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07 無權處分 / 陳聰富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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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Опубликовано: 29 сен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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Комментарии • 8

  • @kayabaichu2435
    @kayabaichu2435 Год назад +2

    37:01 地政機關的損害賠償->土地法68條第一項: 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

  • @dwarfking8585
    @dwarfking8585 Год назад +1

    起問28:23起,那個丙是善意取得。
    這個情況下的甲該怎麼辦? 明明是地政機關登載不實,結果地就給別人賣了
    看起來是地要不回來了,只能提告地政機關什麼+提告乙不當得利嗎? 可是地就這樣沒了

  • @Rumont3days
    @Rumont3days Год назад +1

    債權行為要因
    物權行為無因
    抽象原則

  • @林孟儒-o7x
    @林孟儒-o7x 7 дней назад

    要因不要因行為

  • @Rumont3days
    @Rumont3days Год назад

    占有連鎖主張

  • @巴小-b6t
    @巴小-b6t Год назад

    想請教老師,第一題,丙取得所有權,甲不得以767請求,那甲是不是就需要對乙依184侵權請求賠償呢?

    • @沈敬傑-s5l
      @沈敬傑-s5l Год назад +4

      我覺得那會回到甲承認乙有處分權的狀況,甲就可以向乙主張不當得利的返還價金。
      至於184條能否適用,就要看甲乙雙方的法律關係有沒有滿足「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 」當中所有的構成要件。甲主張乙侵害了甲的權利(處分權、收益權),我認為是可以的。就端看甲和甲的律師要不要去主張。

  • @abcChan-p9b
    @abcChan-p9b Год назад

    我拔拔 不可靠~~~真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