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11-3 無權代理 / 陳聰富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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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Опубликовано: 29 сен 2024
  • 版權聲明:本課程由陳聰富老師授權使用,您如需利用本作品請另行向權利人取得授權。

Комментарии • 18

  • @dokidoki8225
    @dokidoki8225 2 года назад +9

    1:12:00消滅時效開始

  • @Kai-rf3mm
    @Kai-rf3mm 4 месяца назад

    1:39:41

  • @easygoing613
    @easygoing613 6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1

    民法觀念其實很簡單純粹 在大學學的法學知識 我敢說在補習班只用花一年!!

  • @beingnuclear8448
    @beingnuclear8448 9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1

    1:39:09 主客觀說之爭

  • @teddywong2434
    @teddywong2434 2 года назад +4

    求台大的其他民法課程!!!!感謝

    • @AlertImDK
      @AlertImDK Год назад

      不可能開放的😂

    • @bleble110
      @bleble110 Год назад

      @@AlertImDK 因應時勢需求,當然會開放,法律普及應該要常態化,才能造福百姓。民智要提升,就要有法律常識的輔助,加以開化。

    • @AlertImDK
      @AlertImDK Год назад

      ​@@bleble110 笑死,法律普及只須開放民總與刑總就已經非常非常足夠了,民總與刑總的範圍已經遠遠超越一般的法律常識的範圍,已經相當深入了,至於其他更深入的課程已經屬於專業人士的範疇,也就是你什麼都不懂,只會瞎扯淡

    • @bleble110
      @bleble110 Год назад

      @@AlertImDK 看來你應該不是法律系的學生,行政法是具體化的憲法,裡面的學問可不是你這種井底之蛙能窺見的。

  • @Kai-rf3mm
    @Kai-rf3mm 4 месяца назад

    30:22

  • @Rumont3days
    @Rumont3days 6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自然債務

  • @AlertImDK
    @AlertImDK Год назад

    甲夠聰明的話,就要等15年後再來賣給丙,否則在15年內賣給丙,丙自然會去要求乙返還土地,致使乙發現甲未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給乙,等於提醒乙要趕快趁著請求權消滅之前,要求甲做損害賠償

    • @AlertImDK
      @AlertImDK Год назад

      @@bleble110 你走火入魔了,怎麼不可能被欺騙了15年都未發現?太離譜。如果不可能,為什麼法律需要這樣規定?

    • @AlertImDK
      @AlertImDK Год назад

      @@bleble110 敢問您畢業了嗎?在哪就讀?可悲到"從不知道法規範之制定是用來解決問題",你都特別跑到陳聰富影片留言,居然不知道陳聰富曾講過很多次"法律規定是用來解決問題"🤭🤭🤭🤭 我賭你肯定不是唸法律系,若是法律系沒畢業🤭🤭🤭🤭 我

    • @AlertImDK
      @AlertImDK Год назад

      @@bleble110 正因為次"法律規定是用來解決問題",因此法條才需要不斷因應時勢需求而調整變通或修正,否則變成是製造問題,例如讓未成年子女莫名其妙背負自殺身亡父母留下的債務,但你卻可悲到"從不知道法規範之制定是用來解決問題",您如此之自大,可見您的程度到哪。

    • @AlertImDK
      @AlertImDK Год назад

      @@bleble110 正因為次"法律規定是用來解決問題",因此法條才需要不斷因應時勢需求而調整變通或修正,否則變成是製造問題,例如讓未成年子女莫名其妙背負自殺身亡父母留下的債務,但你卻可悲到"從不知道法規範之制定是用來解決問題",您如此之自大,可見您的程度到哪。

    • @bleble110
      @bleble110 Год назад

      @@AlertImDK 我的程度真的很差,謝謝您的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