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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書講得很好 👍👍👍請問代書:丙主張要優先購買共有物(因甲賤價賣給乙),但乙未通知甲,自己決定告訴丙已不賣共有物了請問丙要如何解決?求解 🙇♀️
您的題意有點不明,既甲賤價賣給乙,為何還有乙未通知甲的情形?總之他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一經行使,那麼買賣契約即已有效成立,原通知的共有人不能反悔說不賣了。
謝謝代書!請問代書如果丙出國20餘年已被除籍,還是一樣有繼承權嗎?即便可由甲乙處理、賣房,但通知書根本無處送達給丙,該如何求解🙏
1.丙仍有繼承權。2.不能以書面通知,有條件的可以公告代替,請自參閱新修正的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八點的規定。
共有人已死亡, 應繼承人未辦理繼承, 土地處分時是否必須要通知所有應繼承人?要全部合法送達嗎? 才能過戶嗎? 他們是否有優先購買權?
共有人死亡,土地出售是必須要通知全體繼承人是否要行使優先購買權,只是其應有部分是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其優先購買權的行使必須全體繼承人都同意才可以,如有部分繼承人不同意,那麼就不能主張。
光復國小仁愛國中板橋高中,那個學歷
代書好,想請教,處分不包含共有物分割,若不同意出售之共有人欲保有其共有物應繼承之部分,實務上可以如何處理? 先行使等價之優先購買權將買方逼退嗎?
優先購買權的行使必須以相同的條件,但一經主張即有履行契約的義務,不能僅主張優先購買後什麼事都不做,否則仍有被解除契約的可能。
代書 您好謝謝您的影片解說,我想請問如果一塊土地我就持有1/2,後來再繼承1/4,但此1/4目前為公同共有的狀況,是否可以連同原有的1/2合計3/4,進行多數決處置呢? 謝謝
你問題的答案,請自行參閱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7點的規定
王代書您好 想問一下最近爺爺過世了 繼承人有甲乙丙3位但是丙過世了 他有兩個小孩 我們辦理公同共有 這兩位小孩的持分會是6分之1嗎(合起來3分之1)如果是的話 假設甲乙兩人決定出售土地 一樣可以採取多數決的方式嗎? 如果是這樣的話
兩個小孩的潛在應繼分是各六分之一,共有人數是四位,所以即使甲乙都同意,人數沒有過半。又甲乙二人的潛在持分只有2/3,要超過2/3才可以不計人數,所以應是無法多數決處分。
@@anho-law 了解 謝謝您
王代書您好,謝謝您的影片,十分受用。想再與您確認的是,甲乙 兩人 如果決定賤價賣給 丁(甲乙的人),丙在收到通知後的15天內,主張優先購買權。甲乙為了不讓同樣的方式/價格,賤賣給丙。請問 甲乙丁 是否能夠表明雙方合意解除買賣契約?或是甲乙丁已違約的方式終止買賣契約呢?在現實生活中,我本身的角色為「丙」,還希望代書能夠指導,感謝您。
甲乙丁雖可主張解除買賣契約,但因您已行使優先購買,契約已成立,所以甲乙二人並無法以原契約解除,而主張您承買的權利是無效的,您仍何要求對方履行。
謝謝王代書的說明指導!有需求一定找您請您協助 非常感謝@@anho-law
代書講得很好 👍👍👍
請問代書:
丙主張要優先購買共有物(因甲賤價賣給乙),但乙未通知甲,自己決定告訴丙已不賣共有物了
請問丙要如何解決?
求解 🙇♀️
您的題意有點不明,既甲賤價賣給乙,為何還有乙未通知甲的情形?總之他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一經行使,那麼買賣契約即已有效成立,原通知的共有人不能反悔說不賣了。
謝謝代書!請問代書
如果丙出國20餘年已被除籍,還是一樣有繼承權嗎?
即便可由甲乙處理、賣房,但通知書根本無處送達給丙,該如何
求解🙏
1.丙仍有繼承權。2.不能以書面通知,有條件的可以公告代替,請自參閱新修正的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八點的規定。
共有人已死亡, 應繼承人未辦理繼承,
土地處分時是否必須要通知所有應繼承人?要全部合法送達嗎? 才能過戶嗎? 他們是否有優先購買權?
共有人死亡,土地出售是必須要通知全體繼承人是否要行使優先購買權,只是其應有部分是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其優先購買權的行使必須全體繼承人都同意才可以,如有部分繼承人不同意,那麼就不能主張。
光復國小仁愛國中板橋高中,那個學歷
代書好,
想請教,處分不包含共有物分割,若不同意出售之共有人欲保有其共有物應繼承之部分,實務上可以如何處理? 先行使等價之優先購買權將買方逼退嗎?
優先購買權的行使必須以相同的條件,但一經主張即有履行契約的義務,不能僅主張優先購買後什麼事都不做,否則仍有被解除契約的可能。
代書 您好
謝謝您的影片解說,我想請問如果一塊土地我就持有1/2,後來再繼承1/4,但此1/4目前為公同共有的狀況,是否可以連同原有的1/2合計3/4,進行多數決處置呢? 謝謝
你問題的答案,請自行參閱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7點的規定
王代書您好 想問一下
最近爺爺過世了 繼承人有甲乙丙3位
但是丙過世了 他有兩個小孩 我們辦理公同共有 這兩位小孩的持分會是6分之1嗎(合起來3分之1)
如果是的話 假設甲乙兩人決定出售土地 一樣可以採取多數決的方式嗎?
如果是這樣的話
兩個小孩的潛在應繼分是各六分之一,共有人數是四位,所以即使甲乙都同意,人數沒有過半。又甲乙二人的潛在持分只有2/3,要超過2/3才可以不計人數,所以應是無法多數決處分。
@@anho-law 了解 謝謝您
王代書您好,
謝謝您的影片,十分受用。
想再與您確認的是,
甲乙 兩人 如果決定賤價賣給 丁(甲乙的人),
丙在收到通知後的15天內,主張優先購買權。
甲乙為了不讓同樣的方式/價格,賤賣給丙。請問 甲乙丁 是否能夠表明雙方合意解除買賣契約?或是甲乙丁已違約的方式終止買賣契約呢?
在現實生活中,我本身的角色為「丙」,還希望代書能夠指導,感謝您。
甲乙丁雖可主張解除買賣契約,但因您已行使優先購買,契約已成立,所以甲乙二人並無法以原契約解除,而主張您承買的權利是無效的,您仍何要求對方履行。
謝謝王代書的說明指導!有需求一定找您請您協助 非常感謝@@anho-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