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顧了十五年的兒子說要在婚宴上拜他親媽的遺照,更是不讓我參加他的婚禮。好的,既然人都不能出席了,我直接收回房產證和100萬存款。隔天,他徹底傻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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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Опубликовано: 28 дек 2024

Комментарии • 5

  • @sundoll0522
    @sundoll0522 12 часов назад +1

    第一個故事不錯

  • @mhikari92
    @mhikari92 14 часов назад +3

    19:23
    其實就算沒做遺囑公證,就婚姻法及繼承法上的規定,繼承人從被繼承人手上繼承到的遺產本來就是不列入婚後財產的計算範圍的(從頭到尾都是個人財產)

    • @島緒栄子
      @島緒栄子 48 минут назад

      是沒錯,但為何要公證的原因在於留存證據,避免官司糾紛時吃虧(別疑問,很多人連已有公證遺囑不想遵守而打官司)
      況且不一定只有不動產,如有動產的話,很容易被打模糊戰又拿不出證明
      還有婚姻中如把遺產變賣拿去投資,賺到的錢或購買物也容易被當成婚姻存續時互助財產
      因此很多人也會在變動那些財產時,做公證為個人財產留下憑證,避免被對方混淆後吃虧

  • @adlam9013
    @adlam9013 14 часов назад +3

    我很好,會越來越好❤

  • @mattychen1749
    @mattychen1749 4 часа назад

    50歲而已去養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