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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到這種警察及分局長,唯一伸張的辦法就是由議員把分局長叫到議會來質詢,看分局長可以鬼扯到什麼時候。警員行為固然令人厭惡,但分局長更是可惡!
警察扣留女老師9小時!然後黑道鬧警局,警察刪記錄器,還跟黑道握手言和!天大笑話🤣🤣🤣
原來警察是保護黑道?欺負善良老百姓
根本欺善怕惡
現在警察好感度應該變負的吧
嚴肃的打撃绿色法西斯,以及跟黑道稱兄道弟,穿着警察制服的流氓。😡
該名盤查員警已經被判1個4個月~強制罪,另有一個10個月~妨害自由。10個月這個不能易科罰金。監察院也對中壢分局糾正。說警察愚蠢法官認為是合理評價,因為該警察確實違反他的工作。
教訓得好
分局長聲援不長眼的惡警,為何沒有判刑呢!上樑不正下樑歪!這才是重點! 分局長也有緘默權!他可以不表示意見,但為什麼強出頭,捍衛不長眼的惡警呢? 很明顯的這就是他們習慣,跟魚肉鄉民的地皮流氓有什麼兩樣!
台灣警察新解:碰到百姓兇巴巴,碰到兄弟軟趴趴,女老師多說一句,壓制摔地上銬,黑道兄弟暴力衝突,悔過書和解,這不是欺善怕惡什麼是欺善怕惡?這不是除良安暴什麼是除良安暴?
@bulu asa 好笑嗎 ❓我覺得不好笑誒 ,所以 ... 蔡陰魂是你媽 ❓
@bulu asa 你蠻可悲的
的確!說得好
這警察本來就蠢,一點父母官的態度都沒有,還罵老師說:妳說我蠢,本來就蠢,如何安定社會,社會已經很亂了,做警察的還執著民眾說他蠢,警察有沒有想到,自己的行為已經做到蠢的樣子出現了!這警察有做到父母官的心態嗎?還是都把民眾當為罪犯嗎?太可怕了!(警察先生:請不要再讓人民感覺,你們的行為就像古時後的共產黨的行為好嗎?一點民主觀念都沒有!警察自己的辦事能力有錯誤,能力差,講話方式都講不清楚,難怪會被說蠢,請警察長官們:教教你們年輕的警員遇到不同的人,必需如何對話好嗎?不要在傷害民心了好嗎?不要讓人民看到警察就有如看到魔鬼好嗎?那對國家是一悲哀的事情!請~請~請~慎思之吧!)
@@黃瑤芬-z5u 是呀,大白天的妨礙自由且講話不友善。且一句「你很蠢」就可以把一位女士壓倒在地上?這裡是大陸嗎?
從影片看來,警方一直說不出盤查理由,最後惱羞成怒,連同所長也是很有問題.... 在派出所還羞辱被害人...所長沒有內部自我檢討,就公開檢討詹老師,給民眾的感覺就是自己人保護自己人,很黑..... 難道不順警察的意,就可以不顧法治、不顧人權?真的是把民眾長期對警方的信任和好感全部毀掉
本來就很黑啊
所長本來就要包庇自己的下屬,不然就話麥叮動
我完全對警察沒有信任跟好感
自以為是的正義的魔人😖是否可以隨便懷疑人
警察沒有依法行政
上樑不正下樑歪,台灣沒什麼司法正義了
警察代表的是行政權別搞錯了
@@jkx1980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和第6條告訴我們,警察可以要求人民出示身分證件,但是,必須符合「合法盤查」的前提,比如說:合理懷疑你有犯罪嫌疑的時候等。若警方無法說出合理事由或懷疑犯罪的情況,可以拒絕配合。即使接受查證身分,只要沒有犯罪嫌疑,警方也不能要求搜索民眾隨身物品。警察臨檢是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該法第4條、第6條都規定,警察行使職權必須穿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告知事由,只要沒依規定,人民可以拒絕;此外,警方臨檢前提是得有「合理懷疑」、「犯罪之虞」,或在「經指定的公共場所」,若民眾碰上臨檢,警方無法說出合理事由或懷疑犯罪的情況,可以拒絕。有法官指出,近年發現警方使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過程不當,該法用於辨別人民身分,若無犯罪嫌疑不得近一步要求查看隨身物品,也就是說警察盤查完身分,不能隨意要求搜索民眾隨身物品。又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除遵循合理根據,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證,並具體說明搜查地點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發出搜查和 扣押狀。沒有說明違法理由一樣不得盤查 。法務部102年新聞稿:(2)本件涉及隱私權部分,應依其社會角色所涉隱私程度之不同、所處場所是否具有隔離性、侵犯他人隱私內容、所欲達成之目的及所採取之手段,據以綜合判斷相關人員對於隱私權有無合理期待。民眾為維護其本身權益,對於司法警察人員執行勤務之現場狀況,予以錄音、錄影行為,並不侵害司法警察之隱私權,自不得擅以未經司法警察同意為由,予以阻擾。惟實施錄音錄影者,仍應斟酌現場狀況,依比例原則權衡利益,避免對於司法警察人員之人格權(含肖像權)有過度侵害情事(例如針對警察人員個人臉部為特寫式拍照或錄影者,因已逾維護民眾自身權益之必要性,該等行為即不宜為之)。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文[[[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 ]]]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 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 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且依照大法官釋字第535號,僅是防止違害發生的臨檢,警方僅能「目視」檢查,不能用手去碰觸民眾的身體及任何物件,包含要求熄火下車檢查、拍照、搜身、搜查車廂或私人物品等要求都不合法,民眾可以當場拒絕配合,除非警方提出搜索票才得以為之。只有設站臨檢才合法警察職權行使法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在台灣心黑就能撈到法律邊緣的爆利----- 警察,工程包商,宗教大師,法官檢察官,調查局,農漁會,環保蟑螂,文化吸血鬼,族繁不及備載!!!
臺灣人笑貧不笑娼,,造成社會價值偏差,讓這些無賴痞子當道,可是多數民眾都腦袋進水----自作自受怨自己笨吧!
正義在法
松山分局被黑衣人闖入砸毀螢幕還能合解警黑一家親,(乾)台灣警察會被瞧不起不是沒原因的,我合理懷疑警察見笑轉生氣然後濫用職權(乾)警察根本就很爛…爛透了
真的
等著主管出來道歉吧!
很多懦弱的同仁為了績效表現,又不敢挑戰暗黑勢力只能找弱小欺負( 有勢力的黑道都是長官的朋友,金主)!有半數的員警很懦弱,保護自己都成問題了!
不用道歉,直接拔官,市長還說只剩兩個月就退休這話人民聽得下去嗎!等兩個月後退休還是爽領月退俸(乾)然後所有納稅人還是沒輒警黑繼續一家親(乾)
製造社會混亂做球給國民黨及中共-----意圖如何還不明白嗎???
葉警員...您施暴的對象,不該是無辜老百姓,當你用這種方式時就該想到後果了。別欺負人民,激怒人民,再來害人民因情緒激動而犯罪,以此來宣洩你工作的不順心或是取得更多業績,這樣您心安理得?
警察說女老師看了他所以攔查她!這跟看流氓被流氓打沒兩樣啊!
警察跟流氓 用眼睛看你也看不出來?
對耶
樓主中肯!
一個跨三小 一個押回去有牌黑道比較兇
你神比喻
你長的像不是住這邊然後怕你是失蹤人口??這什麼問法啊?各位被問不覺得奇怪?
不知道該警員覺得中壢人應該要長怎樣才對😂以後我去的時候先整個型符合他的標準一下
怕你是失蹤人口最好警察有這麼好心,一看就知道被警察找麻煩ㄌ好嗎
可能把她當成逃逸外勞,結果不是又拉不下臉放人走。
對啊!是不是可以申請大法官釋憲?請大法官定義,不住在那裡,就必須“合理合法”被盤查?
所以龜山要長得像龜,虎尾長得要像虎嗎🤣🤣🤣
説警察蠢就妨礙公務,但警察把人民當蠢蛋,就合理 ,這是警察社會?
警察國家 欺負老百姓 跟黑道掛勾之後槍支毒品滿街都是 就跟巴西一樣
怎麼,喜歡犯罪社會??看
就是不喜歡才檢討,懂?只會學民進黨黑道治國?
@@陳小賢-z2w 不喜歡犯罪社會,但笑你台灣條子沒本事治理犯罪!只會欺負一般百姓!看
而且還會跟黑道握手和解的⋯
沒有合理盤查理由,後來只會抓民眾說「罵我很蠢」,這很像小朋友再鬧脾氣一樣,這警察看了讓人生氣和傻眼!
警察是職業 而不代表他是好人
對
@@嚴孫玲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和第6條告訴我們,警察可以要求人民出示身分證件,但是,必須符合「合法盤查」的前提,比如說:合理懷疑你有犯罪嫌疑的時候等。若警方無法說出合理事由或懷疑犯罪的情況,可以拒絕配合。即使接受查證身分,只要沒有犯罪嫌疑,警方也不能要求搜索民眾隨身物品。警察臨檢是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該法第4條、第6條都規定,警察行使職權必須穿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告知事由,只要沒依規定,人民可以拒絕;此外,警方臨檢前提是得有「合理懷疑」、「犯罪之虞」,或在「經指定的公共場所」,若民眾碰上臨檢,警方無法說出合理事由或懷疑犯罪的情況,可以拒絕。有法官指出,近年發現警方使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過程不當,該法用於辨別人民身分,若無犯罪嫌疑不得近一步要求查看隨身物品,也就是說警察盤查完身分,不能隨意要求搜索民眾隨身物品。又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除遵循合理根據,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證,並具體說明搜查地點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發出搜查和 扣押狀。沒有說明違法理由一樣不得盤查 。法務部102年新聞稿:(2)本件涉及隱私權部分,應依其社會角色所涉隱私程度之不同、所處場所是否具有隔離性、侵犯他人隱私內容、所欲達成之目的及所採取之手段,據以綜合判斷相關人員對於隱私權有無合理期待。民眾為維護其本身權益,對於司法警察人員執行勤務之現場狀況,予以錄音、錄影行為,並不侵害司法警察之隱私權,自不得擅以未經司法警察同意為由,予以阻擾。惟實施錄音錄影者,仍應斟酌現場狀況,依比例原則權衡利益,避免對於司法警察人員之人格權(含肖像權)有過度侵害情事(例如針對警察人員個人臉部為特寫式拍照或錄影者,因已逾維護民眾自身權益之必要性,該等行為即不宜為之)。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文[[[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 ]]]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 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 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且依照大法官釋字第535號,僅是防止違害發生的臨檢,警方僅能「目視」檢查,不能用手去碰觸民眾的身體及任何物件,包含要求熄火下車檢查、拍照、搜身、搜查車廂或私人物品等要求都不合法,民眾可以當場拒絕配合,除非警方提出搜索票才得以為之。只有設站臨檢才合法警察職權行使法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警察是職業,米蟲也是職業🤣🤣🤣🤣
狗官一推 有業績什麼做的出來
這句話說得對極了.....沒有用的警察大多數都是,人民都在浪費錢
原來人民在公眾場所就應該要被盤查,這警察的法律見解,我甘拜下風xd
詹老師被警察押入警局上腳銬.......警局這麼多雙眼睛,眼睜睜看著警員同仁濫用權力虐待民眾鄭文燦市長,發生在桃園市不會太誇張嗎?請保護人權保護市民,警察辛苦,但濫權報復虐待就不對,
郑文燦睡著了吧?
其實鄭文燦是責無旁貸,但最糟糕的是警察教育跟素質吧?警政署都不敢吭聲
@@chia-enlin2545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和第6條告訴我們,警察可以要求人民出示身分證件,但是,必須符合「合法盤查」的前提,比如說:合理懷疑你有犯罪嫌疑的時候等。若警方無法說出合理事由或懷疑犯罪的情況,可以拒絕配合。即使接受查證身分,只要沒有犯罪嫌疑,警方也不能要求搜索民眾隨身物品。警察臨檢是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該法第4條、第6條都規定,警察行使職權必須穿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告知事由,只要沒依規定,人民可以拒絕;此外,警方臨檢前提是得有「合理懷疑」、「犯罪之虞」,或在「經指定的公共場所」,若民眾碰上臨檢,警方無法說出合理事由或懷疑犯罪的情況,可以拒絕。有法官指出,近年發現警方使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過程不當,該法用於辨別人民身分,若無犯罪嫌疑不得近一步要求查看隨身物品,也就是說警察盤查完身分,不能隨意要求搜索民眾隨身物品。又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除遵循合理根據,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證,並具體說明搜查地點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發出搜查和 扣押狀。沒有說明違法理由一樣不得盤查 。法務部102年新聞稿:(2)本件涉及隱私權部分,應依其社會角色所涉隱私程度之不同、所處場所是否具有隔離性、侵犯他人隱私內容、所欲達成之目的及所採取之手段,據以綜合判斷相關人員對於隱私權有無合理期待。民眾為維護其本身權益,對於司法警察人員執行勤務之現場狀況,予以錄音、錄影行為,並不侵害司法警察之隱私權,自不得擅以未經司法警察同意為由,予以阻擾。惟實施錄音錄影者,仍應斟酌現場狀況,依比例原則權衡利益,避免對於司法警察人員之人格權(含肖像權)有過度侵害情事(例如針對警察人員個人臉部為特寫式拍照或錄影者,因已逾維護民眾自身權益之必要性,該等行為即不宜為之)。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文[[[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 ]]]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 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 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且依照大法官釋字第535號,僅是防止違害發生的臨檢,警方僅能「目視」檢查,不能用手去碰觸民眾的身體及任何物件,包含要求熄火下車檢查、拍照、搜身、搜查車廂或私人物品等要求都不合法,民眾可以當場拒絕配合,除非警方提出搜索票才得以為之。只有設站臨檢才合法警察職權行使法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mystonefeel 這些法條,我都知道,也有深入研究,但重點是這個警察不會被檢察官起訴啊!按法律精神,這個警察已經違法,可是檢察官是否會以過失犯來認定,那這樣就不能對警察判刑了,不是嗎?先前就有一個案例是警察臨檢遇到有前科的毒販,可是沒有搜索票也並非檢察點進行臨檢,根本不能偵查這個毒販啊?但是最後檢察官只說,警察未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執法,但是不予起訴。原來違法或不依法與犯法是兩回事,真的是長知識了…
@@mystonefeel 明明有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文,可是警察不懂嗎?不懂不是相關警校的問題,不然是誰的問題?難道我被臨檢時,還要叫警察多讀法律,不然永遠只能當個一線三星嗎?我這樣是不是又侮辱公署,有妨害公務的嫌疑。但最好笑的是,即時未依法執法,警察也不會怎樣啊?啊警察就不會被判刑,也不會受到懲戒,不是嗎?這才是最可笑的地方吧!執法的人不懂法,但即使犯法也無罪,可憐啊!
一看就知道被警察找麻煩ㄌ
這警察不認識的人可多了 讓他每天在路口盤查他不認識的每個人不是通緝犯 不是現行犯 就被這樣玩 警察好大
沒有說明警察是否可以因為她說了蠢就妨礙公務。還有是否因為這樣可以上手銬腳鐐。是否能扣留9小時。這些才是不懂法律的大眾想要知道的。這件事民眾事後能反告什麼?
超好笑,滿街的路人,你有本事認識啊!
@@胡志忠-k2l 對!說的太好了!
很多懦弱的同仁為了績效表現,又不敢挑戰暗黑勢力只能找弱小欺負( 有勢力的黑道都是長官的朋友,金主)!
@@胡志忠-k2l 刑法的公務員濫權與強制罪這兩條一定告的成。另外哪個警察也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亂零檢)。以及後面被罵蠢根本跟妨礙公務的構成要件(暴力脅迫)沒關係,頂多告公然汙辱,但就算要告也是去法院提告按正規程序走,而不是他那樣自己動手,這樣不就是原告是他,執法人也是他。球員兼裁判了!
警察是太閒沒事做了嗎?看到這樣無理由的盤查,真是荒謬到極點。
後續拘留9小時才誇張
@@rogerpei1688 對呀!
是啊!閒著沒事作,正經跟他報案,好拽,愛理不理。沒本事為受害民眾辦事,只有本事無緣無故找老百姓的喳!
國民黨一黨專政的遺毒:在台灣軍公教體制內惡性循環----- 百年內難除!!
遇到老師就大外割 遇到四海幫就握手道歉
現在警察欺善怕惡真是有夠爛的警察連法律都不懂
是立正站好 站的比長官視察還要挺
柿子當然挑軟的捏
警察也很好笑....你一個區是能記住多少人 看到過多少人?因為沒看過所以盤查?
對呀!
用爛理由也可以盤查 分局長也很好笑還支持廢警 果然上面是甚麼下麼就是甚麼第二個還警佐 知法犯法
警察是執法人員,要知法才能執法。不知法卻執法,不是蠢是什麼?
其實我跟你一樣的想法,所以我不認為女老師講蠢有什麼問題!
中壢警察臭名遠播全國都知道
假如~警察說:我懷疑你有做豐胸手術~我要檢查妳的胸部真假...請問這樣子可以嗎?? 當事人說:我有沒有做豐胸手術 與妳何干? 警察就生氣了 怪說妳妨害公務...
或者說:「我懷疑妳胸罩裡有藏毒品,我要查!」
@@marinoint 你這個例子因運送毒品犯法才有討論的空間。上面那個例子,豐胸又不犯法...哪有理由。
豬哥警察一大堆,看到美女或時髦女性就用虧的語氣,很輕浮
啊所以有嗎?刷個存在感才不會像邊緣人
詹老師所遇到的事情令我感到十分驚恐台灣的警察怎麼變成迫害民眾的人了
對呀!超恐怖的。
警察迫害人民的情況可不只臨檢,還有一些不合理的交通違規罰單也是警察迫害人民的事證之一。
說到底就是警員被業績逼的很緊,才硬要查察,找到業績才好向上面交代
說得直白一點,就是一群欺善怕惡的團體而已!
台灣的警察就是黑道你不知道嗎?
分局長陳景坤沒有責任嗎?沒有偏袒嗎?有被列被告嗎?
這位老師有說可能會一起告局長
謝謝李律師,長知識了
白癡律師
@@陳小賢-z2w 上面這個就可以告起來了!
@@陳小賢-z2w 原來有人比這警察蠢!
@@陳小賢-z2w 你家可能賣冰的 不然說律師白癡 那你土財主喔 不用讀書 就賺很大啊 因為以前老一輩都說第一賣冰 第2做醫生 律師還沒排名ㄋ 那你比律師高檔ㄌ喔 人家律師讀書多 都白癡 是不是啊?
這警察....人權法治素養有待加強......
她需要什麼人權
@@陳小賢-z2w 妳不需要人權嗎?
@@陳小賢-z2w 你也是警察喔,对不对。
@@李順吉-c3n 哈哈!好笑。
@@陳小賢-z2w 你不懂人權 不代表別人的人權就可以被踐踏.....
就是有這樣的警察 才會讓人民認為警察都是壞人
九成以上都這副德性,有些豬哥警察還會假藉公務對女生性騷擾
被攔查位置,不是葉姓警察的管區,警察說謊
像這種人渣在台灣的公職單位比比皆是,,,這種人都是長官們的最愛-----升官發財一路亨通。
你批評警察,是想被查水表嗎?
@@cenajacob 還在警總時代嗎
@@cenajacob 查吧 來吧 你什麼單位的 等你查
沒警察了嗎,這種腳肖也當警察
奇怪為什麼松山警局就這麼禮讓黑衣人
因為老闆來了
因為她沒有穿黑衣服
@@rogerpei1688 哈哈哈哈!好笑。
金主不一樣啊啊啊
@@ching446lm 哈哈哈哈!好笑😃
連分局長也一起告 警察職權行使法都不懂
老師說真的很蠢,沒有說你很蠢,警察很蠢。警察真的執法過當,濫權執法,實在可惡!支持詹老師!
就算說一千次一萬次「你很蠢」也不構成「妨礙公務」。妨礙公務要件「强暴脅迫」。
警察先生對號入座了
自己對號入座,說人家罵他,莫名其妙。
注意聽,老師對員警說的是:「你真的很蠢」
這警察智商不太行
台灣比較可惜的地方,法律沒有重懲濫權的人。最近都在看美警日常3.0,覺得台灣法律對公務人員太友善了。
美警日常我也在看美國的警察是會被革職的
我超愛看那個節目的,美國的警察不只會被革職,還有警局會赔幾十萬美金的賠償。
我也有看~
台灣人善良到過頭了,警察永遠不習慣老百姓拒絕。
@@peter5466 開個電擊槍,重點還沒打中,警局賠50萬美金
原來到桃園旅遊、要先到警局去做報備。讓警員認識、然後才能去逛街
聽說是只有桃園市勞壢區(?)而已,不是整個桃園。
大家顧意到桃園路過警局,報備說要來旅遊,先讓警察看看,免得又給大外割喔
你傻嗎 他是因為看警察一眼 被盤查 就跟在路上看到8+9聚集別隨便看 是一樣的意思
這個警察僅僅因為「不認識」就盤查,其實就是「騷擾性」的盤查。
沒犯罪警察不會抓你,民眾告訴警察說你任意使用警察權查緝民眾的行為很蠢,警察竟然可以歪曲民眾汙辱警察,這種利用語言歪曲欺壓民眾的事情,藉以擴大事端移送法辦作業績,我遇到好多次,台灣社會有這種事情真的xxx(有污辱台灣嗎?.........)。
這個分局長怎沒被處置 ? 他眼裡還有法嗎 ? 上樑不正下樑歪 !
內政部趕快去宣導公共場合之定義。這個員警搞不清楚,連分局長也搞不清楚,還敢出來開記者會。悲哀至極。
警職法第六條第六款寫的是指定公共場所,一般而言是指臨檢站或KTV那種臨檢,而不是所有公共場所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且所謂指定公共場所是由上級以公文指定,為攔查逃犯或攔檢酒駕等理由指定時段指定地點的攔檢點,並不是任何公共場所!由此可見,警察盤查權是人民賦予警察預防犯罪的權利,並不是讓員警隨意妨礙民眾自由使用的,警方只能在民眾有顯而易見危害公眾的前提下攔查,警方攔查當下應具體說明攔查原因,攔查理由裡並沒有陌生面孔這條,警方違法攔查在先,妨礙自由在後,又濫用權力對無辜民眾興訟,這樣流氓的行為應該予以譴責,派出所所長為其不當行為辯護也該一併懲戒,這樣的警察根本不該存在,應當開除永不錄用!!
@@人人-d3h 說的非常具體很棒哦,給讚。
@@wolfose662 非法盤查就不能代表公權力,汙辱公署不會成立
警察根本就是濫權
記得幾年前在台北有一件賣檳榔漂亮的小姐天天被一個警察糾纏小姐受不了駡了一句靠爸一樣被過肩摔還壓她胸部。更被上銬送辦。
後來小姐怎麼了,女的被過肩摔,有沒有仗義人去幫她
感謝詹老師的犧牲,順利揪出法院認證之不良警乙枚。
這種警察 還可以當 繼續危害社會 清起來喔
他有牌可以正當危害社會......
警察可以激怒人民,人民激怒警察就被說妨礙公務,要戴手銬腳鐐關起來@@?我就問...到底哪裡有問題...?既然情商低就不要當警察了,你這樣出來敗壞警察名聲、丟警察的臉也把自己的臉丟光了。從詹老師跟員警的對話,我就聽的出來她不是可疑的人,難道該名員是因個人自尊心受挫或是只是想拼業績才故意惹怒詹老師???難道該名員警不知道誤會別人、或是自知自己做錯事情、說錯話,應該 向受害人說對不起嗎?我覺得他就是自尊心受挫、玻璃心,要是不強化一下,很難出人頭地。
重點還要繳稅金養這種不養還不行沒選擇權
沒辦法啊,就良莠不齊,不專業
警員用秘錄器,也不敢全播。警員用秘錄器,也不敢全播。警員用秘錄器,也不敢全播。
後半段 就出手壓制 拉扯搶手機攻擊的畫面
十足做賊心虛!
不是作賊心虛就是身上有屎
檢警一家親啊!
支持老師提告 必須由該警察個人支付賠償 不得由政府買單 另外還要以此案例加強內部教育並定期考核人員的執法觀念
對 不甘我們人民的事情 為何要用納稅錢給這無知的警察買單
在美國,民眾對警察比中指或言語提出批評都受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相同情況下台灣警察會以妨礙公務之罪名將民眾逮捕,雖然國情不同但台灣警察濫權其實很嚴重。
照你這樣台灣警察真的蠻可悲 路人比中指也沒事欸
警察公權力被濫用,小老百姓無辜被迫害,竟然還上腳銬手銬,警威好大,大家一起關注,讓這些害群之馬要受懲戒
老師我挺你!要對這無禮的人提告
把陌生人當嫌犯,哪去別的縣市遊玩是不是每個遊客都要被警察盤查?
....港警哦
警察的心態!把老師妳當成流鶯啦!才會有那些荒謬的對白。
朋友的朋友剛好拍到,哇!老天有眼
可以看到警察局長公開說的是不真實的內容。警員那裡口氣委婉。警察要先說清楚依那一條法律。
這件事情真的很蠢呀!陳述事實也被告嗎?
支持詹小姐提告。百姓違法可惡、但警察知法犯法更可惡。
該案件,連檢查官都主動偵辦了
是那位警察先無故違法臨檢盤查那位老師 先去傷害老師 找老師麻煩 惹火老師 老師才罵那位警察如果今天換警察欺負你 傷害你 懷疑你 找你麻煩 請問你的心情會爽嗎?警察不低頭道歉認錯就算了 還反過來大爆氣動手打人罵人抓人告人 還故意刁難人民拘留9小時(戴上手銬腳鐐)這種警察被罵被告也只是活該剛好而已 越想越氣 真的是有夠奇怪莫名其妙
你們這些警察 到底憑什麼這樣啊
憑什麼 憑他們是白道阿 乾 人家有牌流氓餒
主持人好 詹老師加油✊一大早上班時間作臨檢 不符邏輯 再者臨檢須制作臨檢表 經查證無任何問題 需讓當事人離去 不得置留 非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及足以危害自身或他人安全 不得上銬 否則已構成妨害自由 執法者保護人民身體之安全 行為上已過當 不符比例原則 強制力執法過當 欺騙民眾是管轄區員警也不對?前後執法茅盾說?……態度行徑可議?……
警察濫權就如持牌流氓!警察素質有待加強⋯⋯
警察國家了嗎?
詹老師:妳是否可以在告警察強盜搶奪罪?
是否可以用強盜罪起訴奪取私人手機?
@@chia-enlin2545 所以這個要請教律師啊,她現場錄影也不犯法,而且警政署也說民眾是可以反蒐證,警察沒有理由搶奪他人手機啊,所以我說如果可以告,那在多告一条啊,搶奪是公訴罪啊……
老師有頭腦,回到該名警員任職的派出所報案!(代誌的大條丫)
中壢外勞很多,警察以為老師是逃逸外勞。所以想盤查,又講一個不合理的理由😂😂
這是我們納稅養的流氓可悲
有牌的😎😎😎😎
你們納稅養老人給他們老年基金他們完全不工作,話說你繳多少稅金?
警察就見笑登生氣啊
沒看過就盤查?全台灣2000多萬人,乾脆排隊讓警察臨檢
哈哈哈!好笑!😃
阿們,條子不死,台灣不會好,共勉之,感謝主,
女老師,維護自己的權益,何錯之有?警察根本就在亂搞,還搶人民蒐證的手機,又對沒攻擊性的女性施暴。
這樣就是錯,白目人民
@@陳小賢-z2w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和第6條告訴我們,警察可以要求人民出示身分證件,但是,必須符合「合法盤查」的前提,比如說:合理懷疑你有犯罪嫌疑的時候等。若警方無法說出合理事由或懷疑犯罪的情況,可以拒絕配合。即使接受查證身分,只要沒有犯罪嫌疑,警方也不能要求搜索民眾隨身物品。警察臨檢是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該法第4條、第6條都規定,警察行使職權必須穿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告知事由,只要沒依規定,人民可以拒絕;此外,警方臨檢前提是得有「合理懷疑」、「犯罪之虞」,或在「經指定的公共場所」,若民眾碰上臨檢,警方無法說出合理事由或懷疑犯罪的情況,可以拒絕。有法官指出,近年發現警方使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過程不當,該法用於辨別人民身分,若無犯罪嫌疑不得近一步要求查看隨身物品,也就是說警察盤查完身分,不能隨意要求搜索民眾隨身物品。又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除遵循合理根據,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證,並具體說明搜查地點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發出搜查和 扣押狀。沒有說明違法理由一樣不得盤查 。法務部102年新聞稿:(2)本件涉及隱私權部分,應依其社會角色所涉隱私程度之不同、所處場所是否具有隔離性、侵犯他人隱私內容、所欲達成之目的及所採取之手段,據以綜合判斷相關人員對於隱私權有無合理期待。民眾為維護其本身權益,對於司法警察人員執行勤務之現場狀況,予以錄音、錄影行為,並不侵害司法警察之隱私權,自不得擅以未經司法警察同意為由,予以阻擾。惟實施錄音錄影者,仍應斟酌現場狀況,依比例原則權衡利益,避免對於司法警察人員之人格權(含肖像權)有過度侵害情事(例如針對警察人員個人臉部為特寫式拍照或錄影者,因已逾維護民眾自身權益之必要性,該等行為即不宜為之)。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文[[[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 ]]]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 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 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且依照大法官釋字第535號,僅是防止違害發生的臨檢,警方僅能「目視」檢查,不能用手去碰觸民眾的身體及任何物件,包含要求熄火下車檢查、拍照、搜身、搜查車廂或私人物品等要求都不合法,民眾可以當場拒絕配合,除非警方提出搜索票才得以為之。只有設站臨檢才合法警察職權行使法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陳小賢-z2w 你是說只要反蔡症腐就是錯!是吧?
警察治國 權力好大
依法執法對有些執法人員來說很困難,畢竟不太需要負責任,官官相護記功就功過相抵了,讓違法盤查新聞層出不窮呢...
女性對陌生人要求提供個資有防衛很正常啊!我們怎會知道那個是真警察還是詐騙犯?
警察為績效,常常做出違法的事°最後造成警民對立°
@簡莉莉 對
與竹北919事件雷同喔!
見到良民氣熖囂張任意欺凌,見到黑道喊大哥變成小孬孬。
分局長的法學素養更加深厚,妨害公務前提是「合法」執行公務才有可能該當構成要件唷⋯⋯這個見解我沒有讀過
😂
上星期被警察尾隨,在沒違反交通的狀況下,從側面被攔住盤查,過程也是很扯不足為外人道,充分瞭解詹老師的不爽啊...
支持無數個倒霉的詹老師
中壢分局長還在說慌、護短,完全沒有認錯,應該下台
認同
以委婉的態度 好委婉唷 波麗士大人
委婉態度XDD 這分局長 還想凹 怎麼官官相護 各種凹阿 影片都那麼清楚了
可以告執法人員的法律第 304 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第 128 條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127 條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 125 條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局長不穿制服時像黒道欸!
我們警察訓練出了問題,我曾經在自家門口被警察臨檢,因為他們騎車過來,而我下車一直看著他們經過而沒有進門,他們居然認為我看到他們後都不動很可疑,所以過來盤查,有夠離譜,後來他們查到車是這戶的。也沒道歉就離開。真不知道學校是怎麼教的。
這就是流氓當上警察下場
警察不是都說是人民的公僕嗎?,怎覺得人民才是警察的公僕?
@@shini033149 警察是執法單位 不是服務單位 請你注意
@@shini033149 建議你把“警察是人民的公僕”的想法修正,就是有你這種想法的人使刁民濫用資源
@@錢照賺舞照跳 我知道警察是執法單位,我也沒說警察是服務單位,也請您注意
@@gamchanl3412 我也建議您要認清事實,警察是保護好人的執法者,不是拿著公權力無限上崗的施暴者。我也相信大部分都警察都是好的,但是總是有些人喜歡為害群之馬護航。
分局長講話讓我火大!
三項權利就說很快,被問為什麼攔民眾就不回答這什麼道理
這警察莫名其妙
很正常啊要不然什麼叫有牌的流氓
警大教授是在教民眾秘笈,怎麼樣才不會被警察找上麻煩。就是不管警察用什麼態度和語氣來激你,你絕對不能罵他,更不能碰到他,一定要跟警察要異議單,就對了。
拿異議單沒有任何作用 這教授在誤導別人 請去看楊律師違法盤查實務 遇到警察盤查 手機舉起來錄
@@ap93k 錄影是必需的,自保的話應該去買秘密器隨身別在領口。是說不服盤查時,不要罵到警察,也不要碰到警察身體,最不爽就是一定記得要找他拿異議單啊。
為什麼警察相關學校,不敢做異議紀錄表申訴成功比例的研究?就把這個資訊公開嘛!勇敢承認檢警一家親
@@張國琴-v7s 但錄影要小心別被條子用"偵查不公開","違反個資法"等話術給唬過去。看過太多法盲條子在那兇人,並且最後都是甩一句了有問題你自己去申述!反正他今天就是罰定你了
@@reggosh4680 啟動檢方才有偵查的問題不是嗎?警察路邊隨便攔檢,根本還不到偵查的層級,有的就愛專用名詞來恐嚇百姓,再則值勤中的警察就沒有個資的問題,只有他下班以後才不能拍他。
這件事一定要辦到底,否則以後走在路上沒犯法。遇到有牌流氓動不動就要盤查要看身份證。這根本是擾民。我們的納稅要花在這種人身上嗎?
來幫補充一下,所謂的"合理懷疑"並非隨便任意的判斷懷疑,另有學者有見解認為合理懷疑的判斷要件有:1.情報判斷。2.環境判斷。3.行為人的行為判斷(如可疑的行徑)。4.現場因素及其他因素的判斷。合理懷疑必須要符合這四個其中一最少一個才能符合"合理懷疑"的要件喔,然後還要再依大法官釋字535號解釋,盤查的規定並沒有授權可以讓個別警察人員得任意盤查身分。(因太長指節錄一小小部份)即...那名警察的行為明顯得有問題
如果按照分局長的說法,只要基層員警不符合警察職權法第六條第一項前5款,那時候全台灣都變成第6款的指定處所(治安熱點)… 而且哪一個條文有說指定處所=治安熱點?異議書那邊也有一個問題,我有異議的就是盤查行為,就是不想被違法盤查,都強硬盤查完了,我還要救濟什麼? 申訴嗎? 上一次李永得事件警方還說歡迎你去申訴~ 我們會記嘉獎!台北地院那個判決… 強制罪好像不是告訴乃論… 既然認定是過失也不會成立吧!
要找回警察尊嚴~~請面對惡徒~而不是找一般手無寸鐵的百姓!!
,誰知道誰是好人誰是壞人?只因為他叫老師
警察的態度很好啊?拿個證件那麽難嗎?
@@辛令城 沒揮舞武器,沒醉酒鬧事……理由是"我沒看過妳",有點牽強。不配合可請女警到場協助……後續送法院手銬腳鐐,更是不可思議~蠢罵~尚可再議~大外割有需要嗎??賛同~警察辛苦了。但情緒化處理單一事件,已失格~
@@辛令城 態度好是指無緣無故濫權要人掏證件擋住去路? 警察職權行使法讀一下好嗎?強制罪了解一下好嗎? 態度好是指別人錄影反蒐證而條子一把抓下人家的手機???態度好是指別人不耐煩說一句蠢就用大外割強押別人(違反比例原則),然後就算是公然汙辱也應當走正常法律程序(向法院提告-由法院開傳票請被告出庭),誰給你條子權力可以私自羈押被告的???你究竟是原告?還是執法人?行政中立哩?這是球員兼裁判ㄟ!不是他叫警察就表示他是好人OK?
告,國賠,讓警察國家多賠錢
對警察臨檢有不服,可當場跟警員要臨檢異議表
這位警察是否有精神疾病要否鑑定ㄧ下⋯!
當天所有在場的警察都應該做鑑定
@@gogohoung3443 好笑
@@gogohoung3443 全台灣警察都需要 但這麼蠢的世道中 ....何來有公正的鑑定單位呢
這個分局長應該去修一下法律課程,講得太過遷強。員警訓練應該要學習正確執法的方式。
完全無法認同該警察和分局長的做法和說法
30秒,就可以處理的事
不適任公職的還是盡速離世吧這樣民眾會更有安全感
吃喝嫖賭,貪汚收八大行業的賊頭!人民眼中壞人!
她哪有說警察很蠢,她說“真的很蠢”,這樣就叫罵警察 ? 這樣就要把人壓制在地。這不是只有傻眼而已。上手銬腳鐐也不符比例原則。
如果她一開始就配合臨檢,不罵警察很蠢,會有後面的9小時?該區域本身就是熱點,警方在該區就是可隨意臨檢盤查資料,合情合理~~女方的錯誤,就因為妳們晃點不清胡亂支持,真的很悲哀
依法行政嗎不難 如果警察沒錯 不會被檢討成這樣
@@張為閔-o6b 你直接說中壢區警察都能隨便臨檢好了 ㄏㄏ
@@張為閔-o6b 我當警察就跟著你天天盤查你只要1分鐘。你同意再來說
@@張為閔-o6b 戴手銬腳鐐可以銬9小時? 那松山分局被砸警局還握手言和我看整個警局都可以以瀆職開除了。 你以為是清朝來人阿用刑喔? 那是納粹 共產黨 跟 東廠最愛用的!
碰到這種警察及分局長,唯一伸張的辦法就是由議員把分局長叫到議會來質詢,看分局長可以鬼扯到什麼時候。警員行為固然令人厭惡,但分局長更是可惡!
警察扣留女老師9小時!
然後黑道鬧警局,警察刪記錄器,還跟黑道握手言和!
天大笑話🤣🤣🤣
原來警察是保護黑道?欺負善良老百姓
根本欺善怕惡
現在警察好感度應該變負的吧
嚴肃的打撃绿色法西斯,以及跟黑道稱兄道弟,穿着警察制服的流氓。😡
該名盤查員警已經被判1個4個月~強制罪,另有一個10個月~妨害自由。10個月這個不能易科罰金。
監察院也對中壢分局糾正。
說警察愚蠢法官認為是合理評價,因為該警察確實違反他的工作。
教訓得好
分局長聲援不長眼的惡警,為何沒有判刑呢!上樑不正下樑歪!這才是重點!
分局長也有緘默權!他可以不表示意見,但為什麼強出頭,捍衛不長眼的惡警呢? 很明顯的這就是他們習慣,跟魚肉鄉民的地皮流氓有什麼兩樣!
台灣警察新解:碰到百姓兇巴巴,碰到兄弟軟趴趴,女老師多說一句,壓制摔地上銬,黑道兄弟暴力衝突,悔過書和解,這不是欺善怕惡什麼是欺善怕惡?這不是除良安暴什麼是除良安暴?
@bulu asa 好笑嗎 ❓
我覺得不好笑誒 ,所以 ... 蔡陰魂是你媽 ❓
@bulu asa 你蠻可悲的
的確!說得好
這警察本來就蠢,一點父母官的態度都沒有,還罵老師說:妳說我蠢,本來就蠢,如何安定社會,社會已經很亂了,做警察的還執著民眾說他蠢,警察有沒有想到,自己的行為已經做到蠢的樣子出現了!這警察有做到父母官的心態嗎?還是都把民眾當為罪犯嗎?太可怕了!(警察先生:請不要再讓人民感覺,你們的行為就像古時後的共產黨的行為好嗎?一點民主觀念都沒有!警察自己的辦事能力有錯誤,能力差,講話方式都講不清楚,難怪會被說蠢,請警察長官們:教教你們年輕的警員遇到不同的人,必需如何對話好嗎?不要在傷害民心了好嗎?不要讓人民看到警察就有如看到魔鬼好嗎?那對國家是一悲哀的事情!請~請~請~慎思之吧!)
@@黃瑤芬-z5u 是呀,大白天的妨礙自由且講話不友善。且一句「你很蠢」就可以把一位女士壓倒在地上?這裡是大陸嗎?
從影片看來,警方一直說不出盤查理由,最後惱羞成怒,連同所長也是很有問題.... 在派出所還羞辱被害人...所長沒有內部自我檢討,就公開檢討詹老師,給民眾的感覺就是自己人保護自己人,很黑..... 難道不順警察的意,就可以不顧法治、不顧人權?
真的是把民眾長期對警方的信任和好感全部毀掉
本來就很黑啊
所長本來就要包庇自己的下屬,不然就話麥叮動
我完全對警察沒有信任跟好感
自以為是的正義的魔人😖是否可以隨便懷疑人
警察沒有依法行政
上樑不正下樑歪,台灣沒什麼司法正義了
警察代表的是行政權別搞錯了
@@jkx1980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和第6條告訴我們,警察可以要求人民出示身分證件,但是,必須符合「合法盤查」的前提,比如說:合理懷疑你有犯罪嫌疑的時候等。若警方無法說出合理事由或懷疑犯罪的情況,可以拒絕配合。即使接受查證身分,只要沒有犯罪嫌疑,警方也不能要求搜索民眾隨身物品。
警察臨檢是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該法第4條、第6條都規定,警察行使職權必須穿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告知事由,只要沒依規定,人民可以拒絕;此外,警方臨檢前提是得有「合理懷疑」、「犯罪之虞」,或在「經指定的公共場所」,若民眾碰上臨檢,警方無法說出合理事由或懷疑犯罪的情況,可以拒絕。
有法官指出,近年發現警方使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過程不當,該法用於辨別人民身分,若無犯罪嫌疑不得近一步要求查看隨身物品,也就是說警察盤查完身分,不能隨意要求搜索民眾隨身物品。
又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
除遵循合理根據,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證,並具體說明搜查地點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發出搜查和 扣押狀。沒有說明違法理由一樣不得盤查 。
法務部102年新聞稿:
(2)本件涉及隱私權部分,應依其社會角色所涉隱私程度之不同、所處場所是否具有隔離性、侵犯他人隱私內容、所欲達成之目的及所採取之手段,據以綜合判斷相關人員對於隱私權有無合理期待。民眾為維護其本身權益,對於司法警察人員執行勤務之現場狀況,予以錄音、錄影行為,並不侵害司法警察之隱私權,自不得擅以未經司法警察同意為由,予以阻擾。惟實施錄音錄影者,仍應斟酌現場狀況,依比例原則權衡利益,避免對於司法警察人員之人格權(含肖像權)有過度侵害情事(例如針對警察人員個人臉部為特寫式拍照或錄影者,因已逾維護民眾自身權益之必要性,該等行為即不宜為之)。
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文
[[[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 ]]]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
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
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
且依照大法官釋字第535號,僅是防止違害發生的臨檢,警方僅能「目視」檢查,不能用手去碰觸民眾的身體及任何物件,包含要求熄火下車檢查、拍照、搜身、搜查車廂或私人物品等要求都不合法,民眾可以當場拒絕配合,除非警方提出搜索票才得以為之。
只有設站臨檢才合法
警察職權行使法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
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在台灣心黑就能撈到法律邊緣的爆利----- 警察,工程包商,宗教大師,法官檢察官,調查局,農漁會,環保蟑螂,文化吸血鬼,族繁不及備載!!!
臺灣人笑貧不笑娼,,造成社會價值偏差,讓這些無賴痞子當道,可是多數民眾都腦袋進水----自作自受怨自己笨吧!
正義在法
松山分局被黑衣人闖入砸毀螢幕還能合解警黑一家親,(乾)台灣警察會被瞧不起不是沒原因的,我合理懷疑警察見笑轉生氣然後濫用職權(乾)警察根本就很爛…爛透了
真的
等著主管出來道歉吧!
很多懦弱的同仁為了績效表現,又不敢挑戰暗黑勢力只能找弱小欺負( 有勢力的黑道都是長官的朋友,金主)!有半數的員警很懦弱,保護自己都成問題了!
不用道歉,直接拔官,市長還說只剩兩個月就退休這話人民聽得下去嗎!等兩個月後退休還是爽領月退俸(乾)然後所有納稅人還是沒輒警黑繼續一家親(乾)
製造社會混亂做球給國民黨及中共-----意圖如何還不明白嗎???
葉警員...您施暴的對象,不該是無辜老百姓,當你用這種方式時就該想到後果了。別欺負人民,激怒人民,再來害人民因情緒激動而犯罪,以此來宣洩你工作的不順心或是取得更多業績,這樣您心安理得?
警察說女老師看了他所以攔查她!這跟看流氓被流氓打沒兩樣啊!
警察跟流氓 用眼睛看你也看不出來?
對耶
樓主中肯!
一個跨三小 一個押回去
有牌黑道比較兇
你神比喻
你長的像不是住這邊
然後怕你是失蹤人口??
這什麼問法啊?各位被問不覺得奇怪?
不知道該警員覺得中壢人應該要長怎樣才對😂
以後我去的時候先整個型符合他的標準一下
怕你是失蹤人口最好警察有這麼好心,一看就知道被警察找麻煩ㄌ好嗎
可能把她當成逃逸外勞,結果不是又拉不下臉放人走。
對啊!是不是可以申請大法官釋憲?請大法官定義,不住在那裡,就必須“合理合法”被盤查?
所以龜山要長得像龜,虎尾長得要像虎嗎🤣🤣🤣
説警察蠢就妨礙公務,但警察把人民當蠢蛋,就合理 ,這是警察社會?
警察國家 欺負老百姓 跟黑道掛勾
之後槍支毒品滿街都是 就跟巴西一樣
怎麼,喜歡犯罪社會??看
就是不喜歡才檢討,懂?只會學民進黨黑道治國?
@@陳小賢-z2w 不喜歡犯罪社會,但笑你台灣條子沒本事治理犯罪!只會欺負一般百姓!看
而且還會跟黑道握手和解的⋯
沒有合理盤查理由,後來只會抓民眾說「罵我很蠢」,這很像小朋友再鬧脾氣一樣,這警察看了讓人生氣和傻眼!
警察是職業 而不代表他是好人
對
@@嚴孫玲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和第6條告訴我們,警察可以要求人民出示身分證件,但是,必須符合「合法盤查」的前提,比如說:合理懷疑你有犯罪嫌疑的時候等。若警方無法說出合理事由或懷疑犯罪的情況,可以拒絕配合。即使接受查證身分,只要沒有犯罪嫌疑,警方也不能要求搜索民眾隨身物品。
警察臨檢是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該法第4條、第6條都規定,警察行使職權必須穿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告知事由,只要沒依規定,人民可以拒絕;此外,警方臨檢前提是得有「合理懷疑」、「犯罪之虞」,或在「經指定的公共場所」,若民眾碰上臨檢,警方無法說出合理事由或懷疑犯罪的情況,可以拒絕。
有法官指出,近年發現警方使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過程不當,該法用於辨別人民身分,若無犯罪嫌疑不得近一步要求查看隨身物品,也就是說警察盤查完身分,不能隨意要求搜索民眾隨身物品。
又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
除遵循合理根據,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證,並具體說明搜查地點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發出搜查和 扣押狀。沒有說明違法理由一樣不得盤查 。
法務部102年新聞稿:
(2)本件涉及隱私權部分,應依其社會角色所涉隱私程度之不同、所處場所是否具有隔離性、侵犯他人隱私內容、所欲達成之目的及所採取之手段,據以綜合判斷相關人員對於隱私權有無合理期待。民眾為維護其本身權益,對於司法警察人員執行勤務之現場狀況,予以錄音、錄影行為,並不侵害司法警察之隱私權,自不得擅以未經司法警察同意為由,予以阻擾。惟實施錄音錄影者,仍應斟酌現場狀況,依比例原則權衡利益,避免對於司法警察人員之人格權(含肖像權)有過度侵害情事(例如針對警察人員個人臉部為特寫式拍照或錄影者,因已逾維護民眾自身權益之必要性,該等行為即不宜為之)。
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文
[[[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 ]]]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
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
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
且依照大法官釋字第535號,僅是防止違害發生的臨檢,警方僅能「目視」檢查,不能用手去碰觸民眾的身體及任何物件,包含要求熄火下車檢查、拍照、搜身、搜查車廂或私人物品等要求都不合法,民眾可以當場拒絕配合,除非警方提出搜索票才得以為之。
只有設站臨檢才合法
警察職權行使法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
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警察是職業,米蟲也是職業🤣🤣🤣🤣
狗官一推 有業績什麼做的出來
這句話說得對極了.....沒有用的警察大多數都是,人民都在浪費錢
原來人民在公眾場所就應該要被盤查,這警察的法律見解,我甘拜下風xd
詹老師被警察押入警局上腳銬.......警局這麼多雙眼睛,眼睜睜看著警員同仁濫用權力虐待民眾鄭文燦市長,發生在桃園市不會太誇張嗎?請保護人權保護市民,警察辛苦,但濫權報復虐待就不對,
郑文燦睡著了吧?
其實鄭文燦是責無旁貸,但最糟糕的是警察教育跟素質吧?警政署都不敢吭聲
@@chia-enlin2545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和第6條告訴我們,警察可以要求人民出示身分證件,但是,必須符合「合法盤查」的前提,比如說:合理懷疑你有犯罪嫌疑的時候等。若警方無法說出合理事由或懷疑犯罪的情況,可以拒絕配合。即使接受查證身分,只要沒有犯罪嫌疑,警方也不能要求搜索民眾隨身物品。
警察臨檢是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該法第4條、第6條都規定,警察行使職權必須穿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告知事由,只要沒依規定,人民可以拒絕;此外,警方臨檢前提是得有「合理懷疑」、「犯罪之虞」,或在「經指定的公共場所」,若民眾碰上臨檢,警方無法說出合理事由或懷疑犯罪的情況,可以拒絕。
有法官指出,近年發現警方使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過程不當,該法用於辨別人民身分,若無犯罪嫌疑不得近一步要求查看隨身物品,也就是說警察盤查完身分,不能隨意要求搜索民眾隨身物品。
又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
除遵循合理根據,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證,並具體說明搜查地點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發出搜查和 扣押狀。沒有說明違法理由一樣不得盤查 。
法務部102年新聞稿:
(2)本件涉及隱私權部分,應依其社會角色所涉隱私程度之不同、所處場所是否具有隔離性、侵犯他人隱私內容、所欲達成之目的及所採取之手段,據以綜合判斷相關人員對於隱私權有無合理期待。民眾為維護其本身權益,對於司法警察人員執行勤務之現場狀況,予以錄音、錄影行為,並不侵害司法警察之隱私權,自不得擅以未經司法警察同意為由,予以阻擾。惟實施錄音錄影者,仍應斟酌現場狀況,依比例原則權衡利益,避免對於司法警察人員之人格權(含肖像權)有過度侵害情事(例如針對警察人員個人臉部為特寫式拍照或錄影者,因已逾維護民眾自身權益之必要性,該等行為即不宜為之)。
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文
[[[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 ]]]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
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
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
且依照大法官釋字第535號,僅是防止違害發生的臨檢,警方僅能「目視」檢查,不能用手去碰觸民眾的身體及任何物件,包含要求熄火下車檢查、拍照、搜身、搜查車廂或私人物品等要求都不合法,民眾可以當場拒絕配合,除非警方提出搜索票才得以為之。
只有設站臨檢才合法
警察職權行使法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
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mystonefeel 這些法條,我都知道,也有深入研究,但重點是這個警察不會被檢察官起訴啊!按法律精神,這個警察已經違法,可是檢察官是否會以過失犯來認定,那這樣就不能對警察判刑了,不是嗎?
先前就有一個案例是警察臨檢遇到有前科的毒販,可是沒有搜索票也並非檢察點進行臨檢,根本不能偵查這個毒販啊?但是最後檢察官只說,警察未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執法,但是不予起訴。原來違法或不依法與犯法是兩回事,真的是長知識了…
@@mystonefeel 明明有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文,可是警察不懂嗎?不懂不是相關警校的問題,不然是誰的問題?難道我被臨檢時,還要叫警察多讀法律,不然永遠只能當個一線三星嗎?我這樣是不是又侮辱公署,有妨害公務的嫌疑。但最好笑的是,即時未依法執法,警察也不會怎樣啊?啊警察就不會被判刑,也不會受到懲戒,不是嗎?這才是最可笑的地方吧!執法的人不懂法,但即使犯法也無罪,可憐啊!
一看就知道被警察找麻煩ㄌ
這警察不認識的人可多了 讓他每天在路口盤查他不認識的每個人
不是通緝犯 不是現行犯 就被這樣玩 警察好大
沒有說明警察是否可以因為她說了蠢就妨礙公務。還有是否因為這樣可以上手銬腳鐐。是否能扣留9小時。這些才是不懂法律的大眾想要知道的。這件事民眾事後能反告什麼?
超好笑,滿街的路人,你有本事認識啊!
@@胡志忠-k2l 對!說的太好了!
很多懦弱的同仁為了績效表現,又不敢挑戰暗黑勢力只能找弱小欺負( 有勢力的黑道都是長官的朋友,金主)!
@@胡志忠-k2l 刑法的公務員濫權與強制罪這兩條一定告的成。另外哪個警察也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亂零檢)。以及後面被罵蠢根本跟妨礙公務的構成要件(暴力脅迫)沒關係,頂多告公然汙辱,但就算要告也是去法院提告按正規程序走,而不是他那樣自己動手,這樣不就是原告是他,執法人也是他。球員兼裁判了!
警察是太閒沒事做了嗎?看到這樣無理由的盤查,真是荒謬到極點。
後續拘留9小時才誇張
@@rogerpei1688 對呀!
是啊!閒著沒事作,
正經跟他報案,好拽,愛理不理。
沒本事為受害民眾辦事,
只有本事無緣無故找老百姓的喳!
很多懦弱的同仁為了績效表現,又不敢挑戰暗黑勢力只能找弱小欺負( 有勢力的黑道都是長官的朋友,金主)!
國民黨一黨專政的遺毒:在台灣軍公教體制內惡性循環----- 百年內難除!!
遇到老師就大外割 遇到四海幫就握手道歉
現在警察欺善怕惡真是有夠爛的警察連法律都不懂
是立正站好 站的比長官視察還要挺
柿子當然挑軟的捏
警察也很好笑....你一個區是能記住多少人 看到過多少人?因為沒看過所以盤查?
對呀!
用爛理由也可以盤查 分局長也很好笑還支持廢警 果然上面是甚麼下麼就是甚麼
第二個還警佐 知法犯法
警察是執法人員,要知法才能執法。不知法卻執法,不是蠢是什麼?
其實我跟你一樣的想法,所以我不認為女老師講蠢有什麼問題!
中壢警察臭名遠播全國都知道
假如~警察說:我懷疑你有做豐胸手術~我要檢查妳的胸部真假...請問這樣子可以嗎?? 當事人說:我有沒有做豐胸手術 與妳何干? 警察就生氣了 怪說妳妨害公務...
或者說:「我懷疑妳胸罩裡有藏毒品,我要查!」
@@marinoint 你這個例子因運送毒品犯法才有討論的空間。
上面那個例子,豐胸又不犯法...哪有理由。
豬哥警察一大堆,看到美女或時髦女性就用虧的語氣,很輕浮
啊所以有嗎?刷個存在感才不會像邊緣人
製造社會混亂做球給國民黨及中共-----意圖如何還不明白嗎???
詹老師所遇到的事情
令我感到十分驚恐
台灣的警察
怎麼變成迫害民眾的人了
對呀!超恐怖的。
警察迫害人民的情況可不只臨檢,還有一些不合理的交通違規罰單也是警察迫害人民的事證之一。
說到底就是警員被業績逼的很緊,才硬要查察,找到業績才好向上面交代
說得直白一點,就是一群欺善怕惡的團體而已!
台灣的警察就是黑道你不知道嗎?
分局長陳景坤沒有責任嗎?沒有偏袒嗎?有被列被告嗎?
這位老師有說可能會一起告局長
謝謝李律師,長知識了
白癡律師
@@陳小賢-z2w 上面這個就可以告起來了!
@@陳小賢-z2w 原來有人比這警察蠢!
@@陳小賢-z2w 你家可能賣冰的 不然說律師白癡 那你土財主喔 不用讀書 就賺很大啊 因為以前老一輩都說第一賣冰 第2
做醫生 律師還沒排名ㄋ 那你比律師高檔ㄌ喔 人家律師讀書多 都白癡 是不是啊?
這警察....人權法治素養有待加強......
她需要什麼人權
@@陳小賢-z2w 妳不需要人權嗎?
@@陳小賢-z2w 你也是警察喔,对不对。
@@李順吉-c3n 哈哈!好笑。
@@陳小賢-z2w 你不懂人權 不代表別人的人權就可以被踐踏.....
就是有這樣的警察 才會讓人民認為警察都是壞人
九成以上都這副德性,有些豬哥警察還會假藉公務對女生性騷擾
被攔查位置,不是葉姓警察的管區,警察說謊
像這種人渣在台灣的公職單位比比皆是,,,這種人都是長官們的最愛-----升官發財一路亨通。
你批評警察,是想被查水表嗎?
@@cenajacob
還在警總時代嗎
@@cenajacob 查吧 來吧 你什麼單位的 等你查
沒警察了嗎,這種腳肖也當警察
奇怪為什麼松山警局就這麼禮讓黑衣人
因為老闆來了
因為她沒有穿黑衣服
@@rogerpei1688 哈哈哈哈!好笑。
金主不一樣啊啊啊
@@ching446lm 哈哈哈哈!好笑😃
連分局長也一起告 警察職權行使法都不懂
老師說真的很蠢,沒有說你很蠢,警察很蠢。警察真的執法過當,濫權執法,實在可惡!支持詹老師!
就算說一千次一萬次「你很蠢」也不構成「妨礙公務」。
妨礙公務要件「强暴脅迫」。
警察先生對號入座了
自己對號入座,說人家罵他,莫名其妙。
注意聽,老師對員警說的是:「你真的很蠢」
這警察智商不太行
台灣比較可惜的地方,法律沒有重懲濫權的人。最近都在看美警日常3.0,覺得台灣法律對公務人員太友善了。
美警日常我也在看
美國的警察是會被革職的
我超愛看那個節目的,美國的警察不只會被革職,還有警局會赔幾十萬美金的賠償。
我也有看~
台灣人善良到過頭了,警察永遠不習慣老百姓拒絕。
@@peter5466 開個電擊槍,重點還沒打中,警局賠50萬美金
原來到桃園旅遊、要先到警局去做報備。讓警員認識、然後才能去逛街
聽說是只有桃園市勞壢區(?)而已,不是整個桃園。
大家顧意到桃園路過警局,報備說要來旅遊,先讓警察看看,免得又給大外割喔
國民黨一黨專政的遺毒:在台灣軍公教體制內惡性循環----- 百年內難除!!
製造社會混亂做球給國民黨及中共-----意圖如何還不明白嗎???
你傻嗎 他是因為看警察一眼 被盤查 就跟在路上看到8+9聚集別隨便看 是一樣的意思
這個警察僅僅因為「不認識」就盤查,其實就是「騷擾性」的盤查。
沒犯罪警察不會抓你,民眾告訴警察說你任意使用警察權查緝民眾的行為很蠢,警察竟然可以歪曲民眾汙辱警察,這種利用語言歪曲欺壓民眾的事情,藉以擴大事端移送法辦作業績,我遇到好多次,台灣社會有這種事情真的xxx(有污辱台灣嗎?.........)。
這個分局長怎沒被處置 ? 他眼裡還有法嗎 ? 上樑不正下樑歪 !
內政部趕快去宣導公共場合之定義。這個員警搞不清楚,連分局長也搞不清楚,還敢出來開記者會。悲哀至極。
警職法第六條第六款寫的是指定公共場所,一般而言是指臨檢站或KTV那種臨檢,而不是所有公共場所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且所謂指定公共場所是由上級以公文指定,為攔查逃犯或攔檢酒駕等理由指定時段指定地點的攔檢點,並不是任何公共場所!由此可見,警察盤查權是人民賦予警察預防犯罪的權利,並不是讓員警隨意妨礙民眾自由使用的,警方只能在民眾有顯而易見危害公眾的前提下攔查,警方攔查當下應具體說明攔查原因,攔查理由裡並沒有陌生面孔這條,警方違法攔查在先,妨礙自由在後,又濫用權力對無辜民眾興訟,這樣流氓的行為應該予以譴責,派出所所長為其不當行為辯護也該一併懲戒,這樣的警察根本不該存在,應當開除永不錄用!!
@@人人-d3h 說的非常具體很棒哦,給讚。
@@wolfose662 非法盤查就不能代表公權力,汙辱公署不會成立
警察根本就是濫權
記得幾年前在台北有一件賣檳榔漂亮的小姐天天被一個警察糾纏小姐受不了駡了一句靠爸一樣被過肩摔還壓她胸部。更被上銬送辦。
後來小姐怎麼了,女的被過肩摔,有沒有仗義人去幫她
感謝詹老師的犧牲,順利揪出法院認證之不良警乙枚。
這種警察 還可以當 繼續危害社會 清起來喔
他有牌可以正當危害社會......
製造社會混亂做球給國民黨及中共-----意圖如何還不明白嗎???
警察可以激怒人民,人民激怒警察就被說妨礙公務,要戴手銬腳鐐關起來@@?我就問...到底哪裡有問題...?既然情商低就不要當警察了,你這樣出來敗壞警察名聲、丟警察的臉也把自己的臉丟光了。從詹老師跟員警的對話,我就聽的出來她不是可疑的人,難道該名員是因個人自尊心受挫或是只是想拼業績才故意惹怒詹老師???
難道該名員警不知道誤會別人、或是自知自己做錯事情、說錯話,應該 向受害人說對不起嗎?
我覺得他就是自尊心受挫、玻璃心,要是不強化一下,很難出人頭地。
重點還要繳稅金養這種不養還不行沒選擇權
沒辦法啊,就良莠不齊,不專業
警員用秘錄器,也不敢全播。
警員用秘錄器,也不敢全播。
警員用秘錄器,也不敢全播。
後半段 就出手壓制 拉扯搶手機攻擊的畫面
十足做賊心虛!
不是作賊心虛就是身上有屎
檢警一家親啊!
支持老師提告 必須由該警察個人支付賠償 不得由政府買單 另外還要以此案例加強內部教育並定期考核人員的執法觀念
對 不甘我們人民的事情 為何要用納稅錢給這無知的警察買單
在美國,民眾對警察比中指或言語提出批評都受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相同情況下台灣警察會以妨礙公務之罪名將民眾逮捕,雖然國情不同但台灣警察濫權其實很嚴重。
照你這樣台灣警察真的蠻可悲 路人比中指也沒事欸
警察公權力被濫用,小老百姓無辜被迫害,竟然還上腳銬手銬,警威好大,大家一起關注,讓這些害群之馬要受懲戒
老師我挺你!要對這無禮的人提告
把陌生人當嫌犯,哪去別的縣市遊玩是不是每個遊客都要被警察盤查?
....港警哦
警察的心態!把老師妳當成流鶯啦!才會有那些荒謬的對白。
朋友的朋友剛好拍到,哇!老天有眼
可以看到警察局長公開說的是不真實的內容。警員那裡口氣委婉。
警察要先說清楚依那一條法律。
這件事情真的很蠢呀!陳述事實也被告嗎?
支持詹小姐提告。百姓違法可惡、但警察知法犯法更可惡。
該案件,連檢查官都主動偵辦了
是那位警察先無故違法臨檢盤查那位老師 先去傷害老師 找老師麻煩 惹火老師 老師才罵那位警察
如果今天換警察欺負你 傷害你 懷疑你 找你麻煩 請問你的心情會爽嗎?
警察不低頭道歉認錯就算了 還反過來大爆氣動手打人罵人抓人告人 還故意刁難人民拘留9小時(戴上手銬腳鐐)
這種警察被罵被告也只是活該剛好而已 越想越氣 真的是有夠奇怪莫名其妙
你們這些警察 到底憑什麼這樣啊
憑什麼 憑他們是白道阿
乾 人家有牌流氓餒
主持人好 詹老師加油✊一大早上班時間作臨檢 不符邏輯 再者臨檢須制作臨檢表 經查證無任何問題 需讓當事人離去 不得置留 非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及足以危害自身或他人安全 不得上銬 否則已構成妨害自由 執法者保護人民身體之安全 行為上已過當 不符比例原則 強制力執法過當 欺騙民眾是管轄區員警也不對?前後執法茅盾說?……態度行徑可議?……
警察濫權就如持牌流氓!
警察素質有待加強⋯⋯
警察國家了嗎?
詹老師:妳是否可以在告警察強盜搶奪罪?
是否可以用強盜罪起訴奪取私人手機?
@@chia-enlin2545 所以這個要請教律師啊,她現場錄影也不犯法,而且警政署也說民眾是可以反蒐證,警察沒有理由搶奪他人手機啊,所以我說如果可以告,那在多告一条啊,搶奪是公訴罪啊……
老師有頭腦,回到該名警員任職的派出所報案!(代誌的大條丫)
中壢外勞很多,警察以為老師是逃逸外勞。
所以想盤查,又講一個不合理的理由😂😂
這是我們納稅養的流氓可悲
有牌的😎😎😎😎
你們納稅養老人給他們老年基金他們完全不工作,話說你繳多少稅金?
警察就見笑登生氣啊
沒看過就盤查?全台灣2000多萬人,乾脆排隊讓警察臨檢
哈哈哈!好笑!😃
阿們,條子不死,台灣不會好,共勉之,感謝主,
女老師,維護自己的權益,何錯之有?
警察根本就在亂搞,還搶人民蒐證的手機,又對沒攻擊性的女性施暴。
這樣就是錯,白目人民
@@陳小賢-z2w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和第6條告訴我們,警察可以要求人民出示身分證件,但是,必須符合「合法盤查」的前提,比如說:合理懷疑你有犯罪嫌疑的時候等。若警方無法說出合理事由或懷疑犯罪的情況,可以拒絕配合。即使接受查證身分,只要沒有犯罪嫌疑,警方也不能要求搜索民眾隨身物品。
警察臨檢是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該法第4條、第6條都規定,警察行使職權必須穿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告知事由,只要沒依規定,人民可以拒絕;此外,警方臨檢前提是得有「合理懷疑」、「犯罪之虞」,或在「經指定的公共場所」,若民眾碰上臨檢,警方無法說出合理事由或懷疑犯罪的情況,可以拒絕。
有法官指出,近年發現警方使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過程不當,該法用於辨別人民身分,若無犯罪嫌疑不得近一步要求查看隨身物品,也就是說警察盤查完身分,不能隨意要求搜索民眾隨身物品。
又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
除遵循合理根據,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證,並具體說明搜查地點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發出搜查和 扣押狀。沒有說明違法理由一樣不得盤查 。
法務部102年新聞稿:
(2)本件涉及隱私權部分,應依其社會角色所涉隱私程度之不同、所處場所是否具有隔離性、侵犯他人隱私內容、所欲達成之目的及所採取之手段,據以綜合判斷相關人員對於隱私權有無合理期待。民眾為維護其本身權益,對於司法警察人員執行勤務之現場狀況,予以錄音、錄影行為,並不侵害司法警察之隱私權,自不得擅以未經司法警察同意為由,予以阻擾。惟實施錄音錄影者,仍應斟酌現場狀況,依比例原則權衡利益,避免對於司法警察人員之人格權(含肖像權)有過度侵害情事(例如針對警察人員個人臉部為特寫式拍照或錄影者,因已逾維護民眾自身權益之必要性,該等行為即不宜為之)。
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文
[[[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 ]]]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
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
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
且依照大法官釋字第535號,僅是防止違害發生的臨檢,警方僅能「目視」檢查,不能用手去碰觸民眾的身體及任何物件,包含要求熄火下車檢查、拍照、搜身、搜查車廂或私人物品等要求都不合法,民眾可以當場拒絕配合,除非警方提出搜索票才得以為之。
只有設站臨檢才合法
警察職權行使法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
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陳小賢-z2w 你是說只要反蔡症腐就是錯!是吧?
警察治國 權力好大
依法執法對有些執法人員來說很困難,畢竟不太需要負責任,官官相護記功就功過相抵了,讓違法盤查新聞層出不窮呢...
女性對陌生人要求提供個資有防衛很正常啊!我們怎會知道那個是真警察還是詐騙犯?
警察為績效,常常做出違法的事°最後造成警民對立°
@簡莉莉 對
與竹北919事件雷同喔!
見到良民氣熖囂張任意欺凌,見到黑道喊大哥變成小孬孬。
分局長的法學素養更加深厚,妨害公務前提是「合法」執行公務才有可能該當構成要件唷⋯⋯
這個見解我沒有讀過
😂
😂
😂
上星期被警察尾隨,在沒違反交通的狀況下,從側面被攔住盤查,過程也是很扯不足為外人道,充分瞭解詹老師的不爽啊...
支持無數個倒霉的詹老師
中壢分局長還在說慌、護短,完全沒有認錯,應該下台
認同
以委婉的態度 好委婉唷 波麗士大人
委婉態度XDD 這分局長 還想凹 怎麼官官相護 各種凹阿 影片都那麼清楚了
可以告執法人員的法律
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 128 條
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27 條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125 條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局長不穿制服時像黒道欸!
我們警察訓練出了問題,我曾經在自家門口被警察臨檢,因為他們騎車過來,而我下車一直看著他們經過而沒有進門,他們居然認為我看到他們後都不動很可疑,所以過來盤查,有夠離譜,後來他們查到車是這戶的。也沒道歉就離開。真不知道學校是怎麼教的。
這就是流氓當上警察下場
警察不是都說是人民的公僕嗎?,怎覺得人民才是警察的公僕?
@@shini033149 警察是執法單位 不是服務單位 請你注意
@@shini033149 建議你把“警察是人民的公僕”的想法修正,就是有你這種想法的人使刁民濫用資源
@@錢照賺舞照跳 我知道警察是執法單位,我也沒說警察是服務單位,也請您注意
@@gamchanl3412 我也建議您要認清事實,警察是保護好人的執法者,不是拿著公權力無限上崗的施暴者。我也相信大部分都警察都是好的,但是總是有些人喜歡為害群之馬護航。
分局長講話讓我火大!
三項權利就說很快,被問為什麼攔民眾就不回答
這什麼道理
這警察莫名其妙
很正常啊要不然什麼叫有牌的流氓
警大教授是在教民眾秘笈,怎麼樣才不會被警察找上麻煩。就是不管警察用什麼態度和語氣來激你,你絕對不能罵他,更不能碰到他,一定要跟警察要異議單,就對了。
拿異議單沒有任何作用 這教授在誤導別人 請去看楊律師違法盤查實務 遇到警察盤查 手機舉起來錄
@@ap93k 錄影是必需的,自保的話應該去買秘密器隨身別在領口。是說不服盤查時,不要罵到警察,也不要碰到警察身體,最不爽就是一定記得要找他拿異議單啊。
為什麼警察相關學校,不敢做異議紀錄表申訴成功比例的研究?就把這個資訊公開嘛!勇敢承認檢警一家親
@@張國琴-v7s 但錄影要小心別被條子用"偵查不公開","違反個資法"等話術給唬過去。看過太多法盲條子在那兇人,並且最後都是甩一句了有問題你自己去申述!反正他今天就是罰定你了
@@reggosh4680 啟動檢方才有偵查的問題不是嗎?警察路邊隨便攔檢,根本還不到偵查的層級,有的就愛專用名詞來恐嚇百姓,再則值勤中的警察就沒有個資的問題,只有他下班以後才不能拍他。
這件事一定要辦到底,否則以後走在路上沒犯法。遇到有牌流氓動不動就要盤查要看身份證。這根本是擾民。我們的納稅要花在這種人身上嗎?
來幫補充一下,所謂的"合理懷疑"並非隨便任意的判斷懷疑,另有學者有見解認為合理懷疑的判斷要件有:1.情報判斷。2.環境判斷。3.行為人的行為判斷(如可疑的行徑)。4.現場因素及其他因素的判斷。合理懷疑必須要符合這四個其中一最少一個才能符合"合理懷疑"的要件喔,然後還要再依大法官釋字535號解釋,盤查的規定並沒有授權可以讓個別警察人員得任意盤查身分。(因太長指節錄一小小部份)即...那名警察的行為明顯得有問題
如果按照分局長的說法,只要基層員警不符合警察職權法第六條第一項前5款,那時候全台灣都變成第6款的指定處所(治安熱點)… 而且哪一個條文有說指定處所=治安熱點?
異議書那邊也有一個問題,我有異議的就是盤查行為,就是不想被違法盤查,都強硬盤查完了,我還要救濟什麼? 申訴嗎? 上一次李永得事件警方還說歡迎你去申訴~ 我們會記嘉獎!
台北地院那個判決… 強制罪好像不是告訴乃論… 既然認定是過失也不會成立吧!
要找回警察尊嚴~~請面對惡徒~而不是找一般手無寸鐵的百姓!!
,誰知道誰是好人誰是壞人?只因為他叫老師
警察的態度很好啊?拿個證件那麽難嗎?
@@辛令城 沒揮舞武器,沒醉酒鬧事……理由是"我沒看過妳",有點牽強。不配合可請女警到場協助……
後續送法院手銬腳鐐,更是不可思議~
蠢罵~尚可再議~大外割有需要嗎??
賛同~警察辛苦了。
但情緒化處理單一事件,已失格~
@@辛令城 態度好是指無緣無故濫權要人掏證件擋住去路? 警察職權行使法讀一下好嗎?強制罪了解一下好嗎? 態度好是指別人錄影反蒐證而條子一把抓下人家的手機???態度好是指別人不耐煩說一句蠢就用大外割強押別人(違反比例原則),然後就算是公然汙辱也應當走正常法律程序(向法院提告-由法院開傳票請被告出庭),誰給你條子權力可以私自羈押被告的???你究竟是原告?還是執法人?行政中立哩?這是球員兼裁判ㄟ!
不是他叫警察就表示他是好人OK?
告,國賠,讓警察國家多賠錢
對警察臨檢有不服,可當場跟警員要臨檢異議表
這位警察是否有精神疾病要否鑑定ㄧ下⋯!
當天所有在場的警察都應該做鑑定
@@gogohoung3443 好笑
@@gogohoung3443 全台灣警察都需要 但這麼蠢的世道中 ....何來有公正的鑑定單位呢
這個分局長應該去修一下法律課程,講得太過遷強。員警訓練應該要學習正確執法的方式。
完全無法認同該警察和分局長的做法和說法
30秒,就可以處理的事
不適任公職的還是盡速離世吧
這樣民眾會更有安全感
吃喝嫖賭,貪汚收八大行業的賊頭!人民眼中壞人!
她哪有說警察很蠢,她說“真的很蠢”,這樣就叫罵警察 ? 這樣就要把人壓制在地。這不是只有傻眼而已。上手銬腳鐐也不符比例原則。
如果她一開始就配合臨檢,不罵警察很蠢,會有後面的9小時?該區域本身就是熱點,警方在該區就是可隨意臨檢盤查資料,合情合理~~女方的錯誤,就因為妳們晃點不清胡亂支持,真的很悲哀
依法行政嗎不難 如果警察沒錯 不會被檢討成這樣
@@張為閔-o6b 你直接說中壢區警察都能隨便臨檢好了 ㄏㄏ
@@張為閔-o6b 我當警察就跟著你天天盤查你只要1分鐘。
你同意再來說
@@張為閔-o6b 戴手銬腳鐐可以銬9小時? 那松山分局被砸警局還握手言和我看整個警局都可以以瀆職開除了。 你以為是清朝來人阿用刑喔? 那是納粹 共產黨 跟 東廠最愛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