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總,單元21:債務不履行之歸責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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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Опубликовано: 23 янв 2025

Комментарии • 9

  • @arai500003
    @arai500003 Год назад +1

    我想要請問的事
    彼此都有訊息約定好 機車買賣問題
    買賣雙方都約定好(訊息佐證)時間地點
    臨時有一方前一晚臨時要取消時間
    那麼先前訊息佐證了雙方約定好了
    取消 那麼取消者是不是有違約行為

    • @yangjames
      @yangjames  Год назад

      取消時間是指改時間還是要取消交易?改時間,就會變成給付遲延。取消交易,若沒有解約權,也是給付遲延。對方給付遲延,可催告對方,催告後沒反應,我方可解除契約。

    • @arai500003
      @arai500003 Год назад

      @@yangjames 我是買賣方 對方是賣方
      彼此訊息內容都約定好日期與時間
      但最後對方卻說不行
      我還是回覆對方我會在約定的時間出現在監理站
      我多等半小時
      還利用ig 通訊軟體撥打的電話以及傳訊息給對方
      賣都沒有回覆
      那我能用什麼名義提告(對我比較有利)
      還有當初雙方都沒有指定要先交付訂金
      但訊息內容中賣方也答應賣我沒問題
      我有上網查了在查
      只查到民事「債務不履行」這名義可以提告
      有更有利更嚴重的名義可以提告嗎

    • @kentliu8633
      @kentliu8633 Год назад

      你這個跟債務不履行...沒關係@@arai500003

    • @恰吉-l8h
      @恰吉-l8h Год назад +1

      他都說他沒有要履約了,你還去幹嘛? 頂多就他給付延遲而已,你要告他還要舉證你因為延遲有受到損害,不然就乖乖解除契約吧。這個頻道是學習用的。不要當成法律服務,要問就去付錢請律師吧。

  • @bobma256
    @bobma256 11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1

    老師好,... 223條是不是可以用當然解釋去理解: 具體輕過失都要負責了, 那重大過失當然更要負責? 然後如果可以用當然解釋去解, 感覺223條就有點多餘??? 謝謝老師

    • @yangjames
      @yangjames  11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1

      223條是怕自己的注意義務(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者)低於重大過失標準,表示自己平時是一個非常粗心大意的人,比重大過失的標準還低。則仍然要負責。因此此條不會多餘。最可能的情況是535條無償委任的情況,在無償委任只要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義務。但自己平常就是忘多忘西,例如常常錯過繳費期限,居然還接受無償委任幫他人繳帳單,也錯過繳費期限。...

    • @bobma256
      @bobma256 11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yangjames 謝謝老師指導

    • @正義永遠存在
      @正義永遠存在 11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不是喔! 舉輕以明重在這裡不符合, 你再想想看能不能想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