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這個習慣的人,天生自帶貴氣,遇到了一定要深交【曉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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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Опубликовано: 28 ноя 2024

Комментарии • 20

  • @mikezhou5711
    @mikezhou5711 4 года назад

    你说的对!

  • @haryanilukito9223
    @haryanilukito9223 4 года назад +1

    感恩小編分享与开示,讲的很不错,赞叹 👍👍👍😍

  • @ellyli-907
    @ellyli-907 4 года назад

    很棒👍

  • @jiangma1069
    @jiangma1069 4 года назад +1

    謝謝 甜美聲

  • @赵英秀-d7p
    @赵英秀-d7p 4 года назад +1

    大智慧,值得学习🌹

  • @赵英秀-d7p
    @赵英秀-d7p 4 года назад +2

    晓书说,这女老师有知识水平🌹

  • @yanyili7183
    @yanyili7183 4 года назад +4

    大家好🌍謝謝分享🌷

  • @shaloihui1794
    @shaloihui1794 4 года назад +3

    很真实,亲身经历。不是认输,只是接受对方的存在。

  • @洪素鶴-t2u
    @洪素鶴-t2u 4 года назад +2

  • @yeosiungo5847
    @yeosiungo5847 4 года назад +1

    老师说得非常棒我们周围这种人特别多还自以为她们自己高高在上真是太好笑了

  • @laujoanne8329
    @laujoanne8329 4 года назад +1

    美美,晚上好☕😊

  • @ellyli-907
    @ellyli-907 4 года назад +1

    顧佳那時情況比較複雜,為了讓家庭更好闖進了太太圈,有點失去了自我與初心,過度投入與有些膨脹了,許幻山那時有一點故意的感覺,想要激起老婆的初心,但是幻山是一個不夠有情商的男人,是他老婆一路支持他充滿智慧的解決問題,是一個很棒的女人,只是做法有點強勢

  • @meimei01choo79
    @meimei01choo79 4 года назад +1

    👍👍👍👍👍

  • @王雅芬-j9s
    @王雅芬-j9s 4 года назад

    現在因胃食道逆流,茶跟咖啡都要禁喝了,酒更是了!

  • @oldvirgin4668
    @oldvirgin4668 4 года назад +1

    因为往往几个字,就能给自己招惹一身是非。
    刷微博想關注下热点事件,结果发现一堆抬杠言论。已经蓋过了事件本身。
    看电影不经意间打开弹幕,就会看到弹幕区,一堆与电影無关的 "大型撕扯现场"。
    面对这些,唯有闭嘴,才是最好的解决方式。

  • @xianzihua4998
    @xianzihua4998 4 года назад

    二、孔律师在为一个优秀的税务官员中的辩护
    在法庭上,抚顺东洲区法院法官田浩嚣张蛮横,三次打断律师辩护,威胁律师不许讲法轮功合法的真相,不许做无罪辩护。律师反问:“哪条规定不可做无罪辩护?”法官田浩说“国务院”。律师依照《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驳斥了法官的无理要求。
    律师说:依照《刑事诉讼法》第35条,律师辩护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
    律师强调指出,有罪无罪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决定的,而不是由人的主观意识决定的,法律的使命就是维护公平正义。尊重事实、尊重法律,是律师的神圣职责。
    律师义正词严、铿锵有力的反驳后,法庭立即鸦雀无声。律师从容不迫地为税务官员贾秀花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法官和公诉人都静静地听着,一直到庭审结束。
    律师结合《宪法》、《刑法》相关条款从五个方面阐述当事人贾秀花不构成犯罪:
    1. 法轮功不是×教。(法轮功教人按照“真、善、忍”修心向善,是正法。)
    2. 法轮功宣传品不是×教宣传品,因为法轮功不是×教,贾秀花持有的是法轮功宣传品,不是×教宣传品,不是贾秀花不认罪 ,而是她根本就没有罪。
    3. 指控贾秀花破坏刑法300条,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持有法轮功宣传品就能破坏法律实施吗?不可能。不构成其它犯罪,总之不构成犯罪。
    4. 从犯罪构成四个要件,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主体、客体,分析贾秀花不构成犯罪。
    5. 贾秀花不但没有破坏刑法300条,也没有触犯其它法律条款,所以贾秀花不构成犯罪。
    律师说,从以上五点可以看到,贾秀花没有触犯法律,不构成犯罪。希望合议庭依照事实和法律,做出公正判决:贾秀花无罪,以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
    三、孔律师在为山东青岛善良农妇周明兰代理辩护
    当到青岛第二看守所会见周明兰时,周明兰把警察逼迫她签字,发现纸背面是转化书,当他向警察要时,警察没有理睬溜了。孔律师办案认真负责,法轮功学员时常被诱骗,自己按真善忍做事,以为别人也这样。孔律师根据周明兰描述把声明写了出来。经过周明兰核对后签字确认。
    在庭审中孔律师指出:公诉人对周明兰的指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周明兰的行为没有违反任何法律,不是周明兰不认罪,是周明兰根本就没有罪。周明兰是无罪的。并且公诉人是错误适用法律,不能成立;利用《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法规实施”,对周明兰进行指控,是风马牛不相及,毫无关系。
    1、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周明兰修炼法轮功、向人们讲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这是公民的合法权利,是在救人,没有触犯任何法律。
    法轮大法“真、善、忍”是最基本的传统美德,公认的普世价值,法轮功学员是真正在实践着“真、善、忍”价值的好人。打压法轮功也是在打压“真、善、忍”普世价值,是反人类的罪行。那么定罪这样的好人,就是无视自己的良知,在摧毁人类的普世价值。
    有些人认为:国家已把法轮功定为邪教。其实国家法律根本就没有把法轮功定为邪教。“邪教”之说是江泽民在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的访谈时首先抛出的。第二天《人民日报》跟风发表评论员文章,重复江泽民的诬蔑之辞。然而,个人讲话和媒体报道并不是法律。我国《宪法》第八十条、八十一条规定了国家主席的职权。江泽民作为国家主席是没有权力作这样的认定的,这只是江泽民的个人行为,并不能代表国家。
    二零零零年四月九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这是我国唯一一部认定邪教组织的文件(在网上输入“中国政府认定的邪教组织”,然后搜索就能查到公通字 【2000】39号文件全文)。通知指出: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十四种,其中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认定的有七种,公安部认定的有七种。而这十四种邪教中没有法轮功。公安部颁布的这个通知,明确的否定了江泽民和媒体对法轮功的诬蔑之辞,表明法轮功不是邪教,法轮功在中国是合法的,迫害法轮功没有法律依据。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迫害法轮功十五年后的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法制晚报》又公开重申了公安部的这个通知,重申了已认定的十四种邪教。这无疑等于再次明确了法轮功不是邪教。既然法轮功不是邪教,那么运用《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指控法轮功学员“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就失去了前提,因此是不能成立的。
    而且公诉人指控周明兰的所有的所谓证据都不能证明周明兰的行为是怎么破坏法律实施的,破坏了哪一条法律的实施,造成了怎样的社会危害。这些证据与破坏法律实施的指控没有任何关联性,因此都是无效证据。
    实际上,周明兰作为一个普通农村妇女,根本就没有能力、也没有条件去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只有手握公权力的官员、特别是握有最高权力的人才有能力和有条件实施这一犯罪。
    2、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中国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发布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公布《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该决定第99项、第100项分别明确废止了以下两个一九九九年发布的文件:(一)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二)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也就是说出版法轮功书籍在中国是合法的,那么,周明兰散发法轮功真相小册子《天赐洪福》、《明白》等,也是合法的。
    以上这些条款都证明了法轮功是合法的,法轮功学员讲真相、发真相资料也是合法的。以刑法第三百条给周明兰定罪是在执法犯法。
    最后,律师说:我知道各位,法官,检察官,警察你们工作繁忙,希望你们把有限的精力惩治贪污腐败的,打击黑恶势力的刑事犯罪,不要参与迫害法轮功,秉公办案,依法办案,请你们三思。
    孔律师从始到终声音洪亮,正气十足。在场的法官、检察官、警察及旁听者都聚精会神的听着律师有理有据、铿锵有力的无罪辩护。就连庭外执勤的警察听到辩护律师那句句掷地有声的精彩辩护,都时不时的从门外探进头来聆听一会儿……

  • @charlesmann8634
    @charlesmann8634 4 года назад

    胡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