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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最大的兩個問題:1. 訴外裁判 2. 侵犯立法權(僭越解釋權)過去在談積極司法主義最常提到,失控的行政權比失控的司法權更可怕,所以司法要積極介入。但其實失控的司法權更可怕,因為行政至少還有立法跟司法制衡;但司法只要他不自我拘束,就可打著抗多數決的旗,以少數之姿,獨斷決定。就像這次國會改革法案,司法可以指責立法院不能因為監察院不作為而侵犯監察權,所以是違憲;但司法機關卻可以厚著臉皮說因為立法院的消極不立法,而合理化自己的數次造法行為,所以沒有違憲侵犯立法權。大法官的算盤就是,我就算違憲,你們其他機關也沒辦法制衡我,甚至就連公投也不能把我推翻。這已經是實質「獨裁」了。
要不要具體憲法判決說一下哪裡訴外裁判,哪裡僭越解釋?司法權有最後法律、憲法的解釋權本來就是憲法規定的喔
你說的十分有理。有人看了馬上高潮到跳起來了!
行政還沒失控吧….但這樣鬧下去,離失控也不遠了,真到那地步,直播立委應該最開心了
花時間看完了,有推翻我之前想法的是聽證會,需要再明確訂定使用時機,但是行政權僅用政治責任實在太有點兒戲了
感覺大法官本身已經有立場 憲法中的灰色部分全部都往法官自身的立場去檢視跟反駁
法律定的是否完備與是否違憲是2個問題,申請人通篇論證的是法律的缺陷,但對於違憲的論證乏善可陳。
釋憲是先有了憲法,在出現可能與憲法精神/本意有牴觸時,作為大法官來為大家解釋什麼法牴觸了哪一條憲法,或沒有抵觸、會認為抵觸的點與過去哪些判決相關,同時讓我們可以更明白憲法的意義及精神。整篇下來對於違憲的敘述寫的比大學生還爛,解釋憲法首先要說明這條憲法的訂製目的是什麼、基於何種理由必須在憲法上去規範人民及政府。在這份憲判書你看得到執筆大法官的觀點,但找不到她的觀點就是憲法原本這樣設計的連結點,更不要說被她亂解釋後造成的影響有哪些。大法官的職責是把各院際權力做出平衡的判決,但是這份判決已經違反這份職責。大法官亂解釋的情況下已經變相修憲、造憲,超出職責的部也沒有適法性,舉例說:大法官說立法委員基於國家安全利益,必須要吃💩,寫這種東西在憲判書上沒有人有需要執行的義務責任。這次大法官請大家吃💩,有人還真的吃了,真佩服👏👍吃了還說好棒👍之後考慮再來一碗
你找工作不用提供履歷嗎?而且你應徵的是一個國家最高機關耶那是不是找工作提供履歷都是違憲了呢?
人事同意權的部分解釋得讓人聽起來很搖頭,你怎麼能期待當被提名人被允許隱匿甚至變造自己的個人經歷後,審查者還能在資訊不對等的情況下做出正確的判斷?那可是一個在政府權力結構中,掌握極大權力並且對於國家運作有相當影響力的職位,結果只是為了保障被提名人在審查過程中隱匿隱私、消極不表意自由及言論自由?就能夠允許其隱匿甚至變造自己的個人經歷以應對審查,而不必擔為此負任何法律責任?真有趣,既然在這種對於國家運作有重大影響的場合下,都還需要去考慮這些是否損害被提名人的權利那麼司法又怎麼可以在無明確證據的前提下,僅憑法官個人心證的結果,就能擅自認定嫌疑人犯罪嫌疑重大並有逃亡或串證之虞,而施以羈押?欸,人身自由可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喔?說到底,只在局部性的解讀條文,而不是去整體性的思考法條背後所期望彰顯的價值,那就只是「匠」在做的事而已,別忘了,法條終究是人訂出來的,即便在國家的框架下,它基於社會的共識而被披上神聖的外衣,但它並非因此就完美無瑕,當法律不再能夠體現它被創設之時所被期望能達到的目的時,仍舊一昧地追求法條字裡行間中每個字的意義,那不過是捨本逐末的行為罷了
某位立場太鮮明了吧,我進公司第一天就得簽保密合約,公司是把我當犯人的意思嗎?他提出這些想法的時候,怎不想想那些被提名人就任後,權力有多大呢?大法官可以讓最高院的判決無效,也可以讓立法院立的法無效,而且是Final Say權力大成這樣,怎可以說「這樣誰想被提名」這種象牙塔內的話?總統本身是吃力不討好的職位,用我的角度來想當然也是「誰想當總統啊」,請我去當我都不要,說不定卸任後還被找理由鬥爭、坐牢呢,但真實世界是什麼?是一群人、政黨,爭先恐後、趨之若鶩的參加總統選舉,不惜抹黑造謠也要拿到總統的位置,所以這邊導入我那種天真不想當的想法是對的嗎?
我在想,就算資料提供的再怎麼正確,也不能保證審查判斷就能“正確“,如果正確是指“勝任該職位“的話,也就是說審查不應百分百依賴被提名人提供的資料,白話一點就是“你不會人家說什麼,你就信什麼“對吧,既然如此的話就還是只能事後檢驗,而如果被提名人提供虛偽不實的資料,除非沒有其他刑責,譬如偽造文書,登載不實,詐欺…等等,否則似乎不需要也不行一罪兩罰吧🤔
好奇問一下,照大法官對人民義務的解釋,那是不是不去當國民法官的處罰,也算是違憲???
你說「司法院、考試院、 NCC的人事審查,其實是被某程度的杯葛 或者是 完全的抵制」,可不可以自己求證一下這個「政治現實是怎麼發生的?誰在杯葛?還是執政黨根本就沒提案?」。然後,這種東西只做表面解釋是不夠的,國會聽證調查權,人事同意權都不是「中華民國首創的概念」,說明大法官的解釋是一個面向,如果能再利用比較法將美德日的體制並列可能比較有意義點。
解釋得很清楚, 必須推
31:21 我看法不同,從語意來看前段並非前提,因為它已經打句號了,所以它是分別敘明行政的責任跟立法的權力,著重的還是政院的義務,整體而言主角是行政院,因此認為立院只是被動執行質詢權力,我覺得有點忽略了其他的可能性
官員說謊只有政治責任在實務上就是讓台灣的公務環境淪為笑柄而已
人事審查沒有杯葛,是更本就沒排審,而民進黨本身就有排審的權力。
如果卡在法條的部分有些部分確實有疑慮,但現況感覺是監察及司法部分有失能的趨勢....偏偏大法官有最後解釋權,感覺就像船一點一點的進水船長還在查操作流程......
直接推翻585
有點微妙,單從框架來說,大法官的判決總有將政府人員與一般人民等同視之的感覺,
像這種認真說明的,點閱率反而都遠低於那些譁眾取寵的,真的是蠻可惜,所以,從樂觀角度來說,這算是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啊。
整個大法官思維簡而言之就是個人權益>國家權益可以為了少數人去犧牲全國多數權益這哪門子大法官 能把國家利益排到這麼後面也只有台灣幹得出來明明美法日等其他國家國民就有義務配合調查 拒絕出席拒絕回答都有可能觸犯刑法是要跟我說台灣有台灣的玩法?講得如此冠冕堂皇我聽到都想吐了維護利益集團權益還差不多 少拿百姓當擋箭牌
精準解讀 綠營究竟是個什麽(上集)ruclips.net/video/HDM34DDcPmk/видео.htmlsi=bLs45Z2OgbpLELKL#t=5m47s精準解讀 綠營究竟是個什麽(下集)ruclips.net/video/e9ORSu_pWQY/видео.htmlsi=VQJFHUe0wbkbOZcr#t=4m51s以上,可輔助讓你完全看透徹目前執政黨相關的(所有)新聞。
解釋的隔靴搔癢,聽起來就只是在解釋大法官的想法,重大爭議點都沒有深入說明,例如,調查憲政機關後受到阻礙,說謊或塗黑後,怎麼辦,大法官為什麼判違憲都沒講,在我看來,大法官搬一堆文言文的理由,簡單說就是想保護廢物監察院的調查權,不讓立法院有機會獨自有權而已
15:30 人事同意權的部分,立委僅能投下不同意票,但若因其答覆不實、虛偽提供資料騙過立委,造成立法院同意後才發現該員不適合,那還有任何機會把他拉下來嗎?自己小小研究了一下,換個方式來思考這個問題:一個一般人欲成為公務員,參加公務人員考試作弊(例如高、普考、各種特考),還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2條可以撤銷考試及格資格。那麼大法官呢? 依據影片所說被提名人在還未被立法院同意之前還是一般人(或法官),在立法院接受審查時作弊(虛偽陳述、提供虛偽資料),而通過審查被立法院同意,根據法官法第42條,要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確定,有損法官尊嚴者,才能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blabla......,由司法院呈請總統免職。實務上很難走到呈請總統免職這一步吧?我的結論就是,怎麼"一般人"參加公務人員考試作弊,隨便就可以撤銷考試資格;"一般人"被提名做大法官,在受立法院審查時作弊,很大概率可以爽當八年,很難被拉下來呢?
但是繼續細想,即便人事同意權有對提供虛偽不實的資料處罰好了,一樣沒有解決上述的問題,因為也是要事後才能發現了,所以有沒有刑責看起來不是解決問題的方向
現在應該沒有政治責任了吧,皮皮的誰都拿你沒辦法,不下台就是不下台
用媒體洗一洗就可以了
11:34 大法官認為把政治責任改為刑事責任,違反權力分立原則那美國有刑事責任怎麼就沒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我知道很多小鳥會說三權五權,重點是權力「分立」而不是多少權的問題吧大法官認為有刑責就是違反權力「分立」啊~ 大法官的解毒真D糟糕
有「台灣/獨(毒)儕(裁)特色」的民主釋憲。Hail,清德宗!偉大的元首萬歲4:00 聽到先提國會的混亂這點,聊場外因素嗎?好的,原來是聊「法條外的」專業法普頻道很遺憾,我不好聽下去囉,掰,不是因為立場不同,而是覺得你的出發點非常有台灣特色
45:34 聽證會這邊,我自己覺得國會舉辦聽證會目的是為了取得真相,試問在質詢時官員可以說謊不受罰的情況下、一般人民在聽證會發表證言時說謊不會有處罰的情況下,能取得真相嗎? 以川普被蹦蹦,米國國會舉辦聽證會,請特勤局長去說明,目的就是為了取得真相,決定是否要彈劾。 以美國參議院舉行的「大型科技公司和網路兒童性剝削危機」聽證會,請Meta的阿祖等社群媒體大大出席說明,目的就是為了取得真相,利用這些資訊立法保護兒童免於網路性剝削危機。我不太確定把行政程序的聽證會,拿來套用在國會的聽證程序是不是有道理,本人愚見,聽證會是調查權的一項工具,把人叫來問話取得真相,說謊要處罰,大Guy是醬。
大法官最大的兩個問題:1. 訴外裁判 2. 侵犯立法權(僭越解釋權)
過去在談積極司法主義最常提到,失控的行政權比失控的司法權更可怕,所以司法要積極介入。
但其實失控的司法權更可怕,因為行政至少還有立法跟司法制衡;
但司法只要他不自我拘束,就可打著抗多數決的旗,以少數之姿,獨斷決定。
就像這次國會改革法案,司法可以指責立法院不能因為監察院不作為而侵犯監察權,所以是違憲;
但司法機關卻可以厚著臉皮說因為立法院的消極不立法,而合理化自己的數次造法行為,所以沒有違憲侵犯立法權。
大法官的算盤就是,我就算違憲,你們其他機關也沒辦法制衡我,甚至就連公投也不能把我推翻。
這已經是實質「獨裁」了。
要不要具體憲法判決說一下哪裡訴外裁判,哪裡僭越解釋?
司法權有最後法律、憲法的解釋權本來就是憲法規定的喔
你說的十分有理。
有人看了馬上高潮到跳起來了!
行政還沒失控吧….但這樣鬧下去,離失控也不遠了,真到那地步,直播立委應該最開心了
花時間看完了,有推翻我之前想法的是聽證會,需要再明確訂定使用時機,但是行政權僅用政治責任實在太有點兒戲了
感覺大法官本身已經有立場 憲法中的灰色部分全部都往法官自身的立場去檢視跟反駁
法律定的是否完備與是否違憲是2個問題,申請人通篇論證的是法律的缺陷,但對於違憲的論證乏善可陳。
釋憲是先有了憲法,在出現可能與憲法精神/本意有牴觸時,作為大法官來為大家解釋什麼法牴觸了哪一條憲法,或沒有抵觸、會認為抵觸的點與過去哪些判決相關,同時讓我們可以更明白憲法的意義及精神。
整篇下來對於違憲的敘述寫的比大學生還爛,
解釋憲法首先要說明這條憲法的訂製目的是什麼、
基於何種理由必須在憲法上去規範人民及政府。
在這份憲判書你看得到執筆大法官的觀點,但找不到她的觀點就是憲法原本這樣設計的連結點,更不要說被她亂解釋後造成的影響有哪些。
大法官的職責是把各院際權力做出平衡的判決,
但是這份判決已經違反這份職責。
大法官亂解釋的情況下已經變相修憲、造憲,超出職責的部也沒有適法性,舉例說:大法官說立法委員基於國家安全利益,必須要吃💩,寫這種東西在憲判書上沒有人有需要執行的義務責任。
這次大法官請大家吃💩,
有人還真的吃了,真佩服👏👍
吃了還說好棒👍之後考慮再來一碗
你找工作不用提供履歷嗎?
而且你應徵的是一個國家最高機關耶
那是不是找工作提供履歷都是違憲了呢?
人事同意權的部分解釋得讓人聽起來很搖頭,
你怎麼能期待當被提名人被允許隱匿甚至變造自己的個人經歷後,審查者還能在資訊不對等的情況下做出正確的判斷?
那可是一個在政府權力結構中,掌握極大權力並且對於國家運作有相當影響力的職位,結果只是為了保障被提名人在審查過程中隱匿隱私、消極不表意自由及言論自由?
就能夠允許其隱匿甚至變造自己的個人經歷以應對審查,而不必擔為此負任何法律責任?
真有趣,既然在這種對於國家運作有重大影響的場合下,都還需要去考慮這些是否損害被提名人的權利
那麼司法又怎麼可以在無明確證據的前提下,僅憑法官個人心證的結果,就能擅自認定嫌疑人犯罪嫌疑重大並有逃亡或串證之虞,而施以羈押?
欸,人身自由可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喔?
說到底,只在局部性的解讀條文,而不是去整體性的思考法條背後所期望彰顯的價值,那就只是「匠」在做的事而已,
別忘了,法條終究是人訂出來的,即便在國家的框架下,它基於社會的共識而被披上神聖的外衣,但它並非因此就完美無瑕,
當法律不再能夠體現它被創設之時所被期望能達到的目的時,仍舊一昧地追求法條字裡行間中每個字的意義,那不過是捨本逐末的行為罷了
某位立場太鮮明了吧,我進公司第一天就得簽保密合約,公司是把我當犯人的意思嗎?
他提出這些想法的時候,怎不想想那些被提名人就任後,權力有多大呢?
大法官可以讓最高院的判決無效,也可以讓立法院立的法無效,而且是Final Say
權力大成這樣,怎可以說「這樣誰想被提名」這種象牙塔內的話?
總統本身是吃力不討好的職位,用我的角度來想當然也是「誰想當總統啊」,請我去當我都不要,說不定卸任後還被找理由鬥爭、坐牢呢,但真實世界是什麼?是一群人、政黨,爭先恐後、趨之若鶩的參加總統選舉,不惜抹黑造謠也要拿到總統的位置,所以這邊導入我那種天真不想當的想法是對的嗎?
我在想,就算資料提供的再怎麼正確,也不能保證審查判斷就能“正確“,如果正確是指“勝任該職位“的話,也就是說審查不應百分百依賴被提名人提供的資料,白話一點就是“你不會人家說什麼,你就信什麼“對吧,既然如此的話就還是只能事後檢驗,而如果被提名人提供虛偽不實的資料,除非沒有其他刑責,譬如偽造文書,登載不實,詐欺…等等,否則似乎不需要也不行一罪兩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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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得很清楚, 必須推
31:21 我看法不同,從語意來看前段並非前提,因為它已經打句號了,所以它是分別敘明行政的責任跟立法的權力,著重的還是政院的義務,整體而言主角是行政院,因此認為立院只是被動執行質詢權力,我覺得有點忽略了其他的可能性
官員說謊只有政治責任在實務上就是讓台灣的公務環境淪為笑柄而已
人事審查沒有杯葛,是更本就沒排審,而民進黨本身就有排審的權力。
如果卡在法條的部分有些部分確實有疑慮,但現況感覺是監察及司法部分有失能的趨勢....偏偏大法官有最後解釋權,感覺就像船一點一點的進水船長還在查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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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點微妙,單從框架來說,大法官的判決總有將政府人員與一般人民等同視之的感覺,
像這種認真說明的,點閱率反而都遠低於那些譁眾取寵的,真的是蠻可惜,所以,從樂觀角度來說,這算是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啊。
整個大法官思維簡而言之就是個人權益>國家權益
可以為了少數人去犧牲全國多數權益
這哪門子大法官 能把國家利益排到這麼後面也只有台灣幹得出來
明明美法日等其他國家國民就有義務配合調查 拒絕出席拒絕回答都有可能觸犯刑法
是要跟我說台灣有台灣的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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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利益集團權益還差不多 少拿百姓當擋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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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可輔助讓你完全看透徹目前執政黨相關的(所有)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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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 人事同意權的部分,立委僅能投下不同意票,但若因其答覆不實、虛偽提供資料騙過立委,造成立法院同意後才發現該員不適合,那還有任何機會把他拉下來嗎?
自己小小研究了一下,換個方式來思考這個問題:一個一般人欲成為公務員,參加公務人員考試作弊(例如高、普考、各種特考),還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2條可以撤銷考試及格資格。
那麼大法官呢? 依據影片所說被提名人在還未被立法院同意之前還是一般人(或法官),在立法院接受審查時作弊(虛偽陳述、提供虛偽資料),而通過審查被立法院同意,根據法官法第42條,要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確定,有損法官尊嚴者,才能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blabla......,由司法院呈請總統免職。實務上很難走到呈請總統免職這一步吧?
我的結論就是,怎麼"一般人"參加公務人員考試作弊,隨便就可以撤銷考試資格;"一般人"被提名做大法官,在受立法院審查時作弊,很大概率可以爽當八年,很難被拉下來呢?
但是繼續細想,即便人事同意權有對提供虛偽不實的資料處罰好了,一樣沒有解決上述的問題,因為也是要事後才能發現了,所以有沒有刑責看起來不是解決問題的方向
現在應該沒有政治責任了吧,皮皮的誰都拿你沒辦法,不下台就是不下台
用媒體洗一洗就可以了
11:34 大法官認為把政治責任改為刑事責任,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那美國有刑事責任怎麼就沒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我知道很多小鳥會說三權五權,重點是權力「分立」而不是多少權的問題吧
大法官認為有刑責就是違反權力「分立」啊~
大法官的解毒真D糟糕
有「台灣/獨(毒)儕(裁)特色」的民主釋憲。Hail,清德宗!偉大的元首萬歲
4:00 聽到先提國會的混亂這點,聊場外因素嗎?好的,原來是聊「法條外的」專業法普頻道
很遺憾,我不好聽下去囉,掰,不是因為立場不同,而是覺得你的出發點非常有台灣特色
45:34 聽證會這邊,我自己覺得國會舉辦聽證會目的是為了取得真相,試問在質詢時官員可以說謊不受罰的情況下、一般人民在聽證會發表證言時說謊不會有處罰的情況下,能取得真相嗎?
以川普被蹦蹦,米國國會舉辦聽證會,請特勤局長去說明,目的就是為了取得真相,決定是否要彈劾。
以美國參議院舉行的「大型科技公司和網路兒童性剝削危機」聽證會,請Meta的阿祖等社群媒體大大出席說明,目的就是為了取得真相,利用這些資訊立法保護兒童免於網路性剝削危機。
我不太確定把行政程序的聽證會,拿來套用在國會的聽證程序是不是有道理,本人愚見,聽證會是調查權的一項工具,把人叫來問話取得真相,說謊要處罰,大Guy是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