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的不動產,可以多數決出售嗎? 代書/地政士/王彥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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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Опубликовано: 17 окт 2024

Комментарии • 24

  • @tsaidennis3700
    @tsaidennis3700 19 дней назад

    老代書您好,想請問一下,繼承人之「一人」單獨去辦理變成「公同共有」之後,如果只是想要變成「分別共有」 在協議不成的情況下 也是只能訴請分割嗎? 只是希望變成「分別共有」 而不是希望 「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

    • @anho-law
      @anho-law  19 дней назад +1

      公同共有在協議不成的情形下如希望變成分別共有,也只能提起訴訟,只是主張分割的方法是由繼承人分別共有

    • @tsaidennis3700
      @tsaidennis3700 19 дней назад

      @@anho-law 十分感謝回覆

  • @JoJo-rb1bi
    @JoJo-rb1bi 11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2

    代書講得很好 👍👍👍
    請問代書:
    丙主張要優先購買共有物(因甲賤價賣給乙),但乙未通知甲,自己決定告訴丙已不賣共有物了
    請問丙要如何解決?
    求解 🙇‍♀️

    • @anho-law
      @anho-law  10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1

      您的題意有點不明,既甲賤價賣給乙,為何還有乙未通知甲的情形?總之他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一經行使,那麼買賣契約即已有效成立,原通知的共有人不能反悔說不賣了。

  • @蔡文煉
    @蔡文煉 2 месяца назад

    王代書您好,想請教未辦繼承土地標售(200坪農地)繼承人有三人,其中一人想用優先購買權承購,假如其他兩人放棄,那麼他可購買的比例是全部或是1/3?謝謝

    • @anho-law
      @anho-law  2 месяца назад

      請問是什麼情形要標售?可否將案情再說明清楚一點

    • @蔡文煉
      @蔡文煉 2 месяца назад

      因爲繼承人中有養子、債務與拋棄繼承問題,一直未辦理繼承登記,冊列管理後15年移由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想問我可以透過優先購買權保存父親完整的土地嗎?謝謝您

    • @anho-law
      @anho-law  Месяц назад

      @@蔡文煉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的規定,經過公開標售繼承人是有優先購買權,但僅於在其使用範圍為限,而使用範圍似指繼承人實際使用或是有經分管使用的範圍,應不一定是指應繼分的比例,您可自行參閱條文。

  • @Wesil-dm7pr
    @Wesil-dm7pr 5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代書 您好
    謝謝您的影片解說,我想請問如果一塊土地我就持有1/2,後來再繼承1/4,但此1/4目前為公同共有的狀況,是否可以連同原有的1/2合計3/4,進行多數決處置呢? 謝謝

    • @anho-law
      @anho-law  5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你問題的答案,請自行參閱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7點的規定

  • @BzokMome
    @BzokMome 11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1

    謝謝代書!請問代書
    如果丙出國20餘年已被除籍,還是一樣有繼承權嗎?
    即便可由甲乙處理、賣房,但通知書根本無處送達給丙,該如何
    求解🙏

    • @anho-law
      @anho-law  10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3

      1.丙仍有繼承權。2.不能以書面通知,有條件的可以公告代替,請自參閱新修正的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八點的規定。

  • @shin140
    @shin140 6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王代書您好 想問一下
    最近爺爺過世了 繼承人有甲乙丙3位
    但是丙過世了 他有兩個小孩 我們辦理公同共有 這兩位小孩的持分會是6分之1嗎(合起來3分之1)
    如果是的話 假設甲乙兩人決定出售土地 一樣可以採取多數決的方式嗎?
    如果是這樣的話

    • @anho-law
      @anho-law  6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1

      兩個小孩的潛在應繼分是各六分之一,共有人數是四位,所以即使甲乙都同意,人數沒有過半。又甲乙二人的潛在持分只有2/3,要超過2/3才可以不計人數,所以應是無法多數決處分。

    • @shin140
      @shin140 6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anho-law 了解 謝謝您

  • @markhung3608
    @markhung3608 6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代書好,
    想請教,處分不包含共有物分割,若不同意出售之共有人欲保有其共有物應繼承之部分,實務上可以如何處理? 先行使等價之優先購買權將買方逼退嗎?

    • @anho-law
      @anho-law  6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優先購買權的行使必須以相同的條件,但一經主張即有履行契約的義務,不能僅主張優先購買後什麼事都不做,否則仍有被解除契約的可能。

  • @CYYANG-zn2zv
    @CYYANG-zn2zv 10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共有人已死亡, 應繼承人未辦理繼承,
    土地處分時是否必須要通知所有應繼承人?要全部合法送達嗎? 才能過戶嗎? 他們是否有優先購買權?

    • @anho-law
      @anho-law  10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2

      共有人死亡,土地出售是必須要通知全體繼承人是否要行使優先購買權,只是其應有部分是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其優先購買權的行使必須全體繼承人都同意才可以,如有部分繼承人不同意,那麼就不能主張。

  • @juitingyujuitingyu4682
    @juitingyujuitingyu4682 8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1

    王代書您好,
    謝謝您的影片,十分受用。
    想再與您確認的是,
    甲乙 兩人 如果決定賤價賣給 丁(甲乙的人),
    丙在收到通知後的15天內,主張優先購買權。
    甲乙為了不讓同樣的方式/價格,賤賣給丙。請問 甲乙丁 是否能夠表明雙方合意解除買賣契約?或是甲乙丁已違約的方式終止買賣契約呢?
    在現實生活中,我本身的角色為「丙」,還希望代書能夠指導,感謝您。

    • @anho-law
      @anho-law  8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2

      甲乙丁雖可主張解除買賣契約,但因您已行使優先購買,契約已成立,所以甲乙二人並無法以原契約解除,而主張您承買的權利是無效的,您仍何要求對方履行。

    • @juitingyujuitingyu4682
      @juitingyujuitingyu4682 8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謝謝王代書的說明指導!有需求一定找您請您協助 非常感謝@@anho-law

  • @cycyichien
    @cycyichien 6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光復國小仁愛國中板橋高中,那個學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