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章|紀綱刑法|Sense思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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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Опубликовано: 20 янв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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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義1-113 判例應該是 29 年上字第 2103 號
校稿疏漏,非常抱歉。
非常感謝同學不吝於指正。
@@Senseoflaw ^_^ 很感謝你們上傳的影片
想問那如果因害怕而同意他人也構成221?
要聽神明的話
其實刑法221有個bug,他是法律要件構成是在於『男女』;所以在非男非女的情況下就不能成立...
不關非男或非女之第三性人,在未變“變性手術”之前,皆一定有一生理性徵。則未為變性手術前,此性向問題不過個人主觀認定云云,非謂客觀上此人非男或非女。
比如說 手術中 甲已失去本性象徵時 醫師在甲不具備性別象徵的時候犯221 會不會就在此時不成立犯罪
所以可以得知立法者立法技巧有多差勁,直接用「他人」不就可以概括男女甚至第三性,根本不用浪費時間去探討其客觀上是男還是女。
第三性也好,未變性的同性戀也好,都是處在客觀上是男或是女的兩者其一的狀態上,哪裡何來非男又非女的情況,你的問題只在於第三性在法律上究竟是男還是女而已,跟這條沒有關係好嗎
I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條是規定「對於男女」又不是規定「男女之間」違反意願之性交要處罰
反正強制性交 我覺得司律不太會考
考了的話可能會勾起被害人的慘痛經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