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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想到另個問題,請律師釋疑。法官問:“兩造願引用先前書狀提證據陳述?”跟“兩造願以書狀代替言辭辯論?”意義是一樣的嗎?謝謝
我就碰過這樣的事,我在書狀中主張對方有怎樣的事實,依民事訴訟法oo條,法院應該作xx的認定;對方律師就說我在法律的適用跟解釋有所誤解…;想請教:對方律師這樣的答辯沒問題嗎?因為法律解釋的權能是司法院,適用法律基於“法官知法”的原則,是法官的權能 ,那當事人的一方在書狀指對方的法律上的主張,是對法律的適用與解釋有誤解 ,沒問題嗎?有沒有僭越的問題?法院對這樣的陳述會有怎樣的態度呢?謝謝
又想到另個問題,請律師釋疑。法官問:“兩造願引用先前書狀提證據陳述?”跟“兩造願以書狀代替言辭辯論?”意義是一樣的嗎?謝謝
我就碰過這樣的事,我在書狀中主張對方有怎樣的事實,依民事訴訟法oo條,法院應該作xx的認定;對方律師就說我在法律的適用跟解釋有所誤解…;想請教:對方律師這樣的答辯沒問題嗎?因為法律解釋的權能是司法院,適用法律基於“法官知法”的原則,是法官的權能 ,那當事人的一方在書狀指對方的法律上的主張,是對法律的適用與解釋有誤解 ,沒問題嗎?有沒有僭越的問題?法院對這樣的陳述會有怎樣的態度呢?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