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司法官】111司律二試【民事訴訟法】重點題示-武政大|考前題示|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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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Опубликовано: 2 фев 2025

Комментарии • 4

  • @Hola_Mermaid
    @Hola_Mermaid 2 года назад

    老師的課很精彩,受益良多。相信老師一定想分享很多實務經驗,所以說話快了些...會來不及記呢~

  • @aq980258411818
    @aq980258411818 2 года назад

    關稅法務第一題很顯然是在考507-1的所謂「法律上利害關係」是否僅止於「受判決效力所及之人」⋯⋯
    如果你是律師,本來法院認為你「不受判決效力所及」,你又抗告變成自己要「受判決效力所及」(這還是「敗訴判決」),我相信當事人下一個要告的就是該律師了⋯⋯= =
    至於後半部的預備合併問題,尚須處理客觀合併的管轄問題,不是很當然的就先備位下去吧⋯⋯

    • @Ruby-pm5ld
      @Ruby-pm5ld 2 года назад

      同學,抱歉,能請問最具參考價值裁判的字號嗎?跪求🧎‍♀️

    • @aq980258411818
      @aq980258411818 2 года назад +1

      不好意思,剛剛才看到。我後來對找了一下,發現該判決應該只是一般裁判,不是具參考價值裁判,應該是我記錯了。
      以下是這則判決供您參考(最高法院107台抗200):「對確定終局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即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之1撤銷之訴,不以該第三人須受判決效力所及為限,於為他人擔當訴訟而為原告或被告之情形,該他人固為訴訟標的實體權利義務之歸屬主體(實質當事人),惟其如基於自身利益,或與擔當訴訟人處於對立狀態難以期待擔當訴訟人確為實質當事人進行適當訴訟行為,主張對於確定判決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仍應視之為該條所規定之第三人」
      這個爭點確實是存在的(肯定包括受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以外之人:邱派;否定包括者:呂太郎大法官)
      感謝您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