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遺產一毛錢都不想給那孩子!排除繼承2關鍵不只是寫遺囑|吳挺絹律師【早安健康X早安樂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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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Опубликовано: 8 июл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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Комментарии • 18

  • @user-nm9lk8cb8o
    @user-nm9lk8cb8o 2 года назад

    (僅供參考)
    公司法,兩人以上經營公司的合夥人,經營公司另一方有傷害他人行為,可以採取法律舉證行為,依民法與刑法,將善意第三方有舉證行為之責任。

  • @user-ej8md5te4h
    @user-ej8md5te4h 2 года назад

    吳律師 請問可否幫寫遺產訴狀 費用多少媒關係 謝謝

  • @user-wb5ug4lz4j
    @user-wb5ug4lz4j 2 года назад +7

    我也不想留我的遺產,給我的兄姊弟,感情淡薄,不太往來,弟曾施暴於我🌚🌚🌚

    • @user-lx9is8vz6d
      @user-lx9is8vz6d 2 года назад

      非常好

    • @eat_play_fun
      @eat_play_fun 8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1

      隨著社會演化造成頂客族越來越多(同婚、不孕、不願生小孩等因素),一輩子和配偶攜手辛苦打拼,終於用愛積累成一個「家」,卻因為沒有生小孩,在失去最愛的另一半的同時,還要被台灣法律迫害(處罰)讓生活沒有交集的兄弟姐妹來瓜分這個「家」,只因為台灣法律不合時宜的遺產特留分規定。
      當今重組家庭甚多,出現許多「同父異母」、「同母異父」、「養子女及收養」之兄弟姊妹,許多也從未見過、照顧、幫助以及相互來往,卻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才跳出來主張特留分,十分可惡。
      每個人應當有分配自己遺產的自由,被繼承人最清楚誰對他好、較值得留予遺產,因此法律不應以特留分來限制遺囑,應當刪除兄弟姊妹之特留分規定。
      過時的民法繼承篇法條不僅不符人性需求且缺乏彈性,更糟糕的是不尊重當事人的個人意願,人民應有自主處置個人遺產的權利,懇請各位至「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附議。
      join.gov.tw/idea/detail/3b74bc0b-f7b6-4e29-b090-0c2558f94950

  • @jenssabai9885
    @jenssabai9885 2 года назад

    做父母是要给孩子生存的能力,而不是依赖。富二代的后果是没有富四代,因为富不过三代。如果孩子有能力能够自己创造财富,那么就形成永远的富一代,这时遗产只是锦上添花。

  • @gogao
    @gogao 2 года назад +2

    遺產要留給兄弟姊妹
    不知道讓多少單身死亡者含恨而終
    更何況很多精神虐待都是難以蒐集證據的
    這種爛法律不該修法嗎?

    • @inggermanydeutschland3808
      @inggermanydeutschland3808 Год назад

      父母在或有小孩就不用給

    • @eat_play_fun
      @eat_play_fun 8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隨著社會演化造成頂客族越來越多(同婚、不孕、不願生小孩等因素),一輩子和配偶攜手辛苦打拼,終於用愛積累成一個「家」,卻因為沒有生小孩,在失去最愛的另一半的同時,還要被台灣法律迫害(處罰)讓生活沒有交集的兄弟姐妹來瓜分這個「家」,只因為台灣法律不合時宜的遺產特留分規定。
      當今重組家庭甚多,出現許多「同父異母」、「同母異父」、「養子女及收養」之兄弟姊妹,許多也從未見過、照顧、幫助以及相互來往,卻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才跳出來主張特留分,十分可惡。
      每個人應當有分配自己遺產的自由,被繼承人最清楚誰對他好、較值得留予遺產,因此法律不應以特留分來限制遺囑,應當刪除兄弟姊妹之特留分規定。
      過時的民法繼承篇法條不僅不符人性需求且缺乏彈性,更糟糕的是不尊重當事人的個人意願,人民應有自主處置個人遺產的權利,懇請各位至「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附議。
      join.gov.tw/idea/detail/3b74bc0b-f7b6-4e29-b090-0c2558f94950

  • @user-wz3hl5jq1f
    @user-wz3hl5jq1f 2 года назад +5

    一個男人過世 他有太太 沒有孩子。為什麼他的財產除了太太可以繼承之外 還有兄弟姊妹呢?這是法律上規定的嗎?

    • @user-fu6lu8rt8p
      @user-fu6lu8rt8p 2 года назад +1

      那主讲人没列出法律条款。一般来说继承有第一顺序,即生我的(父母)和我生的(子女)再加配偶;走完第一顺序后,才能走第二顺序的继承,即兄弟姐妹。

    • @qmaper1013
      @qmaper1013 Год назад

      配偶是當然繼承人 接下來是第一順位(子女)二(父母)三(手足)四(祖父母)
      如果有子女就是跟配偶平分 沒子女就輪到父母 配偶先分一半 也沒父母才輪到兄弟姊妹 一樣配偶先分一半
      真的不想分給兄弟姊妹就是在生前通通贈送給配偶 畢竟夫妻間贈與不會贈與稅 不要留遺產就好

    • @eat_play_fun
      @eat_play_fun 8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1

      隨著社會演化造成頂客族越來越多(同婚、不孕、不願生小孩等因素),一輩子和配偶攜手辛苦打拼,終於用愛積累成一個「家」,卻因為沒有生小孩,在失去最愛的另一半的同時,還要被台灣法律迫害(處罰)讓生活沒有交集的兄弟姐妹來瓜分這個「家」,只因為台灣法律不合時宜的遺產特留分規定。
      當今重組家庭甚多,出現許多「同父異母」、「同母異父」、「養子女及收養」之兄弟姊妹,許多也從未見過、照顧、幫助以及相互來往,卻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才跳出來主張特留分,十分可惡。
      每個人應當有分配自己遺產的自由,被繼承人最清楚誰對他好、較值得留予遺產,因此法律不應以特留分來限制遺囑,應當刪除兄弟姊妹之特留分規定。
      過時的民法繼承篇法條不僅不符人性需求且缺乏彈性,更糟糕的是不尊重當事人的個人意願,人民應有自主處置個人遺產的權利,懇請各位至「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附議。
      join.gov.tw/idea/detail/3b74bc0b-f7b6-4e29-b090-0c2558f94950

    • @user-ti5vj1un1e
      @user-ti5vj1un1e 2 месяца назад

      非常認同您的見解!

    • @user-ti5vj1un1e
      @user-ti5vj1un1e 2 месяца назад

      有些兄弟已經分配到父母的房地財產也過戶了,但有些子女因土地增值稅過高,而雖已徵得兄弟的同意,用遺產過戶,卻在父母雙亡後,開使爭產特留份,實屬不公不義,故讚成刪除特留份的權力,改為:如確有分配到父母生前財產之子女,就不能且無權再爭奪其他子女特留份的權力了•

  • @user-cy3lb6ht1k
    @user-cy3lb6ht1k 2 года назад +1

    看來許多家庭都有頭痛人物

  • @user-ti5vj1un1e
    @user-ti5vj1un1e 2 месяца назад

    請問:「重大侮辱」事件,例如弟媳曾拿雙刀威脅要砍父親,不給生活扶養費,言語侮辱,說她父親已經死了,房產已過戶給她兒子名下了,已經不是我父親的了,算不算重大的侮辱呢?

  • @user-nm9lk8cb8o
    @user-nm9lk8cb8o 2 года назад

    父母親分財產,兒子天天賭博,兒子好吃懶做,兒子有恐嚇與傷害女兒,女兒天天上班,造成女兒天天活在恐懼的惡夢,造成女兒精神上傷害。
    民法與刑法,造成善意的第三方有恐嚇與傷害行為與精神上傷害,雖然財產分完,舉證可以採取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