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講:憲法理論(上)➤〈憲法專題研究:憲法解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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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Опубликовано: 15 сен 2024

Комментарии • 38

  • @user-cv7ls9xx4n
    @user-cv7ls9xx4n 13 дней назад +2

    很有意思的一堂課,謝謝教授無私分享

  • @thomas10722
    @thomas10722 12 дней назад +4

    Indication在醫學上指的是「適應症」,意思是在什麼樣的症狀下使用該治療的手段是被允許的、應該的。

  • @user-cv7ls9xx4n
    @user-cv7ls9xx4n 13 дней назад +3

    6:58 有趣,政府、人民、公法上請求權、不妨礙政府有應積極作為的義務

  • @李明軒-l6l
    @李明軒-l6l 11 дней назад +4

    現在提名姚立明當大法官會不會太離譜

  • @TWALBEVA
    @TWALBEVA 12 дней назад +2

    解釋憲法,不要把憲法朝著最齷齪的方向..............
    看到這點,比對現今政府,無限感慨....😂

  • @user-cv7ls9xx4n
    @user-cv7ls9xx4n 8 дней назад

    53:57 現代新思維,努力不一定會成功,但是努力一定會累積神經原發展,多聽教授講法律,一定會增加概念,就像拉筋,多拉筋一定會比較柔軟

  • @schang8964
    @schang8964 12 дней назад +2

    拜託老師講一下黃國昌要綠共一起廢監察院的評論吧?

  • @Somewhereiam
    @Somewhereiam 2 дня назад

    擁有解釋權的法官,也負有責任,要有善意,還要有自我批判,自我否定的責任,如果沒有了善意沒有了自我批判和自我否定的責任,那麼憲法什麼都沒了,只剩下計算投票以及赤裸裸的權力。

  • @姜瑞宗
    @姜瑞宗 12 дней назад +1

    是否可以修法或修憲,若國會行使倒閣成功,且總統解散國會,則新選出的國會賦有閣揆任命的人事同意權,這樣更有互相制衡的誘因

  • @user-cv7ls9xx4n
    @user-cv7ls9xx4n 14 дней назад +3

    0:49 積極vs消極

  • @y786810
    @y786810 12 дней назад +2

    唯之與阿,相去幾何?美之與惡,相去若何?人之所畏,不可不畏,荒兮其未央哉!
    承諾與敷衍,相差多少?喜歡的跟不喜歡的,如何區別?人們對於不知道是事物,如何解決呢?有權的,可以指鹿為馬。有錢的,可以顛倒黑白。大家都說對的,可以積非成是。人之所以讓人畏懼的,就是無知。別人說對的事,我不能說錯。我說對的事,別人說我錯,我就是錯。不可不畏的意思是,是非不分。所以,我只能在廣闊荒涼,站在中央沒有人的地方。
    老子,為什麼?不知所蹤。因為,人之所畏,不可不畏。
    孫中山、孫大砲,最後孫大砲不是推翻清朝建立民國嗎?三民主義、五權憲法、權能區分,可是,孫中山死的早,沒有能見到自己的抱負實踐。

  • @schang8964
    @schang8964 12 дней назад +1

    ❤️土共綠共一家親❤️

  • @user-cv7ls9xx4n
    @user-cv7ls9xx4n 8 дней назад

    老師絕對不是笨蛋啊,散播有經過時間歷練跟有根據的資訊是一種積福德的方式

  • @user-cv7ls9xx4n
    @user-cv7ls9xx4n 14 дней назад +3

    4:14 469解釋

  • @user-cv7ls9xx4n
    @user-cv7ls9xx4n 14 дней назад +2

    2:47 案子,孩子監護

  • @user-cv7ls9xx4n
    @user-cv7ls9xx4n 8 дней назад

    52:50 可是我自己覺得為什麼那麼貧窮的農民才是問題,如果他適合種田何必去當官,考上大官是否翻身也是問題,多少人因為當官被直接砍九族

  • @Somewhereiam
    @Somewhereiam 2 дня назад

    法律就是建立一套社會遊戲規則,願賭要服輸。
    可不是嗎?小說家弒妻案,裡面的先生有很大的可能性沒有殺害他的妻子,卻為這一套規則纏訟十幾年,如果不認罪,還得繼續坐牢。

  • @DrAndy4NBA
    @DrAndy4NBA 12 дней назад +1

    1:13:35

  • @user-cv7ls9xx4n
    @user-cv7ls9xx4n 8 дней назад

    女同學唸英文的聲音非常好聽耶

  • @user-cv7ls9xx4n
    @user-cv7ls9xx4n 13 дней назад +1

    13:29 胎兒還要分階段,這太詭異了吧,是分有無意識嗎?

  • @eternal6477
    @eternal6477 14 дней назад +1

    1

  • @y786810
    @y786810 14 дней назад +1

    孫中山先生的三民主義、五權憲法、權能區分的思想,就是要讓人民主宰政府國家。憲法 第 2 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人民(政權)「政」是眾人之事,議事規則,少數服從多數。
    憲法 第 19 條 人民有依法律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人民有任用官吏、罷免官吏、創制法律、複決法律之權力。人民以主權參與事務,議事規則,少數服從多數。於國民大會參與事務,交辦國民大會代表以政權監督政府(總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政府以治權管理人民。人民對政府有疑義,可以去國民大會參與事務,交辦國民大會代表以政權監督政府。就這個在上面的政權,就是人民權,在下面的治權,就是政府權。有了這樣的政治機關,人民和政府的力量才可以彼此平衡。這就是孫中山先生的「權能區分」理論。

    • @schang8964
      @schang8964 12 дней назад

      為什麼不要五權憲法了?黃國昌為什麼要聯合綠共廢監察院?😢求教

    • @y786810
      @y786810 12 дней назад

      @@schang8964 黃國昌不懂,孫中山先生的三民主義、五權憲法、權能區分的思想,就是要讓人民主宰政府國家。民權主義,我們在政權一方面主張四權,在治權一方面主張五權,這四權和五權各有各的統屬,各有各的作用,要分別清楚,不可紊亂。現在許多人都不能分別,不但是平常人不能分別,就是專門學者也是一樣的不能分別。像近來我會見了一個同志,他是從美國畢業回來的。我問他說:「你對於革命的主義是怎麼樣呢?」他說:「我是很贊成的。」我又問他說:「你是學什麼東西呢?」他說:「我是學政治法律。」我又問他說:「你對於我所主張的民權,有什麼意見呢?」他說:「五權憲法是很好的東西呀,這是人人都歡迎的呀!」像這位學政治法律的專門學者,所答非所問,便可以知道他把四權和五權還沒有分別清楚,對於人民和政府的關係還是很糊塗。殊不知道五權是屬於政府的權,就他的作用說,就是機器權。一個極大的機器,發生了極大的馬力,要這個機器所做的工夫很有成績,便要把他分成五個做工的門徑。民權就是人民用來直接管理這架大馬力的機器之權,所以四個民權,就可以說是機器上的四個節制。有了這四個節制,便可以管理那架機器的動靜。政府替人民做事,要有五個權,就是要有五種工作,要分成五個門徑去做工。人民管理政府的動靜,要有四個權,就是要有四個節制,要分成四方面來管理政府。政府有了這樣的能力,有了這些做工的門徑,才可以發出無限的威力,才是萬能政府。人民有了這樣大的權力,有了這樣多的節制,便不怕政府到了萬能沒有力量來管理。政府的一動一靜,人民隨時都是可以指揮的。像有這種情形,政府的威力便可以發展,人民的權力也可以擴充。有了這種政權和治權,才可以達到美國學者的目的,造成萬能政府,為人民謀幸福。中國能夠實行這種政權和治權,便可以破天荒在地球上造成一個新世界。

    • @schang8964
      @schang8964 12 дней назад

      @@y786810 好好講話嘛,感覺後面是哪裡抄來的古漢語!

    • @y786810
      @y786810 12 дней назад

      @@schang8964 國民大會由孫文提出。在憲法的設計中,孫文認為,「政」是眾人之事,「治」是管理,「政治」亦即管理眾人之事。照此,孫文將政府的功能分為政權與治權。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4種政權,而治權則由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行使,提供人民必要的協助。其中,關於監督政府、變更領土及修憲等中央政權交由國大行使,並將國大的憲法層級置於五院之上。如此一來,人民透過選舉國民大會的代表於中央機關行使政權,進而控制政府施政的治權,使得政權與治權之間達到平衡,人民權益不受政府侵害,人民也得以享受政府所提供的一切功能。
      我們革命主張實行民權,對於這個問題,我想到了一個解決的方法。我的解決方法,是世界上學理中第一次的發明。我想到的方法就是解決這個問題的一個根本辦法。我的辦法就是象瑞士學者近日的發明一樣,人民對於政府要改變態度。近日有這種學理之發明,更足以證明我向來的主張是不錯。這是什麼辦法呢?就是「權」與「能」要分別的道理。這個權能分別的道理,從前歐美的學者都沒有發明過。究竟什麼是叫做權與能的分別呢?
      今日我們主張民權,是要把政權放在人民掌握之中。那麼,人民成了一個什麼東西呢?中國自革命以後,成立民權政體,凡事都是應該由人民作主的,所以現在的政治又可以叫做「民主政治」。換句話說,在共和政體之下,就是用人民來做皇帝。
      我們現在主張要分開權與能,民權政治的機器,至今有了一百多年,沒有改變。我們拿現在民權政治的機器來看,各國所行的民權,只有一個選舉權。這就是人民只有一個發動力,沒有兩個發動力。只能夠把民權推出去,不能夠把民權拉回來,至於現在的民權政治中,像這種情形,就是民權政治不完全。所以民權政治至今還沒有好辦法,還沒有大進步。
      「政治」,政是眾人之事,集合眾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政權;政權就可以說是民權。治是管理眾人之事,集合管理眾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治權;治權就可以說是政府權。所以政治之中,包含有兩個力量:一個是政權,一個是治權。這兩個力量,一個是管理政府的力量,是要有四個權,這四個權是選舉權、罷免權、創製權、復決權。一個是政府自身的力量。政府有很完全的機關,便要用五權憲法。這五個權是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考試權、監察權。
      人民用的四個政權來管理政府的五個治權,那才算是一個完全的民權政治機關。有了這樣的政治機關,人民和政府的力量才可以彼此平衡。我們要詳細明白這兩種大權的關係,就這個在上面的政權,就是人民權,在下面的治權,就是政府權。人民要怎麼樣管理政府,就是實行選舉權、罷免權、創製權和復決權;政府要怎麼樣替人民做工夫,就是實行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考試權和監察權。有了這九個權,彼此保持平衡,民權問題才算是真解決,政治才算是有軌道。
      我們在政權一方面主張四權,在治權一方面主張五權,這四權和五權各有各的統屬,各有各的作用,要分別清楚,不可紊亂。現在許多人都不能分別,不但是平常人不能分別,就是專門學者也是一樣的不能分別。政治法律的專門學者,所答非所問,便可以知道他把四權和五權還沒有分別清楚,對於人民和政府的關係還是很糊塗。所以四個民權,就可以說是機器上的四個節制。有了這四個節制,便可以管理那架機器的動靜。政府替人民做事,要有五個權,就是要有五種工作,要分成五個門徑去做工。人民管理政府的動靜,要有四個權,就是要有四個節制,要分成四方面來管理政府。政府有了這樣的能力,有了這些做工的門徑,才可以發出無限的威力,才是萬能政府。人民有了這樣大的權力,有了這樣多的節制,便不怕政府到了萬能沒有力量來管理。政府的一動一靜,人民隨時都是可以指揮的。像有這種情形,政府的威力便可以發展,人民的權力也可以擴充。有了這種政權和治權,才可以達到美國學者的目的,造成萬能政府,為人民謀幸福。中國能夠實行這種政權和治權,便可以破天荒在地球上造成一個新世界。
      國父所規劃的立法院,在性質上,可說正是現代立法專家的立法院。因此,胡漢民先生在講演『立法院的性質和地位』時指出:『我們的立法院和各國的國會不同。因為五權憲法為 總理所創。五權制度之中,立法院也是為各國所沒有的。現在我們可以簡短的說,立法院不是代議制度,因為立法委員不是人民選舉出來的代議士。立法院又不是與行政院對抗的,因為監察權本是在國會,而 總理的五權制度,卻把它提出來,另外歸到監察院去。所以我們立法院在政治組織上看來,乃是一種立法的機能。』這所謂『立法的機能』,不正表明是治權性質的機關嗎?很明顯,把立法院與外國國會相題並論,乃是一種嚴重的錯誤。
      將國家的政治大權,分為政權與治權。人民有充分的政權,以直接管理國事;政府有充分的治權,以治理全國事務。如此人民有權,政府有能,權與能劃分清楚,稱為「權能區分」。
      關於,人民與國民大會之職權,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憲法 第 2 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國民全體於議事規則,少數服從多數決定。由國民大會執行監督政府。國民大會不能違抗人民多數決的決定,人民的政權是最高的權力,國民大會的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不是國民大會的政權。是人民政權付於國民大會的權力,因為,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國民大會沒有國家的主權。
      五權憲法,中華民國的政府應該不是總統制。中華民國的政府也不是政黨政治的國家。
      政府(總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
      總統,憲法第三十六條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是人民主權,人民於議事為多數決定。如果,總統權力過大,人民要跟總統爭權嗎?人民的權力是政權,就是管理政府的權。總統是治權。就是管理。總統一人決定,不就是獨裁君主了嗎?
      憲法 第 2 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人民(政權)「政」是眾人之事,議事規則,少數服從多數。
      憲法 第 17 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選舉官吏、罷免官吏、創制法律、複決法律。
      人民以主權參與事務,議事規則,少數服從多數。於國民大會參與事務,交辦國民大會代表以政權監督政府(總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政府以治權管理人民。人民對政府有疑義,可以去國民大會參與事務,交辦國民大會代表以政權監督政府。就這個在上面的政權,就是人民權,在下面的治權,就是政府權。有了這樣的政治機關,人民和政府的力量才可以彼此平衡。這就是孫中山先生的「權能區分」理論。

    • @schang8964
      @schang8964 12 дней назад

      @@y786810 說得是,可你要看看現實啊!國大都廢了幾十年了

  • @zelef1817
    @zelef1817 5 дней назад

    姚立明來上憲法課大概都會被當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