⑥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⑦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⑧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⑨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⑩犯罪後之態度。 (二)緩起訴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規定:檢察官為緩起...
生活與法律 法官/檢察官一家親?-淺談司法官的「近親」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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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10月22日 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蕭永昌檢察官 一、主題:法官/檢察官一家親?-淺談司法官的「近親」關係 二、說明: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聽過一句話:「院檢一家親」?簡單來說,就是認為法官常常在案件的審理中或是判決結果的認定上,會有對檢察官偏心的情形,而變相造成司法制度在運作上似乎有點「不公平」。這種抱怨,特別常見於擔 刑事被告辯護人的律師界。到底為什麼會有這樣的質疑?以及這樣的「錯覺」究竟從何而來?今天就利用這樣的機會來跟大家分享一下司法實務業界的刻板印象。 (一)為什麼會被質疑法官是不是會對檢察官比較偏心呢? 之所以會讓外界有這樣的疑慮,就要從我國法官/檢察官的遴 與訓練制度談起。我國法官/檢察官的遴 管道,主要是要先通過國家考試的司法官特考,之後會進入司法官學院(舊名:司法官訓練所)受訓2年,第一年主要是在學院內上課、第二年則會到各地方的法院與檢...
生活與法律 為何我被通緝了?──淺談傳喚、拘提、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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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10月15日 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陳品妤檢察官 一、主題:為何我被通緝了?──淺談傳喚、拘提、通緝 二、說明: (一) 傳喚: 傳喚是指法官或檢察官以「傳票」使訴訟關係人(包含被告、告訴人、證人及鑑定人等)於特定時間「自行」到達特定處所而言,目的通常是要讓訴訟關係人到場接受訊問。如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刑訴法75)。因此,被告收到地檢署或法院的傳票,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到庭,仍應在庭前陳報無法到場事由請假。坊間有流傳被告通常會有2次傳喚機會,不到的話才會被拘提、通緝為誤傳,只要檢察官依法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就有可能後續遭拘提,拘提無著,即會發布通緝。 此外,證人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亦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刑訴法178)。故如收到地檢署或法院傳喚出庭作證之傳票,因除法律另...
「還是會~害怕」-淺談恐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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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題: 「還是會~害怕」-淺談恐嚇罪 二、新聞發想: 【掏玩具槍恐嚇酒吧店家!男辯「飲酒失控」法院不採信判刑2月】 reurl.cc/xvAApV 三、主題解說: 刑法中針對單純恐嚇行為加以處罰的犯罪類型,包含刑法第151條的恐嚇公眾罪及刑法第305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兩者主要的差別在於,前者恐嚇的對象為一般社會大眾或含有多數人的團體,而後者恐嚇的對象則是特定的個人。以下就簡要說明兩種恐嚇罪的成立要件: (一)恐嚇的方式: 恐嚇其實並無限定何種方式,而且不論是明示或暗示都涵蓋在內,只要是客觀上足以達到恐嚇效果的作法,皆有可能構成恐嚇,例如:言語恫嚇、出示刀槍棍棒威嚇、寄發恐嚇電子郵件、砸毀他人住家、店面或車輛等。 (二)恐嚇的行為: 1.恐嚇內容僅限於法定事項: 恐嚇公眾罪必須是涉及對生命、身體或財產方面的危害;恐嚇危害安全罪則是除了上述三項外,再加上自由、名譽這兩種權益的危害。...
車禍錯不在我,離開現場竟然構成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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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10月1日廣播法令宣導 車禍錯不在我,離開現場竟然構成肇事逃逸? 一、議題發想 民眾在車禍事故發生時,可能基於驚慌或認定無過錯不在自己,或是看到車禍後對方還可以自行走至路邊、將機車牽起來、意識清醒等就自己認定對方沒事,而逕自離開車禍現場, 並無下車關心並未進一步進行報警、叫救護車等協助救護之動作,這樣的情形很有可能就會構成刑法上之肇事逃逸罪。 (一)大型重機被追撞燒成火球 肇事駕駛逃逸被逮揪酒駕 這起誇張車禍,就發生在台南南區金華路二段,重機騎士遭撞後,整個人躺在地上,動彈不得,被緊急送醫治療,警方也在附近店家,循線找到肇事車輛的駕駛,駕駛一度聲稱,因為太緊張,才會在第一時間逃離現場 資料來源:tw.news.yahoo.com/大型重機被追撞燒成火球-肇事駕駛逃逸被逮揪酒駕-051710264.html (二)台南東山區長開公務車擦撞騎士 竟肇事逃逸 台南市東山區長呂煌男1...
生活與法律 違法吸金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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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兆富財務管理顧問公司因未經許可,違法在台販售澳豐金融集團等多家境外公司發行的Notes(債券)及Funds(基金)等境外金融商品,直到許多人拿不到利息連本金也要不回後,才知上當受騙,總計兆富以此違法吸金近130億、受害人共計804人,包括已故總統李登輝女兒李安妮、駐WTO代表羅昌發也受害,臺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兆富負責人及高階主管、業務共計152人涉犯違反銀行法等罪嫌,於今年7月間依法提起公訴(資料來源:www.taisounds.com/news/content/97/136896)。 實務上違法吸金案件涉及的投資標的或獲取利益的方式五花八門,大多是以保證還本且每月給付高於銀行之利息或紅利為口號,吸引一般保守的投資大眾,但常見的情況是過了一段時間後就付不出利息,且本金也因早已匯至國外等原因而無法領回,導致血本無歸,因此民眾若看到有宣稱保證獲利、保本、高息等投資方案時,一定要...
生活與法律 大人我就不服? 侮辱公務員罪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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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09月10日 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林岫璁檢察官 一、主題:大人我就不服? 侮辱公務員罪的未來 二、議題發想 「卡神」楊蕙如與合作之蔡男於民國107年9月間,因颱風登陸日本期間造成旅客受困機場,在PTT上匿名發文抨擊外交部駐外辦事處,並使工讀生協助散布,最終因駐外外交公務人員輕生,終引發輿論關注、司法調查。楊蕙如與蔡男也前經法院以「侮辱職務」罪判刑有期徒刑6月確定,直至113年5月24日,司法院憲法法庭以113年度憲判字第5號判決,認定刑法第140條規定中關於「侮辱公務員職務」部分違憲,宣告失效,並將原確定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再次引發關注。此外,判決中也對刑法「侮辱公務員」罪進行諸多闡釋,而新聞常見民眾與公務人員接觸過程中,有意見相左、發生糾紛情形,到底哪些話當說,哪些話不當說,涉及民眾如何與公務人員理性來往,誠值藉此機會說明。 三、Q&A Q1:哪些...
生活與法律 酒駕毒駕零容忍!新法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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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09月03日 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游欣樺檢察官 一、主題:酒駕毒駕零容忍!新法上路! 二、新聞發想: 毒駕新法3月上路 黃國維可判10年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656506 新北市的列管毒品人口黃國維,昨天凌晨吸食「喪屍煙彈」 電子煙後,毒駕撞死警員黃瑋震,因「喪屍煙彈」內含麻醉管制藥物「依托咪酯」,只要黃男的採尿結果證實無誤,他犯下的公共危險、過失致死等罪行,適用剛修正施行的刑法公共危險罪章第185條之3的毒駕刑責,毒駕致人於死最重可判關十年;若曾有毒駕、酒駕行為,10年內再犯毒駕且致人於死,最重可判無期徒刑。 新法將毒駕修正為抽象危險犯,刪除「致不能安全駕駛」要件,以加強約束毒駕行為。…新修正條文規定,毒駕與酒駕適用相同刑度,即使未肇事,但當駕駛人的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
生活與法律 淺談頂替罪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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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08月27日 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陳雅詩檢察官 一、主題:淺談頂替罪之法律責 二、問題發想 曾姓職業軍人酒後駕車搭載軍中同袍鄒男,卻在中途與機車騎士發生車禍,曾男酒駕肇事擔心遭部隊汰除,竟由鄒男出面頂替是肇事小客車駕駛,引起騎士質疑,最後被警方識破送辦,鄒男被屏東地院依頂替罪判拘55日,得易科罰金,曾男也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 三、頂替罪刑責 刑法第164條規定:「(第1項)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第2項)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刑法第164條第2項頂替罪所處罰的「頂替」行為,包括「單純頂替」與「冒名頂替」前者係指A是犯罪行為人,B竟出面向檢警機關冒稱自己是該起犯罪的行為人,並接受審理,而後者係指A是犯罪行為人,B竟出面向檢警機關冒稱自己是B,並接受偵審。如果頂替者在有偵查犯罪...
生活與法律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對被害人的保護措施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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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08月20日 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黃珮瑜檢察官 一、主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對被害人的保護措施為何? 二、Q&A Q1、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何時開始施行: 本條例除第19條、第20條、第22條、第24條、第39條第2項至第5項有關流量管理措施、停止解析與限制接取處置部分及第40條第1項第6款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其他規定自113.8.2施行 Q2、該條例規範的內容有哪些面向: 金融防詐措施(第7-13條) 電信防詐措施(第14-26條) 數位經濟防詐措施(第27-42條) 溯源打詐執法(第43-50條) 詐欺犯罪被害人保護(第51-55條) Q3、其中關於犯罪被害人的保護有哪些? 詳如影片說明 三、相關法條規定如下: 第 四 章 詐欺犯罪被害人保護 第 51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二十四小時檢舉通報窗口、線上檢舉平臺或報案專線,...
生活與法律 淺談新興濫用藥物「依托咪脂」及列管第三級毒品後之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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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08月13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許文琪檢察官 一、主題:淺談新興濫用藥物「依托咪脂」及列管第三級毒品後之罰則 二丶新聞發想: www.cna.com.tw/news/ahel/202407155005.aspx 「依托咪酯「喪屍煙彈」是毒品嗎?濫用症狀一次看懂」 udn.com/news/story/7315/8073576 「依托咪酯9月將列第三級毒品 刑事局破獲「喪屍毒品」電子菸彈分裝場」 udn.com/news/story/7266/8093254 「三重男吸「依托咪酯」撞死警 毒物醫曝「殭屍毒品」致命風險」 www.moj.gov.tw/2204/2795/2796/192014/post 「毒駕零容忍 全面遏阻毒駕惡行 立法院於今(8)日三讀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 三、前言: 吸毒駕車近年來屢屢造成重大事故,造成多個家庭家破人亡,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