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被7個警察包圍! 男子控訴遭警"非法盤查"揚言提告 分局澄清"獲報男子持有可疑物"|記者 黃孟珍 陳逸潔 王子瑜│【LIVE大現場】20221219│三立新聞台
HTML-код
- Опубликовано: 18 дек 2022
- #三立新聞 #三立LIVE新聞
➲新台灣加油 goo.gl/Hthr3e
➲前進新台灣 reurl.cc/6egpy
➲驚爆新聞線 爆內幕追真相 goo.gl/qnrjSt
➲從台灣看世界時事不漏接 goo.gl/djuiiU
➲台灣亮起來 goo.gl/p1dU3c
➲美食趣遊必看54Free食代 goo.gl/bSdR3e
男子: 跟你們噴的都一樣拉... 警察 : 什麼你有槍!!
神經病,隨身攜帶這麼大的辣椒噴霧,還搭訕女生,報案很正常吧!
有證據嗎 ? 說搭訕女生 就有搭訕嗎 ? 當事人都說歡迎去調閱監視器了 , 為什麼警方不去調閱 , 單憑報案說有人搭訕女生 , 這沒憑沒據的 , 這是警方辦案的方式嗎 ?
star6813
"搭訕女生" 並沒有證據喔 不要就這樣當真了 還有待查證
@@jesse0331 哪裡沒憑沒據?報案會記載姓名電話時間地點事件,根據報案紀錄警察就是要去到現場處理,被盤查的人如果有異議要告也是找的到人,實際上警察也是當場就看到那個詭異特大的辣椒噴霧了不是嗎?
@@jesse0331 還有要調閱監視器就要換男生去報案了,因為警察到場就是看到當事人跟描述物品。
當事人可以去報案妨礙名譽,警察才可以根據報案紀錄調閱監視器,你要灰至少也要知道程序吧?
@@jesse0331笑死,等你調閱監視器,人家早就不知道是不是遇害了,盤查要件去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7條,這對你很有幫助我覺得。
身上攜帶辣椒水噴霧罐逛超市是為什麼 真的可疑
我是好奇
是怎麼帶這麼大罐的😏
帶辣椒水噴霧本身沒有大問題,這麼大一罐也先不論……露個把手在外被搭訕對象(假設為真)看到可能嚇到不說,警察來看到想當然也是請他拿出來看看是什麼……
大罐的用卡久啊,現在治安這麼差,拿罐辣椒水防身沒啥不對吧。
@@user-ILOVETAIWAN 沒有不對阿,我自己也有一罐,而且警察搞清楚是辣椒噴霧後也沒怎樣。
只是露一個把手在口袋外面,誰知道是什麼??
你是接獲報案到場的警察看到口袋露一個把手你不詢問查看一下?
@@user-ILOVETAIWAN 我想。。如果真的如影片說的那樣是他搭訕女子
如果你的姐姐妹妹女朋友妻子還是閨蜜好哥兒們被一個身上帶這麼大罐疑似不知什麼東西的人搭訕。。誰 都會怕 也會警惕的報警吧?
你都說社會治安不好了。。
那女子報案要警方來關切注意也是正常的反應吧。。不是嗎?
或許....這個盤查....當晚社會少了一個悲劇。
帶那麼大罐怎麼看就有問題.如果我是店員都會懷疑他偷東西.難怪人家會報案!你告鬼阿。
這麼激動比較像是惱羞成怒...........
他怎不扛一桶大桶瓦斯在肩上散步啊
你怎不去?
留這種言有沒有覺得自己很可笑😂
@@user-bt6lb7en2d 該不會是你吧😂
@@82kimoykk 你真的不覺得你好笑嗎😂?
辣椒男 : 我的意思是有人報警你們就過來?不會吃案嗎?🌶️🥵
警察,讚
沒有合理的理由 警察怎麼可以去臨檢別人呢? 又沒有證據跟搜索票 違法臨檢盤查
警察真辛苦了
沒有合理的理由 警察怎麼可以去臨檢別人呢? 明明是警察做錯事情 那是違法臨檢盤查
支持人民提告跟申訴處理 支持上訴到底
(一)本案涉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及第7條之身分查證的部分,而警察所為盤查的行為於法有據,男子揚言提告警方妨害自由毫無理由(刑法第21條依法令之行為阻卻違法)。
1、按本法第6條第1項 :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例如本案中的統一超商所指要件中「合法進入之場所」。
2、按本法第6條第1項第1款 : 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茲依本案內容得知,該男子搭訕女高中生,並且口袋中有「可疑物品」,而被懷疑意圖不軌,就客觀上合理懷疑該男子有犯罪之虞殆無疑義,故警察若以本款作為身分查證之事由係屬合法。
3、按本法第6條第1項第3款 : 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同前述,該男子雖不明原因攜帶辣椒噴霧,惟並未有使用其傷害他人或致生危險之行為,客觀上不能認其有發生本款所指「具體危害」之事實,要件不合,警察自不得以本款作為身分查證之事由。
4、按本法第7條第1項 :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5、按本法第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3款 : 如本案中警察「攔停人」、「詢問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等是警察進行身分查證的必要手段。
6、按本法第7條第1項第4款 : 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本案中,女學生通報警方該男子有「可疑物品」,然並非所指客觀上之「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例如親眼所見刀械、凶器等是,故不符合本款要件,是以不得檢查男子身上之物,就此範圍警察僅能透過「詢問」該男子是否願意自行取出身上物品,是合法的行為。
( 二 ) 至於警方派出7名員警將該男子團團圍住,是否執法過當(違反比例原則),管見以為可能是警方專業的「判斷餘地」,是否由司法判定仍有疑義。
詢問可不可以拿出來就是想要使用同意搜索了,程序不合法。看就知道警方沒有先告知同意搜索可以拒絕,而是有點半強迫方式,甚至整個執法過程都沒有告知可以拒絕警方的請求,不然男子怎麼會心不甘情不願的交出所有口袋物品。有興趣可以翻我留言看更詳細的說明。最終男子把口袋東西通通都交出來,一件都不能留,警方應是合法盤查,但違法搜索。
@@berry74519 搜索部份可能涉及刑事訴訟法(這科沒考所以我沒念..),可是警察有說「可以請你」把身上東西拿出來嗎,應該是合法啦。
@@rumble3534 108年度台上字第839號
既謂「同意搜索」,搜索人員應於詢問受搜索人同意與否前,先行告知其有權拒絕搜索,且於執行搜索過程中受搜索人可隨時撤回同意而拒絕繼續搜索,即受搜索人擁有不同選擇的權利。另執行搜索之書面祇能在搜索之前或當時完成,不能於事後補正,否則其搜索難認合法。
@@rumble3534 如果沒有先告知可以拒絕就是違法。依情況看那男子被半強迫,可推測警方並未告知。不然男子在聽到警方說可以拒絕,那他肯定直接拒絕,也不會有後續口袋東西通通拿出來的情況。
@@berry74519 我後來看那個字號了,的確自願性搜索,司法警察要先告知可以拒絕,不然可能有違法疑慮,不過現今通說還是原本法條的文義解釋(不用告知可以拒絕的意思),這個可能要等新的憲判字出來予以修正法律(限縮法律文義)才有效果喔。
民眾舉報 有可疑
當然警察要盤查!
誰沒事帶那麼大罐.....如果這樣盤查都不行,那以後警察也不會那麼認真了~~~
那個辣椒水噴霧把手,還蠻像槍把手,難怪人家會報警!
! 隨身攜帶這麼大罐的辣椒滅火器喔 ??? 是要去吃麻辣鍋喔 ? 到底
鬼鬼祟祟的。。誰知你要噴霧想來做什麼?還提告呢。。。
你是有理由被盤查好嗎⋯⋯
有時的確會發生這種被誤會的狀況,不過這警察算是態度好的了。
記得四年前,我晚上23點開車要去超商寄貨,因為前面兩台bmq車子擋住,也閃不過去,只好在後面打雙黃燈等,警車也在後面,後來前車離開後,我往前停在超商門口就被盤查,說有人報案有人砸車,我說我才住這邊沒200m,剛到沒2分鐘,警察要我出示證件,我在找證件過程就被大聲罵"你在緊張什麼?這不是你的皮包嗎?車上是什麼東西?"我都照實說,卻一直說懷疑我有危害公共安全,叫我要乖一點" OS:我才搞定孩子剛出門到附近超商寄貨,想趕快寄完要回去顧寶寶,怎麼演變成我出事。
總之後續搞了很大烏龍,還搞到我車開離開不小心推倒別人機車,弄成交通事故(其實是有機車在我被盤查時,緊停在車側前頭,因為我是開大型SUV,根本沒看到有機車緊停在車頭,連行車紀錄器也只拍到一咪咪),特勤隊的警察還忘了還我身份證....Orz
標題就問題了
丟臉還想把事情鬧大很87
我覺得你比較像 呵呵
盤查配合一下會怎樣?沒違法亂紀怕盤查?警察盤查對善良的老百姓的生命財產的安全不是更有保障嗎?白目!
如果改天換警察找你麻煩 欺負你 傷害你 懷疑你 臨檢盤查你 請問你當下心情會爽嗎? 請問這樣合理合法嗎? 而且感覺警察態度也沒有很好
人民本來就有拒絕的選擇
人民本來就沒有義務要配合警察
拒絕臨檢或不配合也不代表別人做賊心虛
又沒有證據跟搜索票
還以為警察又執法過當了 不過看來真的是碰到神經病 該查該查 沒事的話可不可以反告其誣告
永遠都有人通報。😂😂😂。永遠不見改變的說法😂
警察抓這個最會嘍!
彼此,彼此,弟兄平安,1,條子不死台灣不會好,死好,2,台灣不需要死條子一個不留,3,林信吾大師兄替天行道,涂明誠曹瑞傑就是借鏡,共勉之,感謝主,
抱歉法不責眾(警😁)
看到留言,我看到一堆法盲,可別忘去年桃園老師大外割就已經被律師檢查官證實是非法行為
笑死。
一堆沒有人權自覺的人……,用力告下去。
身為汽車維修員,身上配戴板手也是很正常的!,沒事出門帶那麼大瓶做啥?
他慌慌張張 身上一定有其他東西吧 不然正常人看到警察反應不會這麼大
那我也常常反應很大
因為我下面那包真的超大
這幾個警察去支援烏克蘭 能活幾個就知道是不是真貨
圍毆他,一邊打一邊喊我是警察
請警政署設立報案出勤單,以便出示告知當事人,以免誤會產生 互告上法院
苗栗國就是不一樣
就小屌,帶大罐的放在褲襠裡讓人以為是大鳥吧
誰知畫虎不成反類犬,小屌終究是小屌,太衝動了
當警察吃飽閒著 要不是有人報警得回報 這麼冷的天誰想去😂
警方說的搭訕女生說詞不可信
看不出來有需要這樣被對待,他帶的是合法防身用品,也沒有無故使用造成商場購物人員受傷,影響營業。他有沒有去搭訕別人造成他人不悅,報案人如果在警察到場後站出來說:我是報案人,剛他的搭訕言詞或行為讓我不舒服,我要提告性騷擾就可以請雙方回警局做筆錄。但沒有報案人,報案理由是「他帶的東西突出口袋,覺得危險」!如果今天他拿出個超大錢包或手機還是金條,算危險物嗎?而且還7個團團包圍?
VIP報案?
原來搭訕女子是違法的行為!
如果被搭訕對象不舒服本來可以報案,報案後警察接報也一定要來,來了以後查明基本就沒事了。只是他帶了那麼大一罐辣椒噴霧露個把手在外面,你是警察看到你不問???
還有,裡面有誰講到"違法"??????????????
長得帥並不違法喔
@@cayennejack 如果搭訕女子 眼光不正(比如瞄不該瞄的地方)或者言語有輕言薄語的 , 都可算性騷援 , 如果是性騷援不算違法 ?
@@jesse0331 當事人可以這麼認為並報案也可以堅持提告,至於構不構成要件是否起訴是檢察官的職責,有沒有罪是看法官了。
每個人的主觀意識跟客觀事實多少都有出入。
以上都是屁話 完畢。
有人報案盤查是可以,但只能用目視的方式掃描。要人家口袋東西通通拿出來就不行啦,130條附帶搜索要件是要合法拘捕,盤查又不是拘捕,警校沒教好嗎? 整天在那邊違法搜索上新聞。
可是人家報案,嫌疑人有攜帶違險物品,也確實有像槍手把的東西,
@@louislin5341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檢查的界限為何?
一、警察職權行使法所定之「檢查」為警察基於行政權之作用,有別於「司法搜索」(刑事訴訟法參照)。因此,檢查時尚不得有侵入性(例如以手觸摸身體衣服內部或未得當事人同意逕行取出其所攜帶之物品)而涉及搜索之行為。
二、檢查的態樣可概分為:(一)由當事人身體外部及所攜帶物品的外部觀察,並對其內容進行盤問:即一般學理上所稱的「目視檢查」,僅能就目視所及範圍加以檢視。(二)要求當事人任意提示,並對其提示物品的內容進盤問:相當於「目視檢查」的範圍。(三)未得當事人同意,即以手觸摸其身體衣服及所攜帶物品外部:相當於美國警察實務上所稱的「拍搜檢查」(Frisk)。
把口袋東西通通交出來是刑訴法上之搜索,我不是引用法條錯誤,而是警方作的是搜索行為。警職法能作的無法代替搜索。是你才引用錯誤。警方刑訴法常常沒學好,又不當擴張警職法能行使的界線,在實務上屢見不鮮。
那個辣椒噴霧器跟手榴彈也有幾分相似,現在黑槍氾濫,不能排除是手榴彈的可能,況且已經有人報案了,警方並不是沒理由盤查,有疑似危險物品,進行盤查合情也合法!
@@user-mo5ie4bt3f 盤查合法但搜索不合法阿,你有看我的第一則留言嗎?
@@louislin5341 警方要求把口袋的東西通通拿出來!!!!!!!!!!!!!!!!!!!!!!!!!! 一件都不能留!!!!! 在20秒那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