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人力資源管理申論4-平等就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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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Опубликовано: 8 фев 2025
  • 從近十年現行考銓制度與人力資源管理考古題來練習公共人力資源管理申論(4)-平等就業機會
    題目
    •何謂平等就業機會?我國在公共人力資源管理上有關平等就業機會的法律規範及重要內涵為何?請分別討論之。(109高考三級)
    •各項特考之請辦機關得視其特殊業務需要,設定各種資格條件限制,此為公務人員考試法之規定。惟此種限制是否符合憲法「平等原則」及「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權利,多年來正、反主張互見。請分別說明正、反對立的意見內涵,並就己見評論之。(108高考三級)
    審題
    •平等就業機會的內涵與相關規定(憲法、性別、族群、年齡、身體因素)(文官法規)
    •平等就業機會與資格限制或優惠措施的衝突(相關實務釋字出發)
    平等就業機會意涵
    •政府組織招募進用人力不得因性別、種族、宗教、年齡、膚色等因素有差別待遇或剝奪工作機會,型塑公平競爭的就業環境,落實社會平等的價值
    我國平等就業機會相關制度規範
    •憲法第7條(平等權):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憲法第18條(服公職的權利):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就業平等-就業服務法第5條: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性別-性別平等工作法7~9條:組織在招募、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第11條: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年齡-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雇主對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
    •前項所稱差別待遇,指雇主因年齡因素對求職者或受僱者為下列事項之直接或間接不利對待:
    •一、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
    •二、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
    •三、薪資之給付或各項福利措施。
    •四、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
    •群體-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與40條: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
    •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構),對其所進用之身心障礙者,應本同工同酬之原則,不得為任何歧視待遇,其所核發之正常工作時間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身體-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4條:感染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相關權益保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
    公共人力資源管理上的爭議:平等就業機會與資格限制
    •考試法第17條第2項:考試學歷、經歷與語言條件限制
    •考試法第6條第2項:原住民與身心障礙特考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
    公共人力資源管理上的爭議:平等就業機會與資格限制
    •從相關釋字法規來討論
    •1.性別平等:釋字807與性平三法
    •2.職務要求可以設立資格:釋字626.警特與調查局考試年齡限制
    •3.行政倫理:釋字702與任用法28條與考試法12條的消極資格(內亂外患與貪污不得再考)
    •4.優惠措施:釋字719與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規範的比例進用
    •5.國家安全:釋字618,任用法28條消極資格國籍限制
    架構-第一題
    •前言-公共人力資源管理要落實社會平等價值
    •(一)平等就業機會的意涵
    •(二)公共人力資源管理上的相關規定
    •1.憲法
    •2.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9條
    •3.就業服務法第5條
    •4.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
    •5.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與40條
    •6.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4條
    •(三)平等就業機會與資格限制和優惠措施的衝突
    •1.資格限制
    •2.優惠措施
    •3.國籍限制
    •(四)平等就業機會與資格限制實務上的討論
    •1.性別平等:釋字807與性平三法
    •2.職務要求可以設立資格:釋字626.警特與調查局考試年齡限制
    •3.行政倫理:釋字702與任用法28條與考試法12條的消極資格(內亂外患與貪污不得再考)
    •4.優惠措施:釋字719與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規範的比例進用
    •5.國家安全:釋字618,任用法28條消極資格國籍限制
    架構-第二題
    •前言
    •(一)資格限制的規範
    •1.考試法6
    •2.考試法17.2
    •3.釋字626
    4.釋字618
    •(二)正面理由與反面理由
    •1.正面理由
    (1)職務需要
    (2)有助組織運作
    (3)積極代表性官僚
    (4)實質平等
    •2.反面理由
    •(1)不符機會平等
    •(2)侵犯人民服公職權利
    •(3)破壞功績原則
    •(4)反向歧視
    •(三)資格限制與平等就業機會討論
    •1.性別平等:釋字807與性平三法
    •2.職務要求可以設立資格:釋字626.警特與調查局考試年齡限制
    •3.行政倫理:釋字702與任用法28條與考試法12條的消極資格(內亂外患與貪污不得再考)
    •4.優惠措施:釋字719與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規範的比例進用
    •5.國家安全:釋字618,任用法28條消極資格國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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