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09-1 法律行為效力:違法契約的效力 / 陳聰富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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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Опубликовано: 29 сен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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Комментарии • 10

  • @abc3437221
    @abc3437221 10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2

    老師上課好有趣XD,好羨慕能面對面上課的學生~

  • @要糖
    @要糖 Год назад +3

    「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這段話真的難,已困擾了我3年之久,曾詢問過幾位法律人,也沒人能說明清楚,很感謝陳老師願意跟我們解釋,學生深感受用~

    • @AlertImDK
      @AlertImDK Год назад

      原則上,非關財產的契約,即使違法法律規定,但僅只是會被處罰者契約仍然有效,其餘均無效

  • @dwarfking8585
    @dwarfking8585 Год назад +1

    45:00 電影黑金片段XD
    梁家輝演的「周朝先」說:「這個工程大概10億,2成利潤算,所以賺2億,我拿4千萬出來,你們7家分,每家就是500多萬;第二,政府下半年還有3個工程,我不投了,你們搓圓仔湯,分我一份就是了。我話講完,誰贊成?誰反對?」有人說:「我反對!我常跟行家講,周董是我的偶像,工程搶過來不必自己做,10億先拿走5億,接下來發包,兩轉三轉,四五六七八轉,你不賺錢想辦法偷工減料,再下來跟營建署勾結,追加3、5億預算,這個工程下來,我看你起碼拿掉7億,你分給我們這麼一點點的錢,你還有良心啊?」梁家輝隨即站起來,一巴掌將反對者揍飛。

  • @588dh8
    @588dh8 2 года назад +1

    very good ☺ 👍

  • @羅雪菁
    @羅雪菁 Год назад +1

    👍👍👍💯💯

  • @flytosky815
    @flytosky815 2 года назад +1

    當舖才會當掉人生

  • @josephtill2023
    @josephtill2023 2 года назад +1

    謝謝老師!

  • @西恩-g4i
    @西恩-g4i 8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1

    1:09:52 陳老師法匠就是法匠。法院判決是寫給社會大眾起到公示性與教育目的。寫成法匠所謂「正確的理解」有何增益?直接告訴大家違反公序良俗才是這條「代理人不得為子女不利之約定」的法理來源,法院完全沒有寫錯啊😂

    • @benthamlee
      @benthamlee 5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1

      對不起,你可能沒有讀通民法總則最基礎的原理,就亂講陳老師是「法匠」,從你的行文看來,連「法匠」都稱不上呢!
      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民法1114條第1款、1086條第一項訂有明文。父母對子女負有扶養義務,子女是「受扶養人」,才是這個受義務的「客體」,孩子未出生,母親當年以子女的法定代理人,簽下「免除扶養契約」,同意子女可以免除直系血親的扶養義務,請問:母親又不是「受扶養人」,不是受扶養的「客體」怎麼有權簽下這個契約?
      且如母親當年是以子女的「法定代理人」的身分,代理子女放棄「受扶養的法律義務」簽約,簽約的目的顯然是使子女「不利益」,母親的代理行為當然無效,法院判決籠統解為「契約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這樣的判決可能是「法律應用陷入不精確」。
      我很害怕大家因此誤解,不得不站出來「正源說理」,你如果不喜歡陳老師的課,可以不要看,但請不要沒讀通,又來此胡亂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