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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大好期待自己的演出
老大來了😎感謝老大的幫忙~
老師好帥!!!!!!!
老師好帥喔!心虛笑好可愛~
來簽到一下
你不是中醫師嗎??怎麼變成公民老師了?😗
捧油有把直笛、粉筆、響板,甚至吉他放過耳後的經驗嗎?有的+1,沒有的+0喜歡的捧油請幫我們按讚留言,分享給更多人,讓影片有機會推給更多人知道!也請鎖定全新法律系列 #不良公民老師,一起了解法律!知曉權利吧!對了!玲的IG小帳還不快追下👇lihi1.com/8CCHp/EP1yt
吉他放不上去R
比較常見是鉛筆或是....香煙吧
放耳後,不是我那個年代的🤣
拎老師的ig嗎?
喜歡這系列很棒
交作業第一題08:17:發生火災,逼不得已從3樓跳下來,必須踩在路人的臉上害他鼻子歪掉,因此才能安全落地不死亡,這樣是否可以構成緊急避難呢?第二題08:38:為什麼法律上不處罰「不能理解行為意義」或「無法控制行為的人」呢?●第一題: 影片中,踩歪路人鼻子的行為符合《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構成要件,具備有「該當性」。 《刑法》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此即為緊急避難之依據,主要包含了三項要件:1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危難之緊急情狀、2出於避免危難的防衛意思、3防衛法益受到侵害之防衛行為。 影片中行為人若不從3樓跳下並踩在路人臉上,即無法安全落地不死亡,即是因火災而導致其生命受到危難,符合要件1;又其跳下樓的目的是為了讓自己不死亡,符合要件2;而跳下樓的行為有效使其不死亡,且所犧牲的法益是較輕微的身體法益,且當下沒有其他能活下來了方法,故符合要件3。 因此,上述行為符合緊急避難的要件,可以構成緊急避難。-------------------- 但,如果行為人為了踩歪情敵的鼻子,故意縱火,再跑到3樓往下跳,順勢踩歪他的鼻子,是否構成緊急避難呢?又或著行為人單純想來個信仰之跳,根本沒發現失火了,因而踩歪路人的臉,是否構成緊急避難呢?●第二題: 刑法的目的無非是想要創造一個美麗安全的社會,因而採用國家的力量處罰違反刑法條文的人民,人民會因為怕被處罰而不去殺人放火,即為「一般預防理論」,受處罰的人能在獄中好好反省,改過自新,即為「特別預防理論」,而受害者及社會大眾會因為看到壞人被繩之以法而得到慰藉,即為「應報理論」,刑法集上述三者意義,即為刑法的目的。 在通過該當性與違法性的檢驗後,即進入到有責性的討論,有責性討論的重點在於一個人是否能控制自己的所作所為、知道是非對錯、並且有選擇遠離錯誤邁向正確道路的可能。 對於一個初到臺灣、沒有看過法律吧、不熟悉臺灣法律的人來說,可能一不小心就踩到刑法的紅線,他們可能不知道大麻在臺灣是毒品、不知道槍枝在臺灣是管制品、或不知道不能在街上搭訕別人,對於這些人來說,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有錯,自然無法遠離錯誤;又或是對幼童、老年人或精神障礙者來說,即便知道別人的東西不能拿、如廁要到洗手間,但他們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縱使在獄中反省,出獄後也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這些都無法達到刑法的目的,即便動用刑罰也沒辦法促進一個美麗安全的社會,動用刑罰反而是浪費國家資源。 因此,刑法不以刑罰處罰這些人。-------------------- 但,不用刑罰來處罰這些人,該如何創造一個美麗安全的社會呢?
這位同學是學霸吧!!!!
好
第一題後段:第一種情況,為了踩歪情敵的鼻子,故意縱火,再跑到3樓往下跳,順勢踩歪他的鼻子--->乃權力濫用,不能主張緊急避難。第二種狀況,單純想來個信仰之跳,根本沒發現失火了,因而踩歪路人的臉--->偶然避難,主觀沒有避難意思,所以也不能主張。第二題中間:刑法第16條,「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外國人也不能因為不知法律主張無罪。後段:創造美麗安全的社會本不是僅靠刑法一途,如何預防與治療才是減少這些群體犯罪的方法。刑法有謙抑性和最後手段性,對於人身自由的限制也是數方法中最強烈的,所以需要透過最嚴格的檢驗才能定罪。既然刑法設定了嚴格的罪責要件來排除對於這些人的處罰,代表刑法的意義本不是在處罰不知道自己做壞事以及不能控制自己的人。因為無法處罰他們所以質疑刑罰存在的目的,那可能要重新檢討對刑法的認知是否有錯誤。
只是雖然犯人無法在出獄後改善,但在獄中時可以藉由國家的強制抑制犯罪,符合預防犯人再犯目的。相較於不處罰顯然對社會有較好的影響。相較於不處罰顯然也是處罰他們能讓社會大眾不敢犯罪啊。而且以公平性來說,精神障礙與一般人的差異是分辨能力問題,而非生命長短問題,但我國法律中卻是減免其刑罰。以入獄來看,生命長短和精神障礙並沒有直接關係,但精神障礙的人的刑期卻比一般人短。如果是因為他無法判斷行為是否違法而減免其刑,那所有不知道法條具體內容的人都應該無罪或減刑。不處罰或減輕其刑的方法顯然也不符合憲法保障的實質平等吧。
路人學霸你好,那第一題中鼻子被踩斷的路人可以做什麼事求償嗎? 不然也太可憐了吧!!!這是要改成民法題嗎?!
把直笛、三角鐵、響板、吉他都在耳後笑到差點沒有被口水嗆到😂😂😂
台灣吧真的越來越用心誒,真的好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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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天讀刑法 休息時間看刑法影片 真..真幸福😍
居然跟77老大合作,真是意想不到的組合🤣
把吉他放在耳邊也太強了!
有沒有考慮介紹一下108課綱的優缺點讓大家認識
+1,那個明年要實施的課鋼簡直是逼人補習,不然為什麼現在學校能教的東西他媽竟然要自己摸索(買參考書,線上教學,補習,等於官商勾結,唉~)
3:16 吶啊吶吶啊啊啊 還笑場~ 好可愛的感覺XD~
只有77老大的練肖威能讓我很認真的笑著看完....太逗了
這個角色超適合77老大的~
我總覺得每次開頭都很有趣🤣🤣
論普通的壞事和喪心病狂的壞事的區別
吹笛子事件......?是吹太難聽被學生抗議噪音污染嗎ww
哈哈哈
看了影片就知道囉
應該是笛子吹一吹,太多蛇跑出來,造成咬傷事件。
吹到冒煙~
哈
難道我小學趁四下無人偷吹喜歡女生的笛子被發現了
警察杯杯~~
警察這個人🚨🚨🚨
可惡阿,以前的我太純潔了,竟然沒想到這一招😈😈
嗯…口水來自嘴巴,嘴巴交流,那你怎麼不讓他吹錯你笛子,或者喇叭(喇叭不可真做,不然林北來一份麥克民主外送)
老大的板書真好看@@
因為避免緊急危難而做出的違法行為,是否需要負起責任,仍然需要視當下的狀況而定,如果以影片中所講的火災例子來說,發生火災的當下如果火勢不大,受困者他仍然可以正常逃生(比如打開大門逃出,或是依循逃生通道逃出等)的話,這個時候如果受困民眾選擇跳樓逃生而不幸傷害他人的話,仍然有可能需要負起相關的刑責,當然,法官可能會基於受困民眾是因為逃生的原因而減刑或是免除刑責(但並不代表無罪!這點很重要!)此外,法律之所以會以責任能力來決定判定是否需要負起刑事責任的原因在於,如果一個人無法判斷自己的行為是否違法,那麼用法律處罰他其實沒有意義,舉個簡單的例子,如果一個3歲小孩搶走鄰居小孩的玩具,那麼我們難道要以強盜罪來論處嗎?我相信大家都會認為這樣太苛刻。
我來試試看把香腸放在耳後
結果太陽太大,香腸熟了
從後面黑板上的點可以看出 老大重拍了不少次
玲甚麼時候可以解鎖
推推,大家有都了解有責性存在的必要。
咳咳咳,我以為小學生清潔女同學笛子事件
蛤,說明一下
我不懂做這個有什麼好爽的耶
只是怕女同學笛子吹嘴孳生細菌又幫她仔細舔了一遍
@@珣汷 (=_=)
不錯哦 我會推薦給胖虎的
依照影片所述,打破窗戶「剛好」救了老師,符合學說上所稱「偶然避難」,通說採未遂說,因此行為人不該當毀損罪既遂,又毀損罪不處罰未遂,故行為人不成立犯罪。
哪來那麼多直笛? 哈哈哈哈哈哈🤣
好帥好帥
未看先讚,已成習慣
+1
太強了吹到老師喊母湯
你的留言很母湯,最近剛看了別人的一部說話
哈哈哈哈太好笑了吹直笛
在此提供另一種看法(不考慮過當的話),阻卻違法事由中,有客觀和主觀要素,在老師的案例中,客觀上的確具有避難情狀:打破玻璃(財產法益)使空氣暢通,避免使老師遭更嚴重的傷害(身體法益),該當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但主觀上,明顯老師只是因為好玩想打破玻璃而已,不具有緊急避難的主觀情狀(為了救老師才打破窗戶)。在這種主客觀不一致的情形(客有主無),為學說上所稱「偶然避難」,通說採未遂說,因此老師不該當毀損罪既遂,又毀損罪不處罰未遂,故老師不成立犯罪。
七味粉簽到台灣吧終於有新單元了等好久
好厲害❤️❤️
這個系列如果都要找形象比較“帥氣”的youtuber來契合主題,那我期待下個合作的youtuber是誰😂😍
我是來看老大的是說耳後放響板的人害羞什麼XD
吹直笛是不是在影射抽煙
Timing很好呀~不過人們理解法律原則,與他們是否願意接受審判結果,都是兩碼事啦。可以探討一下這個現象嗎?
如果化學教室的有毒化學物質容器,是因為吹笛子"無意間"造成共振使它摔落的話,這樣下毒毒害全校的判決是不是也會偏向是無罪的。如果是確認可行性而有意使其發生就偏向有罪嗎?(我柯南看太多了)
牛逼但每個人移動寫字都會造成氣流微小的改變,所以共振很難作為證據與犯罪行為處論,除非有更加明確的證據與犯罪行為才能論處,不過絆人跌倒別當大家沒腦,因為這是可以思考的
哎呀呀老師說話方式怎麼有點像乃哥XDD
厲害喲!
七七老大真的帥。 天菜
😂😂😂😂🤣🤣🤣🤣老大,你好像70年代的不良少年🤣🤣🤣🤣🤣
很像法律版的極道鮮師!
七七老大真的是很帥耶
Haha 有趣👍
看到一半就想發問,為什麼不打開窗戶就好,要打破窗戶?
對啊😂😂😂
讚讚讚!
口條很好
好喜歡玲喔~~~怎麼辦XD
追蹤他的IG小帳啊!lihi1.com/8CCHp/EP1yt
讚讚 這個企劃好棒 然後為什麼不用手開窗戶就好了....
分享出去❤️!
他不是中醫師嗎?怎麼變成公民老師了?😗
醫生都能當市長、當國父了,當個老師還好吧~ 😮
Guan-Jing Jung 還能當蘿莉控
Baby Yoda 那是癖好不是職業啦
斜槓青年來著😂😂😂
@@J_G_J 所以他到底是不是有照的老師阿阿阿好想知道阿還是把他當客串"老師"
5:12 是不會開窗戶逆
森77耶
4:08 這就是破窗效應
77老大!
這會🔥
有責性真的很難耶前幾天有個剁頭顱殺母案高院改判無罪的例子因吸食毒品誘發精神異常造成殺母剁頭顱。到底有責性成不成立??
素七七老大~🙆🏻❤️
07:54 老師說:「高中大家都會遇到的林中鳥事件大暴走事件」那是啥?
很想問打破玻璃事件的無罪後,那校方所有玻璃是否就只能自行修復?又或者在法律上是有權利要求老大修復(一定是不行吧),那假如校方沒能力修復(理事會不同意花這錢,政府不願意大眾買單這類理由)那是不是又會是一個歷史遺留問題呢?真的感覺學到好多⋯⋯⋯⋯
「當天理化教室的化學物品 不知為何被打翻了 有毒氣體隨著中央空調傳便了所有教室」可以找負責保管藥品的人或打翻藥品的人
夠搞笑!
打開窗就好了啊~😂
搶首播
Nice vibes
竟然有77老大!!!!!!!!!!!!!!!!!!
其實應該講構成要件該當性(Tb)因為該當性這個詞只是你有沒有符合而已你是要符合構成要件、不是要符合所以還是講構成要件該當性比較合適
有責性的部分可以從這個角度思考一下刑罰的目的很大部分是為了避免下一次的悲劇發生,也就是希望受刑人能藉此得到教化而不會再犯當今天一個人做出違法的行為時,本身並沒有控制自身的能力,那麼即使他接受了刑罰,也難以避免他再一次做出相同的行為(畢竟無法控制面對這些人,如果我們剝奪了他們的人權卻無法得到相應的效果,是否有些不公平呢?對了 我有點疑惑 如果真的有人完全無法控制自己犯罪,又該如何幫助他們重回正軌呢🤔🤔(像是精神疾病之類的(表達能力很差QQ 如果有不理解的部分可以留言跟我討論
等一下管風琴也頂在耳朵上了😅😅😅
0:56 別裝了你是邵女欣吧?
笑死酒保
玲該去教一下97台的聲優怎麼配音
感覺玲很正想認識
玲就是法律吧裡的老王嗎?我應該沒有聽錯吧?nana是怎麼回事 哈哈
玲是不是podcast 童話裡都是騙人的 的nana?
女生的聲音很好聽
抽菸就抽菸 說什麼抽直笛嗎!!! 不好意思 我破梗了
所以那個不只殺了母親還能夠把頭割下來再丟下樓的人為甚麼會是無罪老師能解釋一下嗎?
推薦你去聽一下法客電台,解釋得蠻詳細的喲
@@akaruchang6867 沒有啦 我其實知道 只是很氣順便想看一下老師的見解 哈哈哈
有責性被阻卻掉了
@@jkx1980 是違法性吧?不是有阻卻違法嗎?
黃柏瑞 不是呦,確實是做了一個違法行為,且「無」阻卻違法事由,不是正當防衛、緊急避難、依法令行為等,所以「不可以」阻卻違法,再來就進入罪責階層,此人是不是無行為能力人,對!所以阻卻罪責,不成立犯罪。白話來說就是做了違法行為,只是此人不予譴責。
讚教108課綱內容
但就是有些天才法官會將行為人自己喝酒、吸毒後的犯罪行為說是欠缺有責性,導致社會上有人犯罪前「喝了再上」,還真的輕判或無罪
喝酒殺人為例,要將他行為往前拉,看他喝酒有何目的,如目的是為了殺人或單純助興而不小心殺人,就適用19條三項,要罰。而我想到了一種可以適用19條一項的例子,就是你已拒絕喝酒,但被朋友強灌酒,導致酒醉行為而殺人,這時才不用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
無行為能力者應該要有監護人吧民法有 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這樣 雖然小朋友或無行為能力者有傷害,還是要有人付出應有的代價吧沒辦法控制自己就不該有相應的權利!!
這個聲音...是少女欣吧!
知道一點法律的人不知道怎麼犯法,知道很多法律的人知道怎麼樣才不會被抓
就像法律有規範到但不繳稅的叫逃稅,但法律沒規範到或法律有設門檻而不繳稅的叫節稅。
知道一點法律的知道怎麼犯法知道很多法律的人會為犯人找辯法來辦理
原來吹直笛會冒煙......
77老大好。咦?我想歪了。為什麼那個年代教室有空調?
怎麼肥四,這梗我不懂
我還以為是偷吹別人的笛子
毀損罪的部分感覺還是成立故意犯罪~因為主觀上缺乏對危險狀態(毒氣)的認識只能成立偶然避難所以法律上只是「得」減免其刑,而不是成立緊急避難阻卻違法餒~
這算是基礎教學影片,若要加入主客觀下去討論會變得很複雜
玲的聲音好像蔡阿嘎頻道以前的幕後藏鏡人
是77老大欸!!!!!!
玲的聲音是不是那個釋迦牟尼佛小女生的聲音阿?
學校窗戶都是不能打開的嗎......為啥一定要打破XD在緊急避難當中的「避難行為」上,不符合必要性而無法阻卻違法,仍具有違法性。
吹直笛是尛wwwwww
晚上九點以後不可以吹笛子?
看下去就知道了😏
鬼月?
我可以認真回答嗎?以前長輩是說笛子的頻率和好兄弟的頻率很相同,會被吸引來,也不知道真的假的。但太晚吹笛子是真的很吵,也許是為了好好睡覺而編出來騙小孩子的?
公服時數是公民不服從的時數嗎?
他使用的是+99吸氧強化陶瓷魔笛
4:19同學,你重點也錯了.
跟我們國中教的不太一樣欸,什麼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這幾個名詞 課本都沒出現過(雖然內容有教)
靠北難怪我就覺得這大哥怎麼這麼熟悉......人龍7裡的趙天佑,我的天好像w
應該是吹喇叭老師吧
玲的聲音好像Nana喔~
我燒自己房子,把自己陷入危及生命安全的狀況這時候看到仇人在底下跳下去撞死他假設火災並未危及擴散至鄰居犧牲的只有我的房子+仇人,我在隱瞞燒房的經過請問這樣我能無罪嗎?
有要教地理嗎
😈😈😈 老大好期待自己的演出
老大來了😎
感謝老大的幫忙~
老師好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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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耳後,不是我那個年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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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歡這系列很棒
交作業
第一題08:17:發生火災,逼不得已從3樓跳下來,必須踩在路人的臉上害他鼻子歪掉,因此才能安全落地不死亡,這樣是否可以構成緊急避難呢?
第二題08:38:為什麼法律上不處罰「不能理解行為意義」或「無法控制行為的人」呢?
●第一題:
影片中,踩歪路人鼻子的行為符合《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構成要件,具備有「該當性」。
《刑法》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此即為緊急避難之依據,主要包含了三項要件:1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危難之緊急情狀、2出於避免危難的防衛意思、3防衛法益受到侵害之防衛行為。
影片中行為人若不從3樓跳下並踩在路人臉上,即無法安全落地不死亡,即是因火災而導致其生命受到危難,符合要件1;又其跳下樓的目的是為了讓自己不死亡,符合要件2;而跳下樓的行為有效使其不死亡,且所犧牲的法益是較輕微的身體法益,且當下沒有其他能活下來了方法,故符合要件3。
因此,上述行為符合緊急避難的要件,可以構成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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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行為人為了踩歪情敵的鼻子,故意縱火,再跑到3樓往下跳,順勢踩歪他的鼻子,是否構成緊急避難呢?又或著行為人單純想來個信仰之跳,根本沒發現失火了,因而踩歪路人的臉,是否構成緊急避難呢?
●第二題:
刑法的目的無非是想要創造一個美麗安全的社會,因而採用國家的力量處罰違反刑法條文的人民,人民會因為怕被處罰而不去殺人放火,即為「一般預防理論」,受處罰的人能在獄中好好反省,改過自新,即為「特別預防理論」,而受害者及社會大眾會因為看到壞人被繩之以法而得到慰藉,即為「應報理論」,刑法集上述三者意義,即為刑法的目的。
在通過該當性與違法性的檢驗後,即進入到有責性的討論,有責性討論的重點在於一個人是否能控制自己的所作所為、知道是非對錯、並且有選擇遠離錯誤邁向正確道路的可能。
對於一個初到臺灣、沒有看過法律吧、不熟悉臺灣法律的人來說,可能一不小心就踩到刑法的紅線,他們可能不知道大麻在臺灣是毒品、不知道槍枝在臺灣是管制品、或不知道不能在街上搭訕別人,對於這些人來說,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有錯,自然無法遠離錯誤;又或是對幼童、老年人或精神障礙者來說,即便知道別人的東西不能拿、如廁要到洗手間,但他們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縱使在獄中反省,出獄後也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這些都無法達到刑法的目的,即便動用刑罰也沒辦法促進一個美麗安全的社會,動用刑罰反而是浪費國家資源。
因此,刑法不以刑罰處罰這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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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用刑罰來處罰這些人,該如何創造一個美麗安全的社會呢?
這位同學是學霸吧!!!!
好
第一題後段:
第一種情況,為了踩歪情敵的鼻子,故意縱火,再跑到3樓往下跳,順勢踩歪他的鼻子--->乃權力濫用,不能主張緊急避難。
第二種狀況,單純想來個信仰之跳,根本沒發現失火了,因而踩歪路人的臉--->偶然避難,主觀沒有避難意思,所以也不能主張。
第二題中間:
刑法第16條,「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外國人也不能因為不知法律主張無罪。
後段:
創造美麗安全的社會本不是僅靠刑法一途,如何預防與治療才是減少這些群體犯罪的方法。
刑法有謙抑性和最後手段性,對於人身自由的限制也是數方法中最強烈的,所以需要透過最嚴格的檢驗才能定罪。
既然刑法設定了嚴格的罪責要件來排除對於這些人的處罰,代表刑法的意義本不是在處罰不知道自己做壞事以及不能控制自己的人。
因為無法處罰他們所以質疑刑罰存在的目的,那可能要重新檢討對刑法的認知是否有錯誤。
只是雖然犯人無法在出獄後改善,但在獄中時可以藉由國家的強制抑制犯罪,符合預防犯人再犯目的。相較於不處罰顯然對社會有較好的影響。相較於不處罰顯然也是處罰他們能讓社會大眾不敢犯罪啊。而且以公平性來說,精神障礙與一般人的差異是分辨能力問題,而非生命長短問題,但我國法律中卻是減免其刑罰。以入獄來看,生命長短和精神障礙並沒有直接關係,但精神障礙的人的刑期卻比一般人短。如果是因為他無法判斷行為是否違法而減免其刑,那所有不知道法條具體內容的人都應該無罪或減刑。不處罰或減輕其刑的方法顯然也不符合憲法保障的實質平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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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吹太難聽被學生抗議噪音污染嗎ww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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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笛子吹一吹,太多蛇跑出來,造成咬傷事件。
吹到冒煙~
哈
難道我小學趁四下無人偷吹喜歡女生的笛子被發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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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法律之所以會以責任能力來決定判定是否需要負起刑事責任的原因在於,如果一個人無法判斷自己的行為是否違法,那麼用法律處罰他其實沒有意義,舉個簡單的例子,如果一個3歲小孩搶走鄰居小孩的玩具,那麼我們難道要以強盜罪來論處嗎?我相信大家都會認為這樣太苛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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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來那麼多直笛? 哈哈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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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提供另一種看法(不考慮過當的話),
阻卻違法事由中,有客觀和主觀要素,在老師的案例中,客觀上的確具有避難情狀:打破玻璃(財產法益)使空氣暢通,避免使老師遭更嚴重的傷害(身體法益),該當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但主觀上,明顯老師只是因為好玩想打破玻璃而已,不具有緊急避難的主觀情狀(為了救老師才打破窗戶)。在這種主客觀不一致的情形(客有主無),為學說上所稱「偶然避難」,通說採未遂說,因此老師不該當毀損罪既遂,又毀損罪不處罰未遂,故老師不成立犯罪。
七味粉簽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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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好久
好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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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來看老大的
是說
耳後放響板的人害羞什麼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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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確認可行性而有意使其發生就偏向有罪嗎?(我柯南看太多了)
牛逼但每個人移動寫字都會造成氣流微小的改變,所以共振很難作為證據與犯罪行為處論,除非有更加明確的證據與犯罪行為才能論處,不過絆人跌倒別當大家沒腦,因為這是可以思考的
哎呀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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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會🔥
有責性真的很難耶
前幾天有個剁頭顱殺母案高院改判無罪的例子
因吸食毒品誘發精神異常造成殺母剁頭顱。
到底有責性成不成立??
素七七老大~🙆🏻❤️
07:54 老師說:「高中大家都會遇到的
林中鳥事件
大暴走事件」
那是啥?
很想問打破玻璃事件的無罪後,那校方所有玻璃是否就只能自行修復?又或者在法律上是有權利要求老大修復(一定是不行吧),那假如校方沒能力修復(理事會不同意花這錢,政府不願意大眾買單這類理由)那是不是又會是一個歷史遺留問題呢?真的感覺學到好多⋯⋯⋯⋯
「當天理化教室的化學物品 不知為何被打翻了 有毒氣體隨著中央空調傳便了所有教室」可以找負責保管藥品的人或打翻藥品的人
夠搞笑!
打開窗就好了啊~😂
搶首播
Nice vibes
竟然有77老大!!!!!!!!!!!!!!!!!!
其實應該講構成要件該當性(Tb)
因為該當性這個詞只是你有沒有符合而已
你是要符合構成要件、不是要符合
所以還是講構成要件該當性比較合適
有責性的部分可以從這個角度思考一下
刑罰的目的很大部分是為了避免下一次的悲劇發生,也就是希望受刑人能藉此得到教化而不會再犯
當今天一個人做出違法的行為時,本身並沒有控制自身的能力,那麼即使他接受了刑罰,也難以避免他再一次做出相同的行為(畢竟無法控制
面對這些人,如果我們剝奪了他們的人權卻無法得到相應的效果,是否有些不公平呢?
對了 我有點疑惑 如果真的有人完全無法控制自己犯罪,又該如何幫助他們重回正軌呢🤔🤔(像是精神疾病之類的
(表達能力很差QQ 如果有不理解的部分可以留言跟我討論
等一下管風琴也頂在耳朵上了😅😅😅
0:56 別裝了你是邵女欣吧?
笑死酒保
玲該去教一下97台的聲優怎麼配音
感覺玲很正
想認識
玲就是法律吧裡的老王嗎?我應該沒有聽錯吧?
nana是怎麼回事 哈哈
玲是不是podcast 童話裡都是騙人的 的nana?
女生的聲音很好聽
抽菸就抽菸 說什麼抽直笛嗎!!! 不好意思 我破梗了
所以那個不只殺了母親還能夠把頭割下來再丟下樓的人為甚麼會是無罪老師能解釋一下嗎?
推薦你去聽一下法客電台,解釋得蠻詳細的喲
@@akaruchang6867 沒有啦 我其實知道 只是很氣順便想看一下老師的見解 哈哈哈
有責性被阻卻掉了
@@jkx1980 是違法性吧?不是有阻卻違法嗎?
黃柏瑞 不是呦,確實是做了一個違法行為,且「無」阻卻違法事由,不是正當防衛、緊急避難、依法令行為等,所以「不可以」阻卻違法,再來就進入罪責階層,此人是不是無行為能力人,對!所以阻卻罪責,不成立犯罪。白話來說就是做了違法行為,只是此人不予譴責。
讚
教108課綱內容
但就是有些天才法官會將行為人自己喝酒、吸毒後的犯罪行為說是欠缺有責性,導致社會上有人犯罪前「喝了再上」,還真的輕判或無罪
喝酒殺人為例,要將他行為往前拉,看他喝酒有何目的,如目的是為了殺人或單純助興而不小心殺人,就適用19條三項,要罰。而我想到了一種可以適用19條一項的例子,就是你已拒絕喝酒,但被朋友強灌酒,導致酒醉行為而殺人,這時才不用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
無行為能力者應該要有監護人吧
民法有 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
賠償之責。
這樣 雖然小朋友或無行為能力者有傷害,還是要有人付出應有的代價吧
沒辦法控制自己就不該有相應的權利!!
這個聲音...是少女欣吧!
知道一點法律的人不知道怎麼犯法,知道很多法律的人知道怎麼樣才不會被抓
就像法律有規範到但不繳稅的叫逃稅,但法律沒規範到或法律有設門檻而不繳稅的叫節稅。
知道一點法律的知道怎麼犯法
知道很多法律的人會為犯人找辯法來辦理
原來吹直笛會冒煙......
77老大好。咦?我想歪了。為什麼那個年代教室有空調?
怎麼肥四,這梗我不懂
我還以為是偷吹別人的笛子
毀損罪的部分感覺還是成立故意犯罪~
因為主觀上缺乏對危險狀態(毒氣)的認識只能成立偶然避難所以法律上只是「得」減免其刑,而不是成立緊急避難阻卻違法餒~
這算是基礎教學影片,若要加入主客觀下去討論會變得很複雜
玲的聲音好像蔡阿嘎頻道以前的幕後藏鏡人
是77老大欸!!!!!!
玲的聲音是不是那個釋迦牟尼佛小女生的聲音阿?
學校窗戶都是不能打開的嗎......為啥一定要打破XD
在緊急避難當中的「避難行為」上,不符合必要性而無法阻卻違法,仍具有違法性。
吹直笛是尛wwwwww
晚上九點以後不可以吹笛子?
看下去就知道了😏
鬼月?
我可以認真回答嗎?
以前長輩是說笛子的頻率和好兄弟的頻率很相同,會被吸引來,也不知道真的假的。
但太晚吹笛子是真的很吵,也許是為了好好睡覺而編出來騙小孩子的?
公服時數是公民不服從的時數嗎?
他使用的是+99吸氧強化陶瓷魔笛
4:19同學,你重點也錯了.
跟我們國中教的不太一樣欸,什麼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這幾個名詞 課本都沒出現過(雖然內容有教)
靠北難怪我就覺得這大哥怎麼這麼熟悉......
人龍7裡的趙天佑,我的天好像w
應該是吹喇叭老師吧
玲的聲音好像Nana喔~
我燒自己房子,把自己陷入危及生命安全的狀況
這時候看到仇人在底下跳下去撞死他
假設火災並未危及擴散至鄰居
犧牲的只有我的房子+仇人,我在隱瞞燒房的經過
請問這樣我能無罪嗎?
有要教地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