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視異言堂】《反歧視法》草案熱議!是疊床架屋還是落實平等?跨性別最美檢察官現身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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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Опубликовано: 22 ноя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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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五月,行政院提出台灣首部《反歧視法》草案引發熱議!
年齡、長相、性別、宗教,請尊重!
但界限不明,會不會“我的平等成了你的歧視”?
《反歧視法》葫蘆裡 究竟賣什麼膏藥?
#反歧視法
#落實平等
採訪撰稿 王馨曼
攝影剪輯 呂炯緯
如果只是空泛的說反歧視,這種泛道德的觀念相信不會有人反對,可是為什麼左膠政治正確可以搞到讓很多人不滿?
原因在於左膠們的得寸進尺、享受特權,簡單的說就是兩個:第一是自己控告卻要對方舉證,帝王心態耍特權;第二個是沒有明確的客觀的標準
具體表現在:
1.要告別人,居然還要別人舉證
這個在道理上、邏輯上就存在偏差了
(1)要告別人,還要別人舉證,請問別人是要怎麼舉證?
每個人都有辦法隨時錄音錄影嗎?現實上不可能,這樣做就是強人所難
所以潛台詞就是:當左膠控告別人的時候,基本上就已經是定別人有罪了,這反應出左膠的帝王心態,一種蠻橫霸道、不可一世的心態
(2)其次,要告別人,應該是控告方要舉證,因為只有自己才清楚對方犯了什麼錯誤
要問別人,別人一定是說他自己無罪,請問說自己沒做無罪不對嗎?還是說自己沒做無罪,卻還是被當成有罪?
或者,就算是沒做無罪,卻還是要證明自己沒做過?這三小~
潛台詞就是,當左膠告別人的時候,就算左膠沒憑沒據,還是要別人證明他自己沒做過,左膠要人死,人不得不死
(3)要告別人,應該是控告方要舉證,這是法律上的道理與常識
可是現在左膠們卻想要凌駕於道理與常識,這是不是在耍特權?
現在是民主時代,任何人都不可以有特權,就算左膠自認為多有理,自認為多可憐,仍然不能有特權
2.只要讓人不悅、不舒服,就變成歧視
問題是,到底要如何才會構成歧視,必須要有明確的客觀的標準,否則指控的根據何在?
不悅、不舒服是很主觀的,而每個人都有自己的主觀,都有自己的好惡
如果都沒有明確的客觀的標準,任憑自己的主觀喜好,那每個人都可以自己的喜好去指控、控告別人,這樣對嗎?
只有左膠才會認為這樣是對的吧?
如果沒有明確的客觀的標準,那只能是自己不喜歡而已,並不能證明對方不對
網路連結:
1.自由時報
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688756
2.公聽會高雄場發言
noselfidtw.cc/post/equal-act-hearing-no-self-id/
性別不是特癥,性別沒有多元性別。這部「反歧視法」連性別男女都混淆,型成濫訴對傷害更大。
106在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請育嬰假前後,就被簽了合法的「定期契約」簽完也請完育嬰假就剛好沒工作了!寫了很多陳情信石沉海底⋯更別說外籍漁工了⋯但我靠著微薄的薪水還是可以養活自己,有朝一日,大家會知道,政府只要你乖就沒事!不乖就讓你一針見血!但機關是用白手套「漁協」處理我,因此政府也是手不沾一滴血🩸⋯⋯
不要立無法執行的法。民進黨打算限縮人民的言論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