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是加拿大的規定簡單直白沒漏洞:RCMP SOR/98-462, Schedule, Part 4, Prohibited Devices, Former Prohibited Weapons Order, No. 9-1: “Any electrical or mechanical device that is designed or adapted to operate the trigger mechanism of a semi-automatic firearm for the purpose of causing the firearm to discharge cartridges in rapid succession.”
@@watchzerg 我也欢迎讨论,但是请不要双标,你凭什么说一个是“自我修正过程”另外一个却是“自由演绎”呢?立法论述严不严谨这我不跟你争,因为重点是判的那个人是如何去理解,从而延伸出现禁止和解禁两个完全不同的结果。同样的撞了跟没撞,不同的人也会有不同的理解。同样是由判的人的理解去决定对错,你凭什么说一个是“自我修正过程”另外一个却是“自由演绎”呢?另外撞了跟没撞这个案子在过了几年后还有后续的你应该去搜一下。 接着你说了一大堆东西来美化西方丑化中共,如果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没有如口袋罪模糊的条款那我无话可说,问题是美国也有disorderly conduct和breach of the peace这类的罪,这样的话你的那堆大义凛然的表述,究竟在恭维谁的??
@@mcharlie7829 你给的这两个例子也是要达成相应条件的 A basic definition of disorderly conduct defines the offense as: A person who recklessly, knowingly, or intentionally: (1) engages in fighting or in tumultuous conduct; (2) makes unreasonable noise and continues to do so after being asked to stop; or (3) disrupts a lawful assembly of persons; 这还算是比较清晰吧?主要差别还是不会有一个“其他场景”
雖然整件事情都很詭異,但是這完美展現了美國確確實實是一個『法治國家』。
即使法官不認同現行法律、認為現行法律應該被修正,也依然要走修法的道路,而不是拿著現行法規詭辯。
美國是法治國家?這是我今年聽到最大的笑話了
對,由槍手可以拿25把槍上酒店開始,槍聲和用撞火槍托開的AR15射速不一樣,到主媒一星期就沉默,整件事情都很詭異
@@WEITINGxu6jo3wu6 那應該是因為你沒在關注中國新聞,最近的中國可幽默了
@@rcsa50803 什么事情都能提到中国,你是中国人还是怎么回事?
美國是講程序正義,你要理解為法治也好,但對人民而言程序正義的底層邏輯是律師治國,我相信大部分人更適合結果正義
实际上最高法想说的是,我不否认撞火枪托危害大,但是把这个规定是机枪是不对的,应该修改法律,直接按照射速来进行枪械管理,而不是错误的解释已有条文
修改法律容易,还是追加注解容易。什么叫做祖宗之法不可变。这是法律条文的事情么这是权利的游戏
@@saruesun 沒什麼『祖宗之法不可变』,只要經過正確的程序,任何法律都可以改變甚至廢除,前提是程序。整天老祖宗老祖宗的較,那是中國人才幹的。
@@saruesun祖宗之法不可變😂 那請問你留辮子嗎?你鄰居犯法你會陪他一起坐牢嗎?不要用人治角度看法治社會
@@rcsa50803你這就是祖宗之法的奧妙,這個程序是最可以讓你慢慢品味地方
要怎麼拖延,要怎麼操作,要怎麼否決,手段多到你想不到
所以美國老議員老政治家們才會說
一個法案能否通過在跑程序之前就決定好
其實照射速規定也有問題,有些老練的射手開槍速度可以把半自動當成接近全自動在射擊
我是完全贊同法治精神的,由於是判斷違法與否,所以根據法律沒有違法就是沒有,至於要精進法律的設計則另立法案或是進行補充跟法案無效的事實並不衝突
懶人包:「你們當初要是直接用射速來定義限制範圍,後面就沒這麼多毛了。」
XDD
槍術夠快的快槍俠不就 都gg🤣
那左輪手槍靠特殊擊發技巧也會變成機槍了XD
油管上有个枪械大网红jaeger,他纯手速半自动能扣出全自动的效果……
这还真更难 你要是给一个明确数字 明天所有半自动步枪都会变成比这个射速稍微低一点的设计速度
他媽的就把連射速度定出來有什麼更困難啊 米國人
謝謝王五小哥的詳盡報導,非常完整而且客觀。目前最高法院仍然再審查的幾個案子,包括各州有無權力定義何種槍枝算作"攻擊性"武器(assault weapon), 以及不算做槍枝本體的配件ATF有無權力禁止,比如減音器(surpressor美國一般無知民眾稱起滅音器silencer是以訛傳訛的說法)是否構成違法。盼望王五繼續為廣大觀眾繼續追蹤報導。再次感謝。
感謝您的支持!王五在將來會繼續持續創作美國火器相關法律内容,目前下一期的打算便是製作WA州的Assault Weapon Ban相關!
@@Gugu5gun 昨天最新消息,a good news, 德州聯邦巡迴法院大法官裁定ATF對FRT (Forced Reset Trigger)禁止無效。雖然我各人不會花幾百塊去換我的AR15 trigger,因為我的美國槍友們都覺得效果沒有比綁橡皮筋更好。而且FRT在我居住的伊利諾州仍然被視為違法。橡皮筋隨時可以拿掉,他們也拿我沒辦法。不過著個案例至少標示著ATF不能為所欲為的濫用權力對任何槍枝做出無限上綱的解釋和禁止。盼望最高法院根據這個案例也可以推翻各州,比如混帳加州,紐約州,伊利諾州對槍枝胡亂定義。thetexan.news/judicial/texas-federal-court-finds-atf-unlawfully-banned-forced-reset-triggers/article_12f60416-4ab0-11ef-86b4-4b5517909d66.html
法律的爭議過程解釋得很完整,這影片完全可以做為法律案例的教學演示了,佩服
燒火棍子突然想起了youtube帳號的密碼
看到下面一串流言就覺得很可笑
限制東限制西的
這些東西就是用來搞合法玩家的
真要亂開槍有的是辦法可以搞到連發的
各種連發零件網路都在賣合法的
各種改裝教學網路也都有教
有的槍更是簡單
零件拿出來稍微研磨一下就是連發的
限制一堆是有個屁用
就跟禁槍令一個樣
你永遠無法去限制想要搗亂的人
台灣一直打壓玩具槍
結果拿真槍的到處在街上亂開槍
根本就是個笑話
台灣算好的沒強制要求在火帽塗紅漆。
BB槍會被這樣管理不就是自己搞砸的,一堆8+9沒事拿BB槍到處晃自以為很帥,一般民眾又難以辨識,當然就會通報造成社會問題,我玩BB槍十幾年了,搞到現在干脆掛牆,連原本玩了20年的遙控飛機也被一堆亂飛的空拍機搞到要實名制登記和考照..真是XXOO
@@cjsoong1702 文化特色,因為少數人犯法,所以我們要迫害大多數的合法群體,不只是玩具槍,機車也是一樣的。
就跟歷史上所有的限制軍火條約一樣,大家都怕有人不遵守,但更怕只有自己遵守,最後受傷的只有乖乖遵守的人
是的 只要明白机枪与步枪的各自原理 懂机械原理的人都能改成机枪 外挂枪托只是简单玩法 就怕有人改成马达驱动线控的外挂控制器🤣
我對不管是美國或台灣的槍械法都沒意見,但把犯罪成本增加也不是無道理啊。難一點買槍,就少一點機會有瘋子亂開槍,總有罪犯單純是衝動犯案的。最理想還是取個平衡吧
程序正義>個別法律的公益,因為破壞程序正義對公益的破壞性可能比槍還大。
魔怔了是吧?本末倒了置属于是。如果制定法律时,不知道以后会发明避孕套这种东西,规定鸡巴不实际接触阴道就不算强奸。请问,你到底是要维护这条法律条文?还是要维护制定这条法律的本来目的(保护女性)?
法例: 禁止1,3,5,7,9
阿金斯: 3X3
ATF : 我只有"管理"權限, 禁止阿金斯
法院: ATF沒錯,沒問題
撞火槍托: 我是11
ATF: 發現11也是不對的. 那11也跟1,3,5,7,9是同類的.執行禁止
法院: 我知道11也是不對的,但法例沒禁止, ATF不對, 犯錯.但希望未來能修改(完善)法例.
重點不是看法例完善不,因為可以投票改,而是有沒有執行,而不是靠解釋和"看法"判決,
某些法例沒有明確能量化的解釋, 就能把覺得能判的全判成功,例如國
看到平民可以上訴告贏政府 還有人有律師幫忙,而且做出法治國家的本質,要修改法律,而不是司法權或行政權照自己有利的方式解釋法條。
可以去看看Johnny Harris的Why the Swiss Love Their Guns视频。瑞士和美国一样拥枪但是比美国的情况好的多了,美国枪支犯罪问题更多的是社会问题造成的,没有枪也会有别的工具。
应该一开始从射速和杀伤力来立法,而不是去扣一些枪支技术层面上的细节
我覺得很對欸,應該就以可達到的最高擊發頻率來立法,而不是以機械結構來評斷,不然會有很多擦邊球😂
最高法院就是这么认为的,ATF 越俎代庖了,国会该出来工作了。
@@wuhowlay-b7u 那就是要限制人的手指的扳動頻率,和自動槍支無關,不是限槍,而是限食指運動頻率。
@@piercehsia9766 這樣是不是向日本加藤鷹拜師學藝的各路好"手"們都不能拿槍了
你看射速来立法的话 我建议你去看看cowboy shooting 那帮变态用杠杆步枪的射速 撸lever action能达到400+每分的理论射速 。。个人觉得最有用是加拿大那种 半自动步枪弹夹只有5发 让你做0.1秒的男人
還是加拿大的規定簡單直白沒漏洞:RCMP SOR/98-462, Schedule, Part 4, Prohibited Devices, Former Prohibited Weapons Order, No. 9-1: “Any electrical or mechanical device that is designed or adapted to operate the trigger mechanism of a semi-automatic firearm for the purpose of causing the firearm to discharge cartridges in rapid succession.”
@@yuyangwu5608 但是貴加拿大不少槍法直接RCPM 直接說的算
只要它認為是突擊武器,就一個單位就讓槍枝一夜之間變成非法
@@mikael1325 沒錯,比如National handgun freeze
这个electrical是为了防止有人造加特林吗(
@@mikael1325 前一段時間關於X95的事情王五也有所耳聞,不知道現在在CA進展如何?
@@Gugu5gun 應該是沒戲了,加中現在關係差我覺得是其次,加拿大沒有類似美國多個NRA, GOA, FPC等 這種大型組織去跟國會和法院鬧…
有些州甚至直接無視聯邦法律,就通過法案說這東西在州內合法
像是德州消音器法案,只要是德州製造就是合法
法治国家确实如此:
1,司法机构只能按照当前的法律进行执行,以及有限范围的严谨解释,而无法自由演绎(例如“根据常理,如果不是你撞的人,你为什么要把老太太扶起来?”)。
2,立法必须清晰明确,不能在法律里预先加入口袋条款(例如“其它寻衅滋事的场景”、“XX认为可能有害的所有其它场景”)
3,如果法律条款落后于时代,那应该是立法机构需要介入和修改法律,而不是去要求司法机构滥用条款。
也能瞎JB扯!同样一条法律释法的人今天用这样的解释明天就来个180度转弯,这样根据心情“有限范围的严谨解释“,跟自由演绎(例如“根据常理,如果不是你撞的人,你为什么要把老太太扶起来?”)有什么区别?如果这件事立法清晰明确还能这样来个180度转弯?这枪托从禁止到解禁都是司法机构在运作,立法机构完全没影。你说的三条每一个中,你这样也能瞎JB扯?!
感谢回复。欢迎讨论。
司法层面:上述事例中,从禁止到解禁是司法机构的自我修正过程(司法系统本身分层各司其职,不是一个人格化的实体)。180度转弯是因为司法系统各级在对法律条款的推演和解释有不同的理解,但是司法系统的讨论的框架依然是法律条款本身的表述。司法解释的分歧和修正,并不能证明立法论述不严谨(例如对于什么叫做”扣一次板机,射出一发子弹“的描述,我认为相当严谨)。
立法层面:这里讨论的是”法律条款尽可能清晰明确“。民众在这个清晰明确的条款里找到了漏洞,恰恰说明这些条款足够的清晰明确(”清晰明确“不等于”无漏洞“,即使当时无漏洞,随着时代发展,也可能出现新的漏洞)。可以想像,如果法律加入模糊的条款,反而可以用口袋罪(例如”寻衅滋事“、例如”其它xx机关认为涉嫌妨害的行为“)来约束各种未来的各种corner case,让民众无法找到漏洞--但这么做的代价是给后续的司法流程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得司法腐败的滋生不可控制。
@@watchzerg 我也欢迎讨论,但是请不要双标,你凭什么说一个是“自我修正过程”另外一个却是“自由演绎”呢?立法论述严不严谨这我不跟你争,因为重点是判的那个人是如何去理解,从而延伸出现禁止和解禁两个完全不同的结果。同样的撞了跟没撞,不同的人也会有不同的理解。同样是由判的人的理解去决定对错,你凭什么说一个是“自我修正过程”另外一个却是“自由演绎”呢?另外撞了跟没撞这个案子在过了几年后还有后续的你应该去搜一下。
接着你说了一大堆东西来美化西方丑化中共,如果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没有如口袋罪模糊的条款那我无话可说,问题是美国也有disorderly conduct和breach of the peace这类的罪,这样的话你的那堆大义凛然的表述,究竟在恭维谁的??
@@mcharlie7829 你给的这两个例子也是要达成相应条件的
A basic definition of disorderly conduct defines the offense as:
A person who recklessly, knowingly, or intentionally:
(1) engages in fighting or in tumultuous conduct;
(2) makes unreasonable noise and continues to do so after being asked to stop; or
(3) disrupts a lawful assembly of persons;
这还算是比较清晰吧?主要差别还是不会有一个“其他场景”
王五解释得很清晰很透彻,赞。
感谢你的支持!
我的建议是规定武器子弹发射间隔最短为多少,低于那个最短值就归类为全自动火器,然后规定子弹外形设计可以飞行超过一定距离的火器同时满足武器子弹发射间隔很短就属于机枪(这是为了用来区分冲锋枪和机枪)。
我的一些愚見:
1,美國法律賜予人民擁有槍支的權利,不是用來搞大規模屠殺的,而是用來保護自己和家人的。禁用全自動武器,完全有道理。
2,男人就喜歡全自動!除非口徑足夠大,比如16寸、18.1寸……否則誰會拒絕全自動呢?
3,撞火槍托的誕生,就是熱愛全自動的人們在法律的縫隙中尋找夢想的努力。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完美體現。
4,撞火槍托不改變半自動槍械的工作原理,説明手速足夠快,就不需要撞火槍托,終究還是人太菜。
5,最高法選擇維護法律的權威,同時呼籲修法,十分正確。要杜絕撞火,最好就是修法,根源杜絕。當然我們知道,杜絕了撞火,還可能有食指加速器,還可能有多指連環發射器……這就需要法律繼續努力。
6,平民全自動這種事別想了,練手速吧。撞火本身就是降低穩定性和精度的玩法,提升手速才是王道。法律終究管不了你躁動的手指!
對啊, 我也在想這回事...如果本身手指有特別訓練, 手指扣扳機扣的特別快要怎麼算? 而且如您所說, 那加速自己食指扣扳機速度的東西怎麼算? 槍械板機的原理上來說, 好像也不太有機會去控制射速(不管你扣的多快), 至少我想不太到.
@@kevinlantw 我認爲人的手速,比肩撞火還是難。畢竟用左手拉護木可比食指往復運動簡單直接。但是靶場上很多高手用半自動連射的速度絕對是十分驚艷的,我已經看過不少槍械頻道作者的射速很快,雖然遠不及全自動,但也是5發子彈一秒多就都飛出去了。法律可以限制電動單車的最高車速,但不能限制人力脚踏車的最高速度。如果是科技與狠活通過外部設備提高食指速度,應該還是可以用法律制止。但手速,那就是自己的才華,地球人管不了。
@@longoayakazs 舉個例子, 很久以前任天堂的遊戲機紅白機(Famicom)有個遊戲是可以測玩家點擊按鈕速度的. 那時有個很有名的遊戲公司的人, 能做到每秒按15下, 經過練習之後其實我也能辦到(基本上是強制自己的手發抖). 所以說人可以用類似的技巧訓練到不靠任何設備, 每秒扣五發子彈出去, 而且連續執行可以把彈夾清空的程度我也不意外.
毫無義意的爭議,當初立這種法規就是要保障人民生命,不要讓人濫用高射速武器傷害無辜,就才是本意
我認為只要說最初頒布和定義機槍的根本動機就是禁止民間擁有高射速的高火力武器,雖然撞火槍托在運作邏輯上不符合使安裝該配件的槍成為機槍的條件,但已經符合了使安裝此配件的槍枝成為擁有高射速的危險武器故禁止民間購買與使用,雖然這樣有點強硬和沒有根據,但也是相當合理的理由
這就是大法官講的,ATF 該要求2院修法限制射速,而不是自己擴大法律執行權。
說真的,如果不是美國,大部份國家都把這法規改了又改了
因为美国是唯一把第二修正案写进宪法的,不像某大国,宪法就是擦屁股纸,随便改
我就喜欢这种咬文嚼字扣细节较真儿节目。
感谢你的喜欢!
不過撞火槍托的原理不用該槍托也能辦到
只要刻意不抵肩讓後座力晃動槍枝快速扣板機就好
BUMP FIRE本來就是不用槍托的(見片段),只是不抵肩會後座失控致命中率大幅下滑而已
撞火槍托就是提供一個槍托來令BUMP FIRE變得實用
依罪刑法定原則撞火槍托不是機槍,故不能用管制機槍的法條來禁止其使用,須由國會另定新法來管制,應該是這樣吧!
王五你好香🥺
😘
法治的核心是對的,立法依據根執行的權力來源必須明確且合法,即便過程可能顯得很拖沓,但以後才能避免更多亂七八糟的問題發生
對於這種你知我知大家都知道原因出在哪的問題
然後用一堆看似很專業實則繞一大圈的說法去解釋
就是法律相對可悲的地方之一
大家都有想到的就是用射速去規範
然後自然會有人說某槍一秒手動也可以射XX發
不過手動連發自然有上限,所以這並不是什麼困難
舉例來說我就訂「可每秒發射10發以上並維持連續射擊30次」為標準
然後歡迎全民來挑戰
一但有人突破,我就上修,修到沒人突破為止。
首先,法律有明確性的要求,不可能“故意”設計給你一直改,否則你設定標準的行為就沒有意義,一條“注定要以不確定可能性而朝令夕改”的規定,任何經過法治義務教育的人都不該支持。再者,這樣被設定的數字也不具備價值,如果今天這個紀錄停在X00rpm,能代表什麼嗎?低於這個數字的火器就會真的“安全”嗎?這樣的標準跟你所評判的機槍定義其實一樣沒用,就是在無法制約現實狀況的背景下,妄想一個只剩象徵性的規定能有實質效果,這就是自以為是的立法者的可悲之處吧
@@Chris-ih2oz
一、對於你說「法律有明確性的要求,不可能“故意”設計給你一直改」:
那是因為我說「一但有人突破,我就上修」,所以才顯得看起來一直改,試問,你真認為這種世界紀錄等級的條件有辦法「頻繁」的被人類突破嗎?而且一旦被突破,肯定也不該只設定在被突破的數值,而是該稍加提高。
二、你說「如果今天這個紀錄停在X00rpm,能代表什麼嗎?」:
當然能,代表只要所有射速高於此數值的槍枝本體、或使槍枝達到此射速的配件,都符合管制條件,但我前面留言舉的例子還有個前提條件是「維持連續射擊30次」,不然左輪手槍就要被直接列管了呢。
三、「低於這個數字的火器就會真的“安全”嗎?」:
討論「武器」是否「安全」??這問題本身就有問題吧?
射速從影片的事件來看就是傷亡程度的一個指標,所以重點在「傷亡程度」。
四、「無法制約現實狀況的背景下,妄想一個只剩象徵性的規定能有實質效果」:
這點不可否認,但反過來說,如果少了這種象徵性的規定,這種事件是否發生的可能性會更高?(畢竟少了管制,取得更容易)
而在「禁止全民擁槍」這種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但幾乎不可能實現的前提下,法律就只是「有比沒有好」。
所以回到我一開始的留言的第一段
法律很多都用一堆看似非常專業實則繞一大圈的說法
去解釋明明就很單純的問題
就如影片後面最高法院的判決講了一堆
糾結在半自動全自動、槍枝構造、扳機動作、機槍定義三小嘟三小的
結果最終搞出了一個違背多數人常理的判決。
@@joe01092001 一、我的質疑是“設計上”,這個規定應該是一個底線,不是放在那裡等人突破的終點線,你規定的目的就是要進行約束,這種但書反而像在等人來推翻這條規定,而且如果利用某些裝置結合人力破了紀錄,這樣他是否算違法?稍加提高這麼模糊的說法要怎麼具體實行?無論你多相信這個紀錄不會被動搖,事實上你只是把你“對不確定現實的高度信任”強加在別人身上
二、三、你這些規定“請問是為了什麼”?你的規定是能套用上去沒錯,但為什麼?這個標準背後有什麼原因讓你去採用嗎?如果要說傷亡程度,這本來就是很難被量化的,受很多因素影響,如果你沒辦法有效量化射速跟傷亡程度的影響,這個“射速=傷亡程度”的論述可能很難說服別人接受,你的規定就像一頂帽子,你想把帽子戴到別人頭上需要“理由”,沒有理由的話,這頂帽子誰愛戴誰戴,你沒有強制力的基礎
四、前半段我們已經達成共識了,但後半段“有比沒有好”這部分是有問題的,法律本來就不是越多越好,把更多人劃分為罪犯並無益於社會,重要的是對具體危險的有效壓制,而非對抽象危險的獵巫行為,你的問題在於製造一個框架後把人做區分,但無法賦予這個框架理由和意義,就算真的用這種方法決定罪的有無,這個罪也是缺少理由和意義的
對於“物之管制”的法律,規定必須停留在物本身,而非像你一樣用“結果”來裁判,因為結果是物和人的行為而造就的,而且不具有必然性,對物的結構進行規定是最容易取得規定正當性的方法,“多數人常理”並不是正當性的來源,除非你是暴民或暴君,不然為規定賦予正當性就是必須且最難的任務
@@Chris-ih2oz
一、「這個規定應該是一個底線,不是放在那裡等人突破的終點線」:
你說的對,但請問所有的法律都有辦法保證一訂出來就不會因為某些事件而修訂?
二、「而且如果利用某些裝置結合人力破了紀錄,這樣他是否算違法?」:
你沒看仔細我假設的前提,我的意思是「手動」連發,你如果都用了裝置,自然是違法,而且也不符合我說的上修條件。
三、「稍加提高這麼模糊的說法要怎麼具體實行?」:
等具體真的訂了以射速為條件的法再來討論。
四、「無論你多相信這個紀錄不會被動搖......略」:
是阿,我想大部分的法律都是基於現實且實際的情況去訂定的吧?
那問題就又回到第一點了,還有「“對不確定現實的高度信任”強加在別人身上」是什麼意思?
五、「你這些規定“請問是為了什麼”?」:
我很疑惑你怎麼會問這個問題?影片的事件難道展示的不夠明確?
你這問法就像是我們討論已經要結尾了,最後卻問為什麼要討論這個主題。
六、「如果你沒辦法有效量化射速跟傷亡程度的影響,這個“射速=傷亡程度”的論述可能很難說服別人接受」:
怎麼會無法有效量化呢?我就隨便舉個例子
假設死10個人為重大傷亡,畢竟標準要先訂(這邊不討論如果死9個會怎樣)
接著考量常理,人是會移動的,在第一發子彈打中第一個人後,其他人開始逃竄
這時候兇手命中目標的機率是會隨「時間」而降低的,畢竟人都跑了你怎麼打
所以從第二發開始射擊,直到打死10個人的「時間」就是重點
你說這跟射速沒關係嗎?
而且反過來說,我難道還需要特別量化才知道射速越快造成的傷亡越大嗎?
七、「法律本來就不是越多越好」:
我可沒提到法律越多越好,一條有效的法律比上千條垃圾法律都還要來的有意義,你同意嗎?
但目前影片看來就是沒有一條有效的法律,只有讓判決結果可笑的法律。
八、對於你的最後一段,我就在把我上一篇留言的最後一段拿過來
法律很多都用一堆看似非常專業實則繞一大圈的說法,去解釋明明就很單純的問題
你說要有正當性這點我同意,但結果就是造就可笑的判決
影片中一群人都被打死了,你大法官跟我說他的武器不符合判罪條件?
假設依多數人常理立的法,能讓兇手受到該有的懲罰叫做暴君
但基於正當性立的法卻能讓兇手鑽漏洞而逃掉該受的懲罰
那只能說這比暴君還不如。
@@joe01092001 為了不要分太多段,我統一論述好了
首先,“機槍”的相關規定,本身是一種“制度之罪”而非“自然之罪”,物或行為的存在本身並沒有(至少還沒有)造成危害,所以物或行為對於你是一個“等值關係”,它並沒有虧欠你,他們並不是理所當然的該受限制,你只能“對可能的危險做產生具體危害的假設,並施與合理、必要、有效的處罰及限制”
“可能的危險”:端看你在意的是什麼,社會風氣?傷亡人數?執法可行性?政權穩定?可能性是否足夠讓法律有權限制?論述必須基於這裡,而後才會延伸至這方面可能造成的危害
“產生具體危害的假設”:即可能的犯罪事實,這個部分非常複雜,因為器物不可能是自然之罪成立的唯一理由,犯罪環境、計畫、行為人,諸多因素結合下產生的假想的犯罪事實,並沒有所謂的“典型”,持機槍搶劫商店造成的傷亡,也不會比用半自動武器對集會射擊來的大,這個假設不能訴諸“所有可能”,也不能僅依靠某些個案,不克制的假設將受大量強烈的反彈,而且最終你還得從這個假設裡挑出器物造成的影響,不能把其他因素都歸責於它,再提醒一次,它沒欠你
“合理、必要、有效的處罰及限制”:畢竟這些規定都只是基於“有克制的臆測”,所以規範的力度和精準度就必須嚴格要求,不能靠一句“很有可能”就開始火力覆蓋,不能證明有效的、理性上不符合比例的、責任上無法歸屬的,這些狀況都不能允許你使用公權力,畢竟制度之罪本來就是一種陷人入罪
你的狀況是“把對自然之罪的憤恨延伸成對制度之罪的寬大判定”,他犯下的自然之罪會有相應的懲罰,你不需要把他不必承擔的、模糊的制度之罪找理由強壓在他身上,甚至否定對正當性的追求,影片裡這個垃圾的謀殺罪名完全成立啊,他只是沒有“持有機槍”而已,這也不是逍遙法外啊,殺人的事實確鑿,並沒有逃脫該有的懲罰,多塞一個罪名給他除了滿足你的憤怒以外沒有意義,也不會讓惡性槍擊案減少,你的規定只有劃分的外觀,沒有劃分的理由,這樣的行為稱不上執法,你只是選擇忽視對正當性的要求,追求在不受既定標準的限制下,逕行對特定人施用腕力實現你追求的利益,這樣的行為跟你所鄙視的罪犯無異,只是你比他多了一份自信,相信自己的行為會比他來的高尚
最後再再提醒你一次,扣下扳機殺害他人一直都是某些人類幹的爛事,全自動武器並沒有欠你什麼
不用撞火槍托 單純靠手持技巧AR步槍也能達成類似狀槍托提供的效果
我們無法防止受訓的人, 但能防止一般未受訓練的民眾輕鬆獲得大殺力武器
總結就是大法官認為該物與法律的定義不符,請國會負起責任的修正他。
壞蛋以槍犯禁,法匠以文亂法
感觉可以通过最高射速(不瞄准)X单颗子弹动能+穿甲(肉)深度进行综合评分,将某一个分数以上的枪械给禁止
这种表格式的评判标准当年ATF在研究什么属于pistol brace的时候尝试过,但是最终失败了。似乎主要还是因为【表格难以囊括所有的产品】
其實只要以“射速”下去控管就好
“口徑&射速” 簡單粗暴
除非可以練到手指扣動的上限
不然只要超過一定射速 自動列為機槍
確實是這樣,問題在於,由於一開始的法律沒有考慮那麼多,只是單純的想到結構問題【從機制上下手】。
才會跑出那麼多後續問題,如同任天堂遊戲,沒想過玩家可以突破關卡上限,導致遊戲硬體記憶不足,從而造成死機狀況【遊戲數據超過,硬體能儲存的上限】。
在同一法案裡對於民用槍支的口徑本來就有限制,至於半自動槍支,其最高射速不是槍支的性能參數,也難以測定,扳動扳機速度是人的技術,手指扣動的上限可快可慢,又如何管理?
射速就能难定义了 举个例子 cowboy shooting那帮变态 用杠杆式步枪 能撸到400+rpm的射速。。与其控制射速 直接控制步枪口径子弹弹匣容量最简单粗暴。。比如加拿大 就让装5发 你理论射速1000rpm 我就让你做0.3秒的男人
@@hangao5285 那也只能防君子 真正想犯罪的根本不會在乎法律...
3:47 那種完全沒改的, 就超過了。那樣基本上全面禁槍,直接違憲
全自動步槍就算不鬆開扳機,槍本身不是也還是有復位的動作?(還是說是我記錯?)
作者希望您能把音樂的來源加上去
The music is from “2nd South Carolina String Band“. Please make an announcement.
好的,现在已经添加音乐。感谢您的提醒!
@@Gugu5gun 你的作品令人欽佩,加油👏
如果一個人單生30年可能不用撞火槍托或是機槍就能達到全自動了🤣
撞火鎗托無法被實際禁止就等如所有違法鎗械都只會繼續存在,半或全自動甚至比全自動更自動,再大火力違法鎗械從來都普及存在
这个漏洞是国会应该制定新的修正补充条款,法官应该坚决按照法律,大法官说的没错,国会应该行动起来
當初在解釋的時候就該同步提出修改法律的案子...
現在就算合法了,應該也不多人會買bump stock ,市場上出現很多如WOT trigger ,都比bump stock好用
@@jeff346 當時GOA 會發起訴訟其實就是因為如果bump stock 不合法了,那WOT trigger 等相關產品可以在短期內受到影響
其實跟bump stock 產品本身沒什麼太大關係
記得當時發起訴訟在進行募資,我當時在英國留學還為了這件事掏出很久沒用的美國銀行卡直接捐500
基於bump stock的例子,FRT也符合是“射手人工扣下了每一次扳機 只是行程很短“。但如果ATF堅持認爲FRT在射擊時是“單次扣下扳機”,那估計就會很難辦了..
依照現有法律
撞火槍托的確沒有問題
國會需要立新的法律來限制
當然這一切都是錢和美國價值的問題
這個兩個彈簧這樣後座力可以再次減低嗎?
理論上可以,畢竟部分後座力被用來對彈簧施力了
Tomson 現在不是也可以轉讓嗎,加州除外
槍不會殺人,人才會。問題從來都不是出在工具上,而是使用工具的人,現在的槍管從根本上就搞錯了該針對的對象,只流於表面的禁止以表示有努力過。
話是這麼說,但你期待台灣路上的棒球隊變成機槍隊嗎?改不了那些好勇鬥狠的人,但能限制他手上只能拿球棒,而不是無罪的原子彈
@@brianshih3841 德州表示:人人有槍你敢開第一槍死的就是你。就台灣路上那些玩意有資格叫好勇鬥狠?不過是仗著自己手上有武器欺善怕惡而已。而且為啥要改那些欺善怕惡的垃圾?埋了不就好了?
核彈也不會殺人呢!壞的是用核彈的人。。
枪不会杀人,但会大大降低杀人的技术难度
所以你家养猫都不剪指甲咯?反正指甲又不会主动伤人,伤人的都是不听话的猫
利用後座力帶動槍托連桿,起動半自動機制,馬克斯用溫徹斯特1873改裝出世界第一把半自動步槍。
而這種在半自動步槍上小改成自動步槍上的機制,無論過去或未來都是腥風血雨😮
無法讓民眾只能持有特定長度的單發或是雙管三管的複合槍之下,任何一人都可以有強大殺傷力,不過槍械持有本質也不是想要出現專權政府,也是某強國最害怕的事,寧可強國弱民也沒差哪,只是這招也只以拖帶變得管理學,最終如何,歷史能演都演了😮
撞火槍托事實屬於機槍 但法律上不是且更不是ATF來解釋的 需要修法才行
這樣手指不會被敲斷嗎?
是板機自己撞手指
板機本身多少應該有緩衝
只要槍不解體應該是沒事(?
一般AR的扳機力度是很小的, 撞火则相当于你用左手拿着枪往前推,实际力度可能就和玩陀螺時候需要拉發條的發射器一樣,并不會大到足以把手指敲斷。
限制机枪的本质精神是限制射速。他们监控银行行为的时候都是用精神解释,但控枪却死板地照搬法条,太TM魔幻了
隨便,這些律師活無關緊要。只要計畫得當,槍手想要帶走一批人,自動/半自動,關係根本不大。
只有在和警方對峙時有差別。
王小編說話在喉嚨里咕嚕,以極大耐心聽完後長長的舒了口氣。 如果講慢點效果可能好些。😤
限制這些部件還是有用處,一是有歹心的人確實相對不好取得,二是取得管道受限,警方事後追查能有較小的搜索範圍,尤其是制式的,所以如果沒有管控,確實槍擊事件的頻率和嚴重程度會更大些。
就好像大麻,官員的小孩或向政府繳過規費的藥頭可以隨意取得售賣及使用,但平民老百姓就需要通過特殊管道獲得,法律怎麼判是另一回事,起碼警方追蹤和管控會比較快和容易。
不能用人力以外的動力輔助板機,這樣立法不就擋下來了?
霰彈槍是純人力,就算沒後座力也能用。
撞火槍托要吃後座力,才有辦法連發。
但是傳統的格林機槍好像就被繞過去了,畢竟他也沒有板機 也算機槍吧?
格林機槍的確是一個非常有趣的例外,王五所在的WA立法禁止了大多數的“突擊武器”,但是手搖的9mm Gatlin卻依然可以售賣 ---- 因爲它是“手動操作武器”(manual-operated)。
這部影片最重要的反而是展現一個「法治國家」該有的樣子
這是司法權在對抗行政權
法律漏洞就該由立法去補
以前看過影片有人用鞋帶就能讓半自動步槍像全自動步槍一樣連發,但準度就…
後來ATF也有把那根携帶判定成機槍過,有人專門發信問過ATF “一根鞋帶算不算機槍”。但是時隔一年后,ATF就又發了一封回復說“抱歉其實鞋帶不算機槍”。回頭有機會王五可以做一期視頻講講,哈哈哈
這種擦邊灰色地帶,最能造英雄了~
話説回來,法律始終還是圍繞文字玩得遊戲,而不是看實際操作造成傷害來定義是不是“機槍”,在我看來,撞火槍托使用中起到的實際效果和機槍無異。
照你这个逻辑 如果一个人手指特别快 他这个人是不是一个机枪
@@js2009-g9f 你能找出手速拼得過普通mp5的人再説啦,那時候法律要重寫~
@@ivanoutside 等2077改照人機械手出來 又要重新寫了 扣板機超快XD
6:16 修但幾類😂😂😂你的左手不對勁
用射速规定也是不行的, 除非枪械增加"限速机构",否则人还是有办法"飞速扣动". 如果增加限速机构,那拆除就很简单了. 防不了恐怖袭击.成为纯鸡肋法律
主播你的v皮是用什麼軟體做的
純電玩軍迷所以對真實槍械完全不懂,但真的沒有辦法去限制槍械的理論連發速度嗎?製造商應該是有辦法去限制半自動槍械的擊發間隔的吧?如果可以那不就立法規定這個擊發間隔就好了嗎?不管你用什麼配件、手速多快,槍械硬件設計上的最高射速擺在那,任何試圖打破限制的改裝或射技都認定為違法,這是做不到的嗎?
手摇加特林都不算机枪,毕竟连扳机都没有。
哈哈哈哈哈哈😂
沒有槍托, 沒有握把, 只能算一把手槍
有十三个州不在乎这个问题,在其他州可以申请ffl,不过有些州对ffl卡得也很严
完全不明白禁止全自動武器如何能阻止拉斯維加斯慘案的發生,槍手如果使用多把普通半自動步槍在高處往下向人群射擊,一樣可以造成多人傷亡不是嗎?
相對來說,可以不要死那麼多人。讓受害者有時間能反應【只是對於第一槍被打中的人就很悲劇】。
因為如果全自動往密度很高的人群中掃射 基本不需要瞄準 按著就是大屠殺
就好像二戰 一支德軍小隊不見得多可怕 但一支MG42可以讓美軍嚇的屁滾尿流
@@AVAOrton MG42對戰日本人神勇衝鋒,屍體堆成小山,美國人心理陰影面積超大~
@@Wind_of_Night MG42是德意志國防軍使用的喔 美軍應該是M1919A4或M2
如果bump fire不合法的话,那手指扣快点是不是也不合法呢?
你RUclips 看一下 Jerry mchulek
人能算“machine gun”么😂 atf会被告吧
舊的條文無法管制撞火槍托這點無庸置疑,既然如此立法機構應該增加新的條文來因應,任何法律都能有漏洞可鑽,如何找到法律漏洞並且加固是重點
與其限制槍的結構,不如限制彈,如果在市面上滲入一定比例的啞彈,那就算槍的連發性能再好,也無法連發
挖塞 真是好辦法欸 我他媽今天家裡遭賊闖入 我要用堡壘法自我防衛來射殺歹徒 結果好死不死 我這彈匣里的前三發都啞彈欸 太棒了
那樣太危險,他們那郊區野生動物很多,在防範被攻擊時如果有啞彈,是一件很危急性命的事
啥詭計謀 哪間彈藥供應商這樣搞? 欠告吧
依老兄您的智商應該上哈佛
@@AndyAshes 野生andy捕獲
禁枪是办不到的,如果禁枪法律颁布只会让守法公民失去防卫的能力,对罪犯来说几乎不会有有影响,这样只会有更大的麻烦,况且大多数罪犯的武器并不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因此法律也不能遏制,所以禁枪肯定是不明智的选择,至少目前来说是这样。所以要做的应该是控枪,而非禁枪
李-思菲爾德步槍:“我雖然是一把拉栓步槍,但是我可以有機槍射速”
因為沒有改造槍本体或是增加 而是多了個槍托 (外配件
人爲財死 權為金枉😎國會不動 法官難爲
「罪孽不在於武器,而是扣下板機的人」
法律到最後就是很鑽牛角尖,讓人忘了當時規定這條法律的意義與背景,可以很簡單的定義,射速每秒超過三發的都不行
都在玩文字遊戲
規定不準有非手動的方式快速連發的武器即可,描述約細漏洞越大,剩下再交給多數法官投票判定就好,搞得法官好像是唸稿子的機器人沒有具體的作用
JaegerZ999 那个全自动食指不比撞火枪托好用多了
好像物理外掛一樣的概念
鼠標滾輪開火~
不就是為了避免高射速是用於大範圍殺傷的問題嗎,那能不能改成秒射速超過幾發的
這麼萌的王五怎麼能不訂閱按讚分享呢 ? 訂起來 讚起來 分起來❤
😘😘😘
禁這禁那根本沒屌毛用,從小就普及槍枝、公民教育才有用
瑞士跟其他西歐國家也一堆槍,人家就沒成天發生這種瘋子亂開槍的事
我感覺音樂在小點聲音會很好
感謝您的反饋!王五會在之後的影片裏降低音量的
确实,如果撞火枪托算机枪,那霰弹枪也算了,毕竟两者的动作都是左手推拉,而不是右手扣扳机。如果要规制,显然需要制定新法律,不能靠现有法律解释了。
美国法律问题的复杂性就在于,单靠立法机构进行博弈可能100年也推不动修法,所以三权分立中的最高司法权并非“绝对中立”地阐释法律,有时也需要通过解释法条来改变法律实践,否则就不会有左右派大法官之分了。
@@hanxu-wx3bd 如果一个法律100年都变不了,只能说明对于足够多的人而言,他不需要变,黑人民权运动也没用100年。大法官解释法律固然有也应该有灵活度但是这度也不是无限的,说不通了就该承认说不通,不是说不通了就说明系统不好使,系统是有目的地这样设定的。当你觉得尽管不合规但一个case能够很快速地按照你想要的方向发展很开心的时候,请注意,你不是每次都恰好落在受益的那一边。
看来辩论“针尖儿上站几个天使”不是宗教的愚昧,而是法治精神的必要训练和思想启蒙。
机枪和步枪的区别不就是射速吗?这么麻烦?即使禁止了这个枪托,肯定会有人用其他方法来达到类似的结果,比如安装一个带马达的扣扳机。这不还是在原地踏步吗?
来了美国以后我有点理解美国人为何如此喜欢枪了。在大农村警力严重不足的地方,传统上是需要普通人用枪自卫的。在西部片里看到的那种农场主晚上拿着枪巡视一遍自己的家产的场景,对于老派的美国乡下人来说是非常真实的生活经验。如果把这些地方的枪支管理得太严格,可能就会反而导致犯罪率上升,因为枪支管制很难管到真正穷凶极恶的杀手。但是在大城市则完全是另一种情形。在人口高度密集的地方有很多人持枪真的是非常不安全的,而且因为警力在大城市不存在覆盖不足的问题,枪在大城市是非常多余的东西。只是现在立法被传统思想卡住,司法又被立法卡住,所以不知道美国还要出多少枪击案才能真正迎来问题解决的那一天…法制确实是很法制,当然好过个人凭好恶就能定别人生死。但是并不是说法制建设好,问题就会自动解决。觉得因为法制好,所以问题就不是问题了,这本身也是走进了另一个误区。
為什麼不直接限制射速就好了?
有問題的是槍還是人?
我上網搜索了一下撞火射擊法,一開始看到有人玩ar15或ak系列,然後看到全自動m1加蘭德以及m1911,然後看到全自動貝瑞塔1201fp (一種半自動的12鉛徑霰彈槍)............
我大腦萎縮了
聽起來這設計根本像是玩FPS遊戲給單發槍套了連按巨集...
我不是很懂
但我想問直接限定射速會不會更好
比如每分鐘超過幾發就限制使用??
所以用手指連續按兩次按板機就得去坐牢了?
不可行啦,有些經驗射手手指扣動速度就是跟機槍並不多快
不懂就閉嘴,射速太快就犯法,那是不是手速快就是犯法了?
人肉加速,和机械加速,有本质区别
有明文規定就會有人鑽漏洞 而且是正大光明的搞
例如你限制一分鐘只能打出60發子彈
明天廠商就會推出一分鐘59發子彈的合格槍支
只能說美國以自由建國
而槍枝和汽車就是他們打從心裡代表自由的事物
方向就走错了 应该在2发子弹的射速间隔来定义,不管你用什么手段 超过一定射速那就是机枪就该管制。
本件事体现了法制精神。因为其反面就是层层加码,更可怕。比如不是你撞的为什么要扶之类。
擁有撞火槍托的有心人士,會造成更大範圍的死傷
Because shall not be infringed.
法律本來就是因為社會環境的改變或是科技科學產品的衍生或設計可能會造成法律條文因此不適用需要修法。
所以根本沒有什麼叫做完美的法律,而且法律還可能因為國家的國情習慣變化,產生法律條文不適用。法律要隨時可以因社會環境 國家多數主要信仰的改變 國情民眾的習慣改變....等去做修正。
加藤鷹:笑死 我根本不需要這種東西
大部分的槍擊案是以手槍和散彈槍犯案的 應為步搶不好攜帶比較容易被察覺 + 價格比較貴
事實上撞火槍托並沒有加步槍的殺傷性反爾還降低 ("全自動開火精準度大幅下降 單發也不好瞄)
而且不用撞火槍托也可以達到同樣效果
+ 撞火槍托如果真的要的話它本質上就只是一塊塑膠 3D打印就可以搞出來
別忘了...犯法的人管你狗屎法律
這是死的捉字虱遊戲, 而不是用客觀結果來做裁定, 那要法官來做甚麼? 法律條文不是上帝寫的, 一定有他的漏洞和不完整, 所以需要陪審團和法官再以人的立場和經驗去作出合適的判斷.
這問題就跟槍戰遊戲
半自動步槍配連點器一樣...
我只是用超越人類的手速操作
但沒有違反你們的遊戲設計
簡單來說用人體來實現那彈簧的功能就不是機槍....外掛彈簧裝置就是機槍
美國劍法 人槍合一😅
其實 全自動 跟半自動 對於想要犯罪的人來説 沒有區別...
當然 嚴格管制的話 就只能買黑槍. 不管的話 就是隨便買來就能殺.
加拿大算是比南邊嚴格很多的了. 但是帶槍搶劫的也沒少過
Dixie 背景音樂好聽👍
From 2nd South Carolina String Banf
可否用彈夾容量加以控制? 比方說,步鎗的彈夾不可以一次裝超過5發子彈
弹夹太好制作了,没有办法管理。
有點難 因為彈夾是可以額外加裝的
這其實就跟沒有限制一樣
有些州的法律規定長鎗的彈夾必須是固定的不可拆除,即使是AR步鎗也衹能從退彈孔裝彈
加州法律:你好
美國的彈匣數量多到難以進行統一管控,在一些槍店裏,鋼製AR彈匣甚至是堆成半人高的小山賣的,10刀左右就能買得到。更不用提槍民們通常都是人均幾個甚至幾十個彈匣,就算想要全部收繳也是很困難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