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可以理解有些爸爸會很想要小孩,不過生小孩真的是無法回頭的事,一旦父母任何一方在違反意願的情況下生養小孩都可能嚴重影響小孩的成長;相反地,墮胎之後(一般來說)都還有機會再懷孕,至少不是無法回頭的決定。 而且可以想像應該有很多婦女會因為社會期待、親友施壓下被迫生育,甚至也有婚內強暴這種極端例子,因此法律願意主動尊重婦女本人的意願,實在是一大進步,而且也可以有宣示性的作用。
覺得可能比較平衡的方式是配偶具有知情權,但決定權在女方身上,醫師提供身心評估建議等等。 作為離婚訴訟的理由應該可以納入。求償感覺有點複雜,婚內贈與的東西要拿回挺合理的(個人意見,吃的、補品之類的就算了吧😂)。如果覺得女方以金錢威脅,承上,左轉離婚。 嫁/娶了一個不合適的配偶,懷孕十月兩個人都喬不攏了,小孩生出來到長大的十幾年要怎麼喬攏啦😂 ps. 美國有些州可能會通過即使非婚姻相關的非自願懷孕,也不能進行人工流產也太可怕了吧…
A. 同意墮胎權由女性決定,生育要承擔的身體、心理的風險都很高,看過太多案例是母親在生育過程中遭受心理壓力跟生命威脅,那是很可怕的,也許在配偶的陪伴跟幫助下可以稍稍減緩,但真的只有非常有限。另外,非常認同在婚姻中這次修法有機會可以保護到婚姻中不被尊重、受到迫害或性侵的女性,這是非常非常重要,國家、政府跟法律,本就應該要成為人民的倚靠。 對於美國的修法我感到非常的震驚跟失望,無疑是人權的大退步,當然這背後有很大機率是政治操縱。 很樂見台灣在法律上從「兩性」變成「性別」,從「優生」變成「生育」,還有同志婚姻權的保障,一步一步走向更好的人權環境,這真的要謝謝有許多辛苦倡導、爭取跟勞心勞力的機構跟人員(志祺七七的團隊也是!),以及政府的支持。
A 正常的婚姻雙方會有共識要不要孩子,這樣的環境下出生的小孩才會在心理健康的家庭裡長大,否則也就是家長無盡的爭吵影響到小孩的人格塑成。 而且女性天生的生理因素還有心理因素,在孕育小孩這部分付出的身體損傷、心理壓力、社會壓力都比男性大非常多,伴侶的意見可以參考,但是自主權由女性做主,失去孩子父母雙方都會難過,但是更多的是女性可能會考量自身身體還有心理狀況,還有負擔生活的經濟能力因素,男性現在不是一人撐起家庭,女性失去經濟來源的話也很有可能會失去家庭話語權,這些壓力也都是女性自己需要為自己考量的,畢竟要懷胎十月的人不是伴侶,坐月子等等調養身體也有很多丈夫只要小孩不管媽媽,嫌東嫌西或是不願意幫忙,也會對生產的妻子盡心照顧,從普遍「幫忙」、「分擔」這些用詞就感覺得出來,主要照養責任好像都還是在母親這個角色的身上,男性普遍沒有這種意識,不知道女性承擔的壓力,也不應該擁有支配女性生育意願的權利。 失去孩子的創傷不只有男性,女性也有,生育與否是婚前應該決定的共識,男性也就只有心理創傷,女性還多了身體創傷,何況不提男性為了快感甚至也會不完整避孕,女性有時候真的會被強迫,希望社會男性多認知到女性天生生理的弱勢,不求多照顧,至少尊重女性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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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 應該是「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畫面誤植為「消除對婦女[一些]形式歧視公約」。望修正
生小孩本身就是一件不公平的事啊,所有生理上的風險全部都由一方承擔耶。而且如果家長心中不想要孩子,這個孩子的生長環境大概也會很嚴苛🥲
簡單來說,當女人想要孩子時就說"我們的孩子",當女人不想要孩子時就說"我的子宮"
@@boyang7428 這不矛盾,女人有權利決定「我們的孩子」要不要在「我的子宮」生出來。
所以男人如果想要對方為自己生孩子,在嘿前嘿後都要給安全感,嫌麻煩只想要孩子的話,直接找代孕更好。
如果不想要孩子的話,男人自己也有許多避孕手段,自己不避孕等於自願承擔風險,就跟把銀行密碼交給對方保管一樣。
@@icylo9429 男生不該要求女生為“自己”生孩子,而是共同討論再進行決定,並且現行避孕方式都無法完全避孕(也就是會有例外啦)。如果再雙方經過討論、調解後無法達成共識再由公權力介入立為個案處理才是最佳處理方式
關於代理孕母方面我並不清楚相關法律,但假如又代理孕母負責生育,那如影片所說生父生母都有責任扶養之規定又如何?小孩長大知道自己並非親生又會有多少ㄉ心裡ㄉ過意不去,我想說的是如果要我選擇代理孕母不會是我的選項之一
@@boyang7428 謝謝你對降低臺灣婚育率又做出了一點貢獻😉
@@南瓜-r5q 也是啦,所以男生要保護好自己,不要輕易跟人嘿。
代孕確實不是一個好的選項,特別是現在的社會還比較保守。我個人的想法是親生與否不重要,家庭關係的重點是情感,親生父母也只是有一定撫養義務,孩子恃寵生嬌的想法還是不可取的。
目前的社會氛圍尚不合適推行代孕,最怕就是有人把生育當「抽卡」,或許以後科技和觀念都進步了,能彌補男性沒有子宮的遺憾。
已婚女性能不能自主決定墮胎這種議題都需要「論戰」,可見女性的身體自主權多不被重視。
「丈夫想要小孩的慾望」與「女性身體自主權」居然是有可比性的。
感謝我的互聯網嘴替!
更常見到的是:臺男:我要傳宗接代,我要小孩🧒,風險女生妳來承擔,小孩妳來顧。
再說:ㄟ~人家是男森耶!妳要給面子啊~
想到繁殖焦慮的那些言論就很頭痛🌚
看其他人在那邊吵,就這個講的最精確
男方不想要小孩時又是另一個風景了。
夫妻應該先多多討論
但最終決定必須在生的人手上
同意
对于能不能家暴的问题
夫妻应该先多多讨论
但最终决定权必须在打的人手上
那應該是在性交受孕前就該討論,而不是懷孕了才再說
這也太不負責任
沒錯!
@@s9818 先叫男性在女性完全同意前結紮啊
想當初進研究所時,去聽學姊的論文發表,才發現原來優生保健法這個名字帶有歧視,過了將近十年,終於要改成生育保健法了!內心真的莫名感動,至少慢慢地往心目中理想的方向前進,當然不是說改了名字歧視就不在,但至少是第一步。
以目前科技來說,胚胎在出生以前只能依附著母體存活,生產對母體也會帶來風險,小至妊娠紋大至羊水栓塞過世,我認為只要母親不願意,就應該要有中止的權利。
感動個屁 帶有殘疾的個體本來就不適合出生 現在社會已經將天擇的機會降到最低 如果放任基因缺陷的持續繁衍 勢必導致基因池劣化
真正應該做的是事後保障既有身心障礙人士 事前從源頭將劣質基因抹去 人類才會有更大的進步
等你只能依附你儿女生活的时候,我认为他们把你口了也很合理,因为你的存在阻碍了他们。
@@oliver6223
亂舉例 而且還在有生兒防老的老人想法 笑死
@@oliver6223 看不懂我在說什麼是不是 我說的是保障既有 抹除可能 再者老年能算是一種缺陷嗎 生物本就會自然衰亡 老年的個體根本不阻礙基因池的劣化 不存在你說的阻礙
簡單來說,當女人想要孩子時就說"我們的孩子",當女人不想要孩子時就說"我的子宮"
A
可以理解有些爸爸會很想要小孩,不過生小孩真的是無法回頭的事,一旦父母任何一方在違反意願的情況下生養小孩都可能嚴重影響小孩的成長;相反地,墮胎之後(一般來說)都還有機會再懷孕,至少不是無法回頭的決定。
而且可以想像應該有很多婦女會因為社會期待、親友施壓下被迫生育,甚至也有婚內強暴這種極端例子,因此法律願意主動尊重婦女本人的意願,實在是一大進步,而且也可以有宣示性的作用。
沒錯 ,不相信在爸爸想要小孩,而媽媽不想生的狀況下,用這個法律強迫媽媽生下小孩會對小孩是好的……
有沒有反過來的情形呢?即太太想要小孩,但先生希望再多一點兩人生活、不想那麼快就為人父,甚至有經濟壓力的問題?
@@Elbert77768 當然有哇,但因為墮胎也是對身體自主權的侵害,所以讓媽媽違背意願墮胎也蠻可怕...😢(不過確實是日後法律可以再補強的部分)
@@Elbert77768 確實有,不過我個人還是覺得女性應該擁有完全做主權,如果真的有上述您說的疑慮的話,我想應該雙方必須先做好孕前的溝通,並對最壞的打算(意外懷孕)做好最後的打算(決定去留)
@@eli1877 應該說我的意思是贊同女性擁有完全的身體自主權,但墮胎與否的這件事其實不僅是身體自主權;也許很多人會覺得應先就議題內的單一面相做考量,但現實發生的確實那麼複雜,那麼在立法修法的過程就應該更嚴謹評估和多加討論。
從孩子的人權來看,擁有一個不愛他的媽媽,以及一個因為生育爭吵不斷的家庭,想想就覺得可怕。家庭對孩子的身心健康發展真的影響很大,反墮胎是否只保護了孩子的生存權卻剝奪了他健康成長的權力呢...
被生下來相對簡單,好好的活過這一生非常難
沒錯。尤其是如果就是在類似這種家庭下成長起來的小孩更能懂你說的
沒錯,我覺得孩子的生存權利也該包括有一個健康無虞的成長環境,而不是只是把他丟到這個世界上
喬治·卡林有在他的脫口秀嘴過這件事:反墮胎團體在人出生前把他說成是人間至寶,但出生之後的生活就管他去死
同意,另外把「不愛他的媽媽」改成爸爸也適用,已經看過小孩媽媽迫於自己原生家庭長輩想抱孫的渴求和慫恿後的糾紛了⋯⋯
支持,畢竟婚姻關係「正常」的情況下,應該不會有太大的影響。
若是不正常,那我想就不用說了,能夠降低「小孩子生了、生米煮成熟飯就跑不了這種事」發生,能夠一定程度協助女性跳脫傳統生育思維。
A. 經歷過我太太的生產過程, 最刻骨銘心的體會是, 所有生育的風險與辛苦都是懷孕的那個人在承擔。另一方所能付出的實在是沒得比 - 不是否定另一半沒付出, 而是實際上做不到。另一方面, 我也能同理想要孩子, 但與另一半意見不合的伴侶的心情, 我們也有些朋友就對於要不要生小孩,彼此意見不合, 溝通不成而離婚的。我認為, 墮胎的審議過程, 伴侶應有被告知的權利、參與諮商與討論的權利, 但不應有最終決定的權利, 簡單來說, 有與會權但沒有表決權啦! 另外, 若兩人對於墮胎的意見產生不合, 甚至是沒有墮胎問題,純粹是生育的意見不合, 我是認為這其實本來就是婚姻關係中很大的破綻, 這一點應該要可以作為判決(無過失)離婚的依據 之一 - 不能強迫伴侶配合生子(我遇到旳實例是女生要, 男生不要), 但對小孩真的很有執念的人, 也應該有權利去找另一個伴侶才對。
應該改“登記伴侶”跟結婚概念分開,有小孩再登記出生父母即可。所謂的結婚就是個美德詞彙,三生三世可期~
不要生育就沒有這個問題,一群人事前衝動事後後悔
的確,因要不要生而無法溝通,最終離婚,這結果遠好於女性不能被同意墮胎而逼著生,這樣的家庭似乎更可怕,所以我會覺得若男方很想要小孩,就是離婚吧,找價值觀相同的就好,不會因為這個法律修改而有什麼不可挽回的損失。
至於要不要生孩子,我覺得這是雙方婚前要協議的,不需要因此把婚姻變成兩種制度,因為婚姻本來就不是生小孩的同義詞
@@van7908 剛好相反,婚姻本來就為生小孩組家庭而設,才會夾雜“優生保健”。修法是改變既有的概念&權益,不是想當然耳。最好一開始制度就明確,若不是為組家庭,“伴侶制”最合適
@@ems5301實際上有遇到過使用伴侶制度的人嗎?常常聽說結婚是兩個人的事情,不過現實就是兩個家庭的結合。我很好奇老一輩的人能不能接受。
我支持,然後我覺得配偶應該要有知情權,而且可以拿這個當作離婚的合理訴求。但是他沒有決定權
對 然後做任何有關人命的事之前 要簽合約
痾,我不覺得可以由母親單方面決定,除非有身心健康疑慮,或是丈夫有不良行為才可以,因為這兩種,會造成雙方在協議過程中的權力過於不對等。
婚姻、生小孩本來就是雙方的事情,為什麼,明明是男女雙方共同支撐起的家庭,共同花費心力與財力去支持的養育過程,卻可以由女性完全主導?
若是在家庭關係女方是強勢的一方甚至可以威脅男方說要把小孩墮掉,更加造成雙方地位的不平等
@@ShinhoL-q8g 因為妊娠的這十個月消耗的是女性的身體、風險是女性負擔阿,而這些風險跟消耗不是金錢可以衡量的。
@@ShinhoL-q8g 可以給女性這個權力,但是也給男性離婚的權力,並且允許男性要求賠償
@@takizawakageya 如果真的要把他放在天平上用金錢衡量可能也不是不行喔😂
A 懷孕對一位女性來說真的影響太大了
身心靈到未來職涯發展等等,
都不是配偶能夠完全共同承擔風險的,
因此配偶的意見可以參考,
但真正做決定的應該是要回歸到影響最大的母親身上,
如果真的那麼雙方想要小孩,
女方不願意生,
收養或許也是一種方式!?
以前常聽老一輩說生這麼多,是因丈夫不願(早期墮胎政府規定丈夫需同意簽名),覺得不可思議,自己的身體需要對方同意。
導致有丈夫想綁住妻子不讓離開,就讓她一直生,卻不肯盡父責,也有只為生兒子生一堆,錢不夠用妻子想辦法邊上班邊顧,有些明知道對方暴力想花時間離開,偏偏又懷孕,如果沒有身體自主權,那真的很恐怖,尤其遇到不適任做丈夫父親的。
那是老一輩!
當時女性是被長輩教育20歲前要趕快結婚
而選擇錯誤策略!
很多夫妻結婚前根本不認識自己先生 連名子都不知道
只是因為家長幫你引薦 要你們趕快結婚 直接就辦喜宴了
其實從頭都沒人綁著你們一定要結婚
我的客戶就有55歲還沒結婚的 他就是在那時代頂住壓力不結婚的
所以其實根本沒人綁住女人 是女人被自己綁住!
我遇過那種嫁給智障的女性 我問她為何不離婚 她的說法我也不認同
因為她只是把自己綁在一種情境下,她一直都能離婚一直都能逃離
把父母把社會的常態觀念套在身上
其實男女雙方都在接受社會的冷暴力
比方說沒男女朋友 也會被嘲諷是不是失敗者是不是人有問題
到了一定年紀沒結婚 也是會有被這樣說閒話的風評
但是你要知道只要沒結婚 你的人生你能作主
但是如果結婚了,很多事情本來就是雙方要去決定和討論
如果女方的生育權完全由女方決定
那最後只會導致男方更不願結婚,雙方更加沒有安全基礎保障
因為站在男方角度看,想要小孩不管撫不撫養
最佳策略就是不結婚交很多女朋友去測試
實際上我發現很多有錢人也都是這樣40歲了還是男女朋友
一直不願給女方一個交代
就是因為不想冒結婚的風險 包括資產分配包括撫養權
但是很多沒錢的夫妻她們還是一直生
原因出在雙方根本不會看得更長遠 他們沒那個能力
所以他們就會一直想要生小孩 導致男方越來越難養
女方則因為要照顧小孩無法工作
家庭的經濟越來越困難
這種現象全世界都有
不好意思,不太懂你想表達的。
男性願不願意結婚是他們的權利,女性願不願意生小孩是自己的身體自主權,如不適任當父母,就不應該生小孩(等同變相虐待下一代),沒準備好又懷孕想墮胎,最終傷害的也是女人自己的身體,為何需要別人來決定?
@@姚小宸 我要表達的是如果結婚後女方願不願意生是女方可以單方面決定! 那對男方來說風險過高 這又會進一步加大結婚的難度
所以男性在策略選擇上將會更保守更不願意和任何女性有私定終生的可能
在你看來生小孩是女方的身體生的所以是由女方自己決定就好,但在另一方面許多男性也有想要小孩的慾望,所以才選擇了婚姻! 既然女方隨時都能反悔,那男方當然沒必要冒更高的風險去做這個行為!
要知道一但結婚了浪費了3年時間 結果女方突然說不想生了! 看起來只要離婚就好 但男方冒著財產可能在分配二來時間精力也可能備損耗 要再重新尋找,未必每個男性都有資源可以達到目標
這最終就變成大家都不想結婚! 以男女朋友的方式去備孕,一但你反悔我也沒損失
另外絕大多數父母生小孩前根本不知道適不適任,很多人覺得適任時自己都步入中年了
說穿了社會的進步 很大程度就是以前的家庭半推半就出來的! 如果每個人都覺得適任了才開始找另一半或是想結婚,往往都過了黃金時間了! 40或50歲生小孩的現在大有人在 他們都說帶小孩就耗掉他們全部的精力了
而這些社會現象要是不解決 就絕對不是生不生這個問題了! 因為這是一條全面惡化的經濟關係鍊,對於國家的未來有毀滅性的打擊
另外可以看看中國 他們的富豪富二代基本不結婚私生子一堆,因為結婚是一個會有財產在分配的可能,我不跟你結婚一來不用冒著被分配危險二來你小孩要不要養我可以看著辦,其實我們都得承認這世界沒有所謂公平! 當你想要平權時對方也有相應的辦法
只有各退一步家庭才有辦法形成
現在的人太在乎自己想要更多獲得更多,而不是彼此各退一步,所以離婚率高結婚率降低連生育率都是急遽下降
@@ccdawu9522 你的觀點沒錯,單純是我部分看法與你不同,個人仍認為生育與否是女性權利,不應需另一半同意。
選擇婚姻怎會與生小孩劃等號??結婚是雙方的決定,不相愛又何必結婚?只為生子??
婚姻需要的是互相信任、扶持、成長..
現代願意結婚的女性,許多收入都不比男方低,何來分產一說,如女方是現實主義者,男方已知又為何要結婚?
在交往及婚姻中的時間(青春)雙方是劃等號的,事前溝通是重要的,如同你覺得婚姻是為生子,只要對方也同意,那自然不會產生問題,至於婚後才察覺不合適不願生,那又何必勉強?
老一輩婚姻痛苦的多,大都是輿論壓力而結的婚,何必讓下一代重蹈覆轍?己所不欲何以施於人?
現代人適任做父母年紀後延,源自於許多上一代不願放手、干涉太多,而非 放手及適當輔助教育下一代,以致心智成熟度延遲,既已不成熟又如何教養好下一代?
個人認為年輕時帶小孩優點是體力,晚年是智慧,各有優缺點。
不生子並非惡化經濟關鍵鏈成因,而是高房價、薪資停滯跟不上高物價、法律無法保障人民安全、怕失去自由等,才是女性不願生子主因。
看看印度、非洲,生育率高的國家,大多為最低開發國家。反觀低生育率的新加坡、瑞士、德國、加拿大,經濟卻不差。
社會的進步不是靠婚姻生子半推半就而來,而是人民自省自覺改變陋習而成。
中國本身就很複雜,要說原因有一長串..
至於你說的那些富豪的小三、小四等私生子,都源自於‘’財‘’,一方怕對方要錢,另一方想要用小孩換來衣食無缺,這現象全世界都有,跟身體自主權完全無關,太專注在錢財雙方也自然會損失其他。
‘’太在乎自己想要更多獲得更多,而不是彼此各退一步,所以離婚率高結婚率低‘’ 的確是現代普遍現象。
婚姻需要雙方共同努力,孩子的教育更是。
懷孕一方想生,另一方不願意,還有出養的選擇,非只有墮胎一途。
小小跑題
覺得未成年墮胎要父母同意好像有點奇怪
如果女孩覺得自己養不起那父母不給墮
那是不是該有一個契約說要父母負責養這個胎兒?
而且如果一個女孩帶著一個孩子,能接受她成為另一半的人有多少?
這讓我想到以前看到未成年媽媽遺棄剛出生的小孩時
都會想著如果能一開始就做好防護或是發現時拿掉不就好了
現在瞭解之後就覺得,可能她根本拿不掉又養不起又因為懷孕時的各種壓力+憂鬱症讓他這麼做
夫妻的話,就如同很多人說的,如果家庭關係和睦根本就不是問題
如果是因為媽媽在懷孕時各種身心變化讓她覺得不想要
在求助醫生無果之後,或許拿掉小孩也比較好
硬生下來,就讓我想到之前看到媽媽產後憂鬱殺掉小孩的新聞
比較保守的年代未婚懷孕是丟臉的行為,有些未成年因為害怕告訴父母自己懷孕而錯過了適合墮胎的時機,良善一點的想法是父母擔心墮胎後女兒產生的健康影響,糟糕一點的想法是有些父母想和男方索取一筆費用或是乾脆把女兒嫁了,但這些觀念都已經慢慢被更健康的兩性知識取代。
妳個身心變化就把過去幾年夫妻談好的生育計畫全部毀掉
如果真的胎兒會影響女方生命就算了,因為心理問題?
說真的,我聽完的當下覺得女方很不負責任
都未成年依照基本教育不會是他照顧
“未成年人墮胎需父母同意”我覺得本身是不合理的,但不給墮要父母養這個建議可能站不住腳……
需監護人同意的情況,分成好處和壞處兩種面向來看的話:
---
好處是,撇除被強暴的情況,未成年人其實可以選擇「避免讓自己有懷孕的風險」吧?
例如等自己有決定要不要墮胎的權利時再進行性行為,甚至是等心態和身體發展成熟、有經濟能力再進行性行為。
「反正我爸媽不讓我墮胎的話,他們必須養。」如果訂定這種契約的話,好像變成未成年人不用負責的免死金牌了?但有懷孕的風險時,本來就要考慮到自身的經濟能力呀…沒有認知到這些現實層面的未成年人,有足夠成熟的心智去獨自處理這件事情嗎?
---
但壞處的話,就是前面撇除的「強暴」。
我自己覺得墮胎權是給非合意性行為的女性懷孕後最大的保障,也就是被強暴後懷孕的情況,我認為這種情況下「不應該由父母決定要不要墮胎。」
「只要不是自己願意的性行為,就應該能讓自己決定要不要墮胎。」
目前不支持墮胎的意見,部分來自墮胎傷身的認知,更多源自「墮胎=殺生」的觀念,如果父母因為這些原因不同意孩子墮胎,即使願意替孩子撫養胎兒,也不足以承擔未成年生子的風險。所以,這樣的契約未必能解決需要監護人同意而產生的問題…
如果需要反對這個條例的意見,更極端一點的例子是,如果加害人就是監護人呢?女兒被直系親人性侵的案例並不是不存在。
在這些情況下,監護人的同意真的就很奇怪,應該說很不合理。所以這點也希望還有討論的空間,目前訂定的規則真的太廣泛了。
@@nghnjfyukuk 你講完全相反。樓主說父母‘允許’,你説的是‘要求’。只要孕婦不願意墮胎,世界上沒有哪個文明國家可以讓別人强制孕婦墮胎,只有强制孕婦不能墮胎
問題選D 就是裡面許多網友提到的知情權的部分,希望納入討論。但決定權在應該還是在女方 (與醫療專業的配合)。
4:00 這個修法方向其實有點衝擊到我,因為(未成年墮胎+與法定代理人產生利益衝突)是極端敏感的議題。
大學通識課有看過類似的影劇並嘗試開展討論,當場醫學系的學生都表示頭痛 (要不要向家長揭露子女已懷孕的事實...)。
即便修法的方向旨在保護未成年懷孕者的利益,但司法系統與醫療系統是否能透過介入達到更好的結果呢?我很好奇。
6:27 身為生理男 + 生物相關科系畢業。我只會說︰「各位男士,現在終於認清我們在生殖行為的地位,只高過鮟鱇魚一點點了吧...」
所謂「失去孩子的痛苦」...精神上假定夫妻雙方受到的影響差不多。但是「肉體上」你只是少了一個精細胞罷了。
如果此案例發生,大概這婚姻九成九要完了吧。
還有,墮胎與懷孕分娩一樣都是有風險的行為,即便男性再怎麼愛自己的太太,也沒辦法幫忙分攤這些風險。
基於生理上承擔風險的高低,讓女性對生產相關之事務 (含墮胎、分娩方式等等) 有較大主控權是自然的結果。
我選D是跟本上就應登記“伴侶”,有小孩再登記出生父母。結婚就是美德辭彙,愛怎麼三生三世可期~
另外公權力介入未成年懷孕,那錯過墮胎時間是要國賠?還要求父母非自願養孫~
台灣目前不開放由公正第三方來懷孕,既然女方要求由她來生,掌握主動性,那麼權利和義務就必須相應而生,而不是只想要掌握主動權,懷孕實際上不可能是由女方全承擔,只是男性提供的心力勞力時間金錢被視為理所當然,既然是雙方共同經營,那最後只有女性決定墮胎,放棄扶養義務,就極度不公平,男性要求女方墮胎固然侵害太大,但是男方連要求放棄撫養義務、親權、遺產繼承權的權利都沒有,造成兩造之不平等,女權最大的問題就在把男性當作鬥爭對象,還包裝成只要平等,只要權力不要義務那就叫"暴君""女權自助餐"
@@boyang7428 「懷孕並非由女性完全承擔。」同意。然「只有女方有權放棄扶養義務」,我認為這樣講並不精確。
應該說女方於懷孕期間有權決定中止懷孕;然而,墮胎所造成的扶養義務的中止,應該是雙方都終止。出生前/後的義務不宜混為一談。把墮胎的最終決定權交給孕婦是出於生理因素 (畢竟一般男人沒辦法幫忙懷胎)。考量到懷孕與生產的生理風險,這樣「分豬肉」我認為沒有太多疑義。 (別忘了我們到19世紀,分娩才脫離高風險醫療行為啊。)
至於男性有沒有放棄扶養義務與侵權的方法。竊以為出養是一條可行(雖不完美)的辦法。但出養前要能把胎兒生下來吧...。如果閣下想講的是「男方被婚內性侵,然後女方用胎兒來要脅權利」等情事,那就真的要跑法院。我相信現在的時日,會有更多人明白男性的困擾的。當然也歡迎閣下補充。
至於最後女權自助餐如何如何,很抱歉這不是我這個臭男生可以討論的部分。
@@boyang7428 我認為墮胎對女性來講既是權利也是義務。墮胎並不是只是把孩子拿掉那麼簡單,手術必定有風險,包刮對身體永久的傷害以及得忍受術後的傷口疼痛。這是女方為自己行為以及選擇所該承擔的義務。
@@boyang7428 台灣目前不開放第三方受孕,不表示女方沒有主導權!女性在整個懷孕期間所付出的勞力、時間、心理狀態,我個人完全不認為男性有付出到什麼。
若想拿金錢出來說嘴,在女性也有經濟來源的情況下,男性提供的金錢其實不算什麼。
再來男性付出的心力、勞力、時間,想請問是付出在整個孕期的什麼地方上面?女性的身體變化、心理變化、胃口變化、水腫、到孕後期身體前方懷著三公斤的東西走來走去,請問這中間男性可以幫到什麼?若要說按摩、提東西、煮東西,女性有經濟來源根本就不需要男性來做這些事,找個傭人還比較牢靠。
就別說很多男性像你,覺得女權如何又如何。請問你認真想過你家裡的事務,你有沒有打從心裡認為你也有義務,而不是「幫忙」嗎?你今天打掃廁所了嗎?還是你有今天幫你媽打掃廁所?
婦女可以自己決定墮胎 男人不能管但可以以此為重大事由提請離婚
這樣不僅女人可以保障身體自主權 男人如果覺得不被尊重也可以走人
至於單身女性就沒有影響 正在打離婚官司的也不用管直接墮
這樣就太完美了
@kala Bu 雖然女人有出卵子和子宮 但男人有出精蟲耶!萬一女人不尊重男人怎麼辦!
つ【不爽就滾蛋權】
你這想法也讚欸
赞喔!!我也这样觉得
啊是在吵什么啊
我要把你的留言發在其他地方了*\0/*
很棒的想法
其實這個議題還有個很重要的部分,是對人工流產而言,「時效性」很重要。
進行人工流產,做得越晚,除了胎兒到時候已經長得更大以外,對媽媽的身體影響也會越大,尤其14週以後需要做人工引產,對身體的影響與風險已經接近生產了。
假設是發現月經沒來而去驗孕,此時離上次月經來的第一天已經4~6週=懷孕4~6週了,能夠考慮這些事情的時間其實比一般人想像地短得許多。
之前ptt就有人在教,把離婚流程拖到妻子無法墮胎的週數,讓她想墮也墮不了:)
覺得考慮時間很短,是那種很難做決定的人吧!
@@ajay30572 什麼時後發現懷孕也要考慮進去啊...
@@kingannzang4091 做愛時候沒有防護,自己就該注意懷孕這件事
@@ajay30572 並不是做愛的時候有做防護就一定不會懷孕,邏輯很好用希望每個人都能有
不敢承擔言論法律責任的非實名帳號沒資格參與公共議題討論,共勉之
A我支持這次修法
如同志祺所說的,「生」這件事基本上只有女性在承擔,這也是會影響身心的很大的事件,修法相信能夠保障更多的自主權
如果在家庭裡面女生是需要瞞著老公才能去墮胎的,那顯然問題已經遠遠超越“墮胎同意權”的範疇了
我覺得還是讓女性有比較大的自主權比較好,懷孕生孩子本來就是女性在做的,小孩大多數也是媽媽在照顧的,在這種情況下有孩子後最辛苦的就是媽媽,而某些不負責任的爸爸根本就不會參與育兒,加上懷孕當母親其實要面對蠻大的壓力的,這種壓力男性未必能懂,始終自己最清楚的身心狀況,所以我覺得決定權還是交給女生比較好。
台灣目前不開放由公正第三方來懷孕,既然女方要求由她來生,掌握主動性,那麼權利和義務就必須相應而生,而不是只想要掌握主動權,懷孕實際上不可能是由女方全承擔,只是男性提供的心力勞力時間金錢被視為理所當然,既然是雙方共同經營,那最後只有女性決定墮胎,放棄扶養義務,就極度不公平,男性要求女方墮胎固然侵害太大,但是男方連要求放棄撫養義務、親權、遺產繼承權的權利都沒有,造成兩造之不平等,女權最大的問題就在把男性當作鬥爭對象,還包裝成只要平等,只要權力不要義務那就叫"暴君""女權自助餐"
@@boyang7428 可是你要考慮大部分生育風險就是懷孕的女性在承擔啊?懷孕十個月包括產後撫養照顧小孩身心都要說折磨,每年這麼多女性死於分娩,活下來的或多或少都會留下一輩子的後遺症,可以說懷孕到分娩本身就是讓女性在鬼門關走一遭,這樣男女在生育這件事上承受的是公平的嗎?生命是金錢可以衡量的嗎?還是男生也懷一個看看?👀
我是女性,我支持
畢竟懷孕對母體來說的風險跟身心影響非常大,伴侶未必能一起承擔,若連自己是否要終止懷孕都必須與伴侶決定,覺得很不公平。
D 這個議題有點奇妙....
讓別人決定你是不是可以"不生"這件事本身就很怪 畢竟生孩子又不是大便那麼簡單 除非孩子體外孕育
如果婚姻關係和諧基本妻子上也不會偷偷跑去墮胎ㄅ
會想墮掉我只想得到現行法規中提到的那些理由
難道是要防止夫妻一吵架 妻子一氣之下拿掉小孩嗎?
男生只要想 這件事情反過來說就是讓配偶有權力決定你是不是應該結紮來讓她安心婚姻期待就很好理解了
你都說了
對
除非還是在胚胎階段啦!不然流產也不是說今天去門診馬上就可以流產了。
說的好
雙方討論好確定可以結紮我當然願意做啊
那憑甚麼墮胎這件事上女生就可以獨斷決定?女方受孕前都沒有想過後果?
然後都不管丈夫有沒有意願,能力負責/協助幫忙?
我同意沒有經濟,沒有覺悟就不要有孩子,這樣他們只會過得很痛苦
但話說回來,這不都是在夫妻進行性交前就該認知的事嗎?
我覺得父母一方都已經想墮胎了,之後真的會想好好照顧孩子嗎?
在胎兒的時候被墮掉,可能比活著被受嫌棄來的輕鬆多....
這樣受到的苦只限於肉體上,出生之後可是要受到心靈與肉體上的痛苦...
很正常啊~墮胎這件事情本來就是應該由女性來決定的,伴侶的意見可以參考,但絕對不是佔大多數的,畢竟不是男性來生育和承擔生育帶來的風險的。拿掌控權和嬰兒人權來說的話,前者是在說女性的地位不如男性所以需要男性來掌控其生存的價值,後者則是要考慮到嬰兒的成長環境,女性在不自願的情況下生下小孩可能對雙方都未必是一件好的開始。
前者是在說女性地位等同於男性(兩人共同同意才可墮胎),關於後者,若丈夫想要墮胎,而女方不同意,是否也可以採取同樣的理由?
@@leelee2989 肚子裡有小孩的是誰?是男性當然只有他可以決定
@@leelee2989 如果講話的人是覺得女性的地位跟男性相同的話是不會講出沒有掌控權這個詞語的
@@momokym1130 沒,我的意思是夫妻兩人共同都對孩子有掌控權
@@elainetsai7851 如果人類像某些動物一樣交配完就直接離開棄之不顧,那我同意你的說法
我同意,因為目前懷孕風險都是女生承擔,從懷孕的辛苦一路到分娩的痛苦與生命的危險通通都是,如果需要配偶的同意的話那本人的意願跟身體自主權就會被壓迫到。
如果你儿子不想上学你还逼他去,算不算压迫他人的身体主权?
@@oliver6223 上學在台灣為義務教育,生育並非女性義務。
就以法律來看,不上學違法,不生育不違法
@@oliver6223 對於台灣而言,生育並非義務
但人民須接受義務教育
所以你的譬喻在台灣是不成立的
@@oliver6223 算啊 但可悲的就是沒有人會幫小孩說話
台灣目前不開放由公正第三方來懷孕,既然女方要求由她來生,掌握主動性,那麼權利和義務就必須相應而生,而不是只想要掌握主動權,懷孕實際上不可能是由女方全承擔,只是男性提供的心力勞力時間金錢被視為理所當然,既然是雙方共同經營,那最後只有女性決定墮胎,放棄扶養義務,就極度不公平,男性要求女方墮胎固然侵害太大,但是男方連要求放棄撫養義務、親權、遺產繼承權的權利都沒有,造成兩造之不平等,女權最大的問題就在把男性當作鬥爭對象,還包裝成只要平等,只要權力不要義務那就叫"暴君""女權自助餐"
想不想生還要別人同意?
生育對女性身體的損害這些人又不負責
產後併發症諸如骨盆器官脫垂、失禁,父親能分擔個屁啊🙄
感覺台灣的法律真的有在逐漸進步,我覺得不必強求需要配偶同意,但是必須要給予配偶事前的通知的權利。至於雙方該怎麼面對接下來的問題我覺得該由夫妻雙方來承擔。
不過我還蠻想問的,法律上能墮胎的情況是非自願懷孕、四親等以內、會危害身體和家庭的狀況,在一切正常沒有家庭暴力等因素因為這些原因尋求墮胎幫助應該是正常的法律保障。
其餘情況不能隨意墮胎,所以修改了法律不必讓配偶同意才能墮胎,就是保障可能有上述非自願懷孕的狀況的狀況,正常人也不能隨便就去墮胎,這個改動該是好的吧怎麼感覺有很多爭議的樣子。
另外想問一下 6:50 的例子太太反悔想墮胎,在法律上沒有非自願懷孕應該是不能墮胎的狀況吧,去查了一下法律是有"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的條例,這點可能要交由法律來判定能不能墮胎的依據,畢竟不是嚴重影響身心而是反悔的狀況。不過我不是法律相關專業只在此提出一個疑問。
問題等到法院判可墮胎也來不及墮勒!
我覺得不需要給配偶事先知會,你有沒有考慮到萬一男方和男方家人非常反對,情勒就算了還有限制女方自由的可能?
@@qunpinliu 夫妻有互相撫養的法律義務,丈夫也需承擔生產風險呀~不生乾脆就不婚,可以學北歐“登記伴侶制”~
@@qunpinliu 那你有沒有想到女方用墮胎情勒男方的可能?
@@ems5301 生產風險嚴重是會死人的,身心都因個人差異,分別受不同種類及不同程度的損害,只有受孕母體會有
你那應該叫伴侶遇難風險,只要離婚就可以斷掉
A.如果這種事情喬不攏,推薦離婚
非常支持~ 因為只能女生生小孩,所以女生應該保有自主權~女生不想生硬要生出來的話,對媽媽的身心靈和孩子的成長我想都不是一件美滿快樂的事
影片最末講得很好,有些婦女在生育上的困境,絕非只是某些人想像的,可以自由照意願輕鬆拒絕,更遑論以美國這次釋憲為例,無法墮胎就去可以墮胎的州那麼簡單。會對這點特別有感是因為,這次美國釋憲也引出許多近乎「仇女」的族群,他們所能理解的「女性之所以爭取墮胎權」,居然是以為這是女性想要隨時不戴套做愛又不用擔心懷孕所以才爭取的。讓人非常無語。
你也是无套爱好者?
@@oliver6223 通常這是男生會喜歡的吧
台灣目前不開放由公正第三方來懷孕,既然女方要求由她來生,掌握主動性,那麼權利和義務就必須相應而生,而不是只想要掌握主動權,懷孕實際上不可能是由女方全承擔,只是男性提供的心力勞力時間金錢被視為理所當然,既然是雙方共同經營,那最後只有女性決定墮胎,放棄扶養義務,就極度不公平,男性要求女方墮胎固然侵害太大,但是男方連要求放棄撫養義務、親權、遺產繼承權的權利都沒有,造成兩造之不平等,女權最大的問題就在把男性當作鬥爭對象,還包裝成只要平等,只要權力不要義務那就叫"暴君""女權自助餐"
哇~真是神奇的走向
我覺得前提是
證明婚姻和生育有直接關係,
不然理論上丈夫連知情權和建議權都沒有
常常看到不負責任的 女方懷孕男方跑掉 或是不付錢 不照顧
結果女方墮胎還需要男方同意
人類社會真的需要加油 哀~
影響胎兒的生存權?
請問父母有問過小孩要不要給你們生嗎?
A 生孩子真的是很辛苦的事情,希望能夠減少一些女性的壓力以及給予更多的自主權。
废话,辛苦就可以为所欲为?习总书记每天也很辛苦,所以就可以台湾核平了舒缓压力?
@@oliver6223 誰管他,他會生孩子嗎?
我昨天去臉書上搜尋羅素韋德案,看到了一位(若我沒判斷錯誤應該是)日本單親媽媽的公開貼文,發現日本的法律也是這樣…
萬一跟我媽媽現在一樣,人在高雄養病+照顧生病的外婆,然後我爸爸又打死不讀我媽媽的Line 跟簡訊,還打死不接電話,徹底連絡不上怎麼辦?
當懷孕被視為DEBUFF,就要撇除幸福快樂的背景。
從克難的角度來看,除了當事人,我覺得不管是未成年、已婚、高齡,當事人的意見才最重要,
至於孕婦&胎兒誰比較重要,在胎兒無法獨立自主前,當然是孕婦比較重要。或者未來體外孕育就沒這個問題,各活各的。
回到夫妻雙方要母體懷孕,都要墮胎了,肯定是有人受到委屈,不委屈的一方還要受委屈的繼續忍?這不是霸凌什麼是霸凌?
如果受委屈的是男方,那可以選擇離婚不撫養小孩。
女方受委屈,難不成還要生個小孩當分手禮物嗎?那是不是直接轉成代理孕母請男方馬上補繳相關醫療費用?
女方到了懷孕階段才在鬧墮胎,要分行啊
把這期間男方所付出的醫院檢查費用,預先投資的養胎費用甚至是當初結婚的所有支出都給我還來啊
就妳懷孕肚子很辛苦,男方從結婚至今的支出都是屁啊?
@@s9818 只能當作是繳學費了 透過物質上的付出看清了自己的能力上限 這種事情發生代表你還是高攀了還是放手吧
@@s9818 那就叫她吐回來啊,反正都要鬧翻了,畢竟懷孕和墮胎風險都是那個女的要承擔,男方不爽付錢就去跟她吵啊,反正這男方結婚也只是為了小孩不是?
@@s9818 所以你也同意男方沒有權力禁止墮胎,反正女方出錢就好?
先說婚後男女地位不平等,這更多是教育和社會氛圍問題,當然立了法可以進一步保障現有女性之權利,但長遠還是要有正確的2性相處觀念和教育
然後回到核心,其實2個人結了婚,還是有自己的自由意志,所謂的共識也還是有一定的差異,在不考慮離婚情況下,2人自由的衝突必然需要有一放下自己權利,另一方作最後決定,而生小孩的責任的確是女性大一點,所以女性作最後權定也是合理,的確這是不公平,但這也是沒有辦法,畢竟現有科技還不能讓男性生小孩
關於最後一點我要補充一點,國外那邊已經有了將胚胎注入男性身體懷孕的子宮外孕研究例了就是了,理論上可行而且科技進步很快的,不過我們的倫理道德跟法規往往跟不上
覺得可能比較平衡的方式是配偶具有知情權,但決定權在女方身上,醫師提供身心評估建議等等。
作為離婚訴訟的理由應該可以納入。求償感覺有點複雜,婚內贈與的東西要拿回挺合理的(個人意見,吃的、補品之類的就算了吧😂)。如果覺得女方以金錢威脅,承上,左轉離婚。
嫁/娶了一個不合適的配偶,懷孕十月兩個人都喬不攏了,小孩生出來到長大的十幾年要怎麼喬攏啦😂
ps. 美國有些州可能會通過即使非婚姻相關的非自願懷孕,也不能進行人工流產也太可怕了吧…
A 支持 生小孩對女性的身心影響真的很大,膠原蛋白流失肉會變得比較鬆弛沒有彈性,老化速度加快,即使瘦下來肚子也會鬆垮垮的,也看過鈣質補充不足掉牙齒的,除非有錢有時間去做醫美、健身,外表的變化對女性的心理健康也會產生影響,這些風險旁人沒辦法幫忙承擔,女性本來就該有拒絕承擔生孩子帶來風險的權力吧!
妳應該在性交前就該跟丈夫談好,而不是等到懷孕後才在叫
這些東西都是國中健康教育都會提到的
@@s9818 我很同意要不要小孩應該婚前就討論清楚
但不是所有的避孕方式都是100%
你才應該重新了解一下避孕
@@s9818 要求每對夫妻都好好溝通好好討論生育問題 完全沒有意外發生,這好像有點難度哦,現實不是理想鄉
@@s9818 如果你國中健康教育有提到,那你真的很幸運有遇到好老師。可惜的是大多數人沒有這種運氣,學校根本沒在教懷孕的風險、對健康跟職涯發展的各種影響、照顧嬰兒的辛苦,很多也沒教各種安全避孕的方式跟對應的風險。所以正確性知識的普及真的很重要。
@@s9818 請你動腦後再出來叫,謝謝:)
是男的
完全支持女性擁有身體自主權,在自己的意願下能夠自由終止妊娠,畢竟討論一群明明沒有犯罪的人們能不能有基本人權本身就是一件奇怪的事
再說懷孕過程對身體造成的影響不小,真正生出來後所要付出的大到總不能就讓別人連評估自己能不能接受的權利都沒有
領養寵物都需要經過考核了,當父母就不用?在判斷誰有權力把小孩拿掉前應該先確認什麼樣的人才有資格當父母,一個生命不該是說想不想要就可以丟掉的
為什麼掐頭去尾講優生保健法規定的配偶同意權?
高雄地方法院92年自字第38號判決(不是「判例」)「然此僅為行政程序上之措施,尚無從藉此具體落實為刑法墮胎罪所欲保護之利益」,只是說墮胎之配偶同意權不是墮胎罪保護法益,所以不受理其自訴(edit:自訴的前提是犯罪被害人,也就是法益的擁有者,刑事訴訟法第319條),不是說該權不是法益,「行政程序上之措施」仍有可能是民法上的權利,也就是說刪除該權後,連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也會一併失去。
該法規定只有在第9條第1項第6款「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情形時,才有第2項配偶同意權適用。同條項第1款至第5款等非優生、強制性交等原因,無適用第2項配偶同意。
再者,依「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的要件來看,心理健康是配偶自決事項,當無疑義,家庭生活則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配偶應當共同決定事項,也就是說結婚本來就包含自己一部分權利退讓的意思,從民法結婚部分條文也可以看得出來,比如家務代理權,完全主張個人主義擴張下的人權(自決權),進而稱婚後墮胎之配偶同意權為「丈夫所有物」,事實上與婚姻本質相衝突。
另外,從中要求承擔風險的公平,更是混淆生理上不同的合理差別待遇,如同大法官釋字490號解釋中說明男女兵役的問題一樣,拿先天特質作為反對其他人權利,根本站不住腳。也就是說,妻子不能強要丈夫配合受孕,才是墮胎同意權的對價關係,而不是承擔風險與否。
綜上,7:04所說「刪除後不改變或影響丈夫權利」、「婚內性侵(仍然是強制性交,符合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1項第5款,不須經過配偶同意)」、「丈夫所有物」、「公平」只是看起來有道理而已,實際上只是見樹不見林的意見。
.
我不是反對自決權,而是拿這些看似有道理的論點來忽悠人,不是討論一個議題該做的事。實際上,如果婚姻關係已經差到墮不墮胎都不能討論,那我寧願結束婚姻關係。
忘記志祺有沒有科普過避孕方法了,或許可以來一集講講台灣現行的出養收養/避孕方法。
尤其是避孕藥的使用在很多年輕女性心中仍然是一個傷害很大的方法,
這些正確知識應該讓更多人知道、讓性行為雙方有更多選擇!
@@ChengJiou 台灣對於避孕藥知識真的蠻缺乏的
真的,而且新型藥品的劑量比初代少蠻多,不會像以前容易爆痘或導致肥胖了!
身為吃了1.5年事前藥,後來直接轉體內投藥(蜜蕊娜)的使用者來說,覺得對自己的身體很有掌控權而且安心!畢竟有沒有按時服藥自己最清楚。
使用避孕藥還有另一層心理迷思,我認為這是對自己負責。絕對不是鼓勵無套或犧牲自己取悅男性之類!
我的理解是,如果有一套機制能夠判斷出從受精卵到嬰兒的過程中的某個階段,「腦」可以真正的開始「思考」,在開始「思考」「之後」可能真的就會有「人權」的顧慮,是需要好好討論該不該、能不能墮胎(另外再討論的議題)。但是在胎兒開始有思考能力「之前」,要不要墮胎,百分之九十九由懷孕的母體來決定,我覺得沒有任何問題。在開始思考之前,說白了就是「一塊肉」。
你這只是另一版本的心跳法案餒。
但至少在模凌兩可的地方畫了一條明確的線
並不是有思考能力就代表該個體想要活下來,早點結束掉不該存在的生命才是對生命尊重的表現
用思考能力來判斷也是很模糊 說真的有些人即使長到3.40歲我也覺得他跟一塊肉差不多
@@cocoremi 你的標準過高。當然,「思考能力」標準在哪裡?這的確很有討論空間。
其實優生保健法還有另一個條文比較少人討論,那就是優生保健法的第10條。
按照優生保健法第10條第1項,已婚男性結紮需要得配偶同意;同條第2項,未婚男性原則上無法自願結紮。
再配合本篇影片談論的刑法處罰墮胎的問題,
其實背後代表的價值觀念就是:「你的子宮,不是你的子宮」、「你的輸精管,也不是你的輸精管」,
人民的子宮跟輸精管都是國家的所有物,都是國家促進生育率的一個工具而已。
題外話,國家很重視胎兒要不要墮胎的問題,卻很諷刺地不重視胎兒被生下來後的教養問題。
就好比我們都同意醫生的工作會涉及人民的生命與身體健康,非常重要,
所以才要求必須通過國家考試才能當醫生;
而父母的管教、言行、生活習慣也同樣會影響小孩的性格、價值觀甚至是一輩子,
也同樣非常重要,
國家卻反而不會去要求父母必須通過國家考試才能當父母。
同意,我也覺得有關結紮的規定超扯。
對 我也是這麼覺得 男生已經有不平等條約 結紮 已經需要配偶同意 完全不合理啊! 如果要讓女性有墮胎權 那男性也要有結紮權 在任何時候
D. 父母都不應該以自己的視角來評斷,未來小孩的的一生,小孩從沒有被問過就被強制降生來到這世界,但是父母從來不在乎也不在意,未來小孩是否有可能遭遇到不友善的環境,可能遭遇到的是被排擠、被虐待、被孤立、可能性的無法融入社會、可能性的無法自力更生、可能性的一切理由太多了
所有的父母都是自私的,都"自以為"可以給予小孩健康、健全、友善、富足的未來,但是妳我都知道
現代的世代是不可能的,更別說是從古至今舊有的叢林法則,
假使有天小孩問到父母了,為什麼我要工作? ,為什麼我要養你們?,為什麼我要靠工作養活自己?
為什麼我一定要結婚生子?,為什麼我要迎合這個社會迎合大眾?,為什麼我要遵守法規?,為什麼我那麼窮?,為什麼我有了錢卻還不能得到我想要的?
人吶 太自私了
婚姻關係健康的狀況下:夫妻應該是可以互相溝通做決定
婚姻關係不健康的狀況下 又父親只有對墮胎的否決權:媽媽想剁但爸爸想生...生尛 懷孕到生產都是母親在受苦 父親說一句不行 母親就要生?
先不提胎兒的人權 "我覺得"這種問題跟同性婚姻差不多 為什麼其他人有權利干涉他人的人生 我說你不能結婚就不能結婚 我說你要生就要生...(蛤?)
所以我才很反感美國那群反墮胎的人,強加自己的想法在其他人身上,說白點就只是偽善罷了。
不提胎兒人權, 就不算處理好這個議題吧....
@@epIanChen 但有墮胎需求的人在我設想的情景下小孩就算被生下來了可能還會想為什麼要生我下來…當然不排除有例外 但這也是家庭內部的溝通 外人不准你墮但又說一句生下來你們自己負責 我也是覺得有點奇怪…
@@coo_coo_pa 「為什麼要生我下來」或是說「我存在的意義」是每個人畢生的課題, 提早幫小孩回答說「你的人生沒有意義, 所以還是提前結束來的好」會不會太自以為是
@@epIanChen 痾…不是 我說的「為什麼要生我下了」不是在找不到人生意義的時候發生的 而是對於無法發揮家庭功能、對自己未來沒有幫助甚至拖累、或造成對於家人有所陰影的家庭所發出的感慨 你當然可以說面對這一切也是那個小孩的人生課題 但 這個課題是他父母出給他的 他接不接受是他的決定 在他人生的眾多選擇中九成九都是自己決定自己承擔 外人卻在一開始讓他被選擇了被生下來 然後…外人就變成局外人了
說了那麼多 父母會給小孩造成什麼課題 他們覺得這個課題小孩能不能承擔 這不都是"他們"溝通的結果嗎
生的部分,男性同意權存否牽動下一個問題。如果存在,是否對於不願生產的婦女是一種身體自主權的侵害。不存在,損失可能是失去胎兒但是否對丈夫有重大損害則不一定。法院的重點應該是在這兩者權衡,結論是如不願生,那丈夫再找個願意的另一半生就好,但強制女性成為母親,對女性及孩子都可能是傷害。
其實法律真的只能管最糟糕的狀況,政府也該考慮預防,從教育做起,比如社區宣傳給老人沒有金孫不丟臉,也不是兒女不孝之類的。很多女性雖然不想生,法律也允許墮胎,但被身邊一堆情勒一直拿不定主意最後還是生下來了(最討厭那句「生下來我幫你養啊!」好像孩子是生給長輩的我就是個母雞)
也許 領養代替生育 就不會有這些問題
養貓購買代替領養之類的?
合理 小孩不只有親生的選擇
領養的條件比生小孩還高啊
其實共同撫養是只有媽媽在養,爸爸是個雷隊友
妳養孩子的錢不用靠爸爸?
@@s9818 要阿!但除此之外沒了,其他地方都幫不上
你的男人真可憐,辛苦賺錢養你們還要被嫌....
@@蘆克 你還停留在爸爸賺錢媽媽在家帶孩子到時代?
A,對於反對方的理由覺得為反對而提出。看多了考北婚姻中的文章會覺得「很多男人不適合有後代的」,就算有些男性真的很喜歡小孩,但跟他們會不會帶小孩又是兩回事。很多男性對於「生養及帶小孩」停留在「給錢、陪玩」外,其他都是當媽的責任。這樣的男人覺得無趣了就生想一個或一直生小孩,但累的都是女性。更扯還有明明就養不起了,還要一直生,然後怪老婆不會理財。這樣不優秀且沒進化的雄性不適合有後代。
站在生物學的角度,我很認同你的,但這不會影響他們擁有後代的事實。
而人類社會告訴我們,偏偏這些人通常都有後代,他們擅長利用話語貶低女性,騙取她們的一切,責罵她們沒有用處,用暴力去使對方屈服。
而歷史告訴我們很少女性去選擇反抗,無從反抗,反抗後的未來迷茫,我想學生時代受過霸凌的男性應該都會懂這種感受。
往往這類人過得順遂,因為他們不用承擔責任,壽命自然也較長
D,個人其實希望優生保健法修法方向能將第九條的第六項刪除,就「影響家庭和心理健康」這件事情,應該在懷孕前就可以預見的,若是認為女方認為自己不適合就應該事前跟男方討論,看是要做好避孕措施或者是不進行性行為,那種「不進行避孕措施又要利用第六項墮胎」的人,個人無法苟同這種想法
話題扯遠了,若是修法以「配偶同意與否」進行修訂,個人認為應該修改為「配偶任一方同意墮胎,便以墮胎之意見行使之」,養育既然是配偶雙方共同的責任,且男方無法否決女方墮胎的權利,起碼應該給與男方「否決孩子生下來的權利」,我認為這樣會比較公平一些
生物特徵造成的差異性不應該作為權力的武器,而應該作為互相理解的工具
所以當女方可以自由墮胎時,男方就應當有知情與建議的權利
真的,婚姻本就男女雙方都能互相理解並扶持才能長久。
修法讓女方有更多的身體自主權,也希望男方也有事前知情的權利。
雖然是不鼓勵墮胎啦,但懷孕、生育小孩都是女方承受較大風險,以及要考慮到未來養育小孩的各項生活支出。
如果父母雙方沒有準備好迎接小孩子到來,那麼小孩到這個家庭也不會多幸福快樂。
男方要認養養子卻不需要女方的同意,這點女方也需要有知情的權利。才能在婚姻走的長久
@@jimchiu6181 我覺得不想生就做好保護呀
主要是胎兒依附在母體 對母體造成的影響大過於供給精子的男性
當然是支持男性該有知情和建議的權利
但微妙之處就在 理想跟現實的衝突
通常會變成一件爭議 絕對是源於雙方有不同意見
所以我唯一建議
男上加上 才是最棒的
永遠不會有這類爭議產生 也不用再討論了(選我正解
我媽媽有經歷過三次墮胎,聽到第三次墮胎的時候我很震驚因為我媽媽已經40多歲了。那時候我對我爸爸非常生氣的,我覺得我爸沒有作為男人該盡的義務,就是保護好女生,保護好我媽媽。
男人該盡的義務?難怪這個國家不會進步
@@月月-o6t男性該保護女性的身體讓女性受到最小的傷害難道不是男人該做的事嗎?我覺得避孕有很大的責任在男人身上,因為男人不需要像女人一樣要生小孩要餵母乳。先聲明,我是男的,我支持有意義的女權
我都要懷疑是不是我妹妹留言了⋯⋯
我對於男方堅持無套然後女方在健教上知識不足
而決定順從男方而導致自己懷孕墮胎
感到蠻傻眼又氣憤
可能那個年代會覺得順從才是對的?
也沒有戴套才是保護自己的觀念
所以最後懷孕是我和妹妹陪我媽媽去墮胎
哦對他就是不願意陪我媽媽去墮胎🙂明明是他們搞出來的
這樣問可能有點沒禮貌,不過你母親為什麼會需要墮胎呢?
@@阿赤就是凱威 家裡經濟條件不許可,沒辦法再多養第三個小孩~我媽媽不希望小孩子生下來會過的的很辛苦又壓縮到原本小孩的資源
那些支持心跳法案的人是以為小孩想被你生出來是不是
也許 生小孩前先簽個合約 也可以解決這些問題
順便考個合格父母證照
民事賠償是個好東西
同意父母要靠證照,就是一堆垃圾父母養出一堆垃圾人,才搞得現在一堆奇葩的怪事
@@ursowrongwrongisaid 民事賠償賠不出多少錢的
@@s9818 Better than nothing.
也許 生育是個大問題
生完後不養會造成流浪動物增加 影響生態系
不如領養 如果領養還棄養 也不會有增加的問題
是說墮胎需要他人來同意的邏輯打從一開始就顯得很意義不明:首先墮胎這件事情從胎兒的角度來說,由連需要為此付出人生、生活上的風險與辛勞的母親都不是的他人(母親的丈夫,或者母親的監護人)來決定本身就很沒有意義(就算從墮胎非法、不應該的立場出發,依然不會因此就得到讓他們擁有決定母親可不可以墮胎的權力的合理性)
相關議題中,我所持的基本的核心論點是:「除了總是會切身相關的影響到自己的人生、生活的當事人的母親,姑且(站在胎兒擁有為人的生命權不能被侵犯的立場上來說的話)還能夠擁有決定要不要墮在自己肚子裡頭的胎兒的權利(還有一點其實是因為胎兒在她肚子裡,很多時候本來就也莫可奈何的不得不承認)以外,基本上不會因為妻子違反自己意願墮胎而有什麼根本上的損失(或者說,那種因為自己想要孩子就不顧妻子與孩子的利益而獨善其身的個人利益立場方面的損失,也不值得被保障)的丈夫,除了能夠通過溝通這類合理方式去改變妻子的意願之外,打從一開始本就不該具有決定妻子與胎兒的人生的權力」
如果說夫妻之間的關係是正常、和睦的的話,那麼最開始的這種規定改或不改就都形同虛設:反正兩人之間肯定都會互相權衡尊重對方的意願來決定最終要不要去墮這個胎,總會有一方先讓步
「因此其實從一開始就不存在對丈夫來說不公平、沒有選擇權的問題--他早就已經行使過了(他所應該擁有到的程度的權利),而要是得不到妥善的結果的話,很遺憾自然只能由決策優先級更高、當事人不同意的話說到底你也拿他沒什麼辦法的妻子來決定了--況且就算是再怎麼樣想要盡量追求極限的公平,也不該是以這種本末倒置的方式讓丈夫的權利凌駕於妻子之上(說白了就是,把原本在倫理上你本來就不該理所當然擁有的東西拿走了而已。作為丈夫的這種「心情」本就沒有道理可言,有的話雖然也確實是可以理解的,但要是真的打算拿來當作嚴肅的辯論理據的話,就又只是一種感情論的無理取鬧)」
那種「原本跟丈夫、監護人說好了要生,結果事後才反悔」的例子裡,責任單純在於母親那方,這種民法層面上的特定私人爭議不一定需要額外強行立法來保障(如果丈夫認為自己因為對方不正當的行為而蒙受損失,另提民事訴訟即可)
且實際上,那種場合妻子往往是有相對合理的理由使丈夫最終會答應墮胎的(哪怕那可能純粹是妻子這方個人的問題,但別的不說如果妻子真的這麼不願意把孩子生下來的話,一位在乎她的丈夫權衡再三一般都還是會願意讓步的才對),而相較於妻子的損失而言,丈夫相較之下往往也並不會因為同意墮胎而損失太多東西(或者在很多場合裡,這在倫理上純屬他應該自己負責任的損失。正如同他相反的場合會秉持著應該讓妻子去自行負起責任的態度那樣,被這樣對待應該也會是合理的才對)
另外還有,當事人不經「溝通」、「告知」就選擇自行墮胎的,也純粹是另外一種個人倫理問題(即同樣也在上述的沒必要成為刑法硬性規定範圍之列)
該修法的方向確實會有更多造就這種狀況的可能性,但那種場合更多其實就正是屬於「丈夫、監護人不管怎麼樣溝通都打死不會讓步」的狀況,恰好是該修法想要去保障到的部分,實際案例的比例數量上來說依然是壓倒性的利大於弊(因此實際的條例應當把這種權益給盡量僅限、鼓勵為已有嘗試與關係者溝通過的女性使用。具體操作起來會稍微複雜一些,但不難)
「總而言之,類似的周邊影響下也需要權衡的考量確實該有,不一定要硬推、或者還能再多加考慮一番確保沒有疏漏。但這說到底都並不影響該修法所展現出的倫理觀在促進人權保障、實現正義方面根本上的正當性,長遠來看確實只會是利大於弊」
綜上所述,大多數情況下這種規定對此主要能保障到的其實只有在兩人意願衝突不可相互退讓的狀況下,強迫妻子必須要生下這個她所不願意生下的孩子的丈夫的權益--且不說妻子那方的權益完全得不到尊重,法律還要偏幫著丈夫來迫害她。於這樣一個關係破裂至此(妻子首先就不願意生孩子,然後丈夫還要強迫她生下來的狀況)的家庭裡硬是讓孩子誕生,在今後面臨諸多險峻的難題、風險之餘,到底能夠對誰能夠有什麼真正的好處(不考慮能夠因此滿足控制欲或者達到自己想要傳宗接代的功利性目的的丈夫或者家長)?值得嗎?應該嗎?
另外未成年少女的狀況也是同理,其監護人又並非當事人,又何以能強要她生下一個很可能要在根本不具備最低限度的合理家庭結構與撫養能力的環境下成長的孩子呢?
「硬性的法律從來就都只是用來約束『最壞的狀況』下的倫理規範,而在當事人都合意無害的基礎上『規定』就只是一種多餘的東西而已
它真正要去發揮作用的場合,正是要去在惡劣的不公平的環境下保護弱者作出正義的裁斷--而在這個主題裡,怎麼看都是妻子一方比較會是預設的弱者不是嗎?不管在社會風氣上、人際關係上或者個人身心健康的實際受威脅上
這種看似『不公平』的待遇事實上正是『正義』的體現(如同法律會去保護受害者去對抗加害者,或者給予弱勢群體額外的各種社會津貼,都是一個道理)」
墮胎這件事於胎兒的生命權的倫理學思辨可以另論(那才是真正有不少思考餘地的主題)
關於會不會降低生育率的疑惑:認真按常理推理一下,會因為法律保障墮胎權益這件事情而降低的實際生育人數能有多少個?(墮胎本身就已經是不得已之舉了,難不成還會因為墮胎變得容易了就多出一堆人躍躍欲試的要去墮胎?如果是打算持「鼓勵墮胎所導致的女性對懷孕這件事情產生不良的隨便對待風氣之可能」的論點的話,還算是比較有可議之處,雖然結論上大概依然是很極端而無稽的)
而如同前述,這些因為不能墮胎而被迫生下的孩子所創造的生育率又真的值得嗎?更不用說是站在當事人們的立場來說這一切的不幸究竟有多殘酷而不符合正義、人權保障的基礎普世價值(從各方各面的「價值」來說,對社會而言有可能會反而是負效益。另外往往在這種說詞裡,所展現出的把國家與多數社會他人的利益在並非不得已的狀況下置於特定少數族群之上,理所當然似的犧牲掉他們的倫理態度,其踐踏人權的程度讓人心寒)
同樣都是講「人權」,有些人會真正在乎並尊重每一個生命去獲得他們的自由與幸福的權利,有些人則是機械式的、呆板的只在乎諸如「有沒有死人」這種其實很多場合是最低限度的簡單標準(墮胎議題上只在乎胎兒「作為人」的生命權益而忽略他被生下來以後他自己與周遭其他人的權益;只追求至高人權的體現,貫徹徹底「不殺」的結果,而忽略了其餘一切實際的社會成本、問題,會被諷刺為「聖母」的部分廢死主張者;只有在當事人長期被霸凌後自殺了,才會獻上姍姍來遲的關心的周遭旁人與校方、職場方。諸如此類),從不想去真正的做倫理上的思辨權衡
前者是一種對普世價值上的正義與人道的追求,後者哪怕心存善意也往往在實際上只會淪於是一種「善」的自我滿足(「持錯誤觀點的好人比壞人更可怕」)
A. 同意墮胎權由女性決定,生育要承擔的身體、心理的風險都很高,看過太多案例是母親在生育過程中遭受心理壓力跟生命威脅,那是很可怕的,也許在配偶的陪伴跟幫助下可以稍稍減緩,但真的只有非常有限。另外,非常認同在婚姻中這次修法有機會可以保護到婚姻中不被尊重、受到迫害或性侵的女性,這是非常非常重要,國家、政府跟法律,本就應該要成為人民的倚靠。
對於美國的修法我感到非常的震驚跟失望,無疑是人權的大退步,當然這背後有很大機率是政治操縱。
很樂見台灣在法律上從「兩性」變成「性別」,從「優生」變成「生育」,還有同志婚姻權的保障,一步一步走向更好的人權環境,這真的要謝謝有許多辛苦倡導、爭取跟勞心勞力的機構跟人員(志祺七七的團隊也是!),以及政府的支持。
如果胎兒還沒到可以離開母體存活的程度,那不論是丈夫、父母還是其他公民,任何人都沒有權利阻止母親墮胎。
這種情形下阻止墮胎相當於強迫一個人獻出身體器官來維持另一人的生存,跟強迫捐器官本質上並無差別。
妳女生自己自願讓胎兒受孕長大的,又反悔?
@@s9818 所以你覺得是跟誰簽了賣身契?
按照現行的墮胎限制,女方是沒有辦法像割贅肉一樣把胎兒隨意拿掉的。也就是說可能損害到父親權益的狀況可能只剩 : 「父親堅持要留下有畸形疑慮的胎兒,但女方不肯」、「婆家後繼無人,為了利益關係嫁進來的媳婦孕後變卦 (她還要能主張自己身心受害) 」這類比較極端的案例。而且話說回來,若女方墮胎真的需要瞞著丈夫偷偷來,那我想差不多也可以離婚了。
B 家暴不只會發生在女性身上,男性也會有遭遇家暴的可能
試想修法過後若是有女性以墮胎為威脅,暴力要求男方服從或是要脅金錢等利益
到時這部法案就會給予虐待男方的女性正當性,就算男方想控訴女方,胎兒也等於是女方的人質
如果要權衡母親的身體自主權和父親對胎兒的期望,或許可以建立一種契約制度(畢竟婚姻本身就是一種契約),雙方在事前就先約定胎兒的去留由誰來決定,看是要約定必須雙方合意才能墮胎,還是父親願意放棄決定權、讓母親全權決定。
我覺得這是個不錯的主意
首先,為何身體自主權與對胎兒的期望能放在同一個天秤上衡量?
其次,丈夫「願意放棄決定權」,本身預設丈夫擁有干涉的權利,才有放棄一說。
最後,無論這種規範是來自契約還是制度,都會讓已婚女性毫無退路,這是該極力避免的。這種讓渡身體自主權的契約,本身就違反社會秩序善良風俗。原先的法律不合宜所以才該被修正。
理想很美滿,但這樣女權照樣會說"生孩子這部分女方負擔最大"為由
就算契約說男方決定,他們也會硬凹說女方最大
@@s9818 可惜人家女權講的是事實餒,你再不甘也就只能認,不服氣的話自己去問律師這種丈夫全權決定的契約能不能成立,實在用不著在這當理盲&法盲。
@@Canary57 應該說除了郭台銘這種有錢人會去簽婚前契約,其他一般人可能連有婚前契約都不知道
我家就是經濟狀況沒有很好,爸爸很廢,媽媽含辛茹苦把我跟弟弟撫養長大
在我成年之後媽媽才跟我坦承,她在弟弟之後有懷孕,但是自知養不起,瞞著爸爸去墮胎
說真的貧賤夫妻百事哀,爸媽感情也沒很好,時常為了錢在吵架,吵到快離婚
父母吵架還要拉著孩子參與,要我幫忙評斷誰對誰錯
氣到直接說:如果可以選擇,我根本不想被生下來
我家也差不多,3個小孩,我是老大,在我6~7歲時我媽又懷孕,自知養不起墮胎,我有陪著。我媽和我爸感情也不好,有記憶以來他們都在吵架,我們長大後經濟狀況好轉,他們分居後,情況才好一些。
這些經歷搞得我們家小孩都不想結婚😅🤣
其實我覺得….雖然女性是懷孕受影響較大的人,要擔負較大的風險,應該有較大的權重沒錯
但小孩應該是兩個人一起的,生出來也是要兩個人一起負責,如果在法律上丈夫完全沒有權重好像也怪怪的
畢竟生出來後兩個人的扶養義務其實也是相同的
我是覺得應該是可以原則上共同決定,然後給女性較大的決定權重
而且可以把家暴、醫生評估不適合生育等事情納入例外,如果有這類情事丈夫就完全無決定權之類的
反對方的第一點我就聽不下去了,挺著大肚子不是你,每天被壓得喘不上氣的不是你,妊娠反應的不是你,雖說要生兒育女是你們兩個一起決定的,但80%的痛都是女生,雖然我是男生但我覺得女生還是要以自己的身體跟狀況來決定要不要生育
那對於下面這種情況
「婚前雙方協議要生小孩,懷孕後妻子卻反悔去墮胎,丈夫訴請離婚」
那法律就該因為他們婚姻關係消滅,無條件判離婚了吧
甚至反過來
「丈夫不想要小孩,避孕措施做好的情況下妻子還是懷孕了,妻子卻堅持生下來,丈夫訴請離婚」
這情況下除了扶養權判給女方外,教養費男方到底該不該付就蠻值得討論的
法律之前權利義務對等,世界上沒有不享有權利的義務,也沒有不履行義務的權利。
然而妻子要墮胎,丈夫沒有權利阻止;
妻子擅自要生,丈夫卻有義務付教養費。
沒有權利,但有義務?
我支持平權,也支持女性自主權,
但怎麼越支持,越覺得男性才是弱勢的一方?
因為平權不徹底啊,所以某些情況女性還是弱勢(例如職場歧視懷孕或育嬰的女性),在其他情況下,男性權益還是受損(例如男性基於社會壓力,較不敢開口請育嬰假)。
男女平權的癥結點一直都是生小孩,如果男女完全不生小孩,要男女平等很簡單,一切平等就好了。
女性要生小孩的狀況下,要給女性什麼比較優異的權益就是比較難拿捏的部分,更不要說有人拿著權益不生。
對阿,就是平權不徹底。
有個極端且有名的案例是男女完事後,男方在保險套裡加辣醬,女方因為想要偷精而往陰道放,事後還控告男方傷害罪。
這事可怕的是,如果女方順利偷精而且把小孩生下來,在許多國家男方居然就有扶養這小孩的責任,而且你死後這小孩還有機會爭取你的財產。
而偷精的女方卻沒有違法,因為射在保險套裡的精子在法律上被認為是你不要的遺棄物。
子宮是女性的,你的精子卻不是你的,
她偷了你的精子來生小孩,
你卻要負責。
健康的家庭生育都不是問題,有孩子通常都會共同撫養
很多因素會導致婦女最終走到墮胎這一步,這時配偶的意願反而會成為阻礙
如果結婚反而無法自由決定墮胎,那只會造就更多不幸的家庭還有小孩
我同事要結婚但是他老婆有申請青年貸款,因為貸款問題導致兩人目前只能先訂婚
一旦結婚財產和貸款問題都要重新分配,這時候感嘆政府這種失智的貸款政策
不知道有多少因為貸款遲遲不敢結婚的夫妻
A. 婚後真的不是丈夫的所有物。
我曾有過婚內家暴、精神霸凌和言語羞辱的婚姻,當時被強迫進行性行為,我因精神渙散,意識到要吃事後避孕藥時,已超過48小時而不慎懷孕,當時懷孕卻找不到診所可以讓我在不告知丈夫的情況下而墮胎時,真的很崩潰,後來鼓起勇氣,告知他我懷孕了,請他本人陪同我去診所簽同意書,他罵我為什麼不想生,他大哥大嫂膝下無子,他想要個孩子,可以讓他父母開心,也對家族有個交代,但內心深處,他也知道我們當時的經濟狀況沒辦法生,在幾番波折後,他終於願意陪我去診所了,慶幸是在10週內(我MC一向很準時,所以遲來馬上就去檢查了),服藥就可以完成整個程序。
服完第二顆藥,需要在診所內躺在床上觀察出血量,護士小姐似乎看出他的不耐煩,還刻意交待要他好好陪著我,期間他打電動、去樓下抽菸,再上樓問我血流出來了沒有?什麼時候可以離開?他說他想載我回家時,順路去買個行車記錄器的支架,我受不了他的不耐煩,躺不到半小時,我忍著腹痛就說可以回去了,回家路上他去買東西,我一個人坐在機車上等他,突然下腹劇烈收縮、一陣疼痛後,我在路邊留了滿地的血,機車椅墊、腳踏墊、我的裙子和人行道都是血,幸好天色昏暗,路過人也不多,沒人看到我的窘狀。
那ㄧ天過去了、那ㄧ段婚姻也過去了,然而從我身體裡流下滿地的血的那一幕卻在我的腦海深處,揮之不去。
婚姻在正常狀態下,夫妻可以好好溝通生養的問題,我覺得很好,然而類似我過去那段婚姻的狀態,當年若他堅持不簽字,生下小孩會是另一個悲劇的開始。
那段婚姻,我前夫不斷用羞辱、冷戰、暴力的方式,告訴我,嫁給他,我的人、我的錢、我的一切都是他的,而當時那一份同意書好像也是在告訴我,我的子宮我沒辦法做主,感覺很可悲⋯
我是建議不想生小孩的人,也不要結婚浪費對方時間又製造爭議,另外有生育能力卻故意不生小孩的人應該刪除老年社會福利金,因為要別人的小孩付稅金去養那些故意不生小孩的人的老年生活,無論從任何角度都不合理。畢竟今天很多人覺得老人炒作房價害年輕人買不起房子,那顯然以後的年輕人也不會認為應該養一堆自己不存錢不生小孩,卻想享受社會福利金的老米蟲來製造自己的生活壓力。如果你聽了不爽,就自己多存點錢不要年輕爽夠了,老了又去壓榨別人的兒女血汗錢。
男生不想要小孩 也不能選擇拋棄
當然不需要。自己的子宮自己決定。難不成大個便還需要老公同意嗎?真是的
沒有老公知情就是惡法 原本就可以自願
a
我覺得比起什麼生育率或胎兒的問題
孕婦的人生規劃重要多了
要是夫妻間有爭執的話一律建議離婚
這大事都喬不攏的話你們是喝ㄎㄧㄤ時
結的婚嗎?
很認同,健康的婚姻,修不修法都不會受到影響!但修法是保障在婚姻中弱勢的女性!不結婚的原因就是因為結婚後似乎受到很多法律上的限制⋯
不過身體自主權不是每個人天生擁有的權力?法律規範如果這個部分就是很粗暴啊!
在出生率越來越低的現在
修法很好啊
雖然使用頻率會越來越低
但至少是進步了
上次美國墮胎那集,你還覺得台灣優生保健法不會修法通過欸。
我認為如果女性想墮胎就墮胎吧
畢竟懷孕的是女性而不是男性痛苦
支持,通常已婚女性都懷孕了還想墮胎,一定是婚姻內或是男方有問題,都有問題了對方當然不能有決定權
不然懷孕的風險影響和墮胎的風險影響全是女性要承擔男性啥小都不用擔,卻有決定權也太不公平
志祺的留言區讓我對台灣社會燃起一些希望,大家都還蠻理性的,普遍也都能快速理解事情重點。不是只是單純一直在講生命權,而是更多的點出懷孕這件事在性別上的不同以及實際討論支持女性自主決定和配套措施。這裡真的蠻溫馨的我感到很高興,不然常常看迪卡或者ptt一堆仇女文都覺得wtf。
我認為應該跟財產權一樣 結婚時先簽合約 這樣對雙方都公平 然後我認為墮胎法可以寬鬆一點 雖然大於24週的嬰兒已經算人了 但是假如雙方都不想要的話 這樣孩子生下來也是痛苦
整串看下來,果然還是覺得 與其改變夫妻墮胎決定權 ,還不如好好宣導 結婚 的 權利 與 義務 重要性。
不然會變成只想要享受結婚 權利 不想要負責結婚 義務 的 結婚自助餐。
認同!整串的留言很多都很極端,讓人開始對這些留言者的婚姻觀念感到十分不解🤔️
我是偏向女性自我決定~伴侶意見參考
說真的,生孩子本來就是由夫妻之間要先不由外力介入(公婆)的情況下共同討論好生與不生
也不要因為公婆的傳統觀念壓力下導致最後夫妻不和等等的
往後的生活最後還是得由夫妻倆自己去建立的
"溝通"向來都一直是很重要的一環,如果連這個都做不到
那我真的不知道結婚的意義在哪裡?結爽的?
某方面來說,婚姻制度就是受法規保護的性綁架制度。
要不要生出來,還是要以懷孕當事人的意見為主。
孩子出生之前,我們男人就是提供精液的工具人,除非老婆想徵求你的意見,不然還是安靜一點,聽太太的想法吧!
對了,我母胎單身,還沒思考好生育藍圖之前,就完全不考慮伴侶,不然就是蹧蹋別人。
難怪母胎單身
@@strifefor4016 好过当强奸犯
@@strifefor4016 所以,怎麼了嗎?
@@strifefor4016 母胎也比不成熟卻硬要交的好多了,呵
@@strifefor4016 講出來,我想要知道「難怪母胎單身」的脈絡🤔
我選A。
看完內容後,心裡有很多感嘆,但同時又什麼話都說不出來。
雖然我本人屬於不婚不生一族,但有親友最近也面臨著類似的問題。對這樣的議題實在是心有感慨。
A
正常的婚姻雙方會有共識要不要孩子,這樣的環境下出生的小孩才會在心理健康的家庭裡長大,否則也就是家長無盡的爭吵影響到小孩的人格塑成。
而且女性天生的生理因素還有心理因素,在孕育小孩這部分付出的身體損傷、心理壓力、社會壓力都比男性大非常多,伴侶的意見可以參考,但是自主權由女性做主,失去孩子父母雙方都會難過,但是更多的是女性可能會考量自身身體還有心理狀況,還有負擔生活的經濟能力因素,男性現在不是一人撐起家庭,女性失去經濟來源的話也很有可能會失去家庭話語權,這些壓力也都是女性自己需要為自己考量的,畢竟要懷胎十月的人不是伴侶,坐月子等等調養身體也有很多丈夫只要小孩不管媽媽,嫌東嫌西或是不願意幫忙,也會對生產的妻子盡心照顧,從普遍「幫忙」、「分擔」這些用詞就感覺得出來,主要照養責任好像都還是在母親這個角色的身上,男性普遍沒有這種意識,不知道女性承擔的壓力,也不應該擁有支配女性生育意願的權利。
失去孩子的創傷不只有男性,女性也有,生育與否是婚前應該決定的共識,男性也就只有心理創傷,女性還多了身體創傷,何況不提男性為了快感甚至也會不完整避孕,女性有時候真的會被強迫,希望社會男性多認知到女性天生生理的弱勢,不求多照顧,至少尊重女性自主權。
這些話是你性交前就該想清楚的,而不是在後面說心理壓力就剁
當"母親"就是這麼辛苦,不然過去人類是在孝順母親幹甚麼?
妻子離婚根本不應該需要丈夫的同意、也不應該由監護人同意。
如果女性「不經丈夫的同意下墮胎」是犯法的話,請立法將「未經妻子同意下使妻子懷孕」列為違法。
痾,那就是婚內性侵的範疇啊
@@s9818 不是呀,「性交」和「在女性體內射精」不是一件事。
老實說夫妻生小孩決定權都要用法律去支撐,那你們還是離婚吧!
婚姻就是要不斷去溝通、協調,如果無果那日後相處只是越發的痛苦😣
與其浪費時間,不如退一步離婚各過各的!
你們真的很棒,希望能繼續關注有關台灣女權的議題!
保障女性想離婚就離婚,單身自主決定。就可以維持婚姻內雙方一起討論。女生可以回到單身自主決定。生個孩子都有分歧根本不用勉強在婚姻中。
我覺得配偶知情這塊在事實上可能就很難處理,等於有干涉權…如果還要成為離婚事由,就更奇怪了,要是遇到渣男或其他情況女生不想生,配偶不就能用這個理由贏結婚官司?
遇到渣男離婚是好事吧,至於女方不想生卻不告知男方我也不覺得這婚姻會有多健康啦
本來就不該讓配偶決定,這麼想要參與感,就等男性懷孕生子科技研發出來,之後男性可以讓女性決定他們該不該懷孕。
Q:「墮胎」這件事,到底誰有權利可以決定?
A:被「寄生」的人
我支持女性有墮胎權利,甚至認為應該要「任何時間」都有權利人工流產(不應該有時間上面的限制),但相關風險亦須女性自己承擔
而父親頂多有參與討論的權利,最後決定權仍需落在母親身上,但同時父親也可以拿此理由提請離婚的權利
墮胎是女性的基本人權,畢竟女性只要生下來了就要負起養的責任,不像男生一樣可以射後不理,所以墮胎這件事其實沒有被限制的正當性
女方一樣可以產後遺棄,社會新聞看太少?
簡單來說,當女人想要孩子時就說"我們的孩子",當女人不想要孩子時就說"我的子宮"
真的幸福美滿的家庭不用考慮吧…
現實不可能只有幸福美滿的家庭的
也是啦 但也要好好加油 結婚真的要三思
也不一定要多幸福美滿...但至少孩子是要雙方都期待再生吧...
同意 但很多時會會受家庭影響……
A,每個人應該都有身體自主權,如果女生不願意懷孕,胚胎就不該使用她的軀殼,吸收她的營養,造成她的身心有一定的安全風險。
今天我們不會強迫任何一個人去捐出器官血液骨髓等等去延續他人生命,那為什麼會覺得強迫女生付出十個月,貢獻出她的身體只為了胚胎的存活是合理的?
我同意這件事情可能對父親有一定的傷害(失去孩子),但現階段科技,胚胎就是只能依附著母體成長,對母體的影響遠遠大過於父親太多太多了。
妳要不要懷孕是取決於妳要不要跟男人性交
妳自願性交也不做防護措施,等到都懷孕,雙方初期都說要養之後才又說反悔
是誰不負責任啊?
防護措施有哪一項可以保證100%絕對不會懷孕啊?
另外你講得"等到都懷孕,雙方初期都說要養之後才又說反悔",那該去問問碰到這種情境下雙方的討論。畢竟如果連墮胎都不打算跟另一方討論的話,應該也走不下去了吧。
我覺得生孩子、結婚等等的議題要建立在「愛」上,如果一個媽媽不想要孩子,不會因為孩子出生了就莫名想要了,婚姻表面上只是契約,但經營婚姻是要靠情感支撐的,在一段沒有愛的關係裡養育孩子我都覺得是不健康的。憲法也有說人們有權利活得有尊嚴,與其讓孩子出生,成為權利主體後活得沒有尊嚴,與其讓他在出生前就離去,畢竟法律是用來保障權利主體,而母親絕對比胎兒更需要保障。我也支持女性墮胎不需要配偶同意,畢竟生是女性在生,痛是女性在痛,要跟男性想要孩子的心態放在一個天平上,就是物化女性,把女性當生育工具,我相信一段有愛,健康的關係裡,女性也不會無緣無故地把孩子拿掉,當一個男性需要女性生孩子來精神綁架她的身體時,這段關係就已經不健康了。
这根本就不该成为一个辩题,女生自己有权力决定是否堕胎应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妳的胎兒是由男女雙方的因子結合而成,要不要剁應該是雙方討論決定而不是任一個人獨斷
因為是女生"生的"所以可以獨斷,那不叫做平權只是性別對換的霸權
@@s9818 可是本來大部分生育風險就是懷孕的女性在承擔啊?懷孕十個月包括產後撫養照顧小孩身心都要說折磨,每年這麼多女性死於分娩,活下來的或多或少都會留下一輩子的後遺症,這樣男女在生育這件事上承受的是公平的嗎?還是男生也懷一個看看👀
可能有些跑题,但是我第一反应真的是:万一孩子不是丈夫的……那这个话题如果准确来讨论应该是“要不要生父同意”?说实话,我觉得在怀孕方面,男性其实没有太多话语权,男人主要需要考虑的是养育部分。在一个理想的情况下,法律范畴内,男女都应该有同等生和养的权利和义务(例如男性可以找代孕),之前听说欧洲还有讨论父亲是否可以放弃养育义务。但是目前很难实现。
我支持不要生,期待人造人,不然問題一堆,男的射後不理,女的只把小孩當籌碼,這邊指的當然不是所有的人,但在自己周遭環境中已經屢見不鮮,如果認真做抽查回去反推,只會推算出有更多悲劇發生在眾人目光沒有聚焦的陰暗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