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法人113年度開放課程|民事訴訟法|訴之開啟(一)|梓潼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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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Опубликовано: 28 мар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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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律師司法官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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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好:112年地政士民法第一題,題目好像沒有考量到民事訴訟的規定《可以提給付訴訟時,不能提確認訴訟》及《如果只有買方甲提出訴訟,建商沒有提起反訴的情況下,建商沒有告甲,只有甲告建商,則甲如何主張同時履行抗辯?如何同時啊?》
公職王歷屆試題 (112 地政士)
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試題 別:普通考試
等
類
科
考試時間:1 小時 30 分
科:地政士
目: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一、甲參觀即將落成的建案後,向乙建商購買 A 屋,買賣契約中約定:
每期應付20萬元; 甲完成公給付18期價金後,乙應先將A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給甲,以利甲
價金分 24 期,按月給付,
先裝潢施工;
付的價金均沒收轉為違約金。未料,甲在原訂給付第 21 期價金時,卻因疫情被裁員無法繼續 支付價金,乙依約解除契約,主張甲應移轉登記 A 屋所有權登記予乙,以回復原狀,並將甲 所給付的價金全部沒收充為違約金。甲認為其已繳納逾八成價金,卻全部被沒收,還失去 A 屋所有權,甚為不公,起訴請求法院減免違約金,請問法院審理時考量的因素為何?倘經法院 審理後,認為甲應負擔的違約金以契約價金 30%為適當,在乙建商尚未返還溢收的違約金時, 甲得如何維護自己權益?(25 分)
★★★★
雙方特約若甲有一期未能如期支付價金,乙方即得解除契約外,並將甲方已支
第一部分涉及違職
約金之性質及酌減之標準;第二部分則涉及解約後的返還義務與 過高違約金的返還義務間可否主張同時履行抗辯之爭議。
《使用法條、學說》: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 1353 號裁定 【擬答】:
甲得依民法第 252 條請求法院酌減違約金 請求酌減違約金之依據
依民法第 252 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至於違約金是否過 高,實務見解認為,除應依一般客觀之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實際上所受損害及 債務人如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標準。
甲得依民法第 252 條請王求法院酌減違約金 本題甲乙約定於甲違約時,乙得解除契約並將甲給付之全部已經支付之價金沒收轉為違 約金。然甲已經給付 21 期之價金,達總額之 87.5%,若將之全部作為違約金,亦與社會 通念有違。且於疫情期間,甲被無情裁員致無法履約,亦與社會經濟整體狀況有關。且 乙已經得依民法第 259 條第 1 款請求甲返還房屋,損害有限。故於甲依民法第 252 條請 求乙酌減價金時,法院應考慮上開要素決定是否酌減。
甲得依民法第 179 條請求乙返還溢收的違約金並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甲得依民法第 179 條請求乙返還溢收之違約金
甲給付買賣價金於乙,係本於買賣契約而為之給付。於乙解除買賣契約後,乙本應依民 法第 259 條第 2 款將價金歸還於甲。然甲乙之買賣契約約定乙得將該價金沒收轉換為違 約金,故該買賣價金於解約後即轉換為違約金,乙得依違約金約款受領之。然如前述, 該違約金顯然過高,是於甲依民法第 252 條請求法院酌減後,就法院酌減之部分乙即喪 失法律上原因而構成不當得利,故甲得依民法第 179 條請求乙返還之。
甲得類推適用民法第 264 條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民法第 264 條之同時履行抗辯雖以因契約互負債務為其要件,然依實務見解,於當事人 之給付義務/對待給付義務間,若有事實上或法律上之牽連關係存在時,仍得類推適用 本條之規定。又本條但書所為先給付之義務,係基於契約約定、法律規定或習慣決定。 而具牽連關係之對立給付,並非基於同一法律關係而生,即無何人應先給付之問題。本 題乙解除契約後,乙得依民法第 259 條第 1 款請求甲返還 A 屋,甲於違約金酌減後,得 依民法第 179 條請求乙返還違約金,二者間雖非同一契約而生之對立給付義務,但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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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王歷屆試題 (112 地政士) 牽連關係。是於乙尚未返還溢收之違約金前,甲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暫時拒絕返還 A 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