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單元30:無權代理、表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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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Опубликовано: 23 янв 2025

Комментарии •

  • @tingyiliu7622
    @tingyiliu7622 Год назад +1

    有一點基礎但觀念不通的來聽很有幫助,謝謝

  • @mu75069
    @mu75069 2 года назад +1

    謝謝老師的講解,非常清楚好理解

    • @yangjames
      @yangjames  2 года назад

      謝謝。歡迎多分享。

  • @河河河-w5w
    @河河河-w5w 2 года назад +1

    老師講解不輸外面補習班的
    期待老師講解抵押權 那裡蠻複雜的
    感覺好像懂又好像不懂

  • @chichenchuang5324
    @chichenchuang5324 2 года назад +1

    請問老師,有個地方我不是很懂,代理做成的法律效果歸屬本人,又授予代理行為是中性行為?那授予代理權給無行為能力的人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有區分嗎?謝謝

    • @yangjames
      @yangjames  2 года назад +1

      授予代理權是單獨行為,所以被授予代理權的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會有影響。 幫別人做代理行為也是法律行為 ,但法條說 ,限制行為人所為的代理行為,效力是有效的。但是無行為能力人是沒有辦法做法律行為的,包括代理行為。

  • @a23921468
    @a23921468 Год назад

    車禍發生後,因肇事駕駛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並有一個無權代理人出面洽談和解(自稱其法定代理人的人但後來發現沒有監護權)像我恐嚇不合解就要對我不利及在調解委員會外公然對我污辱,令我心生畏懼可否使用民法110條告這個無權代理人負精神賠償?

    • @yangjames
      @yangjames  Год назад

      不確定你的案情,建議還是去找實體的法律諮詢,才能把問題講清楚。用110條去告的話,應該只能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