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護送而無護送之人得拒絕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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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Опубликовано: 7 фев 2025
  • 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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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鐵路運送規則 第4條第1項第6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鐵路機構得拒絕運送、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六、旅客需要護送而無護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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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鐵路運送規則 第5條第1項:旅客或物品運送契約,因鐵路機構承諾運送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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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鐵路法 第46條第1項:旅客或物品運送契約,因鐵路機構承諾運送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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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鐵路法 第57條第1項:旅客乘車、託運人託運貨物、受貨人領取貨物,應遵守鐵路有關安全法令及站、車人員之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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