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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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Опубликовано: 21 сен 2024

Комментарии • 21

  • @user-fz5te4wi2k
    @user-fz5te4wi2k Год назад

    謝謝看到了這則訊息,使我瞭解到很多知識與見解。

    • @andrewyu-sw
      @andrewyu-sw  Год назад

      希望對您有幫助,有相關問題可以寫信或留言詢問。

  • @chinchin1996
    @chinchin1996 7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1

    謝謝分享🙏

  • @小蕭-w1q
    @小蕭-w1q Год назад +2

    謝謝分享,幫助太多人協助。

  • @廖漢文-g3e
    @廖漢文-g3e Год назад +1

    領有中度身心障礙:申請安樂死:原因雲林縣斗六市政府機關問題

    • @andrewyu-sw
      @andrewyu-sw  Год назад

      謝謝您的留言,本頻道無法處理申訴事件,請洽當地民意監督機關,謝謝!

  • @鍾囯人
    @鍾囯人 Год назад

    身心障礙本人或子女就學依等級補助,....另外1.占用身心障礙停車格,無法可管,除非舉報,但當場身心障礙者仍無法有效停車,2.建議建立身心障礙這國際認證,讓出國也可以有條件享受當地部分身心障礙政策。

    • @andrewyu-sw
      @andrewyu-sw  Год назад

      安社工只想當社工,如果有一天要選總統,會考慮您的意見當證見。

  • @文宗何-u7m
    @文宗何-u7m Год назад +2

    身心障礙補助太少如果沒工作不夠生活

    • @andrewyu-sw
      @andrewyu-sw  Год назад

      政府的補助政策,本來就是立足在工作為基本之外的補貼,
      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11條,明文指出有工作能力的要提供就業與職訓,
      拒絕的是可以拒絕扶助的。
      在古代,社會救濟的文化中,有分可救濟與不可救濟的,
      不可救濟的就是不從事勞動生產的人。
      話說回來,補助金額多少才夠?
      錢是沒有人嫌多的,大家都不夠用,
      還有很多人,生重病無法工作,確實一毛錢都沒有補助,
      比上不足 比下有餘!
      第 1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應依需求提供或轉介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辦理相關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以工代賑。
      經依規定提供或轉介相關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以工代賑仍不能適應者,得調整之;其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調整者,不予扶助。

    • @文宗何-u7m
      @文宗何-u7m Год назад

      領補助的人很難找工作

    • @andrewyu-sw
      @andrewyu-sw  Год назад

      為什麼呢?

    • @文宗何-u7m
      @文宗何-u7m Год назад

      @@andrewyu-sw 因為殘缺阿

    • @andrewyu-sw
      @andrewyu-sw  Год назад

      @@文宗何-u7m 建議你看這部影片, ruclips.net/video/V-d9dKxasaM/видео.html 沒有四肢的生命鬥士力克胡哲

  • @廖漢文-g3e
    @廖漢文-g3e Год назад +4

    騙人騙人騙人

    • @andrewyu-sw
      @andrewyu-sw  Год назад

      很重要所以打了三次,感謝您的留言。

    • @張菁容-i2h
      @張菁容-i2h 3 месяца назад +1

      有可能。現實殘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