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與法律 博愛座讓不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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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Опубликовано: 16 июн 2024
  • 1120530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博愛座讓不讓?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陳雅詩檢察官
    一丶主題:博愛座讓不讓?
    二丶問題發想:
    新聞:12歲童坐捷運博愛座!遭巴頭撞車廂
    臺北市一位梅姓男子,日前搭乘台北捷運時,因為想坐的博愛座被12歲男童坐走,梅男當下摸摸鼻子坐到一旁空位,但下車時竟走去男童前推了男童頭一下,讓男童頭後仰撞到車廂,全車乘客都看傻眼,梅男卻好整以暇的下車。男童母親氣炸提告,檢察官依公然侮辱罪將梅男起訴。
    三、不禮讓博愛座有無責任?
    博愛座的設置,係因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第53條第3項規定「大眾運輸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之博愛座,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百分之十五,座位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並視需要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
    然因宣導時著重在「老弱婦孺」,導致民眾搭乘大眾交通工具時,會時常檢視坐在博愛座上的人是不是老弱婦孺,但是依上開規定可以知道,博愛座的設置是為了保障「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有些乘客自外觀不一定看得出是身心障礙者,因此民眾不宜因其外觀不符合「老弱婦孺」,就貿然驅趕。
    不禮讓博愛座這個行為本身雖然沒有處罰規定,但是如果因此衍生辱罵、拉扯等行為,就會涉及刑事責任,民眾仍應注意以免觸法。
    四、正義魔人過頭了!小心吃上官司!
    (一)公然侮辱
    按「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9條定有明文。正義魔人搭乘大眾交通工具時,如採取比較激烈的手段要求坐在博愛座的乘客讓座,而雙方在交涉過程中,如有口出辱罵不雅字眼,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嫌。以上開新聞為例,老翁用手將男童的頭推往車廂牆壁撞擊,若男童成傷,老翁的行為除了構成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也可能該當刑法第309條第2項以強暴行為致人受辱罪嫌。
    (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一般民眾不可以無故蒐集、處理或是利用他人的個人資料,必須是基於合理的目的,像是為了提供法律服務而索取資料,或是有經過本人允許才能進行。正義魔人如將其所拍攝認為不符合乘坐博愛座資格之乘客影片、照片上傳至公開網路平臺(例如爆料公社或臉書公開粉絲團等)供民眾公審,無論是為了自己或他人的利益,或只是單純想讓個人資料的擁有者受損害,在個人資料保護法當中,就具有刑事責任。甚至,縱使未公布影片、照片而僅公布其他乘客可資判斷之個人資訊(如姓名、行動電話號碼或就讀的學校等),也可能構成上開刑責。

Комментарии • 3

  • @82363
    @82363 Месяц назад +1

    關於死刑犯議題,如果學會了揣摩術,也可以使用鬼谷子的揣摩術,揣摩一下受害者及受害者內心的想法,以上純屬個人觀點

  • @82363
    @82363 Месяц назад

    可以暫時坐博愛座,遇老弱婦孺當然該讓,憑良心,最好是立法院明定修法,限制一定要讓,定出罰則,因為不只公車有博愛座,捷運也有,火車,高鐵,客機,不知道有沒有?,以上純屬個人觀點

  • @82363
    @82363 Месяц назад

    關於博愛座議題 , 每個人都有老的時候 ,身體不舒服的時候 ,懷孕生產的時候 , 小孩子還小 手沒辦法抓到握把的時候, 將心比心 ,換位思考 ,保持同理心 ,使用鬼谷子揣摩術 ,以己推人法 ,想像自己以後年老時, 來揣摩對方的內心想法 , 以上純屬個人觀點 ,來學 揣摩人心 ruclips.net/video/XqA6NOEcgBU/видео.htmlsi=AXV7W4wA8SOJWHw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