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的不動產,可以多數決出售嗎? 代書/地政士/王彥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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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Опубликовано: 21 ноя 2023
  • 在遺產分割還沒協議完成,先將不動產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可以多數決出售嗎,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來看看王彥琳地政士的解析!
    土地法第34條之1的相關爭點不少,而內政部在八月的時候修正了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並且明定在民國113年1月1日生效,新修正的規定更加保障少數共有人的權益,也讓共有人之間如何執行有更明確的規範。

Комментарии • 17

  • @JoJo-rb1bi
    @JoJo-rb1bi 8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2

    代書講得很好 👍👍👍
    請問代書:
    丙主張要優先購買共有物(因甲賤價賣給乙),但乙未通知甲,自己決定告訴丙已不賣共有物了
    請問丙要如何解決?
    求解 🙇‍♀️

    • @anho-law
      @anho-law  8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1

      您的題意有點不明,既甲賤價賣給乙,為何還有乙未通知甲的情形?總之他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一經行使,那麼買賣契約即已有效成立,原通知的共有人不能反悔說不賣了。

  • @BzokMome
    @BzokMome 8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1

    謝謝代書!請問代書
    如果丙出國20餘年已被除籍,還是一樣有繼承權嗎?
    即便可由甲乙處理、賣房,但通知書根本無處送達給丙,該如何
    求解🙏

    • @anho-law
      @anho-law  8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2

      1.丙仍有繼承權。2.不能以書面通知,有條件的可以公告代替,請自參閱新修正的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八點的規定。

  • @CYYANG-zn2zv
    @CYYANG-zn2zv 7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共有人已死亡, 應繼承人未辦理繼承,
    土地處分時是否必須要通知所有應繼承人?要全部合法送達嗎? 才能過戶嗎? 他們是否有優先購買權?

    • @anho-law
      @anho-law  7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2

      共有人死亡,土地出售是必須要通知全體繼承人是否要行使優先購買權,只是其應有部分是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其優先購買權的行使必須全體繼承人都同意才可以,如有部分繼承人不同意,那麼就不能主張。

  • @cycyichien
    @cycyichien 3 месяца назад

    光復國小仁愛國中板橋高中,那個學歷

  • @markhung3608
    @markhung3608 3 месяца назад

    代書好,
    想請教,處分不包含共有物分割,若不同意出售之共有人欲保有其共有物應繼承之部分,實務上可以如何處理? 先行使等價之優先購買權將買方逼退嗎?

    • @anho-law
      @anho-law  3 месяца назад

      優先購買權的行使必須以相同的條件,但一經主張即有履行契約的義務,不能僅主張優先購買後什麼事都不做,否則仍有被解除契約的可能。

  • @Wesil-dm7pr
    @Wesil-dm7pr 2 месяца назад

    代書 您好
    謝謝您的影片解說,我想請問如果一塊土地我就持有1/2,後來再繼承1/4,但此1/4目前為公同共有的狀況,是否可以連同原有的1/2合計3/4,進行多數決處置呢? 謝謝

    • @anho-law
      @anho-law  2 месяца назад

      你問題的答案,請自行參閱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7點的規定

  • @shin140
    @shin140 4 месяца назад

    王代書您好 想問一下
    最近爺爺過世了 繼承人有甲乙丙3位
    但是丙過世了 他有兩個小孩 我們辦理公同共有 這兩位小孩的持分會是6分之1嗎(合起來3分之1)
    如果是的話 假設甲乙兩人決定出售土地 一樣可以採取多數決的方式嗎?
    如果是這樣的話

    • @anho-law
      @anho-law  4 месяца назад +1

      兩個小孩的潛在應繼分是各六分之一,共有人數是四位,所以即使甲乙都同意,人數沒有過半。又甲乙二人的潛在持分只有2/3,要超過2/3才可以不計人數,所以應是無法多數決處分。

    • @shin140
      @shin140 4 месяца назад

      @@anho-law 了解 謝謝您

  • @juitingyujuitingyu4682
    @juitingyujuitingyu4682 5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1

    王代書您好,
    謝謝您的影片,十分受用。
    想再與您確認的是,
    甲乙 兩人 如果決定賤價賣給 丁(甲乙的人),
    丙在收到通知後的15天內,主張優先購買權。
    甲乙為了不讓同樣的方式/價格,賤賣給丙。請問 甲乙丁 是否能夠表明雙方合意解除買賣契約?或是甲乙丁已違約的方式終止買賣契約呢?
    在現實生活中,我本身的角色為「丙」,還希望代書能夠指導,感謝您。

    • @anho-law
      @anho-law  5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2

      甲乙丁雖可主張解除買賣契約,但因您已行使優先購買,契約已成立,所以甲乙二人並無法以原契約解除,而主張您承買的權利是無效的,您仍何要求對方履行。

    • @juitingyujuitingyu4682
      @juitingyujuitingyu4682 5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謝謝王代書的說明指導!有需求一定找您請您協助 非常感謝@@anho-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