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運鵬 : 恐龍法官,你們一件都沒有處罰!) 協商 法官法 第16段 懲戒處分 減少退休金/退養金上限 #50 黃國昌 鄭運鵬 柯建銘 曾銘宗 2019 06 24 臨時會 蘇嘉全 立法院演哪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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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Опубликовано: 2 окт 2024
  • 司法院 呂太郎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廳長 王梅英
    #50(法官懲戒之種類與淘汰)
    ===2019/6/28實際通過條文===
    第五十條  
    法官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二、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三、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
    四、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或剝奪退養金。
    五、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六、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或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七、申誡。
    依應受懲戒之具體情事足認已不適任法官者,應予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處分。
    受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懲戒處分者,不得充任律師,其已充任律師者,停止其執行職務;其中受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懲戒處分者,並不得回任法官職務。
    受第一項第二款之懲戒處分者,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再任公務員,自再任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職務法庭為第一項第三款之懲戒處分,關於轉任之職務應徵詢司法院之意見後定之。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之懲戒處分,以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之法官為限。已給付之給與,均應予追回,並得以受懲戒法官尚未領取之退休金或退養金為抵銷、扣押或強制執行。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之退休金,指受懲戒法官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或其他離職給與。但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受懲戒法官自行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六款得與第四款、第五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七款之懲戒處分,以書面為之。
    ==========================
    黃國昌:
    我們提這個修正動議最直接的是,請院長先看第四款,剝奪是 100%,當然是很嚴重的狀況才會到 100%,再退一級下來,就不是全部剝奪,它只是減少。
    就減少的部分,它的range 也給的太低了吧!10%到 20%,我們就是希望讓這個制度更有牙齒一點,最下限我也沒有說一定要調高,維持 10%沒有關係,最上限的部分,你不要給他蓋一個帽子,只蓋到 20%,給職務法庭多一點空間,到 50%啊!
    呂太郎:
    第四款的部分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退休金、退養金統統剝奪,那就是 100%,第二種情況或剝奪退養金,大概接近 50%,所以第五款才會規定 10%到 20%,就是說如果要剝奪 50%的話,那就適用第四款後段,剝奪整個退養金,大概就是 50%。
    主席:
    黃委員的意思是說,退休金、退養金剝奪 10%他沒有意見,但是你們判定如果情節重大,或許就高一點,其實決定權在你們。
    黃國昌:
    我比較具體的問,任職 30 年的法官退休以後,他的退休金、退養金大概各多少?我必須要有比較具體的數字,才好判斷剛剛秘書長所講的那個理由嘛!秘書長剛才講的是退休金和退養金剝奪,就全部都沒有,但是有另外一個選項是單純的剝奪退養金。如果單純剝奪退養金就靠近 50%,這個是你為什麼在後面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 range 只寫 10%到 20%的理由嘛!
    抽象的文字這樣講,我知道秘書長在講什麼,現在我在問具體的數字,一個法官做了 30 年以後,他的退休金跟退養金平均起來大概多少錢?
    呂太郎:
    因為現在退休金也是按照公務員的退休制度逐年降低,做滿 30 年,第一年退休金加退養金大概 14 萬 3,465 元。
    呂太郎:這個是退休金加退養金的加總。
    黃國昌:這個是每個月領,是嗎?
    呂太郎:對,每個月領。退休金是 59,777 元,大約 6 萬元。
    黃國昌:退養金呢?
    呂太郎:如果是 30 年年資的話,退養金是 83,688 元。
    黃國昌:
    你們對於第四款選擇適用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或只剝奪退養金,這部分是屬於按照情節輕重的關係去處理的是嗎?
    呂太郎:對。
    黃國昌:
    院長,針對剛剛司法院所提出的解釋,本席可以接受,因為把退養金全部拿掉已經超過 50%,而後面的兩個基數把它加在一起,然後再乘以 20%,這樣的調整的 range 我可以接受。
    主席:好的,那麼第五十條就照……
    鄭運鵬:
    ..如果是某一支測速照相機被抓到都拍得不準,那麼前面的罰單就必須全部都還回去。如果一個法官已經到了這樣的地步而遭到懲戒,大家能夠接受他只是罰款了事或申誡了事,然後就繼續審理案件嗎?
    這樣對嗎?所以本席反對第六款及第七款,要不就是進入第一、二、三款,要不就是用退休的方式去處理,絕對不能有申誡或罰款這回事..
    ..你們現在所公布的最新數據,職務法庭的處理案件每一年大概是最多九件,最少四件,大家認為與恐龍法官有關的案件是「有事實足認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重大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者」,但是這部分從 101 年到 105 年連一件都沒有啊!
    可見你們寫了半天跟真的一樣,但其實大家所講的恐龍法官,你們連一件都沒有處罰。如果這裡還可以再用申誡或罰款的方式,那我真的不曉得這是不是打算大開其門,程序上一大堆門檻,到最後連一件都罰不下來!
    黃國昌:
    我插個話好不好?在此向鄭委員說明,你所講的狀況完全沒有錯,這就是為什麼我們對於職務法庭官官相護這麼深惡痛絕的原因。
    以送到職務法庭的案件而言,老實說,前面評鑑委員會送去的時候素材都很完整了。所謂素材都很完整就是應該要處理了嘛!但是你會狐疑說:為什麼最後搞出來都是申誡、這是在幹什麼?
    這就是問題嘛!就是他們自己的人在決定啊!
    所以我延續鄭委員的話,鄭委員應該要慎重考慮支持時力的版本:3 加 4!讓外部委員比較多,就可以完全排除你那個疑慮。司法院也不用擔心,說這個情節有時候可能沒那麼嚴重啦,有需要搞到至少要減退休俸嗎?給他申誡一下。這樣彈性就出來了啊!真的情節輕微的就申誡嘛,真的應該要處理的,你也不用擔心他們官官相護,因為有 4 個外部委員參與。
    鄭運鵬:
    黃委員和院長,根本沒有情節輕微這回事,因為根據第三十條,可以送進去的全部都是情節重大。
    ===2019/6/28實際通過條文===
    第三十條  
    司法院設法官評鑑委員會,掌理法官之評鑑。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
    一、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
    二、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情節重大。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情節重大。
    五、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
    六、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
    七、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
    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
    =========================
    呂太郎:
    第一,我們職務法庭受理的案件,評鑑委員會是其中一個管道,過去是評鑑委員會送監察院,然後送職務法庭,依照我們新的草案是評鑑委員會送職務法庭。評鑑委員會送的都是要情節重大,除了這個以外就是監察院彈劾,包括監察院主動調查的,還有司法院移送監察院的,它是按照法官法的其他條件,不限於和評鑑一樣的情節重大,只要有違法失職就可以送,所以有些違法失職的情況並沒有那麼嚴重,這是第一個問題。
    第二個問題是,罰款看起來好像比較輕微,其實這個罰款可以罰到法官一年的薪水,金額也算不小。
    鄭運鵬:
    重點不在罰款罰多重,而是他申誡完之後可以繼續判決,也就是說,坐在上面判人生死的法官被申誡過,如果他判人死刑,這不是很奇怪嗎?所以重點不在於罰多少,重點是在他根本不適合再繼續審理案件。
    秘書長,你聽懂我的意思嗎?如果你這樣講的話,其實以後大家都會走監察院的途徑,而不會走你這個法官法裡面的層層關卡;大家都走監察院的途徑就好了嘛!你現在並沒有排除掉監察院的主動彈劾,那麼你在這邊設了一堆關卡,最後還是可以申誡,這樣有什麼意思呢?所以我反對將第六款和第七款加入,要就處理得乾脆一點,要撤職、停職都沒有關係,不然就直接去處理他的退休俸!
    主席:
    我們回歸到第五十條。你們黨團有提案,可是你現在意見又不一樣,這樣要怎麼處理?不然你們黨團重新提案過來,因為你是黨團幹部,不能用個人的名義啊!
    曾銘宗:剛剛鄭委員講得有道理!
    柯建銘:你要見縫插針啊?
    曾銘宗:不是啦!我要請教秘書長,現行條文第五十條有關法官的懲戒有免除法官職務、撤職
    等等,總共有 6 款。請問目前實務上依照第五十條執行、有送去的一年有多少案?
    王梅英廳長:我報告最近這 3 年的情形,105 年曾雨明法官的罰款相當於薪資總俸額的 10 個月;陳鴻斌法官是免除法官職務,轉任其他職務;107 年送了朱樑和曾謀貴,現在還在審理中;另外,戰諭威法官是罰款,陳梅欽法官是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其他職務。以上。
    主席:..第五十條就照民進黨黨團協商修正及司法院的建議修正條文通過,另外立法說明的部分我們就依照修正的內容通過。現在處理第五十一條。
    16:34 #51
    黃國昌:
    這個沒有什麼實際上面的爭執,這個只是配合前面的修訂,就是採取雙軌制,至於條文上面的文字我們沒有堅持。
    主席:好,是不是就以民進黨黨團的協商修正條文,請司法院來做文字調整,好不好?若可以的話,第五十一條我們就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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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條  
    法官之懲戒,除第四十條之情形外,應由監察院彈劾後移送職務法庭審理。
    司法院認法官有應受懲戒之情事時,除依法官評鑑之規定辦理外,得逕行移送監察院審查。
    司法院依前項規定逕行移送監察院審查前,應予被付懲戒法官陳述意見之機會,並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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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26 #55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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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條  
    法官經司法院或監察院移送懲戒,或經司法院送請監察院審查者,在判決確定生效或審查結束前,不得申請退休或資遣。但移送懲戒後經職務法庭同意者,不在此限。
    經移送懲戒之法官於判決確定生效時已逾七十歲,且未受撤職以上之處分,並於判決確定生效後六個月內申請退休者,計算其任職年資至滿七十歲之前一日,準用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給與退養金。
    職務法庭於受理第一項之移送後,應將移送書繕本送交被移送法官所屬法院及銓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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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條   
    監察院、司法院、各法院或分院、法官,得為第四十七條各款案件之當事人。
    職務法庭審理法官評鑑委員會報由司法院移送之案件,應通知法官評鑑委員會派員到庭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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