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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他媽鬼扯~以前我在美術館工作~常常會有國內外的藝術家來館內展出~我也是屬於"經由"藝術家指導之下~完成了許多藝術家無法獨力完成作品的人~請問這些作品的創作權歸我嗎?
一智產法是你的沒錯
@@李小龍-j1w 受指導者的創作,是歸於指導者喔,智慧財產也只有指導者有喔
終於知道為什麼文創公司要這樣做了、不過我覺得市府講的也有道理、彩虹村現在7月31日後是公有財產、合約也已經到期了、文創公司無權塗毀、
傻子~法律都不懂還敢來評論~那些畫是簽訂認養契約後才由彩虹文創畫上的。當初的契約所指現狀就是現在塗漆後的樣子。哪來的違約?又哪來的毀損?
彩虹爺爺黄永阜早在101年與該公司執行長魏丕仁先生簽訂著作權授權及讓渡,所以彩虹眷村牆面及地面畫作的著作權,早已歸屬魏所有,109年在商討認養契約時,文化局堅持要多加高齡90多的黃永阜當認養人簽訂契約,當時不疑有他,才由文化局、魏丕仁與黃永阜完成三方簽約。自進駐彩虹眷村以來,經營維護、修繕費用高達數百萬,都是該公司靠賣文創商品的收入來負擔,而不是認養人黄永阜,且牆面畫作也早在5年前就已經由公司美術團隊在傳承延續,也就是說,彩虹眷村的智慧產權屬於彩虹文創所有,而市府為了加固工程,要求業者遷出,而且搬遷時間短,不顧22名員工生計,因此以塗漆方式表達抗議,如今文化局說法真是睜眼說瞎話,根本就是挖坑設局。魏今天下午現身彩虹眷村時,也延續上述說法表示,團隊經營彩虹眷村已超過10年,期間為修復眷村老舊建築也花了3、400萬元,將彩虹眷村推廣至全台甚至是全世界,團隊「沒有功勞也有苦勞」,市府稱8月要進行為期半年的加固工程,須於7月31日前將眷村內所有物品都搬遷,卻7月25日才發公文通知他們,到昨日才短短5天,這幾天數次找文化局希望寬限時日溝通未果,加上未來文化局未必會將經營權交還,無奈下只好出此下策。
雙方都有問題
難看
法律跟合約是同來保護雙方權益的. 有合約有真相. 需然創作被塗是很可惜, 但在看得出創作團隊的憤怒. 所以依合約就對了. 這反而保障了日後其他文創公司的權益
原來重頭到尾就是~前朝官商勾結詐騙民眾~後朝收回獨詐民眾!!
文創努力了十幾年,苦心經營成為熱門國際景點。憑這點,政府可以一句話趕人?台灣政府真是病了
政府出錢要美術團隊復刻重現,不代表作品美術團隊有權銷毀,完全沒有工作道德。
胡說八道,政府出什麼錢?是認養契約,文創經營的十幾年打造一個國際級的觀光聖地。政府一句話就想讓文創的功勞被捐獻?~想得美
@@李小龍-j1w 團隊接受政府聘請 經由爺爺指導 所做的創作原就是國家的財產,智慧財產也只是爺爺所有,這團隊就只有輔助完成創作的功勞,此功勞已用當時的聘金付清了。
@@李小龍-j1w 文創公司的功勞?又不是沒錢拿
@@偉-b6k 認養契約哪來的錢拿?我認養孤兒,孤兒院還要給我錢嗎?
@@李小龍-j1w 思想偏差
知名塗鴉創作者banksy在到處在各個公共建築、私人牆上作畫,難道畫完他就擁有那些原本不屬於他的建築嗎? 那些本來就是別人的財產,沒要你復原就不錯了,現在有人說,當初是他們補畫上去的,所以他們有資格塗掉,簡直荒唐,沒叫你恢復原狀就不錯了,怎麼會有人自認地認為你畫的所以是你的財產,這種被利益衝昏頭的人,真的欠重罰。
你法律論述很低能~
文中提到~1.爺爺僅存的原著繪畫,依舊都完好無缺2.彩虹爺爺高達8成5的作品就損毀,最後是靠美術團隊復刻重現,所以真正的繪畫的是文創公司,但著作權的認歸到底是彩虹爺爺?台中市政府?還是文創公司?只要拿出相關合約就知道誰才是所有權人
就好像畢卡所的畫 你修復了不代表 你是原作畫家好嗎! 還是要他大喊我是彩虹爺爺二代目 jojo附體
原來重頭到尾就是~前朝官商勾結詐騙民眾~後朝收回~獨騙民眾!!
合約是認養契約,市府非僱用人,創作著作人是文創的,畫作是行銷方式。文創努力了十幾年,苦心經營成為熱門國際景點。憑這點,政府可以一句話趕人?台灣政府真是病了
修復的畫作是修復哪個藝術家畫作,著作權還有疑慮嗎? 當然不是修復者的= =
著作權當然是第一個畫的人
雖然不太了解他們合約到底怎樣了,但是如果這個建築物不是屬於他們的財產基本上,原屋主或所有權人可以處理相關事務,這不是基本常識嗎?! 他要不要留下來這些所謂的文創就是他們自己想,現在感覺失去了這些爺爺留下的圖好像就失去了商機的感覺,如果真的有心其實當初就還有很多其他方法可以好好保留爺爺的創作,如果知道以後會被這樣對待,就可以復刻這些作品在其他可創作物件之類上好好保留這些創作或者是給予這個爺爺的創作一種創作定義可以讓更多人可以學習這些創作理念,不是更好嗎?!
那個【吹噓老人】幾年前畫作毀壞了八成五,早就幾乎沒了…… 靠文創公司中年、青年世代藝術家的熱情、心血,重新畫作撐起場面。文創公司的筆畫有攝影、拍照、得到版權認定,您們知道嗎?又吹噓老人後來錢被 陸配$$$幾乎拿光,老人只好被放到榮民之家,大家知道嗎??
@@michelins.6096 原來如此 都不知道有這趴~~!!
說穿了,就是合約到期不肯走,但簽合約的時候不是就知道結束的時間嗎?都沒做好打算?還是有什麼隱情?
又是利益啊!當初伯伯草創時也只有他一個人作畫啊!弄了個文創團隊,搞得烏煙瘴氣的,真是搞不懂。
爺爺年紀大了 所以從旁指導創作
@@h4509173 沒這回事~
從報導中的照片得知這些牆的塗鴉的確是當初該文創公司畫的感覺就是因為有商機能賺錢所以台中市政府想以公共財的名義收回來自己賺而且當初不就是文創公司透過包裝與行銷才讓這個地方成為觀光熱點?否則怎麼會忽然冒出一個沒人知道的新景點?如果這些塗鴉不是彩虹爺爺本人畫的不就跟當初的包裝與行銷不符?反正把當初的合約拿出來就知道白紙黑字寫了什麼就知道誰擁有智慧財產權就知道到底誰對誰錯
最一開始沒有文創公司合作這邊就已經是景點了一開始爺爺是用樂捐的方式在運營
你搞反了是彩虹爺爺先畫自家爆紅本來已經快被拆掉的家才得以保留之後成為打卡景點才有這些想分一杯羹的商人來蹭騙彩虹爺爺簽約讓他們能以彩虹眷村名義出售周邊實際上獲利根本都沒有到彩虹爺爺手上
重點在於合約到期
@@david05272001~那些畫是簽訂認養契約後才由彩虹文創畫上的。當初的契約所指現狀就是現在塗漆後的樣子。哪來的違約?又哪來的毀損?
法律會支持「恢復原狀」的作法,台中市文化局沒有取得智慧「財產權」,本來就不能拿經營權去強凹人民的「財產權」。況且,畫作根本不是出自…… 之手,還【亂講】、詆毀他人!又況且,藝文界多數也「不認為」文化局是對的,當官的可真是「一廂情願」地拿「別人」的東西啊!【請台中市政府拿法律的邏輯說清楚】,少在那裡懷舊、記憶啦,文化局終究「沒有」取得智慧財產權!
有興趣的網友,可蒐尋一下彩虹爺爺,這老人家也有些問題!簽約還能鬧雙包….我看了看始末,簡言: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餘不解釋…自個網搜
哈
其實可以協調與市府合作,共同維護這些畫作與房舍,市府出錢你們出力,這樣就能共創雙贏,但現在畫作已被損毀,那也就沒得談了。
@@李小龍-j1w 是台中市政府
@@wow7638 台中市政府不是政府嗎?
@@李小龍-j1w 好喔!台中市“政府”
基本上是應該是看合約....文創公司跟市府應該是簽養護合約....這部分應該會有紀錄真實創作者為該公司..很難會有問題...
爺爺是對的,文化局的誰決定的麻煩事實很清楚,難怪我去3遍剛好是爺爺說的3個時機
這事情跟爺爺沒關係了才對.因為著作權已渡讓(文創公司聲明在他們手上).契約都成立了.那就是文化局跟文創的事情.可憐的爺爺99歲還要被這樣弄.剩下就交給司法吧.
我也聲明台灣是我的...你現在侵占?
叫他們出來還原當初的畫作 如跟原本的畫作資料不一樣就繼續重畫 直到一模一樣才可以解脫 不然罰款或關進去根本不痛不癢
簽約前就是這樣子阿~有照片為證~塗掉也正符合契約的當時畫作,只有老爺爺的畫阿
@@李小龍-j1w 你不懂藝術市場機制,就不要亂發言,經指導的創作,本身就只屬於指導者,輔助完成的其他人只是助手
@@cc791128 多讀書吧你~
@@李小龍-j1w 自己對於民事法的概念一竅不通,還要別人多讀書?為什麼要以傲慢的態度,來展現你的無知呢?在這自取其辱,你不覺得丟臉嗎?
@@廷-v2x 多讀書吧你~
談文創只是個笑話,說白了就是錢而已。
大實話,一切都是💰!
當年林株楠擔心說他們只為了賺錢不會管藝術文化的推廣,還真被他說中了
合約也已經到期了、文創公司無權塗毀
可惡至極,務必重判不能易科罰金!
講白的就是為了錢 畫作是你原創的嗎? 笑死人
看合作期間有沒有拿補助跟經費,有拿就下去吧
我們都鼓勵小孩塗鴨,為何爺爺就不能塗鴨,年輕人智尚比小孩老人差很大
我請問這樣可以算是文化資產嗎? (認真問)
市府說難認定為文資,鬼塗鴉而已
@@李小龍-j1w 原就是文資了,都經由藝術家指導了 還不是文資?
@@cc791128 文化資產要立案的,這沒價值立案失敗~耍白要有個格,你很愛胡說八道
要重判啦!!!!!!
把畫作塗銷的行爲太野蠻。
一切都是經濟利益,💰!
哈哈 藝術變成謀生藉口 就算政策不對 別人心血結晶 你就自私的毀了
合約拿出來看阿,繪畫本來就有買斷約了,市府如果買斷那怎麼能任意被文創公司亂塗改?
傻子~認養契約哪來買斷?沒付錢的~
畫別人的牆壁就說是你的 ??
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到底誰有理法院才有理各位看官評個理千萬不能不講理
得不到就毀掉它!
這不就小朋友在做的事嗎
涂消之原因心知肚明……“气到涂消”是媒体之意还是涂消者之意?
台中市文化局的〈行政命令〉,明顯有問題!因為以成文法的位階而言,還比不上一般法律、法規命令。搞不好叫警察來逮捕文創公司「恢復原狀」的動作,還另有瑕疵,因為已經妨害到人民的基本權利……文化局本身無法做好與文化界人士的協調工作,其實也不必強留「別人的」作品(沒有版權啊~),沒有觀光客會喜歡官方強取藝術家的創作……怪哉!文化局能力不好還責怪民間公司,拿媒體在帶風向……
看人家搞得有聲有色,就想割韭菜的人很可恥
文創公司這麼藝術化的公司行為理論這麼粗暴.不配做文創。
太可惡了
很討厭塗鴉文化 感覺很醜陋 不過尊重其他人的選擇.
一開始市府修繕時就全破壞了 ~~現在又要說 保護 話都市府的!!
說真的這段新聞,沒頭沒尾的,我真的看不懂這段新聞,
這是後續發展的報導,想要了解原委,上網打個關鍵字,就可以知道始末囉
沒事沒事 花點小錢就好
文創公司認養期滿~就可以塗銷畫作?甚麼邏輯?
耕者有其田? 畫者有其屋? 🤣🤣🤣
一切為了錢
因為被解約了所以來個魚死網破?這手段不太好
很有現在政府的作風 , 做出成績再把你趕走自己做 , 你要反抗? 我就把你說成兇手.. 反正怎樣都要政府贏.. 簡直共產黨了
你欣賞的是戒嚴時任意殺人的政府作風??
經營權沒有著作權也沒有連原創都不是甚至不是獨立創作認領契約不是領養契約認領門口的樹木五十年後可以把它鋸掉然後說這是還原???
比用完就丟還慘,政府不尊重專家
@@李小龍-j1w 不要再跳針了 經由爺爺指導的創作本身智慧財產就不是那些助手的,經營這塊更是與牆上的畫無關了
@@cc791128 你多讀書吧~丟人現眼
來檢視台灣法律的合理性跟適宜性囉
丟不丟臉阿!!!!
太過分
有因就有果
都有鬼,都是鬼
還以為是中國的新聞..
沒事啦~~台中市政府做什麼事 都是香的
政府要吃人,還不准人家放個屁,哀
科科又是國民黨執政的縣市
這些公司也不過就是靠政府標案過活, 台灣政府也只是想靠藝術家做做業績, 公務員才不管你死活.
台中政府吃相難看
這黑燕吃相太難看,做得好。
姓魏的都不是好東西噎~~~
講這種話的人都是···
真他媽鬼扯~以前我在美術館工作~常常會有國內外的藝術家來館內展出~我也是屬於"經由"藝術家指導之下~完成了許多藝術家無法獨力完成作品的人~請問這些作品的創作權歸我嗎?
一智產法是你的沒錯
@@李小龍-j1w 受指導者的創作,是歸於指導者喔,智慧財產也只有指導者有喔
終於知道為什麼文創公司要這樣做了、不過我覺得市府講的也有道理、彩虹村現在7月31日後是公有財產、合約也已經到期了、文創公司無權塗毀、
傻子~法律都不懂還敢來評論~那些畫是簽訂認養契約後才由彩虹文創畫上的。當初的契約所指現狀就是現在塗漆後的樣子。哪來的違約?又哪來的毀損?
彩虹爺爺黄永阜早在101年與該公司執行長魏丕仁先生簽訂著作權授權及讓渡,所以彩虹眷村牆面及地面畫作的著作權,早已歸屬魏所有,109年在商討認養契約時,文化局堅持要多加高齡90多的黃永阜當認養人簽訂契約,當時不疑有他,才由文化局、魏丕仁與黃永阜完成三方簽約。
自進駐彩虹眷村以來,經營維護、修繕費用高達數百萬,都是該公司靠賣文創商品的收入來負擔,而不是認養人黄永阜,且牆面畫作也早在5年前就已經由公司美術團隊在傳承延續,也就是說,彩虹眷村的智慧產權屬於彩虹文創所有,而市府為了加固工程,要求業者遷出,而且搬遷時間短,不顧22名員工生計,因此以塗漆方式表達抗議,如今文化局說法真是睜眼說瞎話,根本就是挖坑設局。
魏今天下午現身彩虹眷村時,也延續上述說法表示,團隊經營彩虹眷村已超過10年,期間為修復眷村老舊建築也花了3、400萬元,將彩虹眷村推廣至全台甚至是全世界,團隊「沒有功勞也有苦勞」,市府稱8月要進行為期半年的加固工程,須於7月31日前將眷村內所有物品都搬遷,卻7月25日才發公文通知他們,到昨日才短短5天,這幾天數次找文化局希望寬限時日溝通未果,加上未來文化局未必會將經營權交還,無奈下只好出此下策。
雙方都有問題
難看
法律跟合約是同來保護雙方權益的. 有合約有真相. 需然創作被塗是很可惜, 但在看得出創作團隊的憤怒. 所以依合約就對了. 這反而保障了日後其他文創公司的權益
原來重頭到尾就是~前朝官商勾結詐騙民眾~後朝收回獨詐民眾!!
文創努力了十幾年,苦心經營成為熱門國際景點。憑這點,政府可以一句話趕人?台灣政府真是病了
政府出錢要美術團隊復刻重現,不代表作品美術團隊有權銷毀,完全沒有工作道德。
胡說八道,政府出什麼錢?是認養契約,文創經營的十幾年打造一個國際級的觀光聖地。政府一句話就想讓文創的功勞被捐獻?~想得美
@@李小龍-j1w 團隊接受政府聘請 經由爺爺指導 所做的創作原就是國家的財產,智慧財產也只是爺爺所有,這團隊就只有輔助完成創作的功勞,此功勞已用當時的聘金付清了。
@@李小龍-j1w 文創公司的功勞?又不是沒錢拿
@@偉-b6k 認養契約哪來的錢拿?我認養孤兒,孤兒院還要給我錢嗎?
@@李小龍-j1w 思想偏差
知名塗鴉創作者banksy在到處在各個公共建築、私人牆上作畫,難道畫完他就擁有那些原本不屬於他的建築嗎?
那些本來就是別人的財產,沒要你復原就不錯了,現在有人說,當初是他們補畫上去的,所以他們有資格塗掉,
簡直荒唐,沒叫你恢復原狀就不錯了,怎麼會有人自認地認為你畫的所以是你的財產,這種被利益衝昏頭的人,
真的欠重罰。
你法律論述很低能~
文中提到~1.爺爺僅存的原著繪畫,依舊都完好無缺2.彩虹爺爺高達8成5的作品就損毀,最後是靠美術團隊復刻重現,所以真正的繪畫的是文創公司,但著作權的認歸到底是彩虹爺爺?台中市政府?還是文創公司?只要拿出相關合約就知道誰才是所有權人
就好像畢卡所的畫 你修復了不代表 你是原作畫家好嗎! 還是要他大喊我是彩虹爺爺二代目 jojo附體
原來重頭到尾就是~前朝官商勾結詐騙民眾~後朝收回~獨騙民眾!!
合約是認養契約,市府非僱用人,創作著作人是文創的,畫作是行銷方式。文創努力了十幾年,苦心經營成為熱門國際景點。憑這點,政府可以一句話趕人?台灣政府真是病了
修復的畫作是修復哪個藝術家畫作,著作權還有疑慮嗎? 當然不是修復者的= =
著作權當然是第一個畫的人
雖然不太了解他們合約到底怎樣了,但是如果這個建築物不是屬於他們的財產基本上,原屋主或所有權人可以處理相關事務,這不是基本常識嗎?! 他要不要留下來這些所謂的文創就是他們自己想,現在感覺失去了這些爺爺留下的圖好像就失去了商機的感覺,如果真的有心其實當初就還有很多其他方法可以好好保留爺爺的創作,如果知道以後會被這樣對待,就可以復刻這些作品在其他可創作物件之類上好好保留這些創作或者是給予這個爺爺的創作一種創作定義可以讓更多人可以學習這些創作理念,不是更好嗎?!
那個【吹噓老人】幾年前畫作毀壞了八成五,早就幾乎沒了…… 靠文創公司中年、青年世代藝術家的熱情、心血,重新畫作撐起場面。
文創公司的筆畫有攝影、拍照、得到版權認定,您們知道嗎?
又吹噓老人後來錢被 陸配$$$幾乎拿光,老人只好被放到榮民之家,大家知道嗎??
@@michelins.6096 原來如此 都不知道有這趴~~!!
說穿了,就是合約到期不肯走,但簽合約的時候不是就知道結束的時間嗎?都沒做好打算?還是有什麼隱情?
又是利益啊!當初伯伯草創時也只有他一個人作畫啊!弄了個文創團隊,搞得烏煙瘴氣的,真是搞不懂。
爺爺年紀大了 所以從旁指導創作
@@h4509173 沒這回事~
從報導中的照片得知
這些牆的塗鴉的確是當初該文創公司畫的
感覺就是因為有商機能賺錢
所以台中市政府想以公共財的名義收回來自己賺
而且當初不就是文創公司透過包裝與行銷
才讓這個地方成為觀光熱點?
否則怎麼會忽然冒出一個沒人知道的新景點?
如果這些塗鴉不是彩虹爺爺本人畫的
不就跟當初的包裝與行銷不符?
反正把當初的合約拿出來
就知道白紙黑字寫了什麼
就知道誰擁有智慧財產權
就知道到底誰對誰錯
最一開始沒有文創公司合作這邊就已經是景點了
一開始爺爺是用樂捐的方式在運營
你搞反了
是彩虹爺爺先畫自家爆紅
本來已經快被拆掉的家才得以保留
之後成為打卡景點
才有這些想分一杯羹的商人來蹭
騙彩虹爺爺簽約
讓他們能以彩虹眷村名義出售周邊
實際上獲利根本都沒有到彩虹爺爺手上
重點在於合約到期
原來重頭到尾就是~前朝官商勾結詐騙民眾~後朝收回獨詐民眾!!
@@david05272001~那些畫是簽訂認養契約後才由彩虹文創畫上的。當初的契約所指現狀就是現在塗漆後的樣子。哪來的違約?又哪來的毀損?
法律會支持「恢復原狀」的作法,台中市文化局沒有取得智慧「財產權」,本來就不能拿經營權去強凹人民的「財產權」。
況且,畫作根本不是出自…… 之手,還【亂講】、詆毀他人!
又況且,藝文界多數也「不認為」文化局是對的,當官的可真是「一廂情願」地拿「別人」的東西啊!
【請台中市政府拿法律的邏輯說清楚】,少在那裡懷舊、記憶啦,文化局終究「沒有」取得智慧財產權!
有興趣的網友,可蒐尋一下彩虹爺爺,這老人家也有些問題!簽約還能鬧雙包….我看了看始末,簡言: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餘不解釋…自個網搜
哈
其實可以協調與市府合作,共同維護這些畫作與房舍,市府出錢你們出力,這樣就能共創雙贏,但現在畫作已被損毀,那也就沒得談了。
文創努力了十幾年,苦心經營成為熱門國際景點。憑這點,政府可以一句話趕人?台灣政府真是病了
@@李小龍-j1w 是台中市政府
@@wow7638 台中市政府不是政府嗎?
@@李小龍-j1w 好喔!台中市“政府”
基本上是應該是看合約....文創公司跟市府應該是簽養護合約....這部分應該會有紀錄真實創作者為該公司..很難會有問題...
爺爺是對的,文化局的誰決定的麻煩事實很清楚,難怪我去3遍剛好是爺爺說的3個時機
這事情跟爺爺沒關係了才對.因為著作權已渡讓(文創公司聲明在他們手上).契約都成立了.那就是文化局跟文創的事情.可憐的爺爺99歲還要被這樣弄.剩下就交給司法吧.
我也聲明台灣是我的...
你現在侵占?
叫他們出來還原當初的畫作 如跟原本的畫作資料不一樣就繼續重畫 直到一模一樣才可以解脫 不然罰款或關進去根本不痛不癢
簽約前就是這樣子阿~有照片為證~塗掉也正符合契約的當時畫作,只有老爺爺的畫阿
@@李小龍-j1w 你不懂藝術市場機制,就不要亂發言,經指導的創作,本身就只屬於指導者,輔助完成的其他人只是助手
@@cc791128 多讀書吧你~
@@李小龍-j1w 自己對於民事法的概念一竅不通,還要別人多讀書?為什麼要以傲慢的態度,來展現你的無知呢?在這自取其辱,你不覺得丟臉嗎?
@@廷-v2x 多讀書吧你~
談文創只是個笑話,說白了就是錢而已。
大實話,一切都是💰!
當年林株楠擔心說他們只為了賺錢不會管藝術文化的推廣,還真被他說中了
合約也已經到期了、文創公司無權塗毀
傻子~法律都不懂還敢來評論~那些畫是簽訂認養契約後才由彩虹文創畫上的。當初的契約所指現狀就是現在塗漆後的樣子。哪來的違約?又哪來的毀損?
可惡至極,務必重判不能易科罰金!
講白的就是為了錢 畫作是你原創的嗎? 笑死人
看合作期間有沒有拿補助跟經費,有拿就下去吧
我們都鼓勵小孩塗鴨,為何爺爺就不能塗鴨,年輕人智尚比小孩老人差很大
我請問這樣可以算是文化資產嗎? (認真問)
市府說難認定為文資,鬼塗鴉而已
@@李小龍-j1w 原就是文資了,都經由藝術家指導了 還不是文資?
@@cc791128 文化資產要立案的,這沒價值立案失敗~耍白要有個格,你很愛胡說八道
要重判啦!!!!!!
把畫作塗銷的行爲太野蠻。
一切都是經濟利益,💰!
哈哈 藝術變成謀生藉口 就算政策不對 別人心血結晶 你就自私的毀了
合約拿出來看阿,繪畫本來就有買斷約了,市府如果買斷那怎麼能任意被文創公司亂塗改?
傻子~認養契約哪來買斷?沒付錢的~
畫別人的牆壁就說是你的 ??
那個【吹噓老人】幾年前畫作毀壞了八成五,早就幾乎沒了…… 靠文創公司中年、青年世代藝術家的熱情、心血,重新畫作撐起場面。
文創公司的筆畫有攝影、拍照、得到版權認定,您們知道嗎?
又吹噓老人後來錢被 陸配$$$幾乎拿光,老人只好被放到榮民之家,大家知道嗎??
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到底誰有理法院才有理各位看官評個理千萬不能不講理
得不到就毀掉它!
這不就小朋友在做的事嗎
涂消之原因心知肚明……“气到涂消”是媒体之意还是涂消者之意?
台中市文化局的〈行政命令〉,明顯有問題!
因為以成文法的位階而言,還比不上一般法律、法規命令。搞不好叫警察來逮捕文創公司「恢復原狀」的動作,還另有瑕疵,因為已經妨害到人民的基本權利……
文化局本身無法做好與文化界人士的協調工作,其實也不必強留「別人的」作品(沒有版權啊~),沒有觀光客會喜歡官方強取藝術家的創作……
怪哉!文化局能力不好還責怪民間公司,拿媒體在帶風向……
看人家搞得有聲有色,就想割韭菜的人很可恥
文創公司這麼藝術化的公司行為理論這麼粗暴.不配做文創。
太可惡了
很討厭塗鴉文化 感覺很醜陋 不過尊重其他人的選擇.
一開始市府修繕時就全破壞了 ~~現在又要說 保護 話都市府的!!
文創努力了十幾年,苦心經營成為熱門國際景點。憑這點,政府可以一句話趕人?台灣政府真是病了
說真的這段新聞,沒頭沒尾的,我真的看不懂這段新聞,
這是後續發展的報導,想要了解原委,上網打個關鍵字,就可以知道始末囉
沒事沒事 花點小錢就好
文創公司認養期滿~就可以塗銷畫作?甚麼邏輯?
文創努力了十幾年,苦心經營成為熱門國際景點。憑這點,政府可以一句話趕人?台灣政府真是病了
耕者有其田? 畫者有其屋? 🤣🤣🤣
一切為了錢
因為被解約了
所以來個魚死網破?
這手段不太好
很有現在政府的作風 , 做出成績再把你趕走自己做 , 你要反抗? 我就把你說成兇手.. 反正怎樣都要政府贏.. 簡直共產黨了
你欣賞的是戒嚴時任意殺人的政府作風??
經營權沒有
著作權也沒有
連原創都不是
甚至不是獨立創作
認領契約不是領養契約
認領門口的樹木五十年後
可以把它鋸掉
然後說這是還原???
比用完就丟還慘,政府不尊重專家
文創努力了十幾年,苦心經營成為熱門國際景點。憑這點,政府可以一句話趕人?台灣政府真是病了
@@李小龍-j1w 不要再跳針了 經由爺爺指導的創作本身智慧財產就不是那些助手的,經營這塊更是與牆上的畫無關了
@@cc791128 你多讀書吧~丟人現眼
來檢視台灣法律的合理性跟適宜性囉
丟不丟臉阿!!!!
太過分
有因就有果
都有鬼,都是鬼
還以為是中國的新聞..
沒事啦~~台中市政府做什麼事 都是香的
政府要吃人,還不准人家放個屁,哀
科科又是國民黨執政的縣市
這些公司也不過就是靠政府標案過活, 台灣政府也只是想靠藝術家做做業績, 公務員才不管你死活.
台中政府吃相難看
這黑燕吃相太難看,做得好。
姓魏的都不是好東西噎~~~
講這種話的人都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