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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董加油加油再加油😂讓人民知道真相
💯台灣最療癒的好聲音👍❤(沒有之一)🎉
董哥喝水❤該砍司法高官的退修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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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檢查官退休金要比照軍,消防,警察(辦理)因為國家財政困難。🎉🎉🎉🎉
加油
獨孤求敗:公佈法官的姓名,才能發揮媒體監督的作用!包庇吳乃仁的法官(王X蛋),不管是第一審,還是第二審的法官,都已涉及刑法第124條的枉法裁判罪和第125條的濫權不處罰罪!🌋⚡🔥提告,並追究他們的行政責任!
董哥跑台糖知道嗎?雲林鄉親曾告訴我吳乃仁這個敗台貪豬賤賣台糖在雲林的土地給特定人士
董哥👏👏👏👍👍👍
[民主 民主 你民 我主 民主進步政府 權威至高無上 庶民不得議論]
北檢看顏色辦案惡名昭彰已非一朝一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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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超買開始,現在連棄保遣逃都被合理化。更糟的是只有自己人可以,其他人都要用最嚴苛的方式對待。shit!
(開除)這五個檢查官,不得領終身俸🎉🎉🎉🎉🎉🎉🎉🎉🎉🎉
抓去關到死
乃公知道宇宙大爆炸的密秘,扭曲時空獲自由之身嗎?
原本要由柯文哲決定, 法務部、金管會、財政部.
法務部長 鄭銘謙
應該也是司法敗類王八蛋頭子吧!😂😂😂
董大,111上台去講一講吧!
雞鳴狗盜、蛇鼠一窩、雞兔同籠、烏漆抹黑、沒救了🥰🥰🥰
二審判決違法部份【承審法官:審判長陳0僖、受命法官葛永輝 、陪席法官羅秀緞】 詳舉上開事由上訴彰化地方法院本院合議庭,二審卻刻意迴避不審酌,只多此一舉的針對前審未公開宣判部份引用判例「判決仍有效」〈上訴人自己都已附帶說明了還需法庭錦上添花嗎〉。準備庭陳情人提問為何會有「確信將來一定領得到」及「怕將來領不到」矛盾說詞,另一造律師當場愣住,主持的受命法官葛永輝違反「聽訟不語原則」,竟代答「你離職時離領老年給付尚遙,中油暫給補償有理」,陳情人解析依勞保條例僱主並無保證勞工未來定然領到老年給付義務,並說明中油裁員造成損失非僅已投保年資,葛永輝 法官似乎語塞,竟腦羞成怒要上訴人不妨還錢後再另外訴訟求償,隨即不悅裁示擇期辯論,陳情人犀利答辯也種下此案敗訴因果。 辯論庭審判長對陳情人態度極友好,於確認身份後劈頭就講:「上訴人你寫的訴狀非常詳盡,我已看過,勞保補償金不用繳回你情理法都絕對站得住腳,中油於情於理於法都沒有要回去的道理。」接著轉頭問對造:「被上訴人的大律師,你們這筆錢非討回去不行嗎?對老員工需要如此趕盡殺絕嗎?錢放進人家口袋還要再要回去,情何以堪!」審判長只質問對方追繳依據並皆不以為然語氣,陳情人針對抗辯欲駁斥,審判長都表示:「你訴狀夠清楚了,無需重複。」並贊同陳情人之「國家損失補償」與「民事損害賠償」理論,隨即辯論終結,在場之人無不認勝訴定了,豈知竟「上訴駁回」!←立場偏頗欠中立的受命法官葛永輝訴訟角色儼如另一造辯護人。 受命法官葛永輝故意重複「先歸還補償再另循訴訟求償」話題,陳情人不厭其煩重述:「此乃條例規定補償項目,是中油違法追討,只消本訴判決不用返還即可,何須另起爐灶反致不合法。」法官露詭異笑容點頭「肯定」,判決卻搖頭否定,判決書心證既認定系爭標的屬法定補償「固非無據」,理應直接判決不用返還,卻判定「非本件所得審判」,調閱評議簿,受命法官果然堅持務必「先返還補償金再另訴求償」,審判長僅簽名其他空白〈合議庭靈魂人物不表意見很反常〉,陪席法官則僅寫同意,不曉評議順序排第二的她是同意審判長不置可否或受命法官葛永輝的瞎掰反見?←這等敷衍粗糙評議,本人花第二個幾千元訴訟費之上訴利益何在呢? 受命法官趨近擇惡固執論調,想必法界無一認同,設若真另訴得到再次補償〈其實機率微乎其微〉,如對方再興訟追討,按葛永輝法官循環理論又得先還再求償,兩造豈不陷於永無止境「官司輪迴」的訟累?更妙是「再參加各該保險」,本庭居然進化解釋成「再參加該兩種勞、公保險」,硬掰二者若未兼併詮釋係「未達完備」,此等低級國文造詣著實讓人額頭三條線!向司法院投訴,該大院偏將此爭議法官擢升庭長,法院也同步調整其至刑庭,讓人至感憂心,其萬一承審殺人案,會否認定被告主張正當防衛固非無據,但仍曉諭被告必須依殺人罪先處死刑,待槍斃後再交代遺囑另案聲請冤獄賠償?不久此庭長又調升高院,而這顯明屬人事陞遷審議不當,司法院高官竟稱之“審判獨立不能干預”,看不懂陳情文以致答覆不知所云,司法受害者體制內總得不到妥善救濟,無怪乎單純司法案件會衍生砂石車衝撞總統府的國安事件!←光怪陸離鬼畫符心證 ,陳情鬼打架函覆,導致受害尋求事後救濟鬼撞牆,法院打著獨立審判鐵招牌「招搖撞騙」,冤死人免負責,冤判甭想得到交代,「為何這樣子亂判」問號永遠無解,唯賴監察審查這道把關手續,還被害人遲來公道。
'25.01.09【小董真心話】「察」什麼?司法都不司法了!九八新聞台ruclips.net/video/lgAwJ0cknTw/видео.html
宜蘭好像是民主聖地
蛇鼠一窩!
蔣介石去世時,我才小學,剛好放春假,兒童節跟清明節,在家門前廣場玩時,看到太陽周圍環繞一圈彩虹,唯一一次見此異相!后來國中地理老師是隨老蔣過來的,有天不問自說,彩虹環日是為薨,意為國之凶兆,可見老蔣對台灣功多過少,退守台灣不被當初邪惡的共產主義赤化,大量國寶黃金運來台灣,成為經濟發展的雄厚資本,現在年輕ㄧ輩,被洗腦很嚴重,將之貶為獨裁者,實為無智!
一審簡易判決違失【承審法官:張佳燉】 民國 102 年12月 3 日,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候補法官張佳燉於辯論終結前一分鐘收受原告遞交高院判決書「呈堂證據」,明知不同案情,為了執意抄襲該上審見解俾能「照本宣科」〈一字不差複製貼上〉,絲毫不理會被告〈即陳情人〉答辯狀和當庭辯論一再提醒的民營條例規定,對此被告於案情重要主張判決書隻字不予評價,查該高院案情係「勞工離職後再投勞保」,故而判決「年資延續無損失」並無謬誤;陳情人之案情則為「勞工離職後轉投公保 」,有年資重計不利益損失〈上訴審亦認此主張固非無據〉,當寫判決文的張佳燉法官發現照抄它案判決似乎兜不攏,居然自圓其說的添加「或轉投軍人等其他保險」字句〈判決書特別紅線標記〉,擺明毫無根據欲自創認定“勞、公保得併計”,據以判被告「無損失應敗訴」,罔顧被告多次舉證勞保條例明文規定暨勞動部函釋─「勞、公保年資不得併計」,此規定依法官法學素養焉不知情,何況答辯狀已檢附。濫行援引它案見解致整篇判決畸形,分明蓄意枉法裁判,律師也批法官根本亂搞讓專業蒙羞。觀此張佳燉法官對上級審認識未真猶盲抄成例,陳情人僅以「扣槃捫燭」典故譬喻其瞎子揣日。 辯論庭最後意見陳述,陳情人提醒庭上案情不同,且見解邏輯不通,純依法論法就事論事,卻見法官不爽加不屑表情,似乎認為一介「普通」當事人憑什麼批判司法前輩,故而硬是要一字不變整段抄襲,惡意冤判心態要不得!若故意與過失、搶奪與強盜,法官心證或許不容動搖,然若竊盜卻認定殺人罪,明顯違情誖理有所本,仍須接受挑戰推翻,判決見解固屬審判官權限,但訴訟法規定自由心證不得濫用,不能違反通常經驗法則,例如不能認定刀槍殺不了人 、不能發明 1+1= 3,因這是事實常理或千古定律,刑法有死刑,但法官不許標新立異判斬首或絞刑,法治國不是天龍國,不得逾越法定範圍,扁案拿訴訟經濟或避免裁判歧異理由違背法官恆定原則,「權宜之計 」即屬之。從陳情人案例可窺知,法曹專業素養糟到極致,見微知著,台灣司法制度迂腐沈痾與信任感低落每況愈下,堪慮也!大刀闊斧魄力改革刻不容緩〈快打部隊的監察權不應袖手旁觀〉。見解誤用只涉失職懲戒,明知故犯違法則該移送法辦,本陳情重心焦點,歷次申訴包括監察院陳情,具體要求都被獨立審判擋箭牌給「耍賴技術性」的跳過不答,機關一味閃躲,唯賴監委約談一途奏效。 又系爭契約訂立「將來再參加『各該保險』方得繳回補償金」,也就是公營事業員工退職後有再加入原職業保險才需繳還補償〈無年資中斷損失〉,既有之判例咸認為係「勞保再投勞保、公保再投公保」之意,原告律師卻歪解再參加各該保險為「再參加各項保險」,且表示「因年資保留條款『確信』被告未來一定領得到給付才簽切結」及「因唯恐被告將來領不到給付才給補償」,缺乏語文知識且自相矛盾論述,張佳燉法官竟都認「核屬有據」,反倒陳情人據法〈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抗辯卻被認「尚非可取」,這位太上法官之舉形同打臉總統及立委,立院三讀通過總統明令公佈之法律,法定主張成張佳燉法官口中「尚非可取」,叫人民如何信賴遵循法令?而「確信」屬絕對語詞,法院沒有既清廉又貪瀆的法官吧?如果確信長生不老又恐夭壽短命,或確信天下無敵又怕不堪一擊,三歲幼童都曉得自相矛盾的,天底下找不到同時擁有無堅不摧的矛及任何利刃無法刺穿的盾兩神器奇人,就像沒省時又省力的物理原理般,本案卻採納兩種兵器可同時並存說詞,倒想請問張佳燉法官那支矛刺向那塊盾將如何情形? 平等原則係指相同事件應為相同處理,不同事件應為不同處理,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不得為差別待遇。故而雖說都屬返還勞保補償爭訟事件,個案情況殊異,資遣勞工有再參加原保險者,即公保再投公保、勞保再投勞保 ;亦有不再投原保險者,包括不再投保與改投它險情形,司法判決一律視為相同共通事件處理,若無正當理由即違憲法原則。身為法官,殊不知同為勞保事件,情狀有別,豈能無差別一概論以「應返還補償金」,就如黃銅與黃金色澤類似,品價差很大,同樣殺人,有故意、基於義憤、過失、殺害直系尊親屬、正當防衛等,由死刑至阻卻違法,刑責殊異。而甲比乙大,法官竟說乙可包含甲,“交集大於聯集”真是超瞎邏輯也!馬拉松賽規則訂明徒步完成,裁判說只要抵終點,跑步、開車、搭直昇機在所不問,豈不怪哉!若言契約及法條之「再參加各該保險並領取老年給付」與「再領取老年給付」意思同,立法者豈非黔之驢的好事者、豈不是畫蛇添足無聊之輩?此文義解釋建議請中文教授蒞庭註解,法官卻置之不理。尤甚者,遽予援用另案訴訟資料作裁判基礎〈幾近懶散照抄〉,卻不提示兩造辯論,典型學者所稱突襲判決違法,最高法院《70台上字第2007號》係糾正判例之經典代表。 最不足取行為是訂宣判期日,當下言明會來聽判,到場卻不見張佳燉法官蹤影 ,向監察院陳訴其失職,依約聆判吃閉門羹本審判官偷懶之過,法院竟責任推給當事人「未準時到場」,陳情人要求調閱監視器,院方才承認「已召開法官自律委員會建請院長進行『口頭警告』處分並陳司法院中」,仍不忘強辯「法院有衡酌要否宣判之裁量權」,但翻遍六法,不知哪條法律授權允許?後因批辦監委核閱意見要求後續情形查復,司法院轉高院調查報告又出現「歸咎當事人未準時報到」不實字眼,是否因錄影畫面事過境遷佚失即有恃無恐?簡直昧情欺矇,何況當事人非僅準時,還提早半小時到,敢問訴訟法或司法內規可有註明提早多久才算「準時」?下午 4 點宣判,陳情人 3 點30分抵簡易庭停車場,45分上二樓第一法庭外等候,55分庭務員狐疑詢問來意,告知欲聽判,他斬釘截鐵表示當日全天候未排庭期,跟他說明係宣判庭非審理庭,他仍堅定表示沒聽說,的確所有法庭皆燈暗深鎖,走廊沒擺報到桌椅,也不見法官影子。 庭務員入辦公室與職員竊竊私語,該職員心虛走到另一辦公室,一會兒請陳情人進去聆聽著休閒服的書記官“宣判”,該不知名職員邊走還邊禮貌性說「你還真的來聽判喔」,言意似乎鮮有「天才當事人」來過宣判庭打擾清靜,種種跡象顯示法院自始就沒打算要開庭,真不曉簡易庭多久未曾公開宣判了!←違法省略民事宣判雖引發監察院注意,各級法院仍我行我素不嚴謹當一回事。 彰化地院把宣判當兒戲,監察院陳情函復還宣稱「書記官告知判決結果與法官宣判意義一樣,無損當事人權利」,荒腔走調違法不自知說法極不妥當,書記官辦公室裡告知判決叫「已達到場聽判目的」、叫「於訴訟所得主張權益無任何影響」,書記官密室唸判決主文能跟法官當庭公開宣判意義一樣,法律人太胡扯,若兩造欲聲明或捨棄上訴,請問書記官有權私下登載筆錄、有能力口述判決理由要領嗎?「宣判筆錄」長什麼模樣法院該比外界清楚,尤其爭議者,判決經宣示該法院受其羈束,甚至讓判決立即產生確定效果,不宣判豈不是要當事人再容忍「竄改期」?刑事與民事判決,法院組織法及訴訟法都強制規定「應」公開宣示,目的地買台北車票,在桃園被趕下車,候補法官惡意整人,程序沒走完侵害訴訟權,認錯或可了事,抄襲冤判才屬不可原諒。花幾千元訴訟費換來「文抄公判決」,真是冤枉!←陳情人敘明此法官候補書類審查完全不及格充分事由〈如附件 3 〉,司法院仍「時間到」即予合格試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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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簡易判決違失【承審法官:張佳燉】
民國 102 年12月 3 日,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候補法官張佳燉於辯論終結前一分鐘收受原告遞交高院判決書「呈堂證據」,明知不同案情,為了執意抄襲該上審見解俾能「照本宣科」〈一字不差複製貼上〉,絲毫不理會被告〈即陳情人〉答辯狀和當庭辯論一再提醒的民營條例規定,對此被告於案情重要主張判決書隻字不予評價,查該高院案情係「勞工離職後再投勞保」,故而判決「年資延續無損失」並無謬誤;陳情人之案情則為「勞工離職後轉投公保 」,有年資重計不利益損失〈上訴審亦認此主張固非無據〉,當寫判決文的張佳燉法官發現照抄它案判決似乎兜不攏,居然自圓其說的添加「或轉投軍人等其他保險」字句〈判決書特別紅線標記〉,擺明毫無根據欲自創認定“勞、公保得併計”,據以判被告「無損失應敗訴」,罔顧被告多次舉證勞保條例明文規定暨勞動部函釋─「勞、公保年資不得併計」,此規定依法官法學素養焉不知情,何況答辯狀已檢附。濫行援引它案見解致整篇判決畸形,分明蓄意枉法裁判,律師也批法官根本亂搞讓專業蒙羞。觀此張佳燉法官對上級審認識未真猶盲抄成例,陳情人僅以「扣槃捫燭」典故譬喻其瞎子揣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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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系爭契約訂立「將來再參加『各該保險』方得繳回補償金」,也就是公營事業員工退職後有再加入原職業保險才需繳還補償〈無年資中斷損失〉,既有之判例咸認為係「勞保再投勞保、公保再投公保」之意,原告律師卻歪解再參加各該保險為「再參加各項保險」,且表示「因年資保留條款『確信』被告未來一定領得到給付才簽切結」及「因唯恐被告將來領不到給付才給補償」,缺乏語文知識且自相矛盾論述,張佳燉法官竟都認「核屬有據」,反倒陳情人據法〈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抗辯卻被認「尚非可取」,這位太上法官之舉形同打臉總統及立委,立院三讀通過總統明令公佈之法律,法定主張成張佳燉法官口中「尚非可取」,叫人民如何信賴遵循法令?而「確信」屬絕對語詞,法院沒有既清廉又貪瀆的法官吧?如果確信長生不老又恐夭壽短命,或確信天下無敵又怕不堪一擊,三歲幼童都曉得自相矛盾的,天底下找不到同時擁有無堅不摧的矛及任何利刃無法刺穿的盾兩神器奇人,就像沒省時又省力的物理原理般,本案卻採納兩種兵器可同時並存說詞,倒想請問張佳燉法官那支矛刺向那塊盾將如何情形?
平等原則係指相同事件應為相同處理,不同事件應為不同處理,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不得為差別待遇。故而雖說都屬返還勞保補償爭訟事件,個案情況殊異,資遣勞工有再參加原保險者,即公保再投公保、勞保再投勞保 ;亦有不再投原保險者,包括不再投保與改投它險情形,司法判決一律視為相同共通事件處理,若無正當理由即違憲法原則。身為法官,殊不知同為勞保事件,情狀有別,豈能無差別一概論以「應返還補償金」,就如黃銅與黃金色澤類似,品價差很大,同樣殺人,有故意、基於義憤、過失、殺害直系尊親屬、正當防衛等,由死刑至阻卻違法,刑責殊異。而甲比乙大,法官竟說乙可包含甲,“交集大於聯集”真是超瞎邏輯也!馬拉松賽規則訂明徒步完成,裁判說只要抵終點,跑步、開車、搭直昇機在所不問,豈不怪哉!若言契約及法條之「再參加各該保險並領取老年給付」與「再領取老年給付」意思同,立法者豈非黔之驢的好事者、豈不是畫蛇添足無聊之輩?此文義解釋建議請中文教授蒞庭註解,法官卻置之不理。尤甚者,遽予援用另案訴訟資料作裁判基礎〈幾近懶散照抄〉,卻不提示兩造辯論,典型學者所稱突襲判決違法,最高法院《70台上字第2007號》係糾正判例之經典代表。
最不足取行為是訂宣判期日,當下言明會來聽判,到場卻不見張佳燉法官蹤影 ,向監察院陳訴其失職,依約聆判吃閉門羹本審判官偷懶之過,法院竟責任推給當事人「未準時到場」,陳情人要求調閱監視器,院方才承認「已召開法官自律委員會建請院長進行『口頭警告』處分並陳司法院中」,仍不忘強辯「法院有衡酌要否宣判之裁量權」,但翻遍六法,不知哪條法律授權允許?後因批辦監委核閱意見要求後續情形查復,司法院轉高院調查報告又出現「歸咎當事人未準時報到」不實字眼,是否因錄影畫面事過境遷佚失即有恃無恐?簡直昧情欺矇,何況當事人非僅準時,還提早半小時到,敢問訴訟法或司法內規可有註明提早多久才算「準時」?下午 4 點宣判,陳情人 3 點30分抵簡易庭停車場,45分上二樓第一法庭外等候,55分庭務員狐疑詢問來意,告知欲聽判,他斬釘截鐵表示當日全天候未排庭期,跟他說明係宣判庭非審理庭,他仍堅定表示沒聽說,的確所有法庭皆燈暗深鎖,走廊沒擺報到桌椅,也不見法官影子。
庭務員入辦公室與職員竊竊私語,該職員心虛走到另一辦公室,一會兒請陳情人進去聆聽著休閒服的書記官“宣判”,該不知名職員邊走還邊禮貌性說「你還真的來聽判喔」,言意似乎鮮有「天才當事人」來過宣判庭打擾清靜,種種跡象顯示法院自始就沒打算要開庭,真不曉簡易庭多久未曾公開宣判了!←違法省略民事宣判雖引發監察院注意,各級法院仍我行我素不嚴謹當一回事。
彰化地院把宣判當兒戲,監察院陳情函復還宣稱「書記官告知判決結果與法官宣判意義一樣,無損當事人權利」,荒腔走調違法不自知說法極不妥當,書記官辦公室裡告知判決叫「已達到場聽判目的」、叫「於訴訟所得主張權益無任何影響」,書記官密室唸判決主文能跟法官當庭公開宣判意義一樣,法律人太胡扯,若兩造欲聲明或捨棄上訴,請問書記官有權私下登載筆錄、有能力口述判決理由要領嗎?「宣判筆錄」長什麼模樣法院該比外界清楚,尤其爭議者,判決經宣示該法院受其羈束,甚至讓判決立即產生確定效果,不宣判豈不是要當事人再容忍「竄改期」?刑事與民事判決,法院組織法及訴訟法都強制規定「應」公開宣示,目的地買台北車票,在桃園被趕下車,候補法官惡意整人,程序沒走完侵害訴訟權,認錯或可了事,抄襲冤判才屬不可原諒。花幾千元訴訟費換來「文抄公判決」,真是冤枉!←陳情人敘明此法官候補書類審查完全不及格充分事由〈如附件 3 〉,司法院仍「時間到」即予合格試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