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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糖葛葛已經去廢止商標權了,剛好跟律師的建議一樣, 其他就在看後續發展了。
真的超喜歡瑩真律師解說的法律 簡單好懂
我還不趕緊來留言抗議ㄍ
陳嘉行有在我粉絲團留言說當初註冊焦糖哥哥沒有經過他同意,不過我有點懷疑會不會當初契約裡面有載明這點 而且商標廢止是向後效力 廢止之前的爭議還是沒辦法解決~~~QQ
其實應該回頭去檢視他們當初在MOMO台工作時簽的契約有沒有相關約定,當初水蜜桃姐姐從東森跳槽MOMO時就被迫改名為MOMO姐姐,既然有這個前例,也許MOMO方面在這一塊也早有防範
@@acherondoll 是呀 所以我才說我覺得可能當初契約裡面就有載明
我之前就對這議題有點興趣,沒想到就看到瑩真律師的觀點分享,我是來了解法律知識的,讚
聽懂了,謝謝!…法律的存在目的是解決問題,讓社會得以秩序依循,而不是做單純的價值對錯二元論斷。更不應是崇拜英雄式的個人主義、或用以謀利、做秀,甚或霸凌的工具…個人認為,以上。
妳真的是好棒的律師! 很用心付出!比起很多不用心不認真的懶律師,妳真的很棒!
謝謝律師經常教導正確的觀念,勿以現有資訊當作證據把自己充當鍵盤法官。
跟我想的一樣...但我不會依照單方面或是新聞來判決一個人的罪..因為我不是鍵盤法官
專業又清晰有客觀的講解,佩服佩服
很清楚的提點到相關的條文與法律的觀念 很喜歡您的風格
瑩真律師棒棒,會贏就是遇上厲害的律師呀~最近看了《最佳利益》
法律.....真是個耐人尋味的東西!!!!文字都一樣但每個人的解讀方式不一樣會有不同的結果....
中立又客觀 清楚又簡潔 厲害
優質頻道!已訂閱!
謝謝律師
謝謝律師的解惑,我覺得您用言簡意賅的方式講解很清楚!
真是個好案例.....如果每個案件都單純可以直接用法條判斷,那用電腦查一查條文直接判就好了.....就是因為事情往往都很複雜,所以需要法官跟律師啊 😆😆😆
瑩真律師您好,想請問一下,有關科技IC相關技術文件問題,1:每個單晶片(或CPU)都有自己的資料手冊(datasheet),而且是很多頁的電子書。而這些資料手冊都是廠商放在網上讓人下載的(一般都是全部英文)。如果我把它翻譯(內容幾乎和資料手冊一樣),然後出書,這樣可以嗎?如果不行,要怎麼做才可以呢?2:如果我出書(內容自己寫,部份引用資料手冊),寫關於某個IC的使用教學。一定用到資料手冊裡面的資料。可以直接複製一部分的內容嗎?3:請問有關於出書(關於科技),有什麼智慧財產權的書可以介紹的嗎?
今天下午的視頻,可以再放上去嗎?想看法官的分享
想到以前某連續劇的台詞味全可以告味王味王可以告花王…
每次看瑩真律師的影片都想考法律系
通常法律涉及到很多人、事物,所以才會有雙方律師和法官,並不是瑩真律師一個人可以給事情下定論的,所以那些一直說沒給誰對誰錯的人不那麼著急。這也只是個網路+法律+生活的頻頻,主要讓一邊大眾可以透過日常生活更了解法律。況且公眾人物在網路上發表立場才會引起更多不同立場的人反感,哈哈 我們觀眾真難取悅。 所以大家不要像某些記者一樣,明明不是當事人卻要被逼著講不關自己事情的答案。
哇~又可以看新的一集了,好棒現在的人員打的都是著作跟智財的仗...
其實最簡單他可以改用黑糖或者代糖哥哥XDD好像有姐姐也改用其他名字...例如葡萄->米可白執著於焦糖好像是有點麻煩
我是覺得可能1.對自己過去的努力不想放棄 2.換藝名要重新建立知名度
@@Sam_Zhang1102 這樣講就代表這個名字對他來講是有好處跟價值的,所以不願意放棄說真的如果他真的完全砍掉重練就不會有人講什麼
他早就離開當初註冊的行業,現在焦糖已成為他的綽號.這個知名度是演藝時和演藝後逐漸壘積而成,並不能算作Momo的財產.
律師的影片好好看人也好看😄😄😍😍
想當初水蜜桃姊姊變成小蜜桃姊姊不也是差不多的邏輯嗎?那...一樣有用到蜜桃兩個字...,而且水、小兩個字也很像啊~所以當年如果東森幼幼台與蜜桃小姊,有走上司法途徑的話,我認為最後的判決蠻值得參考看看的。
原本是MOMO姊姊的後面過了一陣子才變小蜜桃不過我還是喜歡叫朱安禹為水蜜桃姊姊
謝謝律師又上了一課
推!!複雜的東西擅自下定論太浮誇了 ww
結論...法律萬萬條,要用自己喬(誤)很喜歡看律師這種應用法條又沒結論的影片,就是這樣才會在新聞常常看到每一審法官們都在互相打臉的判決吧🤣🤣
蝴蝶跟葡萄都改名了 還更紅~~也許 焦糖 也可以改名 說不定更紅喔!!
看個人努力,我也覺得真的有心就砍掉重練就不會有爭議
@@YaSunHuang 真的~贊同
不知道最近瑩真律師對於「波特王事件」時事,是否會吃出一集解析,很期待🙏
這頻道太棒
實用的法條解釋
瑩真律師好,在下有個疑問依商標法63條的規定,是否表示 所有人 都有廢止商標的權利呢?「焦糖哥哥」是當年陳先生在MoMo時使用的藝名,但卻是由MoMo申請註冊,這表示「焦糖哥哥」的使用權是在MoMo方,一開始我在想,為何陳先生能去將MoMo的所有物申請廢止??但再反覆看了幾次影片後,「無正當理由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為由來申請廢止商標,這應該是指誰都有權利能申請廢止吧?嗯嗯…好像問了一個自己已推論出答案的問題…=~=謝謝~"~
下面有人提到紅包買點數的問題讓我也想問問律師 如果超商店員沒主動給予點數(集點的那種) 是不是算是業務侵占
沒有主動給,其重點在後續的行為,他是留置給自己了,還是只是沒給。如果只是沒給,那麼不算侵佔,只能說是工作有瑕疵,業務疏失而已。因為基於權力,你還是可以去討回,東西也只不過是被留置現場而已。只是實務上,如果真要究理,你若是已經離開,也很難去主張妳沒拿點數這件事情,除非調監視器來看。因為沒有簽收流程,如果當下你沒有討,事後也很難主張。但幸好,我目前看到的,通常店家願意致歉,然後補給點數,至於給的足不足數,就要看你怎麼討。有單有據,點數補足,店員簽章,以防二次領點。無單無據,那就是憑誠意了,願意相信的就給。畢竟是做活動嘛~也是希望客人多來多買,不是嗎?
瑩真律師好棒!!
瑩真律師可以講講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實施做防衛嗎?對方有拿武器可是沒有動手,如果我方先動手算自我防衛嗎?
為什麼只有我想到MoMo壽喜燒....「2003年」從日本引進首家Mo-Mo-Paradise壽喜燒・ 鍋物專賣店MoMo親子台是幾年呢..
瑩真律師和葉慶元律師講的比較符合一般法律常識。可是我想,難道黃國昌委員會連這麼基本的問題都講錯嗎?於是我去查到 ruclips.net/video/FajrPVZJuIs/видео.html 1:21 處。原來 MoMo 註冊「焦糖哥哥」的行業別是通訊、有線電視 ... 等,但是在其它場合、其它產業,還是可以使用「焦糖哥哥」。例如有一家「台雞店」是賣炸雞的,它就沒有侵權半導體產業的「台積電」。其它例子如「台大補習班」「誠品徵信社」「賓士旅館」「東森遊樂園」等
Wow,您好專業。其實我不是利害關係人,不會研究得那麼仔細,只是提供另一種角度的看法而已
律師好正~ 長知識
所以鄧紫棋的藝名GEM 好像也是這樣耶
我也想到這個
Gem 日本超多人在用的,都是在畫師在用的,哈哈
鄧紫琪 三個字也是商標 她本命應該不是這個
在下_Seria 鄧紫棋的本名不是叫鄧紫棋好像是叫鄧詩穎喔
所以還是看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的判決來決定ㄌ
請問一下,畢業證書上借印,到底要不要還,不還可以賠錢嗎?
律師好棒!
年紀大了、跑過幾次法院(被告兩次、告人兩次)就大概可以猜到結果會是這樣。由其實看完我們與惡的距離,就更能體會到身旁有很多人都只是披著人皮而已。#看一下留言就大概知道是哪些人 對了~ 有人還記得自己上星期四吃了什麼嗎?那下周四誰還記得這件事?大概只有焦糖跟MOMO (笑死
請問一下,介意解釋一下刑法227條有罪與無罪的情況嗎?
瑩真律師講的最重點也是最讓人無奈的一句,這才是司法的日常。
我認為這部分說有認定混淆之嫌根本是想藉以恐嚇他人,"焦糖哥哥"中如果焦糖不能用,那"哥哥"呢?難道也不能用嗎?商標法在名稱上使用限縮的用意在於防止他人使用類似名稱以侵害原商標之商業利益.也就是說,今天陳嘉行如果有用"焦糖哥哥"的相應名稱來侵害Momo的商業利益的話,才有相應問題.而黃國昌也很明確表示"焦糖哥哥"商標註冊使用之範圍與焦糖 陳嘉行目前之工作並無相關.也就是不構成所謂侵害商業利益的條件.與之前吵的SHE GEM的名稱使用是並不相同的.例如陳漢典,他本名就是陳漢典,難道如果他跟經紀公司吵翻,以後就必須被迫改名嗎?並不是嘛,是在於陳漢典是否有使用"陳漢典"來侵害原商標擁有者的利益嘛.SHE跟華研吵就是因為田馥甄之後會在演藝界使用SHE的名稱嘛,這才有侵害原商標的問題.所以我認為Momo寄存證信函的用意就是想示威.私人恩怨的成分較多,無關商業利益.
可以請教一個問題嗎在高速公路上停車看車禍遭後車追撞 會有啥責任ㄋ?
瑩真姐姐!
簡單易懂
可以講講關於繼承權的爭議嗎
請問瑩真律師最近很紅的盲包,有沒有個資方面的問題??想知道~~~~~
給個讚
司法的日常,灰色地帶,好燒腦的工作
美女律師,請問我們怎麼知道定義職場霸凌?
比起海洋法,感覺智財選考稍微好讀一點..看到這影片讓我知道我要選考哪科了哈哈
MOMO親子台聲稱焦糖「 於2017,2019...上台演出皆自稱是焦糖哥哥,唱跳MOMO親子台擁有的MOMO歡樂谷專輯歌曲 」我在想問題不只是他用了焦糖這兩個字,而是他在唱MOMO的歌而且自稱焦糖,那感覺好像有侵犯到"焦糖哥哥唱跳...這個MOMO商品"的著作權...?如果他在FB自稱焦糖那感覺是合理使用...?
@@LawyerAngela 喔...忘了侵權還可以再細分 -.- 了解~
由此可見 MoMo 台也有一招:在還沒被廢止之前推另外一個人使用「焦糖哥哥」唱跳 MoMo 台擁有的歌曲。這樣的話可以證明「焦糖哥哥」仍在使用,不但不會被廢止,還可以凸顯侵權(兩個人都自稱「焦糖哥哥」造成市場混淆,就可以主張損失)
@@johnlin7439 wow...感覺ok不過焦糖哥哥2號可能會被網民攻擊XD...想起了FIR...問題是...焦糖哥哥的利潤有那麼高嗎?
問題還是出於法律訂的不夠嚴謹,所以像這種事最後都是看法官自由心證了...
法律本來就不會訂太細。這樣才有涵蓋性。
焦糖哥哥遭momo親子台告侵權!裁決結果出爐了律師可以跟進一下裁決結果的理由
真。專。業。
律師名字也有注冊嗎?
焦糖 不能用? 以後 蘋果/鳳梨/草莓 各種水果食品名稱都不能用了嗎 ??? 灰色地帶只能丟給法官決定了吧,更何況同樣的案例國內外判定也不盡相同吧 ~ 也許國內判定跟國外判定完全相反也說不定 ~
MOMO吉的其中一點是他有使用焦糖葛格這四個字在表演活動上會不會在他離開的5年內自己或廠商有在哪場商演不小心使用到就要請摩摩出示證據惹
我想知道的是,如果焦糖哥哥本人在momo還沒申請商標前,就已經叫焦糖哥哥了,那他就有優先使用權了是嗎?
法官影片看到一半下架了@@
曾任政務官的現任律師是哪位呢?
又來漲知識了!🤣
我是芒果葛葛,以後誰長芒果我就告誰
Lee Angier 這顆芒果你自己長就好,謝謝XD
那叫焦糖歐爸 這樣會違反嗎xD
這個好
瑩真律師可以解釋竊聽的要件嗎?如果是談話方偷錄,沒經過其他人同意,算竊聽嗎?
我看過有人取埋料犬犬...
最近討論沸沸揚揚的"五揚高架橋臨停攔車被撞死"的事件不知道之後有沒有機會推出影片,來介紹這種狀況在法律上會是怎麼判別? XD
感覺會講的落落長,因為像"應注意而未注意"、"開車門導致A被B撞死,B的責任",像之前有個新聞是某農夫的牛跑到鐵軌被撞死,結果農夫還要賠台鐵錢.但是"五揚高架橋臨停攔車被撞死"這種就感覺很類似,但是你我都知道絕對不會是死者賠錢.
@@kisc913891 真的,最近又有牛跑到路上,機車"應注意而未注意"撞牛撞死,大大小小事件一再重複,台灣法律卻不曾因應時代改變,真令人失望.......
律師您好,我想詢問最近很熱門的喬喬媽事件。喬媽說有七年沒見到小孩子,但是很多家事律師都常常掛在嘴上說可以申請"暫時處分"避免官司過久而影響,可見在她的案件中並未生效所以才七年沒見到喬喬?這是為何呢?問了幾個律師都沒人答的出來。
我看媒體報導好像一開始離婚時,喬媽並沒有堅持探視權這件事,後來才希望能有所改變,在準備打官司的時候不幸發現罹患絕症、將不久於人世,遂放棄打官司。但我也很困惑為何期間她要見孩子卻在喬爸要求下只能在不同的房間裡用「視訊」(此為媒體所載)
@@tnjasper 不對喔!官司整整打了七年...後來是因為疾病放棄沒錯~試想一個媽媽如果不是愛女心切,怎麼會願意打這麼久...情願打這麼久而勝過見面就更不合理了最重要的是~探視權是無法放棄的,雖然並不清楚當初是怎樣情形監護權給了喬爸,不過探視權是無法剝奪的啊!★ 探視權是法律賦予的權力,是絕對權,血親關係不得放棄,法律規定要給對方探視權..不因簽署協議書放棄就沒有了。不知道是不熟悉官司內容還是怎樣...問了一些較知名的律師去留言,都沒給答覆...這案件真要探討起來,有問題的地方還很多說...
@@mars0408 嗯嗯!我沒有很仔細看過相關的報導,覺得喬媽已故才爆出來,無論如何已經無法改變她抱憾而終的事實,而後續這些對喬爸的指責雖也是大家的義憤,但最受傷害的還是孩子…真的很遺憾。(因此對細節就沒有記得很清楚)而無論這件事最終如何落幕,遺憾與傷害都很難彌補了…(我懂母親為了孩子最大的利益,願意做出各種犧牲的心情)
最後的結局是雙輸....訴諸媒體只是讓孩子知道了更多她原本不知道的不堪事情...然後,對於監護權卻是一點也無法撼動。這件案子可以討論的法律細節很多~也可以讓很多人當成借鏡...卻最後變成了只是對於喬爸的撻伐與呼籲不要再公佈相關事情傷害到喬喬如此而已。像是這個:ruclips.net/video/TI99wEN4RYY/видео.html節目律師已經都有探討到了"暫時處分"(7分40秒),但是對此個案卻未細究下去...其實如果是喬父刻意不讓喬媽探視喬喬,都還有非善意父母的問題,....但是又會再牽扯到~既然喬爸是"非善意父母",怎麼官司仍需要纏訟這麼久還無法結束?中間太多問題可以探討了,可惜都被忽略了
律師旁邊的台灣黑熊有彩虹V❤️
反正我來這邊是增加知識不是為了看輸贏
建議陳嘉行去改名叫陳焦糖,那叫一個人的名子不犯法吧!!!
哈哈哈
律師可以講一下9歲小孩拿10000元紅包去超商買遊戲點數的新聞嗎?
Wang J.S. 想知道
頻果日報有分析解說。========以下是個人想法:家庭教育為重!家長主動:能使用多少零用錢與範圍。(給與零用錢,同時要儲蓄多少金額,養成儲蓄行為能力)家長被動:家裡別放太多現金。手機使用設限。(避免偷拿)商家只能被動 勸說或拒賣。拒賣後,有可能承擔被惡搞,或網路負評(若有商譽受損、侮辱等...可大可小)。========30年前和現在比較:以前都要幫忙家事或勞動才可能獲得少許金錢。現在的小孩...零用錢是伸手要。
大陸一個十歲的屁孩,把爸爸的喪葬費十萬人民幣抖內給遊戲主播,媽媽同時得了大腸癌....這樣能強制退費?
7-20歲屬於限制行為能力者,其法律行為在監護人未承認前,屬於效力未定,但新聞也說媽媽跑去罵人了,所以表示監護人並不同意,所以交易是無效的。但「無效」的意思是指恢復到交易前的狀態,所以廠商可以退費,但買的人也必需將點數原封退回,如果小孩把點數用掉了,商家的做法可以向小孩的監護人求償,或從員工的薪水裡扣。這邊店員很可惜的一點,就是賣前沒有問小朋友爸媽是否同意,因為即使小朋友說謊,說父母同意,那交易依舊可以成立,事後法律上也站的住腳。民§83寫的很清楚,若買方使用詐術,使賣方相信買方已成年或已得監護人允許,交易是成立的……那事件中的媽媽就只能摸著鼻子回去揍自己的小孩了。
法律原本就是要有對與錯,怎可以有模糊地帶,那建立司法有何用.....
痾…干司法屁事,司法只負責執行,剛剛律師姐姐說了那麼多條法條都是互相矛盾的,明眼人一看就知道問題在「立法」,所以請那些立委不要再到處跑場子作秀、爭選票、解決地方鄉民的鳥事了,好好坐在立法院修法才是他們的本份,不然通過的法案讓人哭笑不得,不知情的人又要說司法不公、要司法何用了。
瑩真律師快去登記 法科太太 不然又被搶先了😂歐
法科的諧音怪怪的阿XD
@@LawyerAngela ruclips.net/video/7RjOzjzwy1E/видео.html很經典啊😆
法科先生不就是山謬傑克森?
@@肌肉葛格 他是瑪德發克
有可很簡單的解法 XD 他去改名子 改 陳焦糖 總不能不能叫自己名字
不是沒有講,兩個面律師都說到了,說已剩下的誰說都不准只有法官判下來才是真的
蕉農哥哥……焦慮哥哥……焦躁哥哥……焦急哥哥……焦點哥哥……焦耳哥哥……焦黑哥哥……焦土哥哥……還有這些沒人註冊趕快去註冊!
你覺得(臭灰撘)如何?
@@a0927670827 就是焦黑哥哥嘍……
我比較擔心你.......
地方上的律師大姐姐...
美女律師,有一個問題想問你,酒駕過的話有案底是不是永遠都沒辦法申請良民證
焦@陳嘉行@糖。 不知能否過關...(好像又有混淆原本的疑慮
瑩真律師,我問商標法的教授,他覺得沒有36條使用的餘地,36條學說上又有稱為「描述性的合理使用」和「指示性的合理使用」。前者如:張國周牌強胃散,王老吉涼茶,就真的有其他人叫張國周或王老吉;後者如:我需要指稱一個商品,例如:這個蘋果手機,不用講成這個在美國製造,賈伯斯創辦的公司的智慧型產品。個人淺見,希望瑩真律師可以看到^_^
抗議抗議,刷刷存在感 XDDD
焦糖=菜市場名,在RUclips取名為焦糖的頻道更是數不勝數。mono明顯是來找碴的
XDDDD好荒謬
最弔詭的是,焦糖哥哥通過前,智財局居然沒有提出核駁理由通知書,要求電視台提出「焦糖」的聲明不專用要求XDDD哇靠,全台灣的「焦糖」,MOMO都可以告欸XDD
如果講了!律師們要賺什麼?
那我可以註冊哥哥這兩個字,以後誰要是取名xx哥哥都侵權
他把焦糖當個人外號用,不行嗎?
臭火答,我也來去注冊
律師永遠無法確定案件會如何被法院判定,這是全世界都如此還是台灣特有??
覺得影片不知在說什麼的人去看”謀殺入門課”就知道什麼是律師的日常惹(誤
但是...沒人要看你解釋這個事情而是單純想知道這件事律師認為哪方勝算更大
法律分的很細。法學院頭髮掉光了。你的頭髮還是很多
焦糖葛葛已經去廢止商標權了,剛好跟律師的建議一樣, 其他就在看後續發展了。
真的超喜歡瑩真律師解說的法律 簡單好懂
我還不趕緊來留言抗議ㄍ
陳嘉行有在我粉絲團留言說當初註冊焦糖哥哥沒有經過他同意,不過我有點懷疑會不會當初契約裡面有載明這點 而且商標廢止是向後效力 廢止之前的爭議還是沒辦法解決~~~QQ
其實應該回頭去檢視他們當初在MOMO台工作時簽的契約有沒有相關約定,當初水蜜桃姐姐從東森跳槽MOMO時就被迫改名為MOMO姐姐,既然有這個前例,也許MOMO方面在這一塊也早有防範
@@acherondoll 是呀 所以我才說我覺得可能當初契約裡面就有載明
我之前就對這議題有點興趣,沒想到就看到瑩真律師的觀點分享,我是來了解法律知識的,讚
聽懂了,謝謝!
…法律的存在目的是解決問題,讓社會得以秩序依循,而不是做單純的價值對錯二元論斷。更不應是崇拜英雄式的個人主義、或用以謀利、做秀,甚或霸凌的工具…個人認為,以上。
妳真的是好棒的律師! 很用心付出!比起很多不用心不認真的懶律師,妳真的很棒!
謝謝律師經常教導正確的觀念,勿以現有資訊當作證據把自己充當鍵盤法官。
跟我想的一樣...但我不會依照單方面或是新聞來判決一個人的罪..因為我不是鍵盤法官
專業又清晰有客觀的講解,佩服佩服
很清楚的提點到相關的條文與法律的觀念 很喜歡您的風格
瑩真律師棒棒,會贏就是遇上厲害的律師呀~最近看了《最佳利益》
法律.....真是個耐人尋味的東西!!!!
文字都一樣但每個人的解讀方式不一樣會有不同的結果....
中立又客觀 清楚又簡潔 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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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律師
謝謝律師的解惑,我覺得您用言簡意賅的方式講解很清楚!
真是個好案例.....
如果每個案件都單純可以直接用法條判斷,那用電腦查一查條文直接判就好了.....
就是因為事情往往都很複雜,所以需要法官跟律師啊 😆😆😆
瑩真律師您好,
想請問一下,
有關科技IC相關技術文件問題,
1:每個單晶片(或CPU)都有自己的資料手冊(datasheet),而且是很多頁的電子書。
而這些資料手冊都是廠商放在網上讓人下載的(一般都是全部英文)。
如果我把它翻譯(內容幾乎和資料手冊一樣),然後出書,
這樣可以嗎?
如果不行,要怎麼做才可以呢?
2:如果我出書(內容自己寫,部份引用資料手冊),寫關於某個IC的使用教學。一定用到資料手冊裡面的資料。可以直接複製一部分的內容嗎?
3:請問有關於出書(關於科技),有什麼智慧財產權的書可以介紹的嗎?
今天下午的視頻,可以再放上去嗎?想看法官的分享
想到以前某連續劇的台詞
味全可以告味王
味王可以告花王…
每次看瑩真律師的影片都想考法律系
通常法律涉及到很多人、事物,所以才會有雙方律師和法官,並不是瑩真律師一個人可以給事情下定論的,所以那些一直說沒給誰對誰錯的人不那麼著急。這也只是個網路+法律+生活的頻頻,主要讓一邊大眾可以透過日常生活更了解法律。況且公眾人物在網路上發表立場才會引起更多不同立場的人反感,哈哈 我們觀眾真難取悅。 所以大家不要像某些記者一樣,明明不是當事人卻要被逼著講不關自己事情的答案。
哇~又可以看新的一集了,好棒
現在的人員打的都是著作跟智財的仗...
其實最簡單他可以改用黑糖或者代糖哥哥XDD
好像有姐姐也改用其他名字...例如葡萄->米可白
執著於焦糖好像是有點麻煩
我是覺得可能1.對自己過去的努力不想放棄 2.換藝名要重新建立知名度
@@Sam_Zhang1102 這樣講就代表這個名字對他來講是有好處跟價值的,所以不願意放棄
說真的如果他真的完全砍掉重練就不會有人講什麼
他早就離開當初註冊的行業,現在焦糖已成為他的綽號.
這個知名度是演藝時和演藝後逐漸壘積而成,並不能算作Momo的財產.
律師的影片好好看人也好看😄😄😍😍
想當初水蜜桃姊姊變成小蜜桃姊姊不也是差不多的邏輯嗎?那...一樣有用到蜜桃兩個字...,而且水、小兩個字也很像啊~
所以當年如果東森幼幼台與蜜桃小姊,有走上司法途徑的話,我認為最後的判決蠻值得參考看看的。
原本是MOMO姊姊的
後面過了一陣子才變小蜜桃
不過我還是喜歡叫朱安禹為水蜜桃姊姊
謝謝律師又上了一課
推!!複雜的東西擅自下定論太浮誇了 ww
結論...法律萬萬條,要用自己喬(誤)
很喜歡看律師這種應用法條又沒結論的影片,就是這樣才會在新聞常常看到每一審法官們都在互相打臉的判決吧🤣🤣
蝴蝶跟葡萄都改名了 還更紅~~
也許 焦糖 也可以改名 說不定更紅喔!!
看個人努力,我也覺得真的有心就砍掉重練就不會有爭議
@@YaSunHuang 真的~贊同
不知道最近瑩真律師對於「波特王事件」時事,是否會吃出一集解析,很期待🙏
這頻道太棒
實用的法條解釋
瑩真律師好,在下有個疑問
依商標法63條的規定,是否表示 所有人 都有廢止商標的權利呢?
「焦糖哥哥」是當年陳先生在MoMo時使用的藝名,但卻是由MoMo申請註冊,這表示「焦糖哥哥」的使用權是在MoMo方,一開始我在想,為何陳先生能去將MoMo的所有物申請廢止??但再反覆看了幾次影片後,「無正當理由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為由來申請廢止商標,這應該是指誰都有權利能申請廢止吧?
嗯嗯…好像問了一個自己已推論出答案的問題…=~=
謝謝~"~
下面有人提到紅包買點數的問題
讓我也想問問律師 如果超商店員沒主動給予點數(集點的那種) 是不是算是業務侵占
沒有主動給,其重點在後續的行為,他是留置給自己了,還是只是沒給。
如果只是沒給,那麼不算侵佔,只能說是工作有瑕疵,業務疏失而已。
因為基於權力,你還是可以去討回,東西也只不過是被留置現場而已。
只是實務上,如果真要究理,你若是已經離開,也很難去主張妳沒拿點數這件事情,除非調監視器來看。
因為沒有簽收流程,如果當下你沒有討,事後也很難主張。
但幸好,我目前看到的,通常店家願意致歉,然後補給點數,至於給的足不足數,就要看你怎麼討。
有單有據,點數補足,店員簽章,以防二次領點。無單無據,那就是憑誠意了,願意相信的就給。
畢竟是做活動嘛~也是希望客人多來多買,不是嗎?
瑩真律師好棒!!
瑩真律師可以講講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實施做防衛嗎?
對方有拿武器可是沒有動手,如果我方先動手算自我防衛嗎?
為什麼只有我想到MoMo壽喜燒....
「2003年」從日本引進首家Mo-Mo-Paradise壽喜燒・ 鍋物專賣店
MoMo親子台是幾年呢..
瑩真律師和葉慶元律師講的比較符合一般法律常識。可是我想,難道黃國昌委員會連這麼基本的問題都講錯嗎?於是我去查到 ruclips.net/video/FajrPVZJuIs/видео.html 1:21 處。
原來 MoMo 註冊「焦糖哥哥」的行業別是通訊、有線電視 ... 等,但是在其它場合、其它產業,還是可以使用「焦糖哥哥」。例如有一家「台雞店」是賣炸雞的,它就沒有侵權半導體產業的「台積電」。其它例子如「台大補習班」「誠品徵信社」「賓士旅館」「東森遊樂園」等
Wow,您好專業。其實我不是利害關係人,不會研究得那麼仔細,只是提供另一種角度的看法而已
律師好正~ 長知識
所以鄧紫棋的藝名GEM 好像也是這樣耶
我也想到這個
Gem 日本超多人在用的,都是在畫師在用的,哈哈
鄧紫琪 三個字也是商標 她本命應該不是這個
在下_Seria 鄧紫棋的本名不是叫鄧紫棋
好像是叫鄧詩穎喔
所以還是看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的判決來決定ㄌ
請問一下,畢業證書上借印,到底要不要還,不還可以賠錢嗎?
律師好棒!
年紀大了、跑過幾次法院(被告兩次、告人兩次)
就大概可以猜到結果會是這樣。
由其實看完我們與惡的距離,
就更能體會到身旁有很多人都只是披著人皮而已。
#看一下留言就大概知道是哪些人
對了~ 有人還記得自己上星期四吃了什麼嗎?
那下周四誰還記得這件事?
大概只有焦糖跟MOMO (笑死
請問一下,介意解釋一下刑法227條有罪與無罪的情況嗎?
瑩真律師講的最重點也是最讓人無奈的一句,這才是司法的日常。
我認為這部分說有認定混淆之嫌根本是想藉以恐嚇他人,
"焦糖哥哥"中如果焦糖不能用,那"哥哥"呢?難道也不能用嗎?
商標法在名稱上使用限縮的用意在於防止他人使用類似名稱以侵害原商標之商業利益.
也就是說,今天陳嘉行如果有用"焦糖哥哥"的相應名稱來侵害Momo的商業利益的話,才有相應問題.
而黃國昌也很明確表示"焦糖哥哥"商標註冊使用之範圍與焦糖 陳嘉行目前之工作並無相關.
也就是不構成所謂侵害商業利益的條件.
與之前吵的SHE GEM的名稱使用是並不相同的.
例如陳漢典,他本名就是陳漢典,難道如果他跟經紀公司吵翻,以後就必須被迫改名嗎?
並不是嘛,是在於陳漢典是否有使用"陳漢典"來侵害原商標擁有者的利益嘛.
SHE跟華研吵就是因為田馥甄之後會在演藝界使用SHE的名稱嘛,這才有侵害原商標的問題.
所以我認為Momo寄存證信函的用意就是想示威.
私人恩怨的成分較多,無關商業利益.
可以請教一個問題嗎
在高速公路上停車看車禍遭後車追撞 會有啥責任ㄋ?
瑩真姐姐!
簡單易懂
可以講講關於繼承權的爭議嗎
請問瑩真律師最近很紅的盲包,有沒有個資方面的問題??想知道~~~~~
給個讚
司法的日常,灰色地帶,好燒腦的工作
美女律師,請問我們怎麼知道定義職場霸凌?
比起海洋法,感覺智財選考稍微好讀一點..
看到這影片讓我知道我要選考哪科了哈哈
MOMO親子台聲稱焦糖「 於2017,2019...上台演出皆自稱是焦糖哥哥,唱跳MOMO親子台擁有的MOMO歡樂谷專輯歌曲 」
我在想問題不只是他用了焦糖這兩個字,而是他在唱MOMO的歌而且自稱焦糖,那感覺好像有侵犯到"焦糖哥哥唱跳...這個MOMO商品"的著作權...?
如果他在FB自稱焦糖那感覺是合理使用...?
@@LawyerAngela 喔...忘了侵權還可以再細分 -.- 了解~
由此可見 MoMo 台也有一招:在還沒被廢止之前推另外一個人使用「焦糖哥哥」唱跳 MoMo 台擁有的歌曲。這樣的話可以證明「焦糖哥哥」仍在使用,不但不會被廢止,還可以凸顯侵權(兩個人都自稱「焦糖哥哥」造成市場混淆,就可以主張損失)
@@johnlin7439 wow...感覺ok
不過焦糖哥哥2號可能會被網民攻擊XD...想起了FIR...
問題是...焦糖哥哥的利潤有那麼高嗎?
問題還是出於法律訂的不夠嚴謹,所以像這種事最後都是看法官自由心證了...
法律本來就不會訂太細。這樣才有涵蓋性。
焦糖哥哥遭momo親子台告侵權!裁決結果出爐了
律師可以跟進一下裁決結果的理由
真。專。業。
律師名字也有注冊嗎?
焦糖 不能用? 以後 蘋果/鳳梨/草莓 各種水果食品名稱都不能用了嗎 ??? 灰色地帶只能丟給法官決定了吧,更何況同樣的案例國內外判定也不盡相同吧 ~ 也許國內判定跟國外判定完全相反也說不定 ~
MOMO吉的其中一點是他有使用焦糖葛格這四個字在表演活動上
會不會在他離開的5年內自己或廠商有在哪場商演不小心使用到就要請摩摩出示證據惹
我想知道的是,如果焦糖哥哥本人在momo還沒申請商標前,就已經叫焦糖哥哥了,那他就有優先使用權了是嗎?
法官影片看到一半下架了@@
曾任政務官的現任律師是哪位呢?
又來漲知識了!🤣
我是芒果葛葛,以後誰長芒果我就告誰
Lee Angier 這顆芒果你自己長就好,謝謝XD
那叫焦糖歐爸 這樣會違反嗎xD
這個好
瑩真律師可以解釋竊聽的要件嗎?如果是談話方偷錄,沒經過其他人同意,算竊聽嗎?
我看過有人取埋料犬犬...
最近討論沸沸揚揚的"五揚高架橋臨停攔車被撞死"的事件
不知道之後有沒有機會推出影片,來介紹這種狀況在法律上會是怎麼判別? XD
感覺會講的落落長,因為像"應注意而未注意"、"開車門導致A被B撞死,B的責任",像之前有個新聞是某農夫的牛跑到鐵軌被撞死,結果農夫還要賠台鐵錢.
但是"五揚高架橋臨停攔車被撞死"這種就感覺很類似,但是你我都知道絕對不會是死者賠錢.
@@kisc913891 真的,最近又有牛跑到路上,機車"應注意而未注意"撞牛撞死,大大小小事件一再重複,台灣法律卻不曾因應時代改變,真令人失望.......
律師您好,我想詢問最近很熱門的喬喬媽事件。喬媽說有七年沒見到小孩子,但是很多家事律師都常常掛在嘴上說可以申請"暫時處分"避免官司過久而影響,可見在她的案件中並未生效所以才七年沒見到喬喬?這是為何呢?問了幾個律師都沒人答的出來。
我看媒體報導好像一開始離婚時,喬媽並沒有堅持探視權這件事,後來才希望能有所改變,在準備打官司的時候不幸發現罹患絕症、將不久於人世,遂放棄打官司。
但我也很困惑為何期間她要見孩子卻在喬爸要求下只能在不同的房間裡用「視訊」(此為媒體所載)
@@tnjasper 不對喔!官司整整打了七年...後來是因為疾病放棄沒錯~
試想一個媽媽如果不是愛女心切,怎麼會願意打這麼久...
情願打這麼久而勝過見面就更不合理了
最重要的是~探視權是無法放棄的,雖然並不清楚當初是怎樣情形監護權給了喬爸,不過探視權是無法剝奪的啊!
★ 探視權是法律賦予的權力,是絕對權,血親關係不得放棄,法律規定要給對方探視權..不因簽署協議書放棄就沒有了。
不知道是不熟悉官司內容還是怎樣...問了一些較知名的律師去留言,都沒給答覆...
這案件真要探討起來,有問題的地方還很多說...
@@mars0408 嗯嗯!我沒有很仔細看過相關的報導,覺得喬媽已故才爆出來,無論如何已經無法改變她抱憾而終的事實,而後續這些對喬爸的指責雖也是大家的義憤,但最受傷害的還是孩子…真的很遺憾。(因此對細節就沒有記得很清楚)
而無論這件事最終如何落幕,遺憾與傷害都很難彌補了…
(我懂母親為了孩子最大的利益,願意做出各種犧牲的心情)
最後的結局是雙輸....訴諸媒體只是讓孩子知道了更多她原本不知道的不堪事情...然後,對於監護權卻是一點也無法撼動。這件案子可以討論的法律細節很多~也可以讓很多人當成借鏡...卻最後變成了只是對於喬爸的撻伐與呼籲不要再公佈相關事情傷害到喬喬如此而已。
像是這個:ruclips.net/video/TI99wEN4RYY/видео.html
節目律師已經都有探討到了"暫時處分"(7分40秒),但是對此個案卻未細究下去...
其實如果是喬父刻意不讓喬媽探視喬喬,都還有非善意父母的問題,....但是又會再牽扯到~既然喬爸是"非善意父母",怎麼官司仍需要纏訟這麼久還無法結束?中間太多問題可以探討了,可惜都被忽略了
律師旁邊的台灣黑熊有彩虹V❤️
反正我來這邊是增加知識不是為了看輸贏
建議陳嘉行去改名叫陳焦糖,那叫一個人的名子不犯法吧!!!
哈哈哈
律師可以講一下9歲小孩拿10000元紅包去超商買遊戲點數的新聞嗎?
Wang J.S. 想知道
頻果日報有分析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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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個人想法:家庭教育為重!
家長主動:能使用多少零用錢與範圍。(給與零用錢,同時要儲蓄多少金額,養成儲蓄行為能力)
家長被動:家裡別放太多現金。手機使用設限。(避免偷拿)
商家只能被動 勸說或拒賣。
拒賣後,有可能承擔被惡搞,或網路負評(若有商譽受損、侮辱等...可大可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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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前和現在比較:
以前都要幫忙家事或勞動才可能獲得少許金錢。現在的小孩...零用錢是伸手要。
大陸一個十歲的屁孩,把爸爸的喪葬費十萬人民幣抖內給遊戲主播,媽媽同時得了大腸癌....這樣能強制退費?
7-20歲屬於限制行為能力者,其法律行為在監護人未承認前,屬於效力未定,但新聞也說媽媽跑去罵人了,所以表示監護人並不同意,所以交易是無效的。
但「無效」的意思是指恢復到交易前的狀態,所以廠商可以退費,但買的人也必需將點數原封退回,如果小孩把點數用掉了,商家的做法可以向小孩的監護人求償,或從員工的薪水裡扣。
這邊店員很可惜的一點,就是賣前沒有問小朋友爸媽是否同意,因為即使小朋友說謊,說父母同意,那交易依舊可以成立,事後法律上也站的住腳。
民§83寫的很清楚,若買方使用詐術,使賣方相信買方已成年或已得監護人允許,交易是成立的……那事件中的媽媽就只能摸著鼻子回去揍自己的小孩了。
法律原本就是要有對與錯,怎可以有模糊地帶,那建立司法有何用.....
痾…干司法屁事,司法只負責執行,剛剛律師姐姐說了那麼多條法條都是互相矛盾的,明眼人一看就知道問題在「立法」,所以請那些立委不要再到處跑場子作秀、爭選票、解決地方鄉民的鳥事了,好好坐在立法院修法才是他們的本份,不然通過的法案讓人哭笑不得,不知情的人又要說司法不公、要司法何用了。
瑩真律師快去登記 法科太太 不然又被搶先了😂歐
法科的諧音怪怪的阿XD
@@LawyerAngela ruclips.net/video/7RjOzjzwy1E/видео.html
很經典啊😆
法科先生不就是山謬傑克森?
哈哈哈
@@肌肉葛格 他是瑪德發克
有可很簡單的解法 XD 他去改名子 改 陳焦糖 總不能不能叫自己名字
不是沒有講,兩個面律師都說到了,說已剩下的誰說都不准只有法官判下來才是真的
蕉農哥哥……焦慮哥哥……焦躁哥哥……焦急哥哥……焦點哥哥……焦耳哥哥……焦黑哥哥……焦土哥哥……還有這些沒人註冊趕快去註冊!
你覺得(臭灰撘)如何?
@@a0927670827 就是焦黑哥哥嘍……
我比較擔心你.......
地方上的律師大姐姐...
美女律師,有一個問題想問你,酒駕過的話有案底是不是永遠都沒辦法申請良民證
焦@陳嘉行@糖。 不知能否過關...(好像又有混淆原本的疑慮
瑩真律師,我問商標法的教授,他覺得沒有36條使用的餘地,36條學說上又有稱為「描述性的合理使用」和「指示性的合理使用」。前者如:張國周牌強胃散,王老吉涼茶,就真的有其他人叫張國周或王老吉;後者如:我需要指稱一個商品,例如:這個蘋果手機,不用講成這個在美國製造,賈伯斯創辦的公司的智慧型產品。
個人淺見,希望瑩真律師可以看到^_^
抗議抗議,刷刷存在感 XDDD
焦糖=菜市場名,在RUclips取名為焦糖的頻道更是數不勝數。mono明顯是來找碴的
XDDDD好荒謬
最弔詭的是,焦糖哥哥通過前,智財局居然沒有提出核駁理由通知書,要求電視台提出「焦糖」的聲明不專用要求XDDD
哇靠,全台灣的「焦糖」,MOMO都可以告欸XDD
如果講了!律師們要賺什麼?
那我可以註冊哥哥這兩個字,以後誰要是取名xx哥哥都侵權
他把焦糖當個人外號用,不行嗎?
臭火答,我也來去注冊
律師永遠無法確定案件會如何被法院判定,這是全世界都如此還是台灣特有??
覺得影片不知在說什麼的人
去看”謀殺入門課”就知道什麼是律師的日常惹(誤
但是...沒人要看你解釋這個事情
而是單純想知道這件事律師認為哪方勝算更大
法律分的很細。法學院頭髮掉光了。你的頭髮還是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