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與法律 淺談指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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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Опубликовано: 8 сен 2024
  • 113年05月21日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楊舒雯檢察官
    一、主題:淺談指認程序
    二、相關法規範:法務部廉政署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作業規範、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99點。
    三、立法目的:為確保被害人、檢舉人、證人或其他關係人指認犯罪嫌疑人之正確性,以期保障人權、勿枉勿縱。此等指認程序之規範要領,旨在袪除指認過程可能發生之誤導情事,提高指認之正確性,以防制指認錯誤發生,影響偵查或判決結果之正確性。
    四、概述實施方式:
    1.實施地點及設備:
    ‧原則:於設置單面指認玻璃、單面鏡或雙向視訊系統之詢問室或適當處所進行,並全程連續錄音及錄影。
    ‧例外: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事由。
    2.實施者:
    ‧原則:指派非承辦本案且不知悉犯罪嫌疑人之偵辦人員辦理。
    ‧例外:但因情況急迫或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為之,而有全程連續錄音及錄影者。
    3.指認程序
    ‧指認前應由指認人先就犯罪嫌疑人特徵進行陳述,並詢問指認人與犯罪嫌疑人之關係、雙方實際接觸之時間、地點,以資認定指認人對於犯罪嫌疑人之知覺記憶應屬客觀可信。
    ‧指認前不得有任何具暗示、誘導之安排、指示或資訊出現。例如:①被告一人身著囚服帶著戒具供指認。②僅被告為以銬手之鐵鍊上銬於其旁鐵欄杆之全身遠照,其餘3人則均為頭部近照(大頭照)。
    ‧指認前應告知指認人,犯罪嫌疑人未必存在於被指認人之中。
    ‧真人列隊式指認:
    i.原則:應依指認人描述之犯罪嫌疑人特徵,安排六名以上、於外型無重大差異之被指認人,供指認人進行真人選擇式列隊指認。
    ii.例外得單一指認情況:犯罪嫌疑人係社會(地區)知名人士,或與指認人互為熟識親友、曾長期近距離接觸、經指認人當場以現行犯或準現行犯逮捕,或無其他誤認之虞者。
    iii.實施真人列隊指認作業時,應告知被指認人得隨時選任辯護人在場,並使被指認人以不同之角度接受指認,逐一拍攝被指認人照片,並製作紀錄存證。
    ‧照片指認:不得以單一照片提供指認,每一位被指認人,應提供六人以上照片指認,並避免使用時間久遠、規格差異過大或具有暗示效果之照片進行指認。
    ‧兩位以上指認人,欲就同一犯罪嫌疑人進行指認時,應隔離先後為之,避免互為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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