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努力了】民法總則/消滅時效/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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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Опубликовано: 17 окт 2024

Комментарии • 11

  • @huishanchen8575
    @huishanchen8575 10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1

    👍👍👍👍終於有別的解釋方式

    • @中華民國萬歲
      @中華民國萬歲  10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1

      任何解釋方式都是可以的,只要可以讓您們記憶起來

  • @立雯汪
    @立雯汪 12 дней назад

    1++

  • @李翌享
    @李翌享 Год назад +1

    想請問一下,消滅時效既然是自由的,為何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呢?

    • @中華民國萬歲
      @中華民國萬歲  Год назад

      這問題問得很棒,倫輯上是正確的,所以「民法第147條」把這漏洞補衝上去: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

  • @次表面
    @次表面 2 года назад +1

    除斥期間 還是ㄅ不明白?到底用來幹嘛

    • @中華民國萬歲
      @中華民國萬歲  Год назад

      這是人創造出來的規定,所以看到這些文字 無法了解 是很正常的

  • @黄冠鈞
    @黄冠鈞 2 года назад +1

    😃😃😃😃👍👍👍👍

  • @Meicach
    @Meicach Год назад +1

    口條不行
    照著念稿念得亂七八糟
    被你搞得更混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