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承武咆哮住戶 部長怒"丟檢察官的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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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Опубликовано: 12 сен 2024
- #劉承武#檢察官#TV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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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帶有嚴重情緒的檢察官,我覺得需要評鑑他的精神資質看是不是真的能勝任,太恐怖了。
損人人格的人是在造口業,會下地獄,折福減壽,下地獄!
他說他自己在行善積德耶
法律強大
檢察官這種情緒控管如反映在業務執行上老百姓還能活嗎?
居然是檢察官,我還以為是神經病
依照現行體制,檢方不起訴書的效力,「等同」最高法院三審無罪定讞。簡言之,如果遭檢察官起訴,纏訟多年之後才得到無罪判決,現在一開始就能弄到一份不起訴書,兩者效力完全一樣。
老百姓死了政府也不再乎管你活不活
損人人格的人是在造口業,會下地獄,折福減壽,下地獄!
這種人都會構陷謀害無辜
精神分裂
檢察官也有好人也有壞人
也有一些根本不是人
一半一半看當事人的運氣
官當久了 都不知道怎麼好好的跟人溝通協調了!
伙食應該不錯
不管是不是挾怨報復,這樣的表現值得商榷。
好大的官威
這個根本精神有問題
這種直接開掉就對了~~唉~~那副嘴臉
那抖動的肥肉XD~
只有豬公才有抖動的肥肉
還會跺腳…
可惡的檢察官
檢察官不是很忙嘛
看來檢察官都很閒,嘿嘿
不管原因如何,你失控就失格了
這是檢查官還是浩克新版😂
年紀越大看到的奇怪的人越多,哈哈
黑暗
讀了那麼多書 結果做不到冷靜
大人,你好大的官威啊~
差不多了
我看快腦中風了
這個人最有名的時候是景文案,他沒有按照時間規定上訴,結果一堆人無罪,疑雲重重
喔~早就懷疑他不單純了
真是丟臉啊
笑死了 還跺腳
適合當演員吧😂
謝謝手機與自媒體時代
曝光了很多真相
橫肉,油水太多了
這樣的情商是個檢察官,真的讓人大開眼界!
在這地方就敢這樣了,真不敢想像,在開偵查庭時候不知道是什麼鬼樣
過去,法院,很多冤案,有罪父母給紅包私下……變沒罪,沒罪的……沒錢給紅包……冤判有罪
@@user-zl4li9nr6i 所以以前小時候我看新聞或報紙只要有聽到"曉以大義: 或者"突破心防" 我就大概知道檢警有
刑求了
@@user-nh8tv5ms7u 😂沒給紅包……惡性重大,有給……可以教化感化
@@user-zl4li9nr6i 我看現在判死刑的,都是有捐過血的,讀書時候是模範生呀,獄中抄佛經的呀,可教化不是?一般來說案件小至竊盜,酒駕(無肇事)上至殺人放火,你在警局筆錄,在地檢署比錄,你要是都認罪,法官也都這樣判刑下去了
有誰從政經關不了那邊看到再來複習一次的嗎?
體脂這麼高,不怕中風啊?
crazy
早期專門掃黃的檢察官
果然是司法敗類
壓力是多大.....
丟臉
咆哮叫丟臉的話⋯⋯那:那些輕判殺人犯的或判無罪的稱之為什麼?
剛好就好,百姓最杜爛這種人,好的檢察官被這款仔毀了形象,法務部長請處理一下,總統做不好貪污都得下台的,一個檢察官算什麼,臉大的講話就可以大聲喔!這些住戶真的是有夠倒霉的,如果沒有好好了解背景喔來當主委喔不如預期真的是請鬼拿藥單,法官律師檢察官都一樣沒有探聽好單純正直的,最後都出事情!
不准直播、不要跟我辯論、我是主席。日常生活也以為自己做官。
要錢不要命?還好不是監察院長
鬼上身逆
這個檢察官情緒管理完全不行🙄
部長 您還記得你曾經也是檢察官嗎?
就是有這種檢察官…人民才對法律失望 🤪
有人期待過台灣司法嗎🤪
裡面超級暗黑的
好恐怖喔 太激動會中風耶
急性中風,會猝死!
劉檢座阿!! 可以休息了 你咆嘯的地方不是地檢署阿~
他生氣時舉動好可愛
可能工作压力很大吧。。。这个状态不正常,完全是歇斯底里
收紅包,替建商辦事
現在有病說真的,自己都不知道
官啊⋯⋯
他膨脹到已經沒有了人生學習的對象時
人生可悲到只剩利用法權橫掃奪取
卻騙著大衆說行善積德
房價會高不是沒道理,都被這些人抽完了。
罷免他!
這檢察官感覺怪怪的。一般來說檢察官遇到事情不都是異常冷靜嗎?有夠逗
一點開影片就被嚇到
有錢人的煩惱
丟臉 被霸免了
主委是要維持會議順利運作的而且是合議制,不是官屬裡長官說了算,搞錯了,下次要記得尊重所有區分所有權人的權益
當只有一個人討厭你,或許是他個人偏見
但一堆人討厭你,就知道這人有多惹人厭
丟人現眼
🤣🤣🤣
已經習慣決定別人生死的人 就是這麼醜陋
演搞笑劇嗎 還會跺腳 手勢真好笑
他不知道有沒有看自己的影片
真的超有趣!我笑翻了
這樣生氣感覺壽命會縮短(高血壓,心血管疾病……)保重呀
大檢察官怎麼住新莊?太委屈了吧
被套路了
立刻革職!才是正義
不要激動 不然會中風
這種人還適合當檢察官嗎?太情緒化了。應當馬上開除解職吧!
會考試就好公物員哪有什麼適任不適任考上就你的,就跟醫生一樣只要考上醫學系不管適合不適合最後都能當到醫生
不就有一個自戀的詐欺犯當上了我們台灣總統了嗎?這沒甚麼吧?
@@user-nt2sh3ip5f 送去武漢如何???
是他台灣才沒有雛妓的喔 以前沒有人敢掃雛妓 因為黑道利益 只有他敢
@@llmm2211 你很了解....@@
生氣到跺腳腳
Shame
法務部長第一句話,非常認同! 劉是甚麼小孩子行為,又叫又跳,是國小學童嗎?
Lin 也是在伊朗大聲咆哮罵我不配合他們到飯店吃飯省他們的吃飯成本,還叫囂我買一本750元旅遊書
小時候新聞上對這名字蠻熟的 , now居然是這樣....
瘋起來連自己都怕是這個意思嗎
法務部長底下有這種檢察官,部長怎麼當的丫
丟臉啊!
沒什麼好說的,直接革職,沒收退休金
感覺太激動這樣心血管會……
我想給他棒棒糖~
我想掌他兩巴掌
@@user-nt2sh3ip5f 多加一些數,給個降龍18掌都還不夠,我就只想吐嘲他的動做很幼稚,講好聽些給棒棒糖囉!!
這個。。。要不要去鑑定一下
銅學咆哮
劉檢座你膽真不小喔~你不知道已經觸犯公務員服務法了嗎?你當為檢察官還故意知法犯法執法玩法,你就等著被以觸犯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公務員服務法法辦吧、對了~還有法官法職務法庭查辦!
民眾要檢舉
民眾要檢舉也可以、但⋯這是觸犯非告訴乃論的公訴罪、行政法院及監察院必需主動追查劉承武檢座有無違法不法利益、公務員本就不🉐️兼職[不管是有給職或無給職都ㄧ樣]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公務人員服務法都有明文規定及相關罰則!
這個應該沒儲值臺灣價值卡啊
@@zeroo3900 想知道法條?好~那就告訴你、1他参與社區管委會委員選舉時在社區代表會上咆嘯還嚷嚷他是誰什麼身分他以本身檢察官身分向所有住戶代表威嚇施壓「法規名稱:公務員服務法第 6 條
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加損害於人。」2公務人員不擅自兼職不過是有給職無給職都ㄧ樣、必須經過該服務機關長官核准[第 13 條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
、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
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
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
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
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第 14 條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
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第 14-3 條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
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3、他是檢察官身分對於本身利益衝突不迴避,第 17 條
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再來[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其範圍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
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三、政務人員。
四、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
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五、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
六、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
務之人。
七、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九、法官、檢察官、戰時軍法官、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及檢察事務官
。
十、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副主官。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
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
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
十二、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行政院會同主管府、院核定適用本法之人員
。
依法代理執行前項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於執行該職務期間亦屬本法之公
職人員。第 4 條
本法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財產上利益如下: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在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機關(
構)團體、學校、法人、事業機構、部隊(以下簡稱機關團體)之任用、
聘任、聘用、約僱、臨時人員之進用、勞動派遣、陞遷、調動、考績及其
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
第 5 條
本法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
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
第 12 條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第 6 條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
前項情形,公職人員應以書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民意代表應通知各該民意機關。
二、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之公職人員,應通知指派、遴聘或聘任
機關。
三、其他公職人員,應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
前項之公職人員為首長者,應通知其服務機關團體及上級機關團體;無上
級機關者,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第 16 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經依第八條或第九條令其迴避而不迴避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三百萬
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還有法官法[法規名稱:法官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第 十 章 檢察官
第 86 條
檢察官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為維護社會秩序之公益代表人。檢察
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維護憲法及法律保護之公共利益,公正超然、勤慎執
行檢察職務。
本法所稱檢察官,指下列各款人員:
一、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二、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
前項第二款所稱之檢察官,除有特別規定外,包括試署檢察官、候補檢察
官。
本法所稱實任檢察官,係指試署服務成績審查及格,予以實授者。第 89 條七、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第 16 條
法官不得兼任下列職務或業務:
一、中央或地方各級民意代表。
二、公務員服務法規所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之職務。
三、司法機關以外其他機關之法規、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或公務人員保障
暨培訓委員會委員。
四、各級私立學校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
五、其他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
或業務。第 18 條
法官不得為有損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並應嚴守職務上之秘密。
前項守密之義務,於離職後仍應遵守。第 21 條
前條所定職務監督權人,對於被監督之法官得為下列處分:
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促其注意。
二、違反職務上之義務、怠於執行職務或言行不檢者,加以警告。]這些監察院就有理由欲以糾舉或彈劾、這些法條可供參考。
應該不會!
若會,其實太多官員早已經違背,甚至反政府命令利益的也有,也沒事呀!蝦米公務員?自由心證啦,忘了給薪水的是老百姓稅金那!
這個撿差管真是丟臉丟到家了..當社區主委還被住戶通過罷免下台,笑死人呢!
唯我獨尊?
想作壞事吧?丟人現眼!
每戶逼近2000萬不是豪宅吧
直播哪裡不好 其他住戶也想知道在開什麼會啊
跟雲林縣李文潔一樣
第一次看到大人像小孩子要被打 近乎瘋狂地喊叫 感覺在鬧一下就要崩潰大哭了 但也很有可能會出現其他舉動
好在你只是檢查官
不然是配槍執法人員
可能就失控了
幸好沒給他當法官不然又多一個恐龍
可能直接掃了。。。
這比配槍人員的還嚴重 ...
就是檢察官才糟糕,用違法方式問案,亂起訴,還沒人可以制止呢~
@@user-tf7yk7jc8n 依照現行體制,檢方不起訴書的效力,「等同」最高法院三審無罪定讞。簡言之,如果遭檢察官起訴,纏訟多年之後才得到無罪判決,現在一開始就能弄到一份不起訴書,兩者效力完全一樣。檢察官「等同」最高法院法官
神豬生气了
注意身體健康 秋冬快到了 我好怕你這樣會中風...
還真希望他快快中風 讓大家開心一下
情緒失控成這樣
這不就是腦羞成怒嗎?
多少都有圖利吧,不然不會連點交這個重要的動做都不做
壓力太大了啦!可能不配當檢察官了吧?唉!
么壽喔!這就是咱們的 法官喔一點質都沒有
火氣好大!
如果沒有做任何虧心事,怕什麼直播!?如果是真心為住戶想,直播出去別人看見了自然會給你大大加分!!
就是有鬼才千萬不能直播~~
在私領域,處理自治團體的事務,若可以錄音錄影,遇有事故,以供事後釐清責任,我認為已是很客觀了。
若我當主委,開會處理無給職的公共事務時,我也沒有義務,別人也沒有權利直播。你願意嗎?我可沒那麼俊,憑什麼拿我的臉去直播,更何況擺明來挑事的。
當然住戶若有其他權益受損,可以罷免該選,可以提告。
終究這檢察官還是沒忍住,我還以為多厲害!
@@user-wp7hc6io2q 很多人就是喜歡搞這一套,拿手機拍,講話挑釁他人,然後貶抑人格!
不要無限上綱「公開」這件事好嗎
當王當太久了,看我們這些沒讀法律的就想壓人,一被嗆就受不鳥。像個小孩,這不是肯德基。
保護建商不能露臉的隱私權,不要讓建商入鏡就好了啊,那麼簡單容易的事,為什麼非要禁止直播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