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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家糧食公司利用生前契約的名義用多層次的手法掩蓋讓客戶訂購每個月月費機制高價的糧米來換生前契約生前契約等看起來最肥的部分列為客戶服務,由其他廠商提供,客戶自由意願跟其他廠商簽約。往後生前契約部分是好是壞都跟公司無關,公司只保證每年提供36公斤的米。wow,這樣本來遊走在灰色地帶,現在更灰了
現在的犯罪手法層出不窮,要購買生前契約前還是要找正規合法的公司,先進行諮詢暸解後再購買,這樣比較有完整的保障,像小冬瓜社長的冬瓜行旅就很不錯!👍
好棒👌我也希望往生後不給家人任何麻煩 其實我也非常煩惱往生前是不是要做什麼準備 往生後才不用讓家人一團亂,這都是一種無形的擔憂跟無助,更深怕遇到不良險業 導致更多麻煩困惑的是 需要信用度高與高保障的殯葬管理 我們南部也可以向您了解嗎
謝謝小冬瓜及其團隊的說明,真的很清楚也很感謝。要是早一點看見該內容我父親的喪禮就不會被搞得這麼難看.....總金額30萬,禮儀現場服務人員卻只有一位,那一位還都會搞消失,整場喪禮連個莊重的感覺都沒有,真的非常愧對我父親希望這類資訊內容大眾們不要再視為禁忌,而是一定要清楚才不會簽約後,碰到什麼關卡,業者就說這個是額外的要收費或是要給小費。
基本上台灣目前在辦喪事時,是無法完全要求不要包紅包的喔!因為畢竟是喪事,對傳統文化而言不是好事,而且台灣人喜歡包個紅,給個意思就好,不是真的要錢,是收心意的。還有現在大多數人都很忙,喪禮簡單就好,有辦就好,規模盛不盛大?那是做給別人看的!別太在意比較好!
一般我們所謂的「生前契約」,就是「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依照「殯葬管理條例」的定義是:「指當事人約定於一方或其約定之人死亡後,由他方提供殯葬服務之契約」。有關生前契約(生前殯葬服務契約)的管理法令,主要是「殯葬管理條例」第44條,條文的重點是「一定規模」、「交付信託」、「定型化契約範本」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殯葬管理條例」第44條:「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殯葬服務業,須具一定規模;其有預先收取費用者,應將該費用百分之七十五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業管理。前項之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第一項書面契約,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購買生前契約應注意的問題1. 合法設立發行或販售生前契約(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是要有一定條件與政府核准,並且一般生前契約(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大都是要預先收取費用。因此,發行契約的業者是否合法?是否被政府核准?是否受到政府監督?……都是基本考慮因素。2. 遵守法令定型化契約是否符合規定?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是否符合法令?電腦查詢作業是否符合政府規定?預收費用75%是否依法提撥信託?財務報表是否依法製作公布?……也是注意的重點。3. 服務品質服務品質是消費者選擇生前契約的重要參考指標之一。服務品質除了從業者有無客戶投訴部門或客戶滿意度調查等等基本設置外,也可以由消費者口碑、網路評價、消費糾紛處理狀況、以及消保官、消基會等案件處理資料中,瞭解業者的服務品質與服務態度。4. 服務能力生前契約(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業者的服務能力,應注意其單一案件的執行力外,也要注意其全國各地案件的服務執行力,甚至包括國外案件的服務能力。另外,注意現在案件的服務能力,也要瞭解未來案件的服務能力。5. 公司信譽一家公司的信用與聲譽,是其無形的資產。不只代表公司過去的服務成積,也是公司未來能力的綜合判斷。選擇具有優質信譽的公司,對未來契約的履行,自是有多一層的保障。6. 履約保證消費者購買生前契約(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要的就是業者「依照契約履行服務」。惟履約日期是在沒有確定的未來,且購買人可能就是已無知覺的被服務者。如何確定對方會「依照契約履行服務」?因此,若有「履約保險」或是「銀行履約保證」等等,都是讓消費者安心的履約保證。
請問貴公司有履約保險嗎?
@@楊依琳-r5m 抱歉喔 本人不在殯葬業 所以也沒法履約保險 我只是單程旅行社的鐵 粉
請問: 履約保險、銀行履約保證: 就我的理解在跟保險公司或銀行申辦當下,是有起訖時間的。所以在購買生前契約當下或許業者是在履約保證期限內,但在需要使用到契約時,有可能業者已在履約保證效期外,是嗎?
@@amyyang9231 內政部發布日期: 101.07.03發布字號: 台內民字第10102366874號 令異動性質: 訂定生效日期: 102.01.01主旨: 內政部令:訂定「生前殯葬服務契約預收費用信託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102年1月1日生效法規名稱: 生前殯葬服務契約預收費用信託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容: 生前殯葬服務契約預收費用信託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生前殯葬服務契約預收費用信託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一、當事人及其聯絡方式 契約應載明信託業及殯葬禮儀服務業之名稱與聯絡方式。二、信託目的 本契約之信託係為達成殯葬禮儀服務業對與其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消費者(以下簡稱消費者)履行其應盡義務之目的,而由殯葬禮儀服務業將信託財產移轉交付信託業專款專用,並由信託業基於保護消費者之權益,依本契約約定,為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或處分。三、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價額與交付方式 本契約信託財產係指殯葬禮儀服務業依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自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預收費用之百分之七十五,交付予信託業之金錢。殯葬禮儀服務業就其一次或分次收取之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費用,應按月逐筆結算造冊,於次月底前將該信託清冊及費用交付予信託業。四、信託存續期間 本契約自訂定日起算,存續期間為○年。契約存續期間屆滿三個月前,殯葬禮儀服務業或信託業得以書面向他方表示信託契約屆滿後不再續約;若雙方均未於屆滿一個月前以書面向他方表示不再續約時,本契約自存續期間屆滿日起自動延長○年;其後存續期間再屆者,亦同。五、委託人指定代理人 殯葬禮儀服務業得指定若干人員,就信託財產交付、提領等事項之執行,代表殯葬禮儀服務業。殯葬禮儀服務業應將指定之人員名單、授權書及有權簽章式樣送交信託業留存。 殯葬禮儀服務業有關指定人員之變更、授權範圍之擴增或縮減,均應以書面通知信託業。於信託業收受殯葬禮儀服務業所為之變更通知前,殯葬禮儀服務業原指定之人員就授權範圍變更前所為之行為仍屬有效。六、信託財產運用範圍 殯葬禮儀服務業交付信託業管理之費用,其運用範圍以下列各款為限:(一) 現金及銀行存款。(二) 政府債券、經中央銀行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國際金融組織來臺發行之債券。(三) 以前款為標的之附買回交易。(四) 經內政部認定之一定等級以上信用評等之金融債券、公司債、短期票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五) 貨幣市場共同信託基金、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六) 債券型基金。(七) 前二款以外之其他共同信託基金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八) 依信託業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定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於外國有價證劵之範圍。(九) 經核准設置之殯儀館、火化場需用之土地、營建及相關設施費用。 前項第七款至第九款合計之投資總額不得逾投資時信託財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前項第九款之投資總額不得逾投資時信託財產當時價值之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項信託財產投資運用之範圍,應以法令所定非專業投資人得投資之範圍為限。七、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之應遵行事項 信託業於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前受託之信託財產,得依原契約運用項目繼續運用。但如有變動應依本條例五十二條規定辦理。 信託財產運用於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金融商品時,信託業應提供商品信用評等資料予殯葬禮儀服務業;運用於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殯葬設施時,應依殯葬禮儀服務業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支應之項目、比率及金額。 本信託財產運用投資所需開立或簽定之各項帳戶或契約,由信託業以「信託業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名義為之。 本契約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方法係(單獨管理運用/集合管理運用),信託業對信託財產(具有/不具有)運用決定權。八、信託財產損益處理 信託業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結算信託財產一次,結算後信託業應即以書面通知殯葬禮儀服務業結果,未達預先收取費用之百分之七十五者,殯葬禮儀服務業應於接獲通知後○個營業日(最長不得逾十日)內以現金補足其差額;已逾預先收取費用之百分之七十五者,殯葬禮儀服務業得向信託業領回已實現之收益。 前項之結算,信託業應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結算報告送殯葬禮儀服務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九、信託財產之提領 本契約之信託財產,殯葬禮儀服務業僅限於下列情形始得提領:(一) 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履行完畢。(二) 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解除或終止。(三) 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領回之情形。 殯葬禮儀服務業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提領信託財產時,應檢送下列文件:(一) 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履行、解除或終止之清冊。(二) 配合前款情形應附之證明文件。十、信託財產報表之製作及查詢 信託業應針對信託財產目錄及收支計算表編製月報表。 月報表應於每月終了後十個營業日內送達殯葬禮儀服務業。 殯葬禮儀服務業應以網路或其他方式提供消費者,查詢其所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預繳費用交付信託情形;且信託業應提供必要之資訊及協助,以利殯葬禮儀服務業辦理前述查詢事宜。
十一、 契約之變更 本契約之內容在不違反相關法令及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預收款信託業務應行注意事項之前提下,得經雙方同意後以書面變更之。 殯葬禮儀服務業於契約變更後,應主動於網站公開契約變更之內容。十二、 契約之終止事由 本契約於下列任一情事發生時自動終止:(一) 契約存續期間屆滿且不再續約。(二) 殯葬禮儀服務業破產。(三) 殯葬禮儀服務業依法解散,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四) 殯葬禮儀服務業自行停止營業連續六個月以上,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逾六個月以上。(五) 殯葬禮儀服務業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停業期滿後,逾三個月未申請復業。(六) 殯葬禮儀服務業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而信託業不同意繼續擔任受託人。 本契約得於下列任一情事發生而提前終止:(一) 雙方因故合意終止本契約,且殯葬禮儀服務業已指定新受託人。(二) 因法令修正、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信託業之事由,致本信託執行上或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或處分上有實際或明顯困難時,信託業得於○日前以書面通知殯葬禮儀服務業終止本契約。(三) 信託業違反本契約規定,致信託財產價值減損百分之○。(四) 殯葬禮儀服務業積欠信託業信託管理費達○○元。(五) 因任一方違反本契約任一約定或不履行本契約任何義務。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情事發生,應經當事人以書面定相當期限催告他方改正或補正,而他方未於期限內改正或補正者,當事人始得向他方表示終止本契約。 本契約於契約存續期間屆滿未續約,或經終止契約時,殯葬禮儀服務業應於終止生效日前指定新受託人。 本契約終止時,信託業應報殯葬禮儀服務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十三、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與交付方式 本契約信託關係因終止而消滅時,信託財產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一) 因契約終止之事由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款或第二項各款規定事由發生,且殯葬禮儀服務業已指定新受託人者,信託業應於○日(最長不得逾六十日)內將信託財產進行結算,扣除應繳交之稅捐、各項費用及信託報酬後做成結算書及報告書,連同信託財產交付予新受託人;於未移交新受託人前,其信託關係視為存續,信託業仍依本契約管理之。(二) 因契約終止之事由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款或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事由發生且殯葬禮儀服務業逾六個月未指定新受託人,或有契約終止之事由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自動終止情事者,信託業應報經殯葬禮儀服務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於○○日內對信託財產進行清算,扣除應繳交之稅捐、各項費用及信託報酬後,剩餘財產依下列順序分配之,殯葬禮儀服務業並同意於應退還消費者之金額內,變更本契約受益人為消費者:1、 殯葬禮儀服務業所送信託清冊內尚未履約完畢之消費者。2、 殯葬禮儀服務業。十四、 信託關係消滅時剩餘財產之分配順序及方式 信託關係消滅時,剩餘財產之分配順序及方式如下:(一) 按本契約之信託清冊登記金額計算各消費者交付信託金額占全體消費者交付信託金額比例,分配予未履約完畢之消費者,且其領回金額以其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已繳之費用為限。(二) 剩餘財產扣除前款消費者應領取金額後,如有餘款,則返還殯葬禮儀服務業。十五、 受託人之責任 信託業應依信託法、信託業法、本條例及投資標的相關法令之規定,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處理信託事務,並負忠實義務。 信託業因管理不當致信託財產受有損害或違反本契約意旨處理信託財產時,應對殯葬禮儀服務業負損害賠償之責,殯葬禮儀服務業並得減免信託業之報酬。但係因天災、戰爭、法令變更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信託業之事由減損或滅失時,不在此限。十六、 受託人之報酬種類、標準、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 信託業之報酬種類、標準、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如附表(請雙方自行依投資標的性質及約定計算方式詳填之。) 信託業應於每月○日前,就上個月信託管理費詳加計算後,由殯葬禮儀服務業以○○(付款方式)支付;若有不足額部分,信託業始得由信託財產中扣抵。十七、 信託契約中各項費用之負擔及其支付方法 本契約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所生之稅捐,悉依本國稅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因本契約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所產生之費用及稅捐,由殯葬禮儀服務業負擔。 信託業依契約提供予殯葬禮儀服務業信託財產交易紀錄、收益分配情形等資料之會計師簽證費用,由殯葬禮儀服務業負擔,或併於信託業應收取之信託管理費內支付。十八、 其他約定事項 雙方就本契約其他規定事項如下:(一) 除法律、主管機關或本契約另有規定外,雙方對於因簽訂本契約所獲得有關他方及信託清冊上所登載消費者之個人、交易及往來資料,負有保密義務,並不得為契約履行範圍外之利用。(二) 殯葬禮儀服務業於行銷、廣告、業務招攬或與消費者訂約時,應向其行銷、廣告或業務招攬之對象或消費者明確告知,該信託之受益人為殯葬禮儀服務業而非消費者,殯葬禮儀服務業並不得使消費者誤認信託業係為消費者受託管理信託財產,並應將前揭事項明定於殯葬禮儀服務業與消費者簽訂之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三) 經消費者請求時,殯葬禮儀服務業或信託業應提供本契約相關約定條款影本。(四) 殯葬禮儀服務業應提供其與消費者簽訂之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予信託業備查。(五) 本契約未盡事宜,悉依信託法、信託業法、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預收款信託業務應行注意事項、本條例及投資標的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十九、管轄法院 雙方因本契約爭議涉訟時,同意以臺灣○○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二十、契約分存 本契約一式二份,信託業、殯葬禮儀服務業雙方各收執乙份。貳、生前殯葬服務契約預收費用信託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一、 不得於契約記載不符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之文字。二、 不得於契約項目中使用概念模糊或不確定之名詞。三、 不得約定保證信託本金之安全或獲利。四、 不得於契約記載有關違反同業公會所定之自律規範。五、 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六、 不得將其依本契約享有之受益權轉讓予第三人。七、 不得將本契約相關權利充任質借、抵押擔保品。
殯葬業者可不可以考慮開發一種給獨居老人專用的死亡通報APP,只要老人沒有每天回報就有可能死亡來通報殯葬業者,以預防孤獨死,獨居者就能安心自己購買生前契約,為自己生後事做好準備。
專業!獲益良多,小冬瓜的節目製作水準真高!
我媽多年前買了靈骨塔位,原以為這樣就可以省下很多錢,結果殯葬業者更狠!他們說:當年沒有收過戶的手續費!而塔位的手續費是永久的,且不定期會漲價的!原因是:通貨膨脹!所導致的!所以當年的手續費是五千元左右,而到了我媽過世時,手續費漲到五萬元起跳!比塔位還要貴!因為她買的塔位當時才四萬五!後來實在無法接受,只好把我媽放到公塔去!(才三萬多,還不用手續費!)後面更誇張的是我媽買的塔位被公司賤價買回去!好像才兩萬五還不到三萬!只能說:真的很會做生意!(騙很大喔!怎麼這時候就忘了通貨膨脹了?)
哇!這種事像詐騙啊…怎麼5000手續費變五萬?這是哪家啊?要給大家知道,拒買他們的塔位!
@@李寀慈-y7f 他們很有名喔!(我可不想被吉!)
@@mimiduh329 是ㄌ開頭嗎🤣(希望不是欸
@@拿著厄命揮來揮去的老 ㄌ的塔位沒有這麼便宜😅
@@yuan_like_eat 也對啦🤣🤣🤣我家裡之前是給他們辦的真的不便宜但個人覺得服務不錯
一定要把合約上頭的每一條項目都閱讀清楚 不懂的一定要問到懂 簽約前也一定要多比較 多問
好實用 👏
謝謝社長!...增長知識了!
說的很專業很棒,不過有個疑問🤔️⋯⋯倘若買生前契約的人是獨居者沒有親朋好友和子女,哪天突然往生了沒人知道往生者是否有買契約,禮儀公司又要如何處理?還有若當下買時告知本人是獨居者時禮儀公司會持續追蹤這位買契約獨居者嗎。還是說以上狀況都不符條件身分購買 謝謝🙏!
如果已經很老到家人都比自己早離世了 沒人家人幫忙通知禮儀公司 這樣的人適合買生前契約嗎?
社長晚上好:1、請問高雄案件社長有處理嗎?2、告別式中,堂兄弟,或表兄弟,算家祭還是拈香。謝 謝
鼎翔晚安,收到您的提問!1. 謝謝您對於我們團隊的信任,但很抱歉,我們目前在高雄沒有據點,但若有需要,可以根據您的需求,選擇適合的禮儀公司推薦給您喔!過程也會從中協助,讓家人安心的!2. 告別式中,堂兄弟,或表兄弟可以在家祭的環節來捻香悼念親人喔!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幫助🙏🏻
阿公有買契約,現少子化,家屬在醫院,陪阿公回家,回到家都佈置好了,但是...阿嬤不高興契約內不是土葬,沒傳統禮儀,所以禮儀部份另找俗稱師公,庫錢,總舖師,我們把契約錢挪至告別式的排場,後來阿嬤就滿意告別式隆重的排場
購買生前契約記得確認好哪些東西是需要另外付費以及喪禮流程,並且要找合法有保障的公司喔~
沒錯!畫重點☝️
請問新北市貴公司有服務嗎?怎麼到貴公司資詢內容呢?
您好,感謝您的信任及回饋,新北市有服務的,若有任何需求,歡迎私訊 冬瓜行旅(小冬瓜)粉絲專頁,將有專人為您協助。facebook.com/dk0926555558
不知道為何沒跟上影片還好回來補課
社長公司有在賣契約或是推薦的公司嗎?
Emma您好,生前契約並不是我們的服務項目。我們針對想要自己全權規劃身後事的人,提供「生前備忘錄」的事先諮詢,透過面談確認消費者需求與服務細節。若只有自身一人,建議您預立好遺囑,交辦一位關係好能及時發現自己死亡的遺囑執行人,處理遺產及身後事。禮儀公司畢竟與當事者沒有親屬關係,若是沒有其他遺囑依據,針對這部分,其實也是愛莫能助。
生前契約的好處1.自己作主:能自己預先選擇優質的禮儀公司與服務。2.符合喜好:預定禮儀服務內容,依據自己的個人喜好,預先訂定一場屬於自己的身後事。3.保障權益:生前契約不會任意更改,契約內容與金額屬雙方協議,保障雙方權益。4.即時服務:禮儀公司提供二十四小時全年無休的禮儀諮詢與服務,不讓家屬在發生事情後驚慌失措,不知如何處理。5.事先準備:不須臨時負擔大筆喪葬費用,一般生前契約的費用可以在簽約時一次付清或分期付款。 生前契約的未來的各種風險:1.未來的成本:未來契約成本未知,可能上揚或降低,若超出公司負擔,賠錢的生意是沒人做的。2.未來的殯葬儀式:殯葬禮儀以趨勢來看,只有愈來愈簡單,這也是大多數公司賭的,只是,儀式簡化後,生前契約內容全不符時宜。3.未來的服務:公司禮儀師是賣點,但未來呢?人力外包和精簡下,生前契約內容對這些廣告行銷並無明確載明。
請教社長就對了!公正公開又透明化!👍
如果公司倒了,不是很衰,不妥,
這個部分也是要特別注意選擇政府核可的生前契約業者,才有保障
不好意思 我想問父親過世不到百日 我們想提前到塔位拜重陽節 但有人說這是不需要 因為還沒有過百日 我不是很理解 到底哪樣是對的呢 謝謝你
我記得未滿一年有啥年節都要提早一天祭拜,這是我印象中的
@@chialicherry839 我家也是這樣的
我也有提早買生前契約,但是現在沒去那家公司了⋯⋯
購買了生前契約數年後,數年後使用時因通貨膨脹因素,家屬還需要額外支付因通膨產生的價差嗎?
我也很想知道
基本上生前契約買後 數年後如果殯葬逐漸簡化 你之前買的服務或是商品就不一定用的到 還有如果未來新增的服務 (比如以前沒有禮體SPA 現在有就要另外購買) 通貨膨脹 不影響你之前購買的 一般來說 生前契約是不包含政府規費的 還有一搬業務 在你履行生前契約時 都會鼓吹你加價升等一些產品 比如 壽衣 棺木 骨灰罐 等等
購買生前契約後,契約裡面所寫的任何東西都不需要再另外付費嘍~(但規費、場地費那些都是另外付的)未來若有需要其他儀式或者更添另外的東西則需要另行支付
需要,而且還是二倍的費用。
😲😲😲
開始筆記起來 分享
做筆記讚讚!
後面那台Marshall藍牙喇叭真的很搶眼
大家好
哥晚安
💜💜❣️❣️🖤
生前契約很不可靠
可不可靠其實第一步就是篩選公司,並且確定有75%信託,因為生前契約的流程其實都大同小異,也可以上網查查看其他人對該公司的評價。好處是自己能知道所有流程跟決定要哪間公司服務,當事情發生時,家人只要打電話通知公司來服務就好,頂多付一些政府規費跟場租…等費用,不用臨時湊錢支付喪葬費用,因為事情發生時要服務,費用都是一次付的,讓家人在最後的時候不用擔心經濟問題也是一種溫暖的道別方式之一。
你好,現在很方便上網查,看哪家評價好不好就知道。
@@yuan_like_eat 請問像慶雲倒了 我朋友以前有買過 現在還有效果嗎...?
近期有家糧食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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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客戶訂購每個月月費機制高價的糧米來換生前契約
生前契約等看起來最肥的部分列為客戶服務,由其他廠商提供,客戶自由意願跟其他廠商簽約。往後生前契約部分是好是壞都跟公司無關,公司只保證每年提供36公斤的米。
wow,這樣本來遊走在灰色地帶,現在更灰了
現在的犯罪手法層出不窮,要購買生前契約前還是要找正規合法的公司,先進行諮詢暸解後再購買,這樣比較有完整的保障,像小冬瓜社長的冬瓜行旅就很不錯!👍
好棒👌我也希望往生後不給家人任何麻煩 其實我也非常煩惱往生前是不是要做什麼準備 往生後才不用讓家人一團亂,這都是一種無形的擔憂跟無助,更深怕遇到不良險業 導致更多麻煩
困惑的是 需要信用度高與高保障的殯葬管理 我們南部也可以向您了解嗎
謝謝小冬瓜及其團隊的說明,真的很清楚也很感謝。
要是早一點看見該內容我父親的喪禮就不會被搞得這麼難看.....
總金額30萬,禮儀現場服務人員卻只有一位,那一位還都會搞消失,整場喪禮連個莊重的感覺都沒有,真的非常愧對我父親
希望這類資訊內容大眾們不要再視為禁忌,而是一定要清楚才不會簽約後,碰到什麼關卡,業者就說這個是額外的要收費或是要給小費。
基本上台灣目前在辦喪事時,是無法完全要求不要包紅包的喔!因為畢竟是喪事,對傳統文化而言不是好事,而且台灣人喜歡包個紅,給個意思就好,不是真的要錢,是收心意的。還有現在大多數人都很忙,喪禮簡單就好,有辦就好,規模盛不盛大?那是做給別人看的!別太在意比較好!
一般我們所謂的「生前契約」,就是「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依照「殯葬管理條例」的定義是:「指當事人約定於一方或其約定之人死亡後,由他方提供殯葬服務之契約」。
有關生前契約(生前殯葬服務契約)的管理法令,主要是「殯葬管理條例」第44條,條文的重點是「一定規模」、「交付信託」、「定型化契約範本」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殯葬管理條例」第44條:「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殯葬服務業,須具一定規模;其有預先收取費用者,應將該費用百分之七十五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業管理。
前項之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第一項書面契約,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購買生前契約應注意的問題
1. 合法設立
發行或販售生前契約(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是要有一定條件與政府核准,並且一般生前契約(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大都是要預先收取費用。因此,發行契約的業者是否合法?是否被政府核准?是否受到政府監督?……都是基本考慮因素。
2. 遵守法令
定型化契約是否符合規定?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是否符合法令?電腦查詢作業是否符合政府規定?預收費用75%是否依法提撥信託?財務報表是否依法製作公布?……也是注意的重點。
3. 服務品質
服務品質是消費者選擇生前契約的重要參考指標之一。服務品質除了從業者有無客戶投訴部門或客戶滿意度調查等等基本設置外,也可以由消費者口碑、網路評價、消費糾紛處理狀況、以及消保官、消基會等案件處理資料中,瞭解業者的服務品質與服務態度。
4. 服務能力
生前契約(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業者的服務能力,應注意其單一案件的執行力外,也要注意其全國各地案件的服務執行力,甚至包括國外案件的服務能力。另外,注意現在案件的服務能力,也要瞭解未來案件的服務能力。
5. 公司信譽
一家公司的信用與聲譽,是其無形的資產。不只代表公司過去的服務成積,也是公司未來能力的綜合判斷。選擇具有優質信譽的公司,對未來契約的履行,自是有多一層的保障。
6. 履約保證
消費者購買生前契約(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要的就是業者「依照契約履行服務」。惟履約日期是在沒有確定的未來,且購買人可能就是已無知覺的被服務者。如何確定對方會「依照契約履行服務」?因此,若有「履約保險」或是「銀行履約保證」等等,都是讓消費者安心的履約保證。
請問貴公司有履約保險嗎?
@@楊依琳-r5m 抱歉喔 本人不在殯葬業 所以也沒法履約保險 我只是單程旅行社的鐵 粉
請問: 履約保險、銀行履約保證: 就我的理解在跟保險公司或銀行申辦當下,是有起訖時間的。所以在購買生前契約當下或許業者是在履約保證期限內,但在需要使用到契約時,有可能業者已在履約保證效期外,是嗎?
@@amyyang9231 內政部
發布日期: 101.07.03
發布字號: 台內民字第10102366874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生效日期: 102.01.01
主旨: 內政部令:訂定「生前殯葬服務契約預收費用信託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102年1月1日生效
法規名稱: 生前殯葬服務契約預收費用信託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內容:
生前殯葬服務契約預收費用信託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壹、生前殯葬服務契約預收費用信託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一、當事人及其聯絡方式
契約應載明信託業及殯葬禮儀服務業之名稱與聯絡方式。
二、信託目的
本契約之信託係為達成殯葬禮儀服務業對與其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消費者(以下簡稱消費者)履行其應盡義務之目的,而由殯葬禮儀服務業將信託財產移轉交付信託業專款專用,並由信託業基於保護消費者之權益,依本契約約定,為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或處分。
三、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價額與交付方式
本契約信託財產係指殯葬禮儀服務業依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自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預收費用之百分之七十五,交付予信託業之金錢。殯葬禮儀服務業就其一次或分次收取之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費用,應按月逐筆結算造冊,於次月底前將該信託清冊及費用交付予信託業。
四、信託存續期間
本契約自訂定日起算,存續期間為○年。契約存續期間屆滿三個月前,殯葬禮儀服務業或信託業得以書面向他方表示信託契約屆滿後不再續約;若雙方均未於屆滿一個月前以書面向他方表示不再續約時,本契約自存續期間屆滿日起自動延長○年;其後存續期間再屆者,亦同。
五、委託人指定代理人
殯葬禮儀服務業得指定若干人員,就信託財產交付、提領等事項之執行,代表殯葬禮儀服務業。殯葬禮儀服務業應將指定之人員名單、授權書及有權簽章式樣送交信託業留存。
殯葬禮儀服務業有關指定人員之變更、授權範圍之擴增或縮減,均應以書面通知信託業。於信託業收受殯葬禮儀服務業所為之變更通知前,殯葬禮儀服務業原指定之人員就授權範圍變更前所為之行為仍屬有效。
六、信託財產運用範圍
殯葬禮儀服務業交付信託業管理之費用,其運用範圍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 現金及銀行存款。
(二) 政府債券、經中央銀行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國際金融組織來臺發行之債券。
(三) 以前款為標的之附買回交易。
(四) 經內政部認定之一定等級以上信用評等之金融債券、公司債、短期票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五) 貨幣市場共同信託基金、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六) 債券型基金。
(七) 前二款以外之其他共同信託基金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八) 依信託業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定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於外國有價證劵之範圍。
(九) 經核准設置之殯儀館、火化場需用之土地、營建及相關設施費用。
前項第七款至第九款合計之投資總額不得逾投資時信託財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前項第九款之投資總額不得逾投資時信託財產當時價值之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項信託財產投資運用之範圍,應以法令所定非專業投資人得投資之範圍為限。
七、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之應遵行事項
信託業於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前受託之信託財產,得依原契約運用項目繼續運用。但如有變動應依本條例五十二條規定辦理。
信託財產運用於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金融商品時,信託業應提供商品信用評等資料予殯葬禮儀服務業;運用於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殯葬設施時,應依殯葬禮儀服務業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支應之項目、比率及金額。
本信託財產運用投資所需開立或簽定之各項帳戶或契約,由信託業以「信託業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名義為之。
本契約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方法係(單獨管理運用/集合管理運用),信託業對信託財產(具有/不具有)運用決定權。
八、信託財產損益處理
信託業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結算信託財產一次,結算後信託業應即以書面通知殯葬禮儀服務業結果,未達預先收取費用之百分之七十五者,殯葬禮儀服務業應於接獲通知後○個營業日(最長不得逾十日)內以現金補足其差額;已逾預先收取費用之百分之七十五者,殯葬禮儀服務業得向信託業領回已實現之收益。
前項之結算,信託業應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結算報告送殯葬禮儀服務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九、信託財產之提領
本契約之信託財產,殯葬禮儀服務業僅限於下列情形始得提領:
(一) 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履行完畢。
(二) 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解除或終止。
(三) 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領回之情形。
殯葬禮儀服務業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提領信託財產時,應檢送下列文件:
(一) 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履行、解除或終止之清冊。
(二) 配合前款情形應附之證明文件。
十、信託財產報表之製作及查詢
信託業應針對信託財產目錄及收支計算表編製月報表。
月報表應於每月終了後十個營業日內送達殯葬禮儀服務業。
殯葬禮儀服務業應以網路或其他方式提供消費者,查詢其所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預繳費用交付信託情形;且信託業應提供必要之資訊及協助,以利殯葬禮儀服務業辦理前述查詢事宜。
十一、 契約之變更
本契約之內容在不違反相關法令及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預收款信託業務應行注意事項之前提下,得經雙方同意後以書面變更之。
殯葬禮儀服務業於契約變更後,應主動於網站公開契約變更之內容。
十二、 契約之終止事由
本契約於下列任一情事發生時自動終止:
(一) 契約存續期間屆滿且不再續約。
(二) 殯葬禮儀服務業破產。
(三) 殯葬禮儀服務業依法解散,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
(四) 殯葬禮儀服務業自行停止營業連續六個月以上,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逾六個月以上。
(五) 殯葬禮儀服務業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停業期滿後,逾三個月未申請復業。
(六) 殯葬禮儀服務業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而信託業不同意繼續擔任受託人。
本契約得於下列任一情事發生而提前終止:
(一) 雙方因故合意終止本契約,且殯葬禮儀服務業已指定新受託人。
(二) 因法令修正、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信託業之事由,致本信託執行上或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或處分上有實際或明顯困難時,信託業得於○日前以書面通知殯葬禮儀服務業終止本契約。
(三) 信託業違反本契約規定,致信託財產價值減損百分之○。
(四) 殯葬禮儀服務業積欠信託業信託管理費達○○元。
(五) 因任一方違反本契約任一約定或不履行本契約任何義務。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情事發生,應經當事人以書面定相當期限催告他方改正或補正,而他方未於期限內改正或補正者,當事人始得向他方表示終止本契約。
本契約於契約存續期間屆滿未續約,或經終止契約時,殯葬禮儀服務業應於終止生效日前指定新受託人。
本契約終止時,信託業應報殯葬禮儀服務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十三、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與交付方式
本契約信託關係因終止而消滅時,信託財產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 因契約終止之事由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款或第二項各款規定事由發生,且殯葬禮儀服務業已指定新受託人者,信託業應於○日(最長不得逾六十日)內將信託財產進行結算,扣除應繳交之稅捐、各項費用及信託報酬後做成結算書及報告書,連同信託財產交付予新受託人;於未移交新受託人前,其信託關係視為存續,信託業仍依本契約管理之。
(二) 因契約終止之事由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款或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事由發生且殯葬禮儀服務業逾六個月未指定新受託人,或有契約終止之事由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自動終止情事者,信託業應報經殯葬禮儀服務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於○○日內對信託財產進行清算,扣除應繳交之稅捐、各項費用及信託報酬後,剩餘財產依下列順序分配之,殯葬禮儀服務業並同意於應退還消費者之金額內,變更本契約受益人為消費者:
1、 殯葬禮儀服務業所送信託清冊內尚未履約完畢之消費者。
2、 殯葬禮儀服務業。
十四、 信託關係消滅時剩餘財產之分配順序及方式
信託關係消滅時,剩餘財產之分配順序及方式如下:
(一) 按本契約之信託清冊登記金額計算各消費者交付信託金額占全體消費者交付信託金額比例,分配予未履約完畢之消費者,且其領回金額以其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已繳之費用為限。
(二) 剩餘財產扣除前款消費者應領取金額後,如有餘款,則返還殯葬禮儀服務業。
十五、 受託人之責任
信託業應依信託法、信託業法、本條例及投資標的相關法令之規定,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處理信託事務,並負忠實義務。
信託業因管理不當致信託財產受有損害或違反本契約意旨處理信託財產時,應對殯葬禮儀服務業負損害賠償之責,殯葬禮儀服務業並得減免信託業之報酬。但係因天災、戰爭、法令變更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信託業之事由減損或滅失時,不在此限。
十六、 受託人之報酬種類、標準、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
信託業之報酬種類、標準、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如附表(請雙方自行依投資標的性質及約定計算方式詳填之。)
信託業應於每月○日前,就上個月信託管理費詳加計算後,由殯葬禮儀服務業以○○(付款方式)支付;若有不足額部分,信託業始得由信託財產中扣抵。
十七、 信託契約中各項費用之負擔及其支付方法
本契約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所生之稅捐,悉依本國稅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因本契約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所產生之費用及稅捐,由殯葬禮儀服務業負擔。
信託業依契約提供予殯葬禮儀服務業信託財產交易紀錄、收益分配情形等資料之會計師簽證費用,由殯葬禮儀服務業負擔,或併於信託業應收取之信託管理費內支付。
十八、 其他約定事項
雙方就本契約其他規定事項如下:
(一) 除法律、主管機關或本契約另有規定外,雙方對於因簽訂本契約所獲得有關他方及信託清冊上所登載消費者之個人、交易及往來資料,負有保密義務,並不得為契約履行範圍外之利用。
(二) 殯葬禮儀服務業於行銷、廣告、業務招攬或與消費者訂約時,應向其行銷、廣告或業務招攬之對象或消費者明確告知,該信託之受益人為殯葬禮儀服務業而非消費者,殯葬禮儀服務業並不得使消費者誤認信託業係為消費者受託管理信託財產,並應將前揭事項明定於殯葬禮儀服務業與消費者簽訂之生前殯葬服務契約。
(三) 經消費者請求時,殯葬禮儀服務業或信託業應提供本契約相關約定條款影本。
(四) 殯葬禮儀服務業應提供其與消費者簽訂之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予信託業備查。
(五) 本契約未盡事宜,悉依信託法、信託業法、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預收款信託業務應行注意事項、本條例及投資標的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十九、管轄法院
雙方因本契約爭議涉訟時,同意以臺灣○○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二十、契約分存
本契約一式二份,信託業、殯葬禮儀服務業雙方各收執乙份。
貳、生前殯葬服務契約預收費用信託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 不得於契約記載不符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之文字。
二、 不得於契約項目中使用概念模糊或不確定之名詞。
三、 不得約定保證信託本金之安全或獲利。
四、 不得於契約記載有關違反同業公會所定之自律規範。
五、 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
六、 不得將其依本契約享有之受益權轉讓予第三人。
七、 不得將本契約相關權利充任質借、抵押擔保品。
殯葬業者可不可以考慮開發一種給獨居老人專用的死亡通報APP,只要老人沒有每天回報就有可能死亡來通報殯葬業者,以預防孤獨死,獨居者就能安心自己購買生前契約,為自己生後事做好準備。
專業!獲益良多,小冬瓜的節目製作水準真高!
我媽多年前買了靈骨塔位,原以為這樣就可以省下很多錢,結果殯葬業者更狠!他們說:當年沒有收過戶的手續費!而塔位的手續費是永久的,且不定期會漲價的!原因是:通貨膨脹!所導致的!所以當年的手續費是五千元左右,而到了我媽過世時,手續費漲到五萬元起跳!比塔位還要貴!因為她買的塔位當時才四萬五!後來實在無法接受,只好把我媽放到公塔去!(才三萬多,還不用手續費!)後面更誇張的是我媽買的塔位被公司賤價買回去!好像才兩萬五還不到三萬!只能說:真的很會做生意!(騙很大喔!怎麼這時候就忘了通貨膨脹了?)
哇!這種事像詐騙啊…怎麼5000手續費變五萬?這是哪家啊?要給大家知道,拒買他們的塔位!
@@李寀慈-y7f 他們很有名喔!(我可不想被吉!)
@@mimiduh329 是ㄌ開頭嗎🤣(希望不是欸
@@拿著厄命揮來揮去的老 ㄌ的塔位沒有這麼便宜😅
@@yuan_like_eat 也對啦🤣🤣🤣
我家裡之前是給他們辦的
真的不便宜
但個人覺得服務不錯
一定要把合約上頭的每一條項目都閱讀清楚 不懂的一定要問到懂
簽約前也一定要多比較 多問
好實用 👏
謝謝社長!...增長知識了!
說的很專業很棒,不過有個疑問🤔️⋯⋯倘若買生前契約的人是獨居者沒有親朋好友和子女,哪天突然往生了沒人知道往生者是否有買契約,禮儀公司又要如何處理?還有若當下買時告知本人是獨居者時禮儀公司會持續追蹤這位買契約獨居者嗎。還是說以上狀況都不符條件身分購買 謝謝🙏!
如果已經很老到家人都比自己早離世了 沒人家人幫忙通知禮儀公司 這樣的人適合買生前契約嗎?
社長晚上好:
1、請問高雄案件社長有處理嗎?
2、告別式中,堂兄弟,或表兄弟,算家祭還是拈香。
謝 謝
鼎翔晚安,收到您的提問!
1. 謝謝您對於我們團隊的信任,但很抱歉,我們目前在高雄沒有據點,但若有需要,可以根據您的需求,選擇適合的禮儀公司推薦給您喔!過程也會從中協助,讓家人安心的!
2. 告別式中,堂兄弟,或表兄弟可以在家祭的環節來捻香悼念親人喔!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幫助🙏🏻
阿公有買契約,現少子化,家屬在醫院,陪阿公回家,回到家都佈置好了,但是...阿嬤不高興契約內不是土葬,沒傳統禮儀,所以禮儀部份另找俗稱師公,庫錢,總舖師,我們把契約錢挪至告別式的排場,後來阿嬤就滿意告別式隆重的排場
購買生前契約記得確認好哪些東西是需要另外付費以及喪禮流程,並且要找合法有保障的公司喔~
沒錯!畫重點☝️
請問新北市貴公司有服務嗎?怎麼到貴公司資詢內容呢?
您好,感謝您的信任及回饋,新北市有服務的,若有任何需求,歡迎私訊 冬瓜行旅(小冬瓜)粉絲專頁,將有專人為您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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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為何沒跟上影片還好回來補課
社長公司有在賣契約或是推薦的公司嗎?
Emma您好,生前契約並不是我們的服務項目。
我們針對想要自己全權規劃身後事的人,提供「生前備忘錄」的事先諮詢,透過面談確認消費者需求與服務細節。
若只有自身一人,建議您預立好遺囑,交辦一位關係好能及時發現自己死亡的遺囑執行人,處理遺產及身後事。
禮儀公司畢竟與當事者沒有親屬關係,若是沒有其他遺囑依據,針對這部分,其實也是愛莫能助。
生前契約的好處
1.自己作主:能自己預先選擇優質的禮儀公司與服務。
2.符合喜好:預定禮儀服務內容,依據自己的個人喜好,預先訂定一場屬於自己的身後事。
3.保障權益:生前契約不會任意更改,契約內容與金額屬雙方協議,保障雙方權益。
4.即時服務:禮儀公司提供二十四小時全年無休的禮儀諮詢與服務,不讓家屬在發生事情後驚慌失措,不知如何處理。
5.事先準備:不須臨時負擔大筆喪葬費用,一般生前契約的費用可以在簽約時一次付清或分期付款。
生前契約的未來的各種風險:
1.未來的成本:未來契約成本未知,可能上揚或降低,若超出公司負擔,賠錢的生意是沒人做的。
2.未來的殯葬儀式:殯葬禮儀以趨勢來看,只有愈來愈簡單,這也是大多數公司賭的,只是,儀式簡化後,生前契約內容全不符時宜。
3.未來的服務:公司禮儀師是賣點,但未來呢?人力外包和精簡下,生前契約內容對這些廣告行銷並無明確載明。
請教社長就對了!公正公開又透明化!👍
如果公司倒了,不是很衰,不妥,
這個部分也是要特別注意選擇政府核可的生前契約業者,才有保障
不好意思 我想問父親過世不到百日 我們想提前到塔位拜重陽節 但有人說這是不需要 因為還沒有過百日 我不是很理解 到底哪樣是對的呢 謝謝你
我記得未滿一年有啥年節都要提早一天祭拜,這是我印象中的
@@chialicherry839 我家也是這樣的
我也有提早買生前契約,但是現在沒去那家公司了⋯⋯
購買了生前契約數年後,數年後使用時因通貨膨脹因素,家屬還需要額外支付因通膨產生的價差嗎?
我也很想知道
基本上生前契約買後 數年後如果殯葬逐漸簡化 你之前買的服務或是商品就不一定用的到 還有如果未來新增的服務 (比如以前沒有禮體SPA 現在有就要另外購買) 通貨膨脹 不影響你之前購買的 一般來說 生前契約是不包含政府規費的 還有一搬業務 在你履行生前契約時 都會鼓吹你加價升等一些產品 比如 壽衣 棺木 骨灰罐 等等
購買生前契約後,契約裡面所寫的任何東西都不需要再另外付費嘍~(但規費、場地費那些都是另外付的)
未來若有需要其他儀式或者更添另外的東西則需要另行支付
需要,而且還是二倍的費用。
😲😲😲
開始筆記起來 分享
做筆記讚讚!
後面那台Marshall藍牙喇叭真的很搶眼
大家好
哥晚安
💜💜❣️❣️🖤
生前契約很不可靠
可不可靠其實第一步就是篩選公司,並且確定有75%信託,因為生前契約的流程其實都大同小異,也可以上網查查看其他人對該公司的評價。
好處是自己能知道所有流程跟決定要哪間公司服務,當事情發生時,家人只要打電話通知公司來服務就好,頂多付一些政府規費跟場租…等費用,不用臨時湊錢支付喪葬費用,因為事情發生時要服務,費用都是一次付的,讓家人在最後的時候不用擔心經濟問題也是一種溫暖的道別方式之一。
你好,現在很方便上網查,看哪家評價好不好就知道。
@@yuan_like_eat 請問像慶雲倒了 我朋友以前有買過 現在還有效果嗎...?